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合同-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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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合同 出质人(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联系电话: 质权人(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联系电话: 为确保 (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 》(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具备担保人的合法资格,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因甲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甲方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五)甲方提供本质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背甲方的法定与约定义务。 (六)甲方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质押财产并非公益设施、禁止流通与转让的财产,未被查封、扣押、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七)质押财产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虽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该质押担保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八)质押财产不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乙方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财产为限制流通物、被监管、被出租、被留置、质押财产存在拖欠购置价款、维修费用、国家税款、损害赔偿金等情形或者质押财产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 (九)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质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重复担保与转让。 (十)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一切与质押财产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均是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 第二条 质押财产 (一)甲方以本合同“质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质押财产清单 质押财产名称 权属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书编号 处 所 数量 质押财产的价值 (万元) 已经为其他债权设定质押的金额(万元) 备注 (二)质押财产上因附合、混合、加工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 (三)“质押财产清单”对质押财产的约定不明确的,或者甲方实际交付且乙方同意接受的财产与“质押财产清单”记载的不一致的,以乙方同意接受的财产作为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四)质押财产的孳息由乙方收取,并作为质押财产的一部分用于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但应优先用于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 (五)如果质押财产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第三条 担保范围 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为以下第 种: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主合同项下本金(币种) (金额大写) 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质押财产的交付 (一)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将质押财产在乙方指定的地点向乙方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交付。乙方未对地点作出指定的,应将质押财产交付至乙方的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的住所地。 (二)如质押财产已经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直接占有,则本合同签订时视为交付。 (三)如质押财产由甲方间接占有,则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质押事实书面通知直接占有该质押财产的第三方,该通知送达该第三方时视为交付。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将该通知签收回执交给乙方。 (四)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将质押财产的从物及/或与质押财产有关的凭证(包括物权凭证)、单据、证书,交付乙方。 (五)交付质押财产时,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充分告知乙方质押财产的瑕疵状况以及保管质押财产应注意的事项。 第五条 主合同变更 (一)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还款方式、贷款账号、还款账号、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甲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但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甲方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二)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1.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2.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及该第三人办理交付手续。 (四)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质押财产的占有和保管 (一)质押财产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占有和保管的,除非甲方特别书面要求并支付费用,乙方或该第三方只需按通常的方法和标准占有与保管质押财产,并且可以变更保管场所。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出租、处分质押财产,但下列情形除外: 1.乙方为了实现质权; 2.乙方为了维持与保全质押财产性能或价值; 3.如不处置质押财产将对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造成损害; 4.为了甲方利益。 (三)质押财产在交付之前发生的毁损、灭失风险均由甲方负担。质押财产交付后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发生毁损、灭失,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质押财产在本合同签订前由甲方间接占有,交付完成后乙方同意直接占有质押财产的第三方继续占有质押财产;或者直接占有质押财产的第三方由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指定,则乙方不承担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责任。 第七条 质押财产的保险 (一)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险种、保险期限、投保金额办理质押财产的保险。保险人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和良好信誉。 (二)保险单内容应当符合乙方的要求,不得附有损害乙方权益的限制性条件。保险单上应特别注明:乙方为保险赔偿金的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变更保险单应经过乙方书面同意;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质押财产已保险的但保险单未注明上述内容的,应对保险单作出相应的批注或变更。 (三)甲方应确保保险连续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致使保险中断、撤销、失效,或者致使保险人减免赔偿责任,或者不经乙方同意变更保险单。如保险中断,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保险期间届满时,甲方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甲方应当续保,对保险期间作相应延长。 (四)甲方应于本合同订立之日(质押财产续保的,则为续保完成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质押财产的保险单正本交付乙方,并且在乙方预留有关保险索赔或保险权益转让所必需的文件。 (五)就质押财产取得的保险赔偿金,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质押财产,以恢复质押财产价值; 2.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3.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4.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甲方自由处分。 第八条 第三方妨碍 (一)如果质押财产被国家征收、征用、没收、无偿收回,或者质押财产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若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 (二)质押财产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甲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有权选择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第2至4项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 (一)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乙方有权处分或提前处分质押财产。 (二)本合同《质押财产清单》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质押财产价值(下称“暂定价值”),均不表明质押财产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乙方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 若以质押财产抵偿乙方债权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质押财产抵偿乙方债权的依据,届时质押财产的价值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评估确定。 (三)乙方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费等)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甲方。 (四)甲方与债务人为同一人的,乙方可以对甲方的质押财产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质权或先处分质押财产为前提条件。 (五)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乙方实现质权。 (六)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七)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则甲方同意,即使因债务人清偿、乙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八)如果甲方只为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甲方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的,则甲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在乙方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1.甲方同意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甲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2.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3.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甲方提供了反担保,则甲方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九)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且甲方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则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担担保责任。 (十一)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乙方有权划收债务人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第十条 质押财产的返还 质押财产由乙方直接占有的,质押担保的债务清偿完毕后,甲方在支付了本合同项下由甲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后,有权要求乙方返还质押财产。乙方返还质押财产时,甲方应当场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视为甲方无异议。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 (3)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4)处分质押财产; (5)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2.乙方有权选择第七条第五款第2至4项约定的任一方法对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价款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3.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质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或者导致乙方未及时且充分实现质权,且甲方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质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质押财产损坏的,可要求乙方承担质押财产的维修费用; 2.质押财产灭失的,可要求乙方以同品质的替代物作赔偿或者按质押财产的实际价值赔偿。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 (一)费用承担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占有、管理、处置、登记、公证、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拍卖、过户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汇率风险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甲方并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四)公告催收 对甲方发生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五)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六)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即使乙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乙方若减免主合同项下债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相应减免。 (七)甲方如发生分立、解散、进入破产程序、被撤销、被注销工商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质押财产权属发生争议或权利证书(明)被注销,均应立即通知乙方。 (八)债务人解散或破产 甲方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乙方申报债权,同时自己应及时参加解散或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但未能及时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其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尽管有本条第六款第二项的约定,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如果乙方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同意重整计划,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受到损害,甲方的担保责任不予以减免。甲方不得以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对抗乙方的权利主张。乙方在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中对债务人作出让步而未能获得清偿的债权部分,仍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 (九)甲方解散或破产 甲方发生解散或破产的,即使乙方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尚未到期,乙方也有权参加甲方清算或破产程序,申报权利。 (十)甲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 ; 。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1.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三)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 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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