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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巅峰业瑞商业楼弱电合同完整版改二稿20116212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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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3039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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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巅峰 商业 楼弱电 合同 完整版 改二稿 201162121
    资源描述:
    成都巅峰业瑞商业楼项目弱电系统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书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_ 成都巅峰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_ __   承包人(全称): 四川浩帆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人(全称): 成都盖格威外语培训中心 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成都巅峰业瑞商业楼项目智能弱电系统工程施工。   工程地点:__成都青羊区文殊院片区26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招标图纸所规定的弱电施工内容) 具体负责以下弱电系统的安装工程: 1.安防报警系统 2.电话系统 3.有线电视系统 4.弱电桥架及总坪管网及安装 5.闭路电视监控 6.门禁系统 7.背景音乐 承包人的工作内容还包括以上系统:电缆、电线的敷设;相应的电缆、电线的校线;弱电设备的安装调试,直至系统的开通运行。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出开工令载明日期为准)  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合格为准)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与二次精装修同步完成.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1、《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03) 2、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肆拾贰万玖仟元(人民币)        ¥: 429000 元(人民币) 此合同价款为包干价,已包括招标图纸范围内的总包配合费、人工、材料、安装、政府部门收取的费用、运输、装卸保险、调试、维护、管理、利润、税金、风险、责任以及工程施工期间可能引起的政策、施工环境和材料市场的变化等可能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详细设备报价清单详见附件。   六、付款方式 1、合同价款的支付及调整   本合同包含内容指招标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以下: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 因设计变更,等其它发包方原因增减工程,承包人应当在上述情况发生后3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3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拒绝该项调整。 2、工程预付款   在本合同签定后 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本合同工程款的__10__%(即RMB 肆万贰仟玖佰元整),作为本工程预付款。 3、工程量的确认   承包人每月 25日向甲方现场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进度情况,经双方现场代表确定本月完成工程量作为进度款的结算依据。   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及时间 (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为次月10号前支付至当前的月进度的85%。 (2)本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停止施工通知书,发出通知书5日后发包人仍不支付款项的,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5、工程余款支付方式及时间 竣工合格后 3 日之内办理结算。结算时扣留结算金额的3%在竣工验收24个月后经发包人书面确认无质量缺陷及无违约行为后无息支付,如竣工验收结束二年内存有任何质量缺陷或违约,该余款相应扣减,并不影响承包人依合同条款承担违约及保修责任。 6、发票 以上各期款项,应由承包人先行向发包人出具发票后,发包人在 7天内支付(节假日顺延)。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三方各执一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叁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三方履行完毕止。 十、本合同所有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 、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合同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1.2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使用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该项目竣工后的最终使用人。本合同内有关竣工验收后的条款履行,由承包人和使用人双方执行,发包人除保留产权权利外,其在合同中的相关竣工验收后的权利和义务均全部转移至使用人;承包人在项目竣工后对项目维护、保修的责任,均由使用人进行监督管理。使用人认为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没有履行好相关义务的,发包方将根据情况扣除尾款部分或全部金额。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9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0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11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2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3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4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5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7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8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9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0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2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本合同条款约定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合同条款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量清单   (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8)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方案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成都市现行有关规范   4、图纸   4.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2套峻工图纸.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项目经理和工程师   5.1项目经理姓名:_____何希茂______职务:___项目经理_______   5.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5.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提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5.4工程师姓名:蒋华____职务:_电气工程师_ _______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5.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5.6.2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工程师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5.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顺延延误的工期。 5.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发包人工作   6.1发包人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合同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2)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6.2发包人未能履行6.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7、承包人工作   7.1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由此发生的费用包含在投标金额内;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按照技术要求及现场实际情况完成本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及保修,并负责布置施工现场,按发包人指定电源、水源、道路和材料堆放位置施工及负责临时设施的施工,并承担施工用水、电费; (4)协助发包方办理相关引入星光传媒外线的手续; (5)自行负责施工用水、电、便道,并清除妨碍施工的障碍物; (6)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要求及图纸等技术材料,编制施工组织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做好各项施工组织工作;如需承包人设计的工程无法达到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权就该部分解除合同,即从总价中扣除相关金额。 (7)严格按照施工图和说明书及现行国家标准、在没有国家标准的前提下按照行业标准及省、市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使用; (8)负责施工区域内的安全防护,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防护措施不力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与责任。应负责己方人员的工资、社保、食宿等所有费用,为己方进入工地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承担己方人员及本工程的安全、质量责任。 (9)在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负责成品及半成品保护工作,如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且承包人应做好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10)保证施工现场达到文明工地标准,并协调现场周边关系,及时工完清场。如不能达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则视为违约; (11)承包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工程相关规范,视为违反本合同。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 进度计划 8.1合同签定后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供发包方审核,其中如有内容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地方规定(包括四川省、成都市)不一致的,以现行规定为准。 发包人10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9、 开工及延期开工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10、工期延误 10.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10.2承包人在10.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1、工程竣工   11.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1.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1.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2、工程质量   12.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2.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如无法达成一致,则抽签决定质量检测机构。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3、检查和返工   13.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3.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3.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4.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5、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工程调试验收   16.1双方约定:工程调试验收的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6.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调试开通条件,承包人组织系统验收,并在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验收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报告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工程验收提供必要条件。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报告记录上签字。   16.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应承认验收报告记录。   16.4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验收达不到要求,承包人须自行修改设计并重新安装。承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不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验收达不到要求,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并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工期不予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验收不到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验收,并承担重新安装和验收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工程师在验收合格后不在验收报告记录上签字,验收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报告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五、安全施工   17、安全施工与检查   17.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7.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8、安全防护   18.1承包人在高空作业、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9、事故处理   1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9.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材料设备供应   20、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本合同无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1.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方指定的工程师清点。   21.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更换二次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退还发包人所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 21.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材料进场后,若发包人事后发现承包人所提供材料系伪劣产品,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重新更换、安装合格产品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需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包人负责由此发生的费用。   七、工程变更 22、工程设计变更 22.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2.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2.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3、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24、确定变更价款   24.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4.2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24.3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应向承包人发出不同意变更价款的通知,并按本合同条款第3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4.4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4.5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或费用增加,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八、竣工验收与结算 25、竣工验收 25.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25.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25.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5.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合格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25.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25.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25.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25.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26、竣工结算   26.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6.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26.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6.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6.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和风险。   26.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7、质量保修   27.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期2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及时(出现问题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负责无偿维修。   27.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和使用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27.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九、违约、索赔和争议   28、违约   28.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为: 按应付款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28.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后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为: 按合同总价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计算逾期违约金(包括逾期通过竣工验收和中间验收的情形)。上述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未付工程款中扣减,若未付工程款不足以弥补,则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补足。逾期超过 7 天承包人仍不能通过竣工验收或中间验收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将已收工程款退还发包人,还应承担工程总价30%的违约金。除本合同另有其他约定外,承包人每次违约应向发包人支付 元违约金。   28.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的同时,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9、索赔   29.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9.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未获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29.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3.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0、争议   30.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0.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其他   31、工程分包   31.1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同时送交发包人备案。   31.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1.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1.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   32、不可抗力   32.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2.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关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2.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3、合同解除   33.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3.2发生本合同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3.3发生本合同条款第34.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3.5一方依据33.2、33.3、33.4款或合同中的有关解除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款第3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3.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如承包人未按上述要求撤出施工场地的,每逾期一日应向发包人承担1000元违约金。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3.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4、合同生效与终止   34.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4.2除本合同条款第31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4.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5、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叁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所有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6、补充条款 36.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起诉方所在 地人民法院审理裁决。 37、通知 双方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联络方式作为通知的依据,传真以传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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