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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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适应铁路发展需要,明确路局、站段、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对营业线施工管理权限和安全责任,做到运输、施工兼顾,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200~250km/h既有线技术管理办法》、《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200~250km/h部分)、《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300~350km/h部分)、《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铁路及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的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委托铁路局经营的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行车组织由铁路局负责的路产、非路产专用线以及路企直通运输的非国铁线路(指国铁机车及机车乘务员直通非国铁单位线路,下同)等比照办理。邻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 第3条 营业线施工分类 铁路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作业,按组织方式、影响程度分为施工和维修两类。 邻近营业线施工是指在营业线两侧一定范围内,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影响或可能影响铁路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 第4条 本办法将铁路营业线分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进行管理。高速铁路相关联络线及动车走行线、新建设计速度200km/h的铁路及相关联络线和动车走行线按高速铁路管理。既有线提速200~250km/h区段按普速铁路管理。普速铁路分为繁忙干线、干线和其他线路,繁忙干线及干线名称按《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2012〕280号)附件1办理。 文中注明范围(高速铁路或普速铁路)的章节按指定范围适用,凡未注明的为同时适用高速铁路、普速铁路全部营业线范围。 第5条 本办法规定了铁路营业线施工分类、天窗和慢行规定、等级划分、施工组织领导、施工方案审核、施工计划编制及审批、集中修和维修天窗组织实施,明确了施工过渡工程、验收交接的要求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明确了施工考核及奖惩的基本制度。 第6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施工管理有关规定。 第7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是运输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加强施工计划管理,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积极推广使用技术先进的施工机具和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 营业线施工项目 第8条 施工项目 施工项目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基建站场改造、行车固定设备大中修、涉及铁路的地方委托建设工程(简称地方涉铁工程,下同)等。按其作业性质、影响程度、项目管理、专业管理等特点主要项目如下: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穿越线路、站场的桥梁、人行过道、涵洞、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以及铺设道口、平过道等设备设施的施工。 3.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杆塔、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力电缆径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5.在信号、联锁、闭塞、CTC/TDCS、列控、通信(含GSM-R)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改造施工。 6.影响营业线正常运营的铁路重要信息系统运行环境改造、软硬件平台更新、应用软件变更等施工。 7.设置在线路上的安全检测、监控设备的新建、技术改造、大中修及TPDS设备标定施工。 8.承载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调整施工和中断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设备施工。本办法中行车通信业务是指列车调度语音通信、无线调度命令信息、无线车次号校核信息以及列控数据等与列车运行相关的信息传送业务和承载列车控制、CTC/TDCS、信号闭塞、车辆轨边设备、牵引供电远动、防灾监控等系统的网络通道。 9.成段破底清筛、更换钢轨或轨枕,成组更换道岔(含钢轨伸缩调节器),更换轨枕板、无缝线路应力放散等线路大中修施工。 10.路基、桥、隧、涵大修施工。 11.大型养路机械进行的施工。 12.牵引供电变配电设备、电力、接触网技术改造及大修施工。 13.车站站台、雨棚、天桥等建筑物及客运上水和吸污设备、站场供水设施技术改造及大中修施工。 14.高速铁路线路、路基、桥隧涵病害整治,冻害整治,更换轨枕(板)及道岔主要部件等施工。 15.高速铁路整锚段更换接触线、承力索,更换接触网支柱,隧道内接触网预埋件整治等施工。 16.地方涉铁工程。 17.其他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 第9条 维修项目 维修项目是指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并且在维修天窗时间内能完成的项目。 纳入月度施工计划(含补充电文)的维修项目,施工计划下达后其组织实施按施工项目的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第三章 天窗和慢行规定 第10条 天窗时间标准及使用原则 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施工和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 1.施工天窗是用于基建改造、线桥大中修及大型机械作业、接触网大修及改造等施工作业,按路局批准的施工计划进行施工作业的时间。施工天窗时间规定如下: (1)高速铁路天窗原则上不应少于240分钟。 (2)普速铁路不应少于180分钟。 2.各条线天窗时间和位置在编制列车运行图时确定。路局因施工需要临时调整高速铁路、繁忙干线和影响跨局运输的干线天窗时,必须报铁道部运输局批准。 不影响跨局运输的干线和其他线路,根据施工和维修需要,路局可适当增加天窗时间和次数或对天窗时段进行调整。 3.施工天窗的安排,按以下规定办理: (1)繁忙干线集中修、高速铁路、图定货物列车对数小于12对的普速铁路施工时可连续安排施工天窗。 (2)其余各线周六、周日不安排施工天窗。 4.大型施工专题研究 对于施工天窗内难以完成的大型施工及特殊性质的施工作业,由路局组织进行专题研究和解决,并纳入施工计划或单独行文公布。 第11条 施工区段的划分及施工慢行处所的规定 1.施工区段的划分 施工区段依据各线车流密度、年度施工任务等进行确定,繁忙干线和干线施工区段的划分需经铁道部批准。路局管内普速各线施工区段划分详见附件1。 2.桥涵施工慢行速度 各项施工应按规定控制慢行距离和慢行速度,桥涵顶进施工慢行限制速度为45km/h。 3.施工慢行处所的规定 各项施工、维修作业要采用平行作业的方式,综合利用天窗,提高天窗的利用率。要严格按照运行图预留的慢行附加时分控制线路慢行处所,繁忙干线和干线原则上单线1个施工区段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双线1个施工区段每个方向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同一区间内慢行处所不超过1处(包括施工慢行处所)。各项施工要按规定控制慢行速度和慢行距离。 施工后产生的慢行在12小时以内恢复常速时,可不统计慢行处所。滚动施工阶梯提速的,按一处慢行处所掌握。 针对施工需要,编制施工分号运行图时,可依据施工分号运行图预留的慢行附加时分,适当增加施工慢行处所。 第12条 各项施工作业,施工点前不得安排慢行。清筛、换轨、成段换枕、更换道岔、路基处理施工时,在运行图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适当增加天窗时间。增加天窗时间影响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时,必须报铁道部运输局批准。 第四章 营业线施工等级划分 第13条 高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超出图定天窗时间且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等施工。 (2)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有图定列车运行的GSM-R核心网络设备施工。 2.Ⅱ级施工 (1)不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整锚段更换接触线或承力索、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2)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没有图定列车运行以及中断本铁路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有图定列车运行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14条 普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5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改造施工。 (2)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4)中断繁忙干线6小时及以上或干线7小时及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2.Ⅱ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2)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其他换梁施工。 (4)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5)中断繁忙干线4小时以上或干线5小时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6)电化区段上跨铁路结构物过轨施工(电力线上跨过轨及架拆防护网除外)。 人工处理路基基床,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大修列车施工,成段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邻线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等常规施工除外。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4.施工等级的审定 施工单位在上报施工计划申请时,按上述规定初步提出各次施工的施工等级。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含东华地铁公司及子公司,下同)及路局部门、设备主管业务处审核施工计划时按规定进行审核,提出本部门的意见。路局运输处综合各单位、部门的审核意见,确定各次施工的施工等级。其中Ⅰ、Ⅱ级施工应报施工协调小组审定;Ⅲ级施工由路局有关业务处共同审定。具体的施工等级在施工计划中公布。 5.高铁(客专)线施工因天窗时间较长,其施工等级划分依据具体的施工项目、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和路用列车配合方案、施工路料机械的配合方案、施工工艺要求等实际情况,由路局主管业务处先行研究,提出建议等级方案,运输处报施工协调小组审定后公布。 第五章 营业线施工组织领导 第15条 为加强施工组织领导,铁路局、站段应成立施工协调小组。 1.Ⅰ级施工由铁路局分管运输副局长、有关分管副局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2.Ⅱ级施工由铁路局运输处分管副处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施工主体项目业务处室(多专业同时综合施工时,为主体项目和主要项目业务处室)分管副处长任副组长,建设项目由路局建设管理部门分管副处长、施工主体项目业务处室分管副处长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人员组成。 遇枢纽内、客运站等对客车运行秩序影响较大的施工,根据施工协调小组安排,路局客运处、机务处、车辆处、调度所、上铁公安局、相关公安处等部门指派主管人员参加。 3. Ⅲ级施工 (1)普速铁路Ⅲ级施工和高速铁路在车站登记的Ⅲ级施工由车务段(直属站)分管副段长(副站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设备管理单位分管副段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遇新线开通、更换道岔、拢口拨接、接触网分相改造、电务联锁软件更换、新信号机启用等施工时间长、工作量大、行车设备发生变化的建设项目施工,以及由设备管理单位进行的建设项目施工,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设备管理单位分管副段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其他情况必要时,可在月度施工计划中指定),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 (2)高速铁路在调度所登记的Ⅲ级施工,按照施工主体项目专业,由设备管理单位分管副段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设备管理单位分管副段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 (3)施工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因Ⅲ级施工较多等原因不能亲自到现场组织时,可委托车间副主任及以上级别胜任人员。 第16条 施工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 2.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3.负责组织召开施工预备会、点名会和总结会。 4. Ⅰ、Ⅱ级施工协调小组负责审定相应施工等级的施工方案、施工过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等。 第17条 施工负责人由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等级安排相应人员担当 1.建设项目Ⅰ级施工由标段项目负责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标段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分项目负责人(副)担当。 2.技术改造、大中修项目Ⅰ级施工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施工单位分管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施工单位段领导或车间主任(副)担当。 3.配合人员资格:Ⅰ级施工配合人员负责人资格不得低于设备管理单位分管副段长,Ⅱ级施工配合人员负责人资格不得低于设备管理单位车间主任(副),Ⅲ级施工配合人员负责人资格原则上不低于工(班)长,具体由路局主管业务处按专业、分系统根据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特点具体制定。 第18条 施工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检查施工和开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指挥现场施工,安排施工防护,确认放行列车条件等。 2.负责协调解决施工中发生的问题,协调各单位施工作业,掌握施工进度,反馈现场信息,及时向施工协调小组汇报施工情况。 3. 负责总结分析施工组织、进度和安全等情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 第19条 施工现场为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由运输部门指定施工主体单位,明确主体施工负责人。主体施工负责人负责协调各单位施工组织,各单位必须服从主体施工负责人指挥,按时完成施工和维修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 两个及以上单位作业车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由主体施工负责人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 第20条 设备管理单位要实时掌握施工和维修作业动态,段调度要对当天施工和维修作业计划、作业进度、安全防护措施、盯控干部到岗离岗情况实时掌握并记录。 第六章 营业线施工计划审批权限 第21条 营业线施工实行分级管理,逐级审批制度。 营业线施工实行铁道部、铁路局、车务段(直属站)分级管理,逐级审批制度。 1.铁道部负责审批的施工计划 (1)影响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跨局旅客列车(含高速铁路确认列车)停运、变更运行区段、改变始发终到时刻和局间分界站运行时刻的施工。 (2)影响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停运的施工。 (3)调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编组计划的施工。 (4)调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车流运行径路,实行迂回运输的施工。 (5)变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牵引定数的施工。 (6)编制跨局施工分号列车运行图的施工。 (7)繁忙干线封锁正线180分钟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240分钟及以上的施工。 (8)因特殊原因,繁忙干线慢行处所超过本办法第11条之规定时。 (9)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的施工。 (10)中断繁忙干线6小时及以上或干线7小时及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需铁道部审批的施工计划,由铁路局进行施工方案审核和施工计划编制,并制定运输调整方案和安全措施。铁道部运输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批,运输调整由运输部门负责,施工方案由各专业部门对口负责。铁路局依据铁道部批复,编制具体施工计划并组织实施。 2.铁路局负责审批的施工计划 (1)铁道部负责审批的施工计划以外的施工计划。 (2)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所(客整所)、专用线内影响机车、动车出入、车辆取送作业的施工计划。 (3)路企直通运输的非国铁线路内影响国铁列车、机车出入、车辆取送作业的施工计划。 (4)调度区段属路局管辖的合资铁路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调度区段隶属公司管辖的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应参照本规定制定细化办法(影响分界口接发列车的施工计划必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22条 大型客运站、枢纽、高速铁路、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较大的Ⅰ级施工,按规定须铁道部审批时,由路局分管领导组织研究,提出施工方案、运输组织和安全措施等报铁道部运输局专题研究审定。 第23条 加强组织,严肃纪律 影响行车或影响行车设备稳定、使用的施工项目未经申报批准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以及未按审定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一经发现立即责成停工并追究施工单位、相关配合单位、部门的责任。 第七章 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 第24条 施工方案审查牵头部门 施工方案按基建更新改造、大中修、地方涉铁工程等涉及营业线的施工项目由路局主管业务部门负责牵头审查。 1.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施工方案由路局建设处牵头。 2.地方涉铁工程施工方案由地铁公司(东华地铁公司及子公司,下同)牵头。 3.大中修施工方案(含设备主管业务负责的更新改造项目)由路局设备主管业务处牵头。 4.路局管内部直管建设工程(如:京沪高铁、京福、杭甬、杭长公司等,下同)施工方案按施工项目所属专业,由路局工、电、供等相对应的主管业务处牵头;因同一施工项目涉及多家专业时,按谁先谁牵头、其他专业同步一起共同组织审查的原则办理(如工务线路拢口拨接、接触网相应拨接、电缆相应拨接,由工务处牵头供电、电务三个部门联合通知组织审查,三个部门联合下发会议纪要,下同)。 5.多经企业自筹资金施工方案由路局投资中心牵头。 6.路企直通等非国铁设备施工方案按设备管理专业分类由路局主管业务处负责牵头。 第25条 施工方案的审查程序、流程 1.施工方案的编制、自审、完善 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先行组织自审,并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指导、完善。为保证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充分考虑现场条件和既有设备情况,原则上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方案前要与设备管理等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施工组织设计交底。 2.施工方案的预审 建设、更新、部管项目等施工方案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地方涉铁工程由地铁公司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施工、施工配合、监理等单位参加,对施工方案进行预审,并形成会议纪要;施工单位按预审意见进行完善。 3.施工方案的审查 施工方案审查由路局牵头部门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施工、施工配合、监理、路局相关业务处、安监室等单位、部门参加(具体由牵头部门负责通知),组织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形成会议纪要;施工单位按审查意见进行完善。 (1)路局设备主管业务处负责牵头的大中修、更新改造施工项目可不预审,直接由路局设备主管业务处牵头组织方案审查。 (2)施工方案审查通过后须形成会议纪要;施工单位按审查意见进行完善,并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4.通信、信号中修及纳入施工计划的维修作业项目不进行预审、审查。 5.对运输影响较大的施工方案,路局运输处可牵头组织审查。 第26条 施工方案审查的一般要求 1.预审会议纪要和完善后的施工方案提前3天送主管业务处。 2.施工方案审查意见必须完整全面,不能以设备主管业务部门的意见代替审查小组意见。 3. 施工方案审查人员须掌握本专业知识并相对固定。 4. 施工方案审查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5.已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如需变更,应重新组织审查。 第27条 施工方案审查的基本内容 凡施工作业均需按项目编制施工方案(通信、信号中修及纳入施工计划的维修作业项目除外),线路拨接、接触网拨接、成锚段更换接触网线索、插铺道岔、分相改造、改变接触网供电方式、隔离开关位置或运行方式变化、拆除或新建接触网设备等站场改造复杂的施工项目应分阶段编制专项方案。施工方案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施工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基本情况,如: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施工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等具体施工内容。 (2)需实现的目标或阶段性目标。 (3)属独立项目或子系统分项目单独发挥效益。 (4)独立项目中关键的子系统分项目及关键时间节点。 (5)施工示意图和施工分阶段示意图是否准确、完整、清晰、明了,正确反映施工目的。 2.技术标准 (1)施工采用的技术标准及开通后的设备标准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电气化区段施工结束后对接触网等供电设备有何影响,并经监理确认。 (2)施工采用非标技术或试验项目时是否经过设计、监理签认,并经建设管理机构、部门和有资质的单位(部门)审核批准。 (3)施工时间采用的行车办法是否符合《技规》、《行规》等部、局规定的要求。 (4)如采用突破现行规章制度的特殊方法施工时,有无违反《技规》、《行规》,如有违反是否制订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部、局规章管理部门批准。 (5)施工需要大件设备运输到现场时,其装载加固方案和运输限制条件是否能满足施工现场的自然和施工条件,是否经路局货运部门审核批准。 (6)所有参加本项施工的负责人、行车人员、安全把关人员和监督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明确本项施工的施工程序、技术标准、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7)更换车站联锁软件,须明确软件更换的因由、更换后的功能、显示界面、操作变化等事项。 3.运输条件 (1)施工处于什么线路(繁忙干线、干线、其它线路;单线还是双线或者多线)。 (2)列车运行图规定的行车密度、天窗时段。 (3)提出的施工时间和时段是否影响跨局列车(含动车组)的开行,是否需要铁道部调整列车运行径路或时间,是否需要调整管内客车开行时间或停运管内客车,对货物列车运行的干扰和影响程度。 (4)施工项目是否会影响其它行车设备的正常使用,如有影响,影响范围是否正确、周期是多少,是否会对运输生产造成重大干扰,甚至影响区域国民经济的发展。 (5)施工前后的列车运行条件。 4.施工程序及施工过渡方案 (1)按施工内容和运输限制条件合理安排分阶段开通,细化每个阶段的施工计划和实现目标。 (2)施工流程图是否与施工内容及分阶段实现目标相一致,各时间节点是否与运输条件相吻合。平行作业时的关键线路控制和时间节点能否再进行优化。 (3)施工程序是否能依据运输限制条件进行调整。 (4)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 5.施工条件 (1)上道工序完成的时间节点和工程质量能否满足本项施工要求。 (2)施工技术设计(含变更设计、过渡设计)是否完成。 (3)安排的施工用机械、机具、路材路料是否能满足施工进度的要求。 (4)地下管线、隐蔽设施是否全部探查清楚,采取搬迁或保护措施。涉及铁路外单位的地下管线、隐蔽设施,是否已经与路外单位进行联系与协调。上跨线、上跨桥、铁路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等与既有行车固定设备之间的空间几何距离的调查、测量是否已完成。 (5)安排的夜间施工的照明是否满足施工要求(按垂直和水平LX测算),如不满足是否安排了足够的照明器具,照明器具是否有安装设置条件。 (6)明确向设备管理单位提供技术资料(施〈竣〉工图、联锁图表、使用说明书、产品质保书)的时间节点安排,设备管理单位是否已经掌握维修技术,对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安排或实施委托管理。 (7)明确向设备使用单位、行车相关单位、路局相关部门提供LKJ基础数据等有关技术资料的时间节点和安排(含电气化区段送电公告、行车限制卡发布、供电示意图、供电调度远动界面的修改)。 (8)对需要进行压道或牵引试验的机车车辆明确实施方案。 6.劳力组织 (1)施工和配合是否到位,现有技术力量和劳动力是否能满足施工要求。 (2)各作业点和时段的技术力量和劳动力安排是否匹配,有无欠员和冗余情况。 (3)监理是否按规定要求配置,安全员、防护员、把关人员和施工安全监督员是否依据施工安全需要配置并已经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4)需要外借劳动力时,同时审核外借劳动力是否具备施工资质、是否按本项施工要求进行了岗前教育或安排了上岗前的教育计划。 7.施工方法及质量 (1)施工采取的具体作业方法,能否保证作业进度。 (2)平行作业或多项作业相互间有无干扰和影响。 (3)作业结合部的分工是否明确。 (4)机械、人工配合作业时分工是否明确、合理。 (5)采用的施工工艺是否满足现场的自然、施工和运输条件。 (6)施工质量的保障措施。 (7)施工验收安排。 8.安全措施 (1)施工安全的保障措施,安全风险分析,分别从设备机具、运输条件、劳动安全、施工工艺、防火防爆、危险品使用管理、工作环境、用电和电器等方面分析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2)根据分析确定安全控制点和相应的防范措施。 (3)施工防护办法及防范措施的责任落实(责任到人),以及与之配套的设施。 (4)安全协议对涉及本项施工的防护条件和措施有无遗漏,是否需要针对本次施工的安全风险进行补充完善。 (5)结合部安全控制是否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有明确、清晰的责任界定。 (6)各施工、配合、行车单位是否已制订完整、安全措施无遗漏的安全卡控表。 (7)人员、移动设备(含车辆)、施工机械、机具等距离供电设备安全距离不足时是否已采取停电等安全措施。 (8)移动设备(含车辆)及施工机械倾倒、吊臂旋转、起重设备索具断裂、物体坠落、液体渗漏等侵入供电设备安全限界距离的各类施工是否采取停电等安全措施。 (9)影响供电设备基础稳定和地下隐蔽设施的各类施工是否设立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影响地下隐蔽设施安全的各类施工,是否制订行之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10)可能发生施工人员、机具、设备、材料及物体坠落、液体渗漏侵入铁路限界、供电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是否已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 (11)大型机械、临时构筑物、起重设备吊臂旋转、索具断裂是否采取可控的防倾倒、防旋转、防断裂等措施。 (12)是否梳理完毕可能会发生的施工设备设施侵限、影响基础稳定、地下隐蔽设施、接触网安全距离不足等安全风险。 9.应急预案 (1)对可能产生的应急项目是否进行了趋势分析,确定了应急方案。 (2)是否对现有的应急资源进行调查,并明确调用方法,对需要利用外部的应急资源,是否进行了联系并明确需使用时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对突发事件发生后是否明确了报告程序和方法,建立了网络图,并按网格化管理要求,明确各网格负责人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权利与职责。 (4)对使用危险品、爆破作业的施工,制订并明确威胁人身安全情况发生时的撤离线路、避难措施和撤离使用的运输工具。 (5)有明确的作业人员发生受伤时的输送路线和工具。 (6)对列车大面积晚点时有明确的备用施工方案。 (7)对施工导致列车大面积晚点或施工延误时有明确的补救措施或方案。 (8)明确各类应急情况发生后,哪些部分的工作由常态进入应急状态。 10.指挥体系 (1)成立组织:根据施工等级按铁道部文件规定成立施工协调小组,确定施工协调小组的组长和成员单位,并明确施工协调小组的权限与职责。 (2)确立体系:依据施工的需求,设立若干个分小组,从专业管理、现场指挥、施工作业、行车组织、安全把关监控、后勤保障等方面明确施工领导分小组的权限与职责。 (3)注明标识:明确施工指挥和各施工、配合、把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佩带标识,便于在施工中识别。 (4)制订网络:依据各单位上报施工、配合、把关负责人名单,制订融施工指挥和安全保障为一体的网络图,并明确报告、联系流程和联系方式(电话、对讲机、集群电话或手机等)。 (5)组织协调:明确方案审查结束后直至施工开始,所有工作进入常态,由建设、运输部门负责协调施工组织工作,依据会议纪要检查施工方案的落实情况并颁发施工计划(电报),直至施工开始。 (6)形成纪要:依据方案审查会议确定的事项,参会单位签字并形成会议纪要。对在方案审查会涉及未参加会议单位的非重要事项由建设、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重要事项需重新召开方案审查会。 第28条 完善施工方案,签订安全协议 1.施工单位按施工方案审查会纪要要求修改、完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大中修设备主管业务处应督促其按期完成。施工单位应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安全协议。 2.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申请时,须提交按规定完善并经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设备大中修经主管业务处)确认(签章)的施工方案(含会议纪要)、签订的施工安全协议,各相关单位、部门按规定会签、审核。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施工计划申请,路局建设主管部门、设备主管业务处室不予审核,严禁施工。 3.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维修作业,不需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涉及到非自管设备时应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4.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①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③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④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⑦安全监督检查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施工安全协议书格式按本细则附件2办理。 大型施工项目可按专业分工、施工过渡等分阶段签订,具体由路局在组织召开设计交底、施工方案审查时进行明确。 施工安全协议书作为施工安全的重要文件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施工预案、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等施工文件存放在相关单位,各单位、部门需妥善保管(保存期为工程完工后一年)。施工安全协议应传达到相关车间、中间站、工区。 5.施工方案审查时认为:方案审查通过,但需对某些重点事项进行说明或补充,或对整改、完善的施工方案内容进行确认,须到路局主管业务处办理营业线施工安全审批手续的施工项目,应在施工方案审查会上明确,并在审查纪要中注明。 施工单位在办理营业线施工安全审批手续时,提报的内容应包括:施工方案(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施工方案及验收安排、施工组织及负责人、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及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等)、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按规定程序审批。具体以路局各业务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章 与营业线相关的地方涉铁工程管理 第29条 规范与营业线相关的地方涉铁工程施工项目和程序 1.凡涉及跨越铁路线路、站场或者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施工工程项目,地方业主单位(或地方建设单位)应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向路局行文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工程方案和施工图设计经路局审查复函批准后组织实施。 2.局管内(含路局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委托路局管理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地方涉铁工程一律由地铁公司归口建设管理,承担地方委托建设,并与业主单位签订委托建设合同。未经路局许可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承接。 3.与营业线相关地方涉铁工程施工必须努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减少对运输的干扰和影响,对铁路运输造成的影响、损失由路局地铁办、运输处根据工程影响程度及所在线路运输繁忙状况审核、确定。 第30条 因技术等原因主体工程由地方施工单位施工,铁路单位负责线路慢行、封锁、观测、检查、维修、应急抢修等监护、监督配合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监护、监督,如盾构穿越铁路、邻近营业线地方建筑工程、电力线过轨等),由铁路单位配合监护、监督,并负责提报铁路施工计划申请,及办理线路封锁、慢行、接触网停送电、施工登销记等铁路单位、部门间的配合工作,有关规定如下: 1.地铁公司(地铁办)负责牵头,组织、协调铁路相关部门、单位按铁道部、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强化铁路安全监护、监督管理。 2.铁路监护、监督施工计划提报及铁路单位间的配合工作,均由地铁公司委托铁路单位办理。具体配合内容、要求及相关事项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并由地铁公司严格按规定组织施工设计、技术交底和施工方案的预审、审查。 3.明确施工安全的责任。地方施工单位必须与铁路监护、监督的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为明确施工期间铁路监护、监督主体单位与行车组织单位间的驻站联络、安全防护、登销记、派遣单等安全管理责任,铁路监护、监督主体单位还必须与行车组织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地方施工单位已与行车组织单位签订了施工安全协议的,铁路监护、监督主体单位与行车组织单位间不再产生配合费用)。 4.盾构穿越、邻近营业线地方建筑工程由工务单位为配合地方施工对铁路监护、监督的主体单位。 5.电力线过轨(包括通信及其它利用导线作为传输介质的线路上跨铁路)。 (1)电化区段的架设或拆除防护网、架线或拆线或移位等施工计划委托接触网设备管理单位提报,其他相关单位配合;电化维管区段施工期间的停送电操作、防护由供电(维管)段进行,施工组织及登销记仍为供电段。 (2)非电化区段的施工计划委托工务段提报,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3)电化区段及非电化区段越线架搭设或拆除、邻近营业线施工的施工计划委托工务段提报,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4)采用三位一体管理体制区段的施工计划,由一体化管理单位按上述要求比照办理。 (5)上跨铁路电力线施工同时影响两个及以上供电设备管理单位管辖的电气化铁路时,电力线施工单位须取得各供电设备管理单位全部许可后方可实施。 (6)电力线过轨施工配合费由地铁公司召集相关铁路配合单位按配合责任、工作量的大小进行合理分配,每半年作一次汇总,经路局财务处审核后下发至各单位。 6.铁路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时,施工项目栏注明:配合××单位架、拆网,配合××单位搭建越线架,配合××单位架线、拆线等,配合××单位盾构穿越,对铁路××施工进行铁路监护、监督施工等等。在施工内容栏中详细注明地方主体施工单位的名称、施工作业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九章 施工计划的编制、审批 第31条 施工计划分类 营业线施工计划分为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和施工日计划。 路局运输处负责组织编制本局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路局调度所负责编制施工日计划;其中,高速铁路、繁忙干线部管施工日计划须由路局调度所报铁道部运输局调度部审核。 1.年度轮廓施工计划 营业线年度轮廓施工计划由路局运输处负责组织路局有关业务处编制,繁忙干线须报铁道部运输局审核批准。 路局运输处于上年12月组织路局有关业务处编制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各业务处应提前提出部门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包括:与营业线相关在安全保护区内的新建及既有线站场、线路、桥隧、信联闭、接触网等行车设备大、中修及技术改造等主要施工。在此基础上,铁道部运输局组织有关铁路局于每年12月召开次年繁忙干线集中修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协调会,协调铁路局繁忙干线集中修年度轮廓施工计划。 2.月度施工计划 月度施工计划由路局运输处负责组织编制[其格式按《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2012〕280号)附件6之规定办理],其中,高速铁路、繁忙干线、干线部管施工项目月度施工计划和繁忙干线及干线分界口施工停运计划须报铁道部运输局审核。 3.施工日计划 路局调度所负责编制施工日计划;其中,高速铁路-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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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 营业 施工 安全管理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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