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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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供货合同 需方(需方): 供方(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签订的《电梯采购合作协议》,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供需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需方向供方订购以下产品: 序号 业态/单体名称 梯号 设备型号 数量 设备单价 (元/台) 小计 1 2 3 总计(数量 台) 说明:合同价格为含税价格,合同设备价格一次包定,不作调整,如实际供货数量或参数发生变化时,最终供货金额根据实际供货成品数量乘以合同确定的设备单价后作为合同结算价款,据实结算。设备型号、技术规格详见本合同附件1。如有补充货物不在合同价格清单内或合同设备配置参数发生变更,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经需方书面确认后,双方共同协商,以本合同为依据另行调整。 对于供方经营范围包含而本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未确定价格的材料,如需方需要,供方依据合同内物资价格相同折扣计算价格。同时供方应向需方提供经需方书面确认的常用规格产品价目表,作为需方超出合同范围采购的价格计算依据。 第二条 合同价格 设备总价:人民币(大写) (小写) 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产品单价与本条规定的货物总价系需方根据本合同就单位产品和所有产品应向供方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所订产品的制作、包装、运输供应、仓储、税金、货到工地负责堆放至需方指定地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多次装卸费用,还包括现场协调、现场配合验收、抽样测试、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和培训等需方实现合同目的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设备供应价格除上述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需方不再向供方支付其它额外费用: 1) 试运行期及两年正式运行期间所需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消耗件的价格(含进口件)及运输、安装(更换)的全部费用;专用安装、运行、维护用的实验设备价格; 2) 技术文件费(包括提供样本、软件、技术规格说明书、安装图和操作及维修手册等相关资料、深化图纸设计费、提交并协助制作竣工图); 3) 质保期两年内因电梯质量问题造成对乘客或第三方的人身意外伤害的赔偿费用。 第三条 交货地点: 本工程项目工地位于: 供方应根据需方在上述交货地点指定的场地卸货,否则,需方有权拒收货物,由供方承担逾期供货的责任。 第四条 交货时间: (依据项目公司具体工期要求) 电梯到货、安装计划时间表见附件。 第五条 产品质量要求 1. 产品除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外,应符合产品样本和说明书所列之标准和具备相应之功能,必须满足国家与地方的产品规范以及行业质量/技术标准;本合同的技术规格要求详见附件《电梯技术规格表》,若本条所述各标准出现差异或调整,须遵循最严格的标准执行,且供方不得因此提出任何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等要求。部件清单详见附件。 2. 工作电源:三相五线380伏,50赫兹,照明电源:单相交流220伏,50赫兹。并在此条件下满足各地供电局对电网设备的质量、技术要求。 3. 产品的包装应有生产厂名、原产地、商标、品种、规格、等级、数量、体积、重量、放置方向、防潮要求、出厂批号、有关说明、采用标准的编号等。 第六条 产品的交货验收 1. 供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前15天,以书面形式发送《发货确认函》给需方,通知准确的发货日期、到货时间、货物型号规格、数量以及货物接收与保管的要求,需方须在收到确认函后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经需方确认同意后供方方可发货; 2. 供方负责安排运输及现场装卸,并承担费用。供方应办妥设备进入工地并交付需方验收合格以前的一切保险事宜,以保证设备安全到达工地现场; 3. 货物到货时,包装必须完好无缺; 4. 到货后,供方须在总承包商的管理、统筹、组织及协调下召集有关各方到现场进行验收,清点货物箱数及箱内货物情况,参与交货验收的单位在货物清单上共同签字,并填写交货验收证明,此证明为供方交货的凭证,也是供方申请付款的必要依据; 5. 若货物与装箱数目不相符,箱内货物有丢失或损坏,或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需方有权拒收全部或部分货物; 6. 货物到达工地并卸至总承包商指定的工地现场、通过需方初步查验、符合约定供货数量、规格等的日期视为货物的交货日期(最终验收以第七条第1项为准),否则需方有权拒绝接收,供方负责重新供货,且交货日期不予顺延; 7. 供方产品通过交货验收并不排除供方对产品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8. 交货后的保管责任由供方承担,确保货品符合交货标准,且未经需方书面同意,不得撤离工地现场。供方直至供方或委托的下属单位安装验收合格移交给需方为止,此前货品毁损、灭失或丢失的风险由供方承担。 第七条 施工验收方式 1. 安装调试验收时,供方、监理单位、总承包商同时到场,验收合格后各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方视为完成验收; 2. 政府部门需要进行安装验收检查的,以政府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为付款依据之一; 3、 特别明确的是,供方产品经验收交付使用前,需方可要求在一定时间内临时使用供方产品,包括作为施工用梯使用。如因需方原因造成供方产品损害的,由需方负责。 临时使用时间安排:每天按不少于12小时计,如抢工需要则需延长开梯时间。如遭人为破坏需及时维修,一般故障进行维修的时间不能超过四小时,如超出四小时供方需立即提供备用梯。故障维修时间最长不能超过3天。 第八条 货款支付方式 合同物资按需方本项目实际需求分批次供货,分批次结算,分批次付款 1.自合同签订日起30天内,需方向供方支付定金,为合同设备价格总金额的5%,计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每批设备提货前40天,需方向供方支付本批设备全部款项,其中本批设备合同价格金额的 45% ,以银行转帐形式支付,因供方同意采用本合同 50% 比例的结算款项购买******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所开发的项目房产,故本批次设备 50% 比例的款项由供方用以支付购房款,同时供方向需方提供本批货款金额5%的银行保函,作为质量和售后服务之保证。 2.每笔付款前供方需开具足额合法的一般纳税人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完成后供方开具发票至工程结算总额。 3.为保证供方及时收到需方汇付的设备款项,按时安排设备的生产和发运,需方在每次汇款时将有银行签章的汇款底联,注明本合同号,传真至供方,以便供方查收所汇款项。所有款项必须直接汇入供方帐户,否则供方视为需方没有履行付款义务。 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所有权按需方付款的比例相应转移到需方。 第九条 变更处理 1. 需方在书面确认发货日期前通知供方延期交货,供方不得收取因此增加的仓储等任何费用,但推迟时间不得超过60天(含); 2. 供方在需方所订货物投产之前,须书面形式发送《投产确认函》给需方,需方在接到供方投产通知后,须在5日内给予答复,在书面答复时如需方改变所订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和数量,供方只可对因规格型号和数量的变化而造成的价差调整合同价款外,不得就需方的变更行为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十条 质量保证 1. 供方必须按规定提供全部完整无损、全新的产品,产品应有明显的标识;采用的是最佳材料和第一流的工艺,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2. 供方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 3. 供方须在货物进场至安装验收完毕期间由专职的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指导安装。货物安装期间,供方要派驻工地代表,现场解决出现的问题,对提出问题的解决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个日历天。 4. 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将按照需方的要求,无偿提供服务,以使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十一条 产品保修约定 1. 保修期为电梯安装工程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之日,或者验收合格正式交付需方使用之日起(两者中以较晚完成的时间为准)24个月。其中验收合格正式交付使用日以总承包商与需方签章的电梯竣工移交证明书上的日期为准; 2. 保修期内供方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并免费提供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等费用,包括免费提供维修和更换所需的所有零配件与设备; 3. 更换的部件或零配件须与设备原采用部件或零配件的产地、型号规格相同,若无法达到上述要求,须事先征得需方书面同意,方可使用代用品; 4. 在正常使用和正常保养下,供方应保证提供的电梯正常使用年限满足国家规定标准; 5. 供方应留下保修负责人的书面通信地址和电话,以便通知供方进行保修; 6. 供方应保证保修的时间性,在收到需方或需方委托人(物业管理公司)的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具体时间如下: 1) 出现故障,紧急情况,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供方须在接到通知后2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于6小时内完成维修; 2) 其他情况下,供方须在需方通知后6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赶到现场之日起2日内完成通知所涉及之保修、维修项目。否则,视为认可需方处理; 3) 当供方未按1)、2)条规定时间到场的情况下,需方有权委派他方处理,因此发生费用从供方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需方有权继续追索; 4) 当供方质量保修金不能满足3)条需要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按有关法律程序向供方追回; 5) 供方应保证设备在因质量原因进行了保修处理后180天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否则即使保修期满,也应继续对出现质量问题的零部件免费更换、保修; 7. 供方保修工作人员应遵守需方或需方委托人的规章制度,若在户内则应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做到现场文明施工,举止礼貌,工完场清。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双方必须完全履行本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因非需方的原因导致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合格的产品或在需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未能交付货物,供方应向需方交纳延期部分设备总价的1%作为每逾期一天的违约金,如逾期10天仍未交付合格的产品,则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另行确定供应商。除逾期供货违约金外,供方须向需方双倍返还定金,退还需方全部已付款,如定金金额不足弥补需方损失,供方仍应对不足部分向需方承担赔偿责任。供方的违约行为经需方、监理公司共同签字认可后,违约金可从最近一次应付款中扣除,若供方借故拖延或拒交违约金,需方可通过有关法律程序追交; 3. 需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货款的,应就拖欠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供方支付利息; 4. 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安全因素等可归结于供方的原因致使验收日期拖后或未通过政府检验部门验收,及维保期间因质量、安全因素问题未通过验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供方负责,供方还须赔偿因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 供方承担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给需方、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地震、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需方或供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完全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终止,双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因不可抗力致使部分不能履行合同的(包括导致延期履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免除相应的责任,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5. 因发生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合理期限内向另一方提交发生不可抗力的充分而有效的证明,否则,不能免除相应责任; 6. 供方须购买相应保险,以免除不可抗力给需方的损失。进一步讲,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交货时间推迟的,在合理推迟时间内需方不向供方索赔,其它任何情况给需方造成的任何损失都由供方承担。 第十四条 仲裁 1. 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西安市。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最终约束力。 2. 仲裁期间双方仍应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 其他 1.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具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2.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订立地点为 。 3. 合同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包括:1)电梯到货、安装计划时间表; 2)电梯产品技术规格表; 3)主要部件清单; 4)土建布置图; 5)备品、备件和消耗件的价格清单; 6)参数变更价差表; 7)廉洁合作协议。 4. 合同的关联性与非关联性: 本合同虽仅为供应合同,但由于电梯的安装实际为供方或供方的下属非法人单位实施,所以本合同[电梯供应合同(编号: )]和相应的电梯安装合同(编号: )是关联的,其中任何一个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将自动视为另一个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应以该两个合同(电梯供应、安装合同)的合同价款总额为计算违约责任的基数,任何一个合同的违约赔偿责任都可以从该两个合同的合同款中扣除。 供方与需方明确,双方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仅由本合同确定。供方与需方所属本公司其他项目公司在其他项目上的争议,或任何与本合同无关的争议,不构成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理由。否则,责任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十六条 履约担保 1、 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 3 %,该担保为供方向需方提供。方式为:现金形式。履约保证金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退回。 2、 供方未能按约定提供履约担保的,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供方承担导致解约的违约责任。 需方: 供方: 代表人: 代表人: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供货合同附件1: 电梯到货、安装计划时间表 序号 业态/ 楼号 梯种/设备型号 计划排产时间 计划到货时间 (安装进场时间)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备注:若合同签订后,需方修订进场计划,按照修订后的进场计划调整。具体以双方书面形式确认的《发货确认函》为准。 供货合同附件2: 电梯产品技术规格表(垂直梯) 设备的技术参数 第 标段 客梯/货梯 产品型号 载重范围Kg 速度范围m/s 开门方式 驱动及控制方式 门系统控制方式 厅门报站灯 标配:材质: 产品编号: 选配:材质: 产品编号: 厅门召唤箱 标配:材质: 产品编号: 选配:材质: 产品编号: 厅门按钮 材质: 产品编号: 厅门地坎 材质: 产品编号: 门套 标配:材质: 规格: 产品编号: 选配:材质: 规格: 产品编号: 厅门、轿门 标配:材质: 规格: 产品编号: 选配:材质: 规格: 产品编号: 轿厢内装饰 及信号要求 轿厢内操纵面板: 标配:材质: 规格: 产品编号: 选配:材质: 规格: 产品编号: 按钮: 标配:形式: 材质: 产品编号: 选配:形式: 材质: 产品编号: 轿顶天花: 标配:材质: 产品编号: 选配:材质: 产品编号: 地板:材质: 产品编号: 注:1、请投标人按各标段投标客梯、货梯类型及不同产品型号分别进行填报; 2、表中未列出的技术规格,投标人认为有必要填写的可在表中自行补充填入; 3、必要时请对选配产品样式附图片及说明。 11 / 43 供货合同附件3:电梯部件清单(按电梯产品规格说明书) 供货合同附件4:土建布置图 供货合同附件5:备品、备件和消耗件的价格清单(依据招标文件内给定模板) 供货合同附件6:参数变更价差表(依据招标文件内给定模板) 供货合同附件7:廉洁合作协议(依据招标文件内给定模板) 电梯安装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业 主(全称): 分包商(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电梯安装工程 工程地点: 第二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先后顺序 组成合同的文件 (1) 本合同协议书 (2) 合同专用条款 (3) 合同通用条款 (4) 工程基本要求(经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签字确认) (5) 合同附件 (6) 合同执行期间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书面文件 (7) 规范及设计图 除非另有约定,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亦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其法律解释顺序应视其内容与其它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如无法确定,则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第三条 合同工程范围 本项目工程范围为: 电梯安装工程,以及为完成上述工作所必需进行的不可或缺的工作,包括且不限于: 1、 设备搬运、吊装(含二次搬运及吊装)、安装及调试; 2、 井道永久照明、防水插座及井道内其它和电梯安装有关的工作; 3、 正式井道照明工程的全部工作,包含布管、布线、变压器、井道灯等供应及安装; 4、 电梯接地工程的全部工作,业主提供接地点; 5、 电梯安装时所有井道与外部缝隙的安全封堵; 6、 各楼层井道口电梯安装时采用的安全措施; 7、 在电梯安装、测试过程中从指定的电源接驳点(单体指定位置)到电梯安装现场所需临时电缆; 8、 垃圾清运:施工期间及竣工后清理及运走所有与电梯工程有关的废料和垃圾至工地现场指定地点; 9、 在保修期内免费提供及更换零件,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保证以合理价格提供备用零件; 10、 提供所需之施工详图、安装技术说明书、配合制作工程图、竣工图等; 11、 提供保养操作、紧急处理程序及维修等说明书; 12、 除上述所列,此工程范围还包括完成整个合同工程所必须之物料、机械、设备、工具、附件等。 第四条 合同工期 1、 开工时间为:201 年 月 日,设备进场安装时间为201 年 月 日,竣工时间为201 年 月 日,(具体时间依据业主工期要求)。 2、 电梯安装总工期 天。 3、 安装完毕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15日内取得电梯使用许可证并交付使用。交付使用时间为201 年 月 日。 第五条 安装设备清单: 序号 业态/单体名称 梯号 设备型号 数量 安装单价 (元/台) 小计 1 2 总计(数量 台) 说明:电梯梯号须与提供的建筑图中的建筑物编号一致。 合同价格为含税价格,合同设备安装价格一次包定,不作调整,如实际设备安装数量发生变化时,最终设备安装金额根据实际设备安装成品数量乘以合同确定的设备安装单价后作为最终合同结算价款,据实结算。如有合同价格清单不存在的补充设备安装项目,或项目实际需要与合同中约定的安装设备参数发生变更且经业主确认后,双方共同友好协商,以本合同为依据另行价格调整。 第六条 合同价款 安装总价包干为(小写):¥ 元, (大写): 。 合同总价含合同货物运输(含保险)、搬卸、卸车、多次搬运、安装、调试、损耗、保管、保险、配合、协调、办理相关手续、赶工措施、交叉作业、配合安装调试验收、税金、配合总承包商的系统调试费等及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还包括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支持和培训等费用。工程范围及合同价格亦包括所有政府有关部门在发出验收合格证等文件前所要求之有关工程所需的所有费用。 设备安装价格除上述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业主不再向分包商支付其它额外费用: 1) 设备安装期间所需的水电费用:指定施工用水、用电的接驳点,费用按实际用量收取,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2) 当地技术监督局竣工验收时的检验费(监检费); 3) 技术服务费(包括安装调试、试运行指导); 4) 对业主及其物业管理公司人员进行培训的费用; 5) 特殊工具、设备正式运行始至两年免费保修期结束期间所需的电梯例行检验、维修、保养和测试服务费; 第七条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 义相同。 第八条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陆份,业主肆份,分包商贰份。 第九条 合同的关联性与非关联性 由于电梯安装合同(编号 )主体与电梯供货合同(编号 )主体一致或为其非法人下属单位,且合同标的物相关联,所以电梯供应合同和电梯安装合同是关联的,其中任何一个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将自动视为另一个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应以该两个合同(电梯供应、安装合同)的合同价款总额为计算违约责任的基数,任何一个合同的违约赔偿责任都可以从该两个合同的合同款中扣除。 业主与分包商明确,双方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仅由本合同确定。分包商与业主所属其他项目公司在其他项目上的争议,或在任何与本合同无关的争议,不构成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理由。否则,责任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业 主: 分 包 商: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第一章 第一条 图纸 业主向分包商提供纸质或电子版土建设计图,分包商结合土建设计文件和电梯安装技术要求,提供土建设计修改意见书。 分包商有责任对设计图纸中井道、机房及预留孔洞等土建及配套条件进行复核并在接到图纸后一周内提交复核意见,按照复核后的图纸施工后,因图纸原因不能满足电梯施工安装条件导致的责任由分包商负责。 第二条 样品 电梯设备应满足附件中技术规格表和部件清单的要求。 分包商提供轿顶、 等可选样式及门套材质小样由业主确认。 第三条 工程质量 1、 本工程的整体项目要求达到合格,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地方及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若上述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相互不一致,分包商须遵循国家的标准,因分包商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业主将扣除合同总价的3%的作为本项质量缺陷的违约金。 2、 分包商应随时接受业主、监理代表对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督。如分包工程施工质量达不到业主、监理要求,业主、监理有权指令分包商限期整改,分包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若分包商在超出整改限期14天后仍未整改的,则业主有权终止合同并责令分包商退场,分包商应在接到通知后七天内全部退场,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的责任和费用,分包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第四条 缺陷责任 1、 本合同的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为:本分包工程之保修期为工程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之日或工程验收合格正式交付业主使用之日起(两者中以较晚完成的时间为准)24个月,有业主方签章的电梯竣工移交证明书上的日期为正式交付使用日。 2、 若取得电梯验收合格证明15日内因业主原因无法移交,则自取得验收合格证之日起第15天为正式交付使用日。 3、 正式交付使用日之前任何因材料或操作工艺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而出现的任何缺陷或其他缺点,将由业主在不超过本缺陷保修期届满后十四天书面指明该等须修复的缺陷送交分包商,而分包商应在收到该书面指示后七天内自费修复该等缺陷,若分包商未能在此期限内前来进行修复工作,则业主有权聘请他人完成该类修复工作,而所有聘请他人完成修复工作所引起的一切费用,业主有权从届期应付予分包商的金额内扣除。 第五条 安装费支付方式 本工程项目按现场实际需求分批次供货安装,分批次结算,分批次付款。 1、分包商安装队进场后十天内,业主向分包商支付本批次设备安装费的50%的工程款,本批次付款以银行转帐形式支付。 2 、业主应在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电(扶)梯安装工程检验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证后十五天内向分包商支付本批设备安装费余款的50%,(因分包商同意采用本合同结算款的50%购买*********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所开发的项目房产,故本笔款项由分包商用以支付购房款,由业主向分包商办理抵扣手续)。同时分包商向业主提供本批工程款金额5%的银行保函,作为质量和售后服务之保证。 3、每笔付款时分包商需开具足额合法的一般纳税人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完成后分包商开具发票至工程结算总额。 4、为了保证分包商及时安排合同设备的进场施工,业主在每次汇款时将有银行签章的汇款底联,注明本合同号,传真至分包商,以便分包商查收所汇款项。所有款项必须直接汇入分包商账户,否则分包商有权顺延进场施工日期及交付使用设备。 第六条 履约担保 3、 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 3 %,该担保为分包商向业主提供。方式为:现金形式。履约保证金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退回。 4、 分包商未能按约定提供履约担保的,业主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分包商承担导致解约的违约责任。 业主: 分 包 商: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第二章 1) 一般规定 1、定义 1) 业主:系指本合同的招标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2) 监理:受业主委托对本合同范围内工程的实施监理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3) 总承包商:系指在业主委托进行总包管理的承包商,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4) 分包商:系指本合同的中标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5) 其他分包商:系指本项目与由业主或总承包商签订合同的在本项目进行施工、服务的承包商,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6) 总承包合同:指业主与总承包商之间就本合同项下工程所在项目整体工程安排签订的合同。 7) 分包合同:指由业主与分包商签订的完成本合同范围内工作的合同,包括总承包商签章的三方协议。 8) 总承包工程:指总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工程,及总承包管理内容。 9) 分包工程:指要由分包商实施的全部工作和设计(如果有),包括临时工程和任何变更。 10) 天:本合同的天指日历天,即包括法定节假日的公历天。 1、 通信交流 给予或颁发批准书、证明、同意函、确定、通知和请求,这些通信交流都应: 1. 采用书面形式,当面交给(取得对方收据),通过邮寄或信差传送,或商定的其他传输方式送达; 2. 交付、传送或传输至双方约定好的地址。 2、 连带责任 如果分包商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照适用法律)组成的联营体、联合体或其他未立案的组合: 1) 这些当事人应被认为在履行本合同上对业主负有连带责任; 2) 这些当事人对业主的通知应将有权约束分包商及其每个当事人; 3) 未经业主事先同意,分包商不得改变其组成或法律地位。 3、 各方代表 (a) 业主代表:业主代表代表业主行使合同,但是业主代表超越业主制度所作的指示和决定无效。 (b) 监理:所有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分包商应无条件执行。但涉及到本工程的合同价格、款项支付、计量、计价、工期、工期延长、建筑使用功能、供应商选择等事项,监理公司仅配合业主进行相应的管理,在没有获得业主的审核并批准前,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有关上述范围内的任何文件均不能成为对本合同双方有约束力的文件。 本合同约定,在必要时业主可直接向分包商发出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但应同时抄送一份副本给监理工程师。 当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各自的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之间出现冲突、矛盾或不一致时,业主的决定应是最终的、权威的和具有合同约束力的。 (c) 总承包商代表:在整个合同期内,总承包商应依据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权限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总承包商代表无权解除任何一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任务、义务和职责。总承包商代表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验收或类似行动(包括未表示批准),不应减免合同规定的双方的任何职责。 (d) 分包商代表:分包商应任命分包商代表,即项目经理,并授予他代表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采取行动所需的全部权力。如果没有得到业主、监理工程师的事先同意,分包商不得更改分包商代表,否则将视为分包商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项目经理的工作不能得到业主、监理工程师的满意,业主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 2) 分包商一般责任 1、 分包商应按照合同规定,设计(在分包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如果存在,包括深化施工图的工作)、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并修补承包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 分包商应提供合同规定的生产设备和文件,以及此项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所有临时性或永久性的人员、货物、消耗品及其他物品和服务。 3、 分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分包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 4、 当业主、总承包商要求时,分包商应提交其建议采用的工程施工安排和方法的细节。 5、 分包商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并应承担因通知不及时而造成的责任。 6、 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分包商应按照合同规范要求绘制承包范围内的竣工图纸,并向总承包商提交工程竣工文件。在这些文件和图纸已提交给总承包商并由总承包商同意之前,该部分工程不应被认为已按合同规定竣工而要求接收。 7、 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分包商应按照合同规范要求向业主提交工程竣工文件及操作和维护手册,它们应足够详细,使业主能操作、维护、拆卸、再组装、调整和修复该部分工程。在这些文件和手册已提交给业主并由业主同意之前,该部分工程不应被认为已按合同规定竣工而要求接收。 8、 在工程施工及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如出现业主提供的电源电压不稳定,分包商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否则由此导致损失和责任由分包商负责。 3) 施工现场 1、 分包商已视察现场及其邻近地区及了解任何影响其设计、施工及造价的因素。 2、 施工场地之出入口及场地内之通道由业主决定,分包商须遵照业主之安排及配合其他分包商之需要。 3、 分包商必须遵从业主、总承包商对整个工程现场设备材料安置,施工用水、用电、垂直运输、临时设施等方面的统一协调与管理。 4、 分包商须与总承包商在工程进度上作出紧密联系,以使总承包商能根据分包商之施工需要及时提供给分包商所需之施工场地。 5、 因对实际情况缺乏了解或误解所招致的时间和金钱上的损失,概由分包商负责。 4) 材料、工程设备 1、 分包商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质量均应符合合同要求。 2、 部分材料按有关规定所做检验的试样均应由分包商提供,并承担检验费用。检验、检测单位必须经过业主同意后确定。 3、 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业主有权随时发出指令,规定分包商在一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从现场搬走,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 施工及验收标准 分包商的用料及施工质量在符合合同文件的规定的同时,亦不能低于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施工及验收的优良标准,并以标准较高者作为质量规范及验收标准。分包商需承担因符合较高质量标准而所需的费用,该类费用应已包括在合同各个子目的单价内。 6) 开工、竣工和延误 1、工程的开工 开工日期为业主签发开工令的日期。业主未签发开工令的,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合同协议书未约定,且无开工令的,以分包商实际进场日期为准。 2、竣工时间 1) 包括完成竣工备案,履行有关管理部门的验收程序在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 由于业主、总承包商或其他分包商的原因,导致项目不能完成竣工备案,以分包范围内项目通过设计、监理、业主、总承包商验收,竣工资料达到备案要求日期为竣工日期。 3)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另行约定。 3、进度计划 1) 分包商应在合同签订后2天内,向业主和总承包商提交三份详细的进度计划。当原定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或与义务不相符时,分包商还应提交三份修订的进度计划。 2) 分包商的安装进度必须满足总承包商工程总体进度之要求。 3) 分包商须在合同工期内完成-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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