小额贷款公司抵押示范合同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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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示范协议文本 协议编号: 抵 押 合 同 抵押人(甲方): 住 所 地 : 法定代表人 : 电 话 : 邮 编: 抵押权人(乙方): 住 所 地 : 法定代表人 : 电 话 : 邮 编: 乙方与债务人 (以下均称债务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借款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甲方经认真阅读并表达充足理解,为保证该协议的履行,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甲方乐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批准接受甲方的财产作抵押。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财产清单所列的财产设定抵押。 本协议所附抵押财产清单时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本协议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所产生孳息(涉及物质分离的天然孳息和甲方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以及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等。 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本协议签订之日,本协议项下的抵押财产不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经设定抵(质)押权或被采用强制措施等情形。 第二条 甲方抵押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 抵押财产*评估产值*协商价值(择其一)为*人民币 (大写) 。但上述抵押财产*评估价值*协商价值(择其一)并不作为抵押物处置时的价格依据和限制。 第三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补偿金及实现债务全和担保物权的费用(涉及为收回贷款所产生的公正、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冲裁、送达、财产保全、执行、律师、律师代理、差旅费等所有费用)。 第四条 甲方应保证对抵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和)经营管理、处分权。 第五条 本协议项下有关的评估、运送、鉴定、保险、登记、保管等事宜必须经乙方确认,费用均为甲方承担。 第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由甲方占有的,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保持抵押财产完好无损,并随时解散乙方的检查。 本协议项下的抵押物由甲方占有和保管,但抵押物的抵押权利凭证(例如房屋他想权证)应交由乙方保管。甲方批准随时接受并有效分派合乙方及其委派的机构和个人对抵押物进行的检查。 第七条 此为选择性条款,双方选择下列 项:(1)合用;(2)不合用。 甲方应于 (期限)内办理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足额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并在上述期限内将保险单证原件交由乙方保管。如主债权经债务人好甲乙双方批准展期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甲方逾期办理保险、上交保险单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 (违约金金额或计算方式)违约金,且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的约定处分抵押财产并实现抵押权。在乙方处分抵押财产并实现抵押权之前,因甲方未及时办理保险、上交保单的因素导致乙方无法获取保险金并将其视为抵押财产的替代的,视为乙方对该部分差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八条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被征收或因非乙方因素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所取得保险金、补偿金或者补偿金应视作抵押财产的替代,存入乙方指定账户继续作为主债权的担保,业可以经债务人及甲、乙三方协商提前偿还债务。 第九条 甲方的行为不得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否则乙方有权规定甲方停止该行为。若该行为已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则甲方应在十五天内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甲方不予恢复且未按规定提供担保的,乙方可以折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提前清偿债务或转为保证金担保。 假如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因素导致抵押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甲方应立即采用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告知乙方,且甲方批准无条件提供其他抵押物作为借款担保,若甲方未能及时提供其他抵押物作为借款担保,则视为甲方已无条件批准为债务人所欠乙方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批准,甲方不得赠与、转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协议项下的抵押财产。 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批准,甲方转让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应有限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或转为保证金担保。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处分抵押财产并实现抵押权: 1、 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含提前到期)债务或履约能力出现风险的; 2、 甲方的经营状况和/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借贷高利贷未清偿、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3、 甲方被宣告破产、停业、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被吊销营执照、或被撤消、解散(甲方为自然人的,还涉及甲方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采用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或因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财产等导致履约能力也许出现风险的); 4、 甲方或甲方的法人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的法律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少偿债诚意的情形; 5、 甲方违反本协议中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 6、 抵押财产被采用查封、扣押或其他强制措施或依法被监管的; 7、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的约定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况; 若发生上述各项情况的,将被视为本担保出现风险。 第十三条 主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含提前到期)债务人未能所有或部分清偿本协议约定担保范围内的主协议项下的所有被担保债务或发生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乙方有权以法律允许的方式处分抵押物,并对所有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四条 乙方依法行使抵押权所得价款,有权限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 支付行驶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拍卖等所有费用; 2、 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所有费用‘ 3、 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利息; 4、 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补偿金等。 第十五条 债务人的债务到期(含提前到期)无款支付或局限性支付的,乙方有权将该未履行部分债务转入债务人的逾期贷款户,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甲方仍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若甲方非债务人,且债务人亦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涉及单不限于主协议债务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物的担保),则甲方的担保责任和担保范围并不因此而减轻或缩小。乙方有权选择合适自己的债权实现方式(涉及放弃其他担保权),甲方批准依旧所有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抵押期间,抵押人隐对抵押财产更新改造或增长附着物等而新增价值,作为本抵押财产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第十七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假如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协议条款(涉及变更还款方式、授权划款账号、借款用途、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等),甲方批准仍由其对变更后的主协议项下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涉及公证、评估、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等所有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但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协议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应征得甲方书面批准(但乙方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和/或债务人与乙方协商一致批准根据借款协议约定将借款展期的除外);未经甲方书面批准,甲方在本协议规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尽管有上述约定,本协议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及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债权人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变化且合用于主协议,涉及利率调整等,导致主协议变更的,甲方仍应当按本协议约定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 本协议签订后,未经乙方书面批准,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在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协议项下抵押财产或权利,如因此给乙方导致经济损失的,应由甲方向乙方全额补偿; 第十九条 本协议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需变更本协议时,须经双方协商批准,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 本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本协议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任何乙方均可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的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为自然人的,由甲方及共有权人签章)。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有义务办妥抵押财产清单中所列明的抵押财产的抵押登记手续。若由于甲方因素未能在协议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相称于 (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的违约金,如乙方批准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前向债务人发放贷款的,甲方除需要继续支付违约金外,还视为甲方为主债权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直至登记手续办理完毕。甲方应对乙方因此而蒙受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需签署五份后五份以上,每份均被视为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债务人各一份,乙方二份,登记机关一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 第二十三条 其他约定 1、 未经乙方书面批准,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 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协议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任何书面告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甲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告知乙方。 3、 除非有可靠、拟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存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协议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拟定证据。甲方不能仅由于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存,具体为: 第二十四条 声明事项 1、 甲方清偿的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并确认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等情况、是否具有签订主协议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充足了解。 2、 甲方具有但当抵押人的合法资格。 3、 甲方已阅读本协议及主协议的所有条款。应甲方规定,乙方以及就本协议及主协议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协议及主协议条款的含义相称的法律后果已经所有知晓并充足了解。 附件:《抵押财产清单》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抵押财产名称 质量 产权证编号、使用权权属 土地证编号 单位 数量 价值的状况 保险单 备注 协商值 评估值 号码 起止日期-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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