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维修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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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XXXXXX施工维修合同 合同编号: 立项编号: 预算编码: 委托方(甲方): 施工方(乙方): 合同签署时间: 合同签署地点: 目 录 1. 前言 3 2. 定义 3 3. 合同构成、合同范围及合同工期 3 4. 转让和分包 4 5. 计价基础及依据 4 6. 价格及支付 5 7. 侵权与保密 6 8. 双方责任 7 8.1. 甲方责任 7 8.2. 乙方责任 7 9.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及验收 9 10. 安全与保卫、消防 9 11. 合同变更、暂停和终止 12 12. 保险 12 13. 税和费 13 14. 违约及赔偿责任 13 15. 不可抗力 14 16. 争议的解决 14 17. 合同生效及其他 15 18. 合同组成 15 1. 前言 1.1.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将****维修项目委托***(以下简称乙方)施工。为按期、优质完成本维修项目施工任务,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依据, 2. 定义 2.1. “甲方”:指 ,其注册地址为浙江海盐。 2.2. “乙方”:指 其注册地址为 。 2.3. “双方”指甲方和乙方。 2.4. “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之间签订的本协议。包括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以及对合同条款和附件的变更和补充协议。 2.5. “现场”除非特别指明,系指浙江省海盐县****公司所在地(厂区)。 2.6. “文件”是指为完成本合同,甲方或乙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资料、大纲、手册、报告、准则、记录等其他资料。 3. 合同构成、合同范围及合同工期 3.1. 合同构成 3.1.1. 本合同由正文及附件组成。合同条款与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构成包括合同范围的所有内容。构成合同的各种文件应视为可互为解释,但在出现不一致时,合同条款的有效性超过合同附件。 3.1.2. 报价书及其附件(含乙方在开标后至合同签订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甲方同意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 3.1.3. 若本合同生效之前双方作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口头或书面承诺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将以本合同为准。 3.1.4.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签约双方正式签署的修改或补充必须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不一致的地方,以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3.2. 合同范围 3.2.1. 施工图纸所载明的所有工作。 3.2.2. 经甲方签字确认的施工方案所明确的所有工作。 3.2.3. 经甲方现场技术负责人及现场代表确认的预结算书中的工程量。 3.2.4. 双方签订的技术规格书(技术协议)附件一。 3.3. 合同工期: 3.3.1. 本合同工期:以甲方批准的开工报告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结束 为**日历天(实际工期以甲方签署的书面资料为准)。 3.3.2. 不管何种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乙方都有义务按甲方要求组织抢工,以满足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 4. 转让和分包 4.1.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根据合同应该履行的责任全部或部分地加以转让。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一律无效。 4.2.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或本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给第三方。如果甲方允许分包,乙方则应对其分包方的代理人、职员的行为故意或过失、违约负连带责任。 4.3. 对于甲方同意分包部分的施工质量、工期、安全等责任不转移,仍由承包单位负全责。 4.4. 若自行分包,一经发现,赔偿本合同总价的 %(参考值20%)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工程中扣除该违约金;若乙方拒绝赔偿,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赔偿一切损失。 5. 计价基础及依据 5.1. 预(结)算适用的标准、规范: 预(结)算套用《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及其它相关定额;取费套用《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0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单价》(2010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5.2. 人工、材料、机械价格计算依据: 5.2.1. 《嘉兴造价管理》《浙江造价信息》及《价格信息》、《浙江造价管理信 息副刊》、《上海建设工程标准与造价信息副刊》。 5.2.2. 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价格需经甲方核价部门认可。必要时须办理“材料封样单”。 5.2.3. 材料价外差按《嘉兴造价管理》、《浙江造价信息》及有关规定计取。 5.3. 工程量计算基础: 5.3.1. 施工图纸(技术协议或技术规格书中所有工作内容) 5.3.2. 甲方确认的施工方案 5.3.3. 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工程联系单)与经济签证 6. 价格及支付 6.1. 价格 本合同总价 万元人民币,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除需封样的设备、材料的单价、暂列金额/预留金外)此价格是一次包干的固定总价,是乙方完成本合同第3.2条合同范围所有工作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完成本合同所需文件、机械、材料、设备使用、临建、人员工资、差旅费、管理费、保险费、利润、税金、人员节假日加班费、劳动保险、社会保障、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人员和设备的迁徙、维护、保修期间的保修费、合同条款规定的保险、政策性文件规定调价(短期合同)、材料差价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全部费用。 6.1.1. 暂列金额/预留金(如有) 此部分金额用于因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或甲方委托增加的工作内容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发生金额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6.1.1.1. 工程量:根据图纸、工程变更单、签证单、经甲方批准的施工方案等书面文件进行计算。 6.1.1.2. 单价:合同中有类似单价的,参考合同单价进行计算。合同中没有的,参考合同组价原则进行组价。人、材、机单价选取优先顺序:1)合同规定的/报价书中的人才机单价2)嘉兴及周边地区市场信息价3)市场价或双方协商确认价 6.2. 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并收到相关资料及乙方开具的相应价款发票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即 元人民币。 6.3. 按(月/季/年、节点)支付进度款 6.3.1. 乙方向甲方提交合同支付申请审批表及(已完工程量报告、相应金额正式发票等)相关资料,在双方结算文件签字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二十个工作日之内向乙方支付。 6.4. 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收到一式两份的验收证明等相关资料及乙方开具的相应价款发票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 6.5. 维修项目竣工并办理完成结算手续,收到合同结算总价的剩余营业税发票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 95 %;保修期满两年且收到一式两份保修金支付相关资料后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 97 %,五年后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 100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认保修时间及支付比例) 6.5.1. 甲方有权将该合同委托具有国家工程审价资质的审价公司进行结算,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和执行审价结论。 6.6. 合同执行期间,如果涉及费用支付方式方法的变化,双方将根据补充协议确定的支付办法进行支付。 7. 侵权与保密 7.1. 乙方保证,其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设计、文件、服务等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果因乙方原因造成对甲方的任何索赔或诉讼,则乙方应单独负责进行所有的谈判以及上述索赔或诉讼的解决,并避免甲方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甲方不以任何方式对上述索赔或诉讼负责。 7.2. 除为合同执行所必需的情况之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应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合同或者本合同中包含的任何内容或在本合同起草及执行过程中由另一方提供的任何机密文件或信息。 7.3. 在向任何第三方进行任何披露之前,披露方应从第三方处取得一分书面无条件协议,规定对按照本条款向第三方披露的任何内容予以严格保密,且应另一方的要求,披露方应出示该份协议。 7.4. 甲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提供给乙方的资料、图纸、设计文件、规范、模型或样品等属甲方的财产,合同结束后,如果甲方提出要求,除依法需要由乙方存档的外,乙方应将这些文件(所有正、副本)或物品退还甲方。除非取得甲方认可,乙方不得在其他文件中引用甲方提供的资料、图纸、文件、技术规范及文件资料。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7.5. 本条款中的所有规定在合同到期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8. 双方责任 8.1. 甲方责任 8.1.1. 甲方应提供乙方为完成工作所需的有关图纸和资料以及各种接口文件。 8.1.2. 负责提供现场水源、电源接入点。 8.1.3. 负责对乙方的工作人员进行各类入厂培训和安全教育。 8.1.4. 负责协助乙方办理工作人员、车辆所需的各种证件。 8.1.5. 负责必要的工作现场协调工作。 8.1.6. 甲方委派 为本维修项目的现场监管单位。委派 为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现场代表人,对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及工程隐蔽验收和施工中的业务联系,并办理经济签证。委派 为商务联系人,负责本合同商务问题的处理。 8.1.7. 甲方有权对乙方采购的材料予以监督和检查,一经发现不符合工程要求,乙方应及时给予调换,由材料质量而引起的调换、返工及费用的增加,均由乙方负责。 8.1.8. 负责对乙方的安全措施项目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转移乙方的全面安全责任。 8.1.9. 负责对乙方提供的工作人员的资格及授权进行审查,并且对在工作过程中不能胜任施工工作的乙方人员提出更换。 8.1.10. 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合同款。 8.2. 乙方的责任 8.2.1. 乙方在合同签定5日内根据合同内容和技术规格书(协议)的要求制定项目施工方案(含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计划)供甲方审核、批准。 8.2.2. 乙方应遵从合同条款的规定,细心认真地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合同任务。在保修期内,如果乙方完成的工作出现缺陷,乙方应自费修复。 8.2.3. 乙方应及时的把维修材料、消耗材料以及自备工具、设备、设施准备到位, 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 8.2.4. 本项目所用材料均由乙方采购。乙方采购进厂的施工材料和半成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并应按建筑工程的验收规定进行现场验收,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使用。 8.2.5. 乙方应按照合同和甲方技术规格书(协议)的要求配备合格的维修施工技术人员,并向甲方提供所有人员的背景资料(特殊工种的资格证书)。制定出安全组织措施、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计划。 8.2.6. 乙方要严格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遵守核电安全规程及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确保人员、设备安全。 8.2.7. 乙方必须选用质量合格的产品,并向甲方提供产品合格证。 8.2.8. 对需进行技术变更的维修工作项目,乙方必须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待甲方按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乙方不得擅自变更。 8.2.9. 在所有隐蔽工程隐蔽之前,乙方均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进行隐蔽验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才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如甲方在接通知24小时内未派人隐蔽验收,乙方可自行隐蔽。如甲方要求复验,复验合格其费用由甲方承担,复验不合格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8.2.10. 严格按施工图、国家颁发的施工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甲方要求施工。 8.2.11. 指派有相应资质证的驻工地(现场)项目经理 全面负责项目的质量、进度与安全工作并负责办理施工中的业务联系和施工管理工作。 8.2.12. 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主要施工技术管理人员不得更换,如出现不可抗力的因素,或人员伤病等特殊情况,经甲方审查认可后方能替换。 8.2.13. 乙方按国家规定对所承担维修项目实行保修,基本的最低保修期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在保修期内凡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应尽快进行修理。如乙方在接通知后三天内未进行返修,甲方有权在不提高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返修,返修费用在工程尾款中扣除。工程尾款扣尽仍不足以支付返修费用的,由乙方另外支付。 8.2.14. 乙方应对甲方由于采用乙方的维修服务,或乙方人员的失误而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8.2.15. 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应整洁卫生,工完场清,遵守甲方厂纪厂规,厂区内严禁吸烟,若发现将在工程款中扣除所发生的费用。 8.2.16. 乙方对其派遣员工、设备、设施、施工方案的安全负责,所派遣的员工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乙方承担其施工人员在现场的医疗保健及工伤、死亡所引起的一切费用。 8.2.17. 施工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竣工资料的交接,保证竣工资料移交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8.2.18. 接受甲方的考核及考核结果。 8.2.19. 乙方必须与甲方签定“廉政协议”及“安全、健康、环保和应急响应协议”。 9.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及验收 9.1. 质量保证 9.1.1. 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将详细的项目组织机构图报甲方。甲方有权对乙方维修项目组织机构中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资格进行专业审查,审查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乙方必须满足。 9.1.2. 乙方必须对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维修记录和试验记录进行有效控制,以确保这些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甲方维修QC人员有权在其质量控制活动中随时查阅这些记录,乙方必须按QC要求及时完成记录文件。 9.1.3. 甲方在乙方的维修服务期间内所进行的质量控制、质量监督和质量保证活动并不减轻乙方按本合同要求提供合格服务的责任。 9.1.4. 乙方的维修活动除必须满足甲方规定和认可的程序和要求外,还必须遵守国家特定的法规和标准。 9.2. 验收 9.2.1. 验收依据:国家现行施工规范、国家现行验收标准、行业标准、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等。 9.2.2. 乙方必须对所承担的维修工作进行内部验收,内部验收合格后,方可通知甲方验收。对验收后遗留的质量问题,乙方必须负责纠正。 9.2.3. 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即为本工程竣工,交付甲方使用。验收不合格,则乙方负责无偿返工,直到合格为止。 9.2.4. 对由于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的甲方直接经济损失,乙方负全责,并进行全额赔偿。 10. 安全与保卫、消防 10.1. 安全条款 10.1.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乙方法定代表人为乙方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包活动的安全负直接的管理责任。甲方对乙方的安全负有指导、协助、协调、监督的责任。 10.1.2. 乙方负责人在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了解安全条款,并在签订合同后一周内到甲方相关部门(如保健物理部、保卫部等)签署相关协议以承诺其安全责任。 10.1.3. 乙方对施工作业涉及的安全生产问题负全面责任。指派___________同志为专职(兼职)安全员,负责本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并作为安全联络员负责与甲方安全管理部门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10.1.4. 乙方负责本单位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授权,确保其员工具有完成承包项目所必须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培训授权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拒绝接受不合格的员工,而由此产生的相关问题由乙方负责。 10.1.5. 乙方负责其员工的健康检查,保证其派遣人员具备完成工作的身体条件。 10.1.6. 开工前,甲方有义务对乙方从业人员(包括施工中临时增加的从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但安全责任不转移。 10.1.7. 乙方使用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相关部门签发的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承包商对其资格的真实性负责。作业前,乙方必须将其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交给甲方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10.1.8. 乙方所使用的各类工器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甲方有权对其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中止其作业。 10.1.9. 乙方必须对承包范围内的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针对性安全措施方案,并在开工前向全体人员进行风险和安全措施交底。 10.1.10. 乙方必须给所属员工配备必要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如甲方有特殊规定的(如辐射控制区内工作),按甲方的要求执行。 10.1.11. 甲方有权对乙方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的现象,有权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作出警告、罚款以及停工整改等处理。维修项目竣工验收时,由乙方根据与甲方签署的协议办理必要的相关手续。 10.1.12. 如果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事故,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并负责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时应及时向甲方安全管理部门通报。因乙方安全措施的缺陷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将为实施人员或财产的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和帮助,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1.13. 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人员伤亡事故,乙方负全责,甲方有进行协助的义务;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人员伤亡事故,乙方负全责,甲方协助乙方处理善后工作;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人员伤亡事故,甲方负全责,乙方协助甲方处理善后工作。 10.2. 保卫、消防条款 10.2.1. 乙方人员进入甲方现场施工作业前,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0.2.1.1. 向甲方安全保卫主管部门提交人员名单和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和暂住证及犯罪记录证明;经过甲方保卫部、保健物理部等相关部门有关厂区基本规章制度的培训,并考试合格;经甲方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办理人员进厂证件。 10.2.1.2. 办理临时证件需交纳二张一寸照片,办理人员出入证按规定申请办理。出入证丢失要立即报告甲方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出入证使用中丢失或损坏均从合同款项中扣除成本费;丢失不报告,按核电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罚款处理。 10.2.1.3.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的相关规定,临时出入证必须佩戴在胸前,进出门岗时主动接受查验,不得进入与工作无关的区域,不准将出入证件转借给他人使用。未按规定佩戴出入证,借给他人或借用他人出入证件,按核电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罚款处理。 10.2.1.4. 根据核电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凡是在厂区内动火作业和使用易燃易爆物的任何单位和人员,必须在动火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前向消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易燃易爆物的界定由消防主管部门确认)并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和易燃易爆物使用许可证。动火和使用易燃易爆物的单位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对未办理动火证和易燃易爆物许可证或动火证已过期的单位,依据核电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罚款处理。 10.2.1.5. 厂房内消防设施、器材是用于火灾状态下的专用设施,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动用消防设施。如果因工作需要,动用消防水、消防水带、水枪,必须提前向运行部主控室及消防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后,方可动用消防设施,使用完毕要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对设施情况进行检查,水带、水枪是否完好;水带是否晾晒。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每发生一次将进行罚款处理。造成设施损坏的,除加倍处罚外,还应保证对损坏设施进行修复,恢复原状。 10.2.1.6. 厂房内各类手提式消防灭火器材是专门用于火灾状态下的灭火器材,任何人都不得用于非消防方面,对擅自动用消防器材的,除按价赔偿外,还将进行罚款处理。对无故敞开厂房内防火门,造成防火门不能自动关闭的,除将进行罚款处理外,对当事人由消防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记录在案。 10.2.1.7. 厂区内除固定吸烟点以外,任何厂房和厂房外各区域及办公场所都不允许吸烟。 11. 合同变更、暂停和终止 11.1. 甲方可在合同执行期间在不影响合同有效性的情况下,随时向乙方发布变更命令,指示或通知乙方变更、修改、删减、增加或以其他方式变更维修服务工作的任何部分,除了根据甲方的变更命令外,乙方不得变更或更改本合同规定的或已生效的变更中规定的服务内容,但乙方可向甲方提出变更的建议。 11.2. 未得到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更改本合同规定的工作要求和范围或变更通知规定的任何任务。 11.3. 在暂停时,乙方必须负责已完成工作的保护、保卫和维护,必须对暂停期间工作和设备的灭失和损坏负责。 11.4. 除非甲方没有按支付进度规定的付款日期如数付款,乙方不得暂停工作或部分工作 11.5. 如果甲方因乙方违约而暂停执行本合同,而乙方拒绝或未能及时采用必要措施来执行或重新执行合同,甲方在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有权完成已暂停执行的部分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由于执行和完成已终止的工作而额外开支的合理和必要的费用。 11.6. 在合同终止前,甲方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离开现场,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作出安排,向甲方移交其为履行本合同已完成的或正在产生的、作为终止对象的所有文件、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或将这些文件、设备和材料交付给甲方,本合同赋予甲方的权利不得受影响。 11.7. 甲方可在 7 天前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以任何理由暂停或终止合同,通知书上应注明暂停或终止的生效日期。如果甲方暂停或终止本合同,乙方有权让甲方按本合同规定的单价和价格支付到暂停或终止以前已经正确完成维修服务工作的全部相关费用。 11.8. 擅自分包或转包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1.9. 如果由于一方违约或不履行本合同,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2. 保险 12.1. 乙方应自费负责和安排乙方维修人员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死亡保险和施工机械设备保险;并负责全部善后事项的处理。 12.2. 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时,应由直接责任方承担全部赔偿。 12.3. 有关设备与人身保险由所属单位办理。 13. 税和费 13.1. 国家或地方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向甲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任何税和费用由甲方负责支付。 13.2. 国家或地方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向乙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任何税和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14. 违约及赔偿责任 14.1. 甲方违约:由于甲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合同款或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进度款时,乙方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14.2. 乙方违约: 14.2.1. 未能按甲方通知(书面)要求规定时间进场正式施工的; 14.2.2.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作未能按本项目要求的进度完成,则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权按****元/天(或合同价的**%)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合同款中扣除作为违约金,延误最高违约金扣除不超出合同总价的**%价款。 14.2.3. 若由于乙方违约或不履行本合同或乙方的工作质量及合同履行未达到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要求,并且经甲方提醒或提出整改意见及要求后仍未改善,则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除合同价款,但最高扣款额不超过合同结算价;情节恶劣时,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赔偿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14.2.4. 如因乙方人员工作严重违规(即违反甲方有关程序、规定,造成或有可能导致设备损坏、人身伤害、系统泄露、机组停机、停堆)被清退出现场,每发生一次则对乙方罚款****元/次。(参考价1000-300000元) 14.2.5. 由于乙方的维修,将甲方的设备(或设施)损坏,乙方应无条件给以修复,如无法修复,设备乙方必须按市场现价的85%进行赔偿;设施乙方应按甲方自己维修所发生的实际费用进行赔偿,或按甲方另行委托其他承包商维修所发生费用的110%进行赔偿。损坏的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损坏设施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14.2.6. 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乙方现场组织机构中配置的人员,则每发生一次甲方按****元/人次罚款。(参考价5000元) 14.2.7.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不长驻现场(除法定假日外,其他离开现场超过五个工作日以上的必须征得甲方同意)进行施工管理的,甲方按****元/人次罚款。(参考价20000-50000元)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雷暴、风暴、洪水、火灾、战争情况或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认为是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由此引起的合同工期延误,合同工期应相应顺延。 15.2. 如果在合同生效之日之后出现任何不可抗力的情况,从而阻止履行合同的义务,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不应被认为未履行或违背该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责任。 15.3. 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延误履行其合同下的义务,则履行该项义务的时间必须按此种不可抗力影响的持续时间同等延长,对于合同中未受影响的其他义务,双方必须继续履行。 15.4. 受不可抗力直接影响的一方无论何时均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尽量减少不可抗力可能引起的任何延误,并竭尽一切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或潜在影响。 16. 争议的解决 16.1. 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解决时,则将争议事项提交浙江省嘉兴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履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2. 仲裁裁决及法院诉讼均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约束力;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败诉一方负责。 16.3. 乙方雇用的所有员工包括派遣员工和临时招聘的民工,无论是否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均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而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乙方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其劳工工资,若乙方无故拖欠劳工工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将由乙方负责对损失全额赔偿。如乙方员工(包括民工)向甲方追索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甲方有权申请由乙方作为共同被诉人(或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到仲裁(或诉讼)中;如生效裁决或判决认定甲方对乙方员工(包括民工)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在甲方承担该义务后,乙方应全额偿还甲方。 17. 合同生效及其他 17.1. 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内容执行完后,合同自行终止。 17.2.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或双方同意,否则本合同规定的一切通知、文件资料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送交甲方或乙方的主要营业地址或双方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17.3.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4.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订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5. 本合同履约地:浙江省海盐县 17.6. 本合同签订地:浙江省海盐县 18. 合同组成 18.1. 本合同由合同主件和附件组成: 正文:*******施工维修合同 附件一:《***维修技术规格书或协议书》 附件二:《廉政协议》 附件三:《安全健康环保和应急响应协议》 甲方:****公司 乙方:*******建设有限公司 (盖 章) (盖 章)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经办人: 合同经办人: 联系电话:0573-86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邮政编码:314300 邮政编码: 附件一:《***维修技术规格书或协议书》 附件二:《廉政协议》 附件三:《安全健康环保和应急响应协议》 安全、健康、环保和应急响应协议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环境保护方针和应急响应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场内应急计划》、生产质量管理手册相关章节(第12、13和14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双方一致同意《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外委合同安全、健康、环保和应急响应协议》的规定。 一、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环境保护和应急响应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职业病防治、环境保护和应急响应管理制度。对乙方安全、环保和应急响应资质进行审查,确认乙方承包的项目与其资质是否相符。 2. 在乙方开工前,甲方对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危险、可能引起严重设备事故以及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作业,应事先向乙方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要求乙方制定安全防护、环保及职业病防护措施,甲方负责措施的审查并监督实施情况。 3.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健康、环保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4. 开工前,甲方应对乙方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增加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及环保和应急响应教育,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环境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但安全责任不转移。 5. 作业期间,甲方指派项目负责人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健康、环保和应急准备的相关事宜,协助处理项目实施中有关的安全、健康、环保和应急准备工作。 6. 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作业现场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环保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甲方安全、健康、环保监督管理人员有权对乙方作业现场的安全环保、职业病防治状况和从业人员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反安全、环保及职业病防治规定的现象,有权做出警告、罚款、停工等处理。甲方认为确实有必要暂停作业时,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作业,并提出书面意见。当乙方实施处理意见后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甲方根据整改情况和作业单位的整改状况决定是否复工。 7. 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提出停工整顿处理: 1) 乙方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2) 乙方发生因管理原因或违章作业而造成现场设备事故,影响到现场人员安全的。 3) 乙方重复发生类似违章事件,经多次指出不改的。 4) 乙方不得使用国家命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材料。 5) 乙方如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 6) 乙方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 7) 乙方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或存在可能严重污染环境的作业行为的。 8) 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环保和文明施工要求,经多次指出不整改的。 9) 乙方应急准备能力不满足要求的。 8. 在作业中需办理工作票的,甲方应严格按照工作票制度进行管理,并做好现场隔离和安全措施,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安全措施无误后方可开工。如乙方作为工作负责人,乙方应将其工作负责人名单及相应的资格文件报甲方备案。 9. 应急状态下,甲方应及时将应急信息通报乙方,必要时应乙方的请求提供应急支援。 二、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环境保护和应急响应的相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和遵循秦山各核电厂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电站“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方针”。 2.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作为在甲方现场工作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面和应急响应的第一责任人,对其为甲方提供产品、服务的过程中,对所有作业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安全、健康、环保及应急响应责任负责,保证其所派遣的工作人员具有完成本协议期间任何工作的安全、健康、环保和应急知识和能力,了解其自身合同行为的安全环保责任。 3. 乙方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保障体系,包括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作业从业人员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经甲方同意可设兼职安全员。 4. 乙方应有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制度等并存档、备查)。 5. 乙方在作业前,应严格执行核电厂工作组织过程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对现场安全状况进行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制定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并实施。 6. 乙方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督档案。 7. 开工前,乙方必须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试,进行全面的现场安全技术交底,未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试不合格者不得进入现场作业。 8. 作业期间,乙方指派项目负责人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工作。乙方应经常联系甲方,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作业中有关的安全问题。 9. 乙方在作业期间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于甲方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及环保规定、制度的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有权要求甲方改进。 10. 当甲方提出停工通知后,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作业。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复工要求,在甲方组织验收并签字同意后,乙方方可重新复工。 11. 乙方从业人员应对所在的作业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作业,并经落实整改后方准继续作业。 12. 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在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乙方应会同甲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验收已过期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由擅自使用方负责。 13. 乙方必须保证作业现场所使用的各类工器具及机械设备的完好性,特种设备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部门检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现场所使用的卷扬机、钢丝绳、离合器、制动器等必须确认安全可靠。乙方借用或租赁各类工器具及机械设备应按规定与租赁单位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对借入的设备、工器具必须进行检验,做好检验记录。在使用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由于设备、工器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乙方负责。 14. 乙方作业人员对现场设施(如脚手架等)每天开工前必须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甲方设置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遮栏、安全标志牌、警告牌和接地线等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更改、变动。乙方因作业需挖开及打开的坑、洞、沟和吊装口等,必须立即采取防止人员坠落或滑跌的临时性安全措施,如设置围栏、警示绳、标识牌等,作业完毕后及时恢复盖板,拆除临时性安全措施,不得无故拖延。 15. 特种作业人员须持有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并交甲方备案。临时增加的特种作业人员经验证备案后方可进行作业。 16. 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的工作票制度,对甲方所做的安全措施要逐项检查无误后方可开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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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 维修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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