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综合卷历年考研真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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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经济法、经济法)考研真题及详解2005年北京大学综合A卷(含宪法、行政法、刑法、国际法、刑事诉讼法)考研真题及详解2005年北京大学综合B卷(含法理学、民法、民事诉讼法、国际经济法、经济法)考研真题及详解2006年北京大学综合A卷(含宪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刑法、国际法)考研真题及详解2006年北京大学综合B卷(含法理学、经济法、民事诉讼法、民法、国际经济法)考研真题及详解2007年北京大学综合A卷(含宪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刑法、国际法)考研真题及详解2007年北京大学综合B卷(含法理学、经济法、民事诉讼法、民法、国际经济法)考研真题及详解2008年北京大学综合A卷(含宪法学、行政
3、法、刑事诉讼法、刑法、国际法)考研真题(回忆版)200?年北京大学881法学综合考研真题2010年北京大学886法学综合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2011年北京大学883法学综合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2012年北京大学885法学综合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2013年北京大学885法学综合考研真题及详解201?年北京大学878法学综合考研真题及详解2015年北京大学871法学综合考研真题(回忆版)2016年北京大学85?法学综合卷考研真题(回忆版)2017年北京大学85?法学综合卷考研真题(回忆版)附赠 北京大学法学综合历年考研真题综合分析视频讲解2000年北京大学法学综合(含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
4、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宪法学)考研真题2001年北京大学法学综合(含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宪法学)考研真题2002年北京大学法学综合(含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宪法、行政法)考研真题2003年北京大学综合A卷(含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刑事诉讼法、刑法、国际公法)考研真题及详解一、法理学(共计20分)阐述下列问题1法的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10分)2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融合。(10分)二、民法学(共计?5分)1简述违约金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15分)2简述债务承担的条件与效力(15分)3案例分析:作家刘某受作协委托从事一文学作品创作,以当地著名人物张某为原型
5、创作并发表一长篇小说,名沉重的十字架。创作过程中刘某数度采访张某,张某将自己当初的日记等材料提供给刘某参考。小说中涉及张某当初与初恋情人的恋情等情节,属首次公开,张某的妻子及子女都从未知晓,故颇为震惊与气愤,家庭关系趋于紧张。张某认为刘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刘某认为其并未构成侵权。现张某将刘某起诉于法院。请分析本案的法律责任与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15分)三、民事诉讼法学(共计30分)1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各种审判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15分)2试述我国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之间的关系。(15分)四、国际经济法(共计25分)1结合我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请阐述国际私
6、法对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以及新的发展。(8分)2请阐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卖方权利担保的规定。(?分)3阐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投资与提供合作条件的区别。(8分)五、经济法(共计30分)1简述经济法的体系。2简述税法的基本原则。3简述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执行事务方面享有哪些监督权。参考答案:一、法理学(共计20分)阐述下列问题1法的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10分)答:法同其他所有社会规范一样,是为主体的行为提供标准的。但法所提供的不是普通的行为标准,而是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行为标准。具体而言,法的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1)法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具
7、有普遍性。首先,法的适用对象是具有普遍性的。法有概括性,通常是为一般的人、抽象的人而不是为具体的人、特定的人提供行为标准的,它的适用对象是普遍的。有的国家的判例也是一种法,它是由法院对具体的人、具体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形成的,但它形成判例法后,就不只对个别人适用,而是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其次,法的适用范围也是具有普遍性的。法在政权管辖范围内具有约束力,令行禁止,具有统一性。同时,法只要尚未失效,就能反复适用,而不是只适用一次或若干次。这就使得法的适用范围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具有普遍性。当然,法的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不是说所有的法都可以在全国适用、永远适用,而是说法在自己的时空效力范围内可以普遍适用,超出
8、了自己的效力范围,就不能适用。(2)法的形式和分类具有明确性、肯定性。首先,法的形式是具有明确性、肯定性的。特别是制定法,一般都以具体的形式,明确地、肯定地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而不是模糊地、伸缩性很大地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当然,说法是以明确的、肯定的形式来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并不是说每个法律条文都以明确的、肯定的形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其次,法律规则或规范的分类进一步使法具有明确性、肯定性。法律规则有多种类别的区分,它们从不同角度使法具有明确性、肯定性。例如,授权性规则以明确的、肯定的形式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或有权做什么。命令性规则以明确的、肯定的形式告诉人们应当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禁止性规则
9、则以明确、肯定的形式告诉人们不能怎样行为。2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融合。(10分)答:民法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以1?世纪初法国民法?为传统而发展起来的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的总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的各国和地区的法的统称。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具有许多不同的特点,但也在不断地进行融合。对此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1)在立法权的实际归属和法的渊源方面,进入20世纪后,两大法系的差别在逐渐缩小。民法法系虽然在理论上不承认法院有立法权,但实践中法院在法的创制方面,亦即在解释立法、填补立法空白、使立法具体化的过程中,也日益发挥重要作用。虽然一般不承认判例
10、是法的一种渊源,但事实上由于存在上诉制度,下级法院进行判决时不能不考虑上级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近些年来有些民法法系国家的司法机关,如法国国家行政法院、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瑞士联邦法院、西班牙最高法院等,在某些方面也采用判例法或承认判例的拘束力。另一方面,普通法法系的国家进入20世纪以来,制定法大量增加,不少人更多地强调制定法优于判例法,认为判例法不能违背制定法,制定法可以修改、废止判例法。(2)二次大战以后出现了像欧洲共同体法这种兼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特点的跨国法,共同体法不仅适用于成员国,也适用于成员国公民。在共同体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共同体法优先于国内法。特别是在英国加入欧洲共同体之后
11、,共同体法成为英国法的一部分,并享有优先权。这就标志着英国法开始在某些方面同大陆法系汇合。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两大法系出现了互相接近的趋势。(3)当然,这些变化并不能说明两大法系已趋于统一或必然统一,这些变化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还不可能从根本上消弥两大法系的区别。由于历史传统和其他原因,两大法系的某些重要差别还将在长时期内保存着,不会很快灭失。二、民法学(共计?5分)1简述违约金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15分)答:违约金是依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向他方给付的金钱。对违约金的性质,我国立法中尚未一致:因违约金是事后给付,对债权的担保作用较其他方式为弱,我国民法
12、通则将其作为不履行债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合同法则将违约金作为事先约定的赔偿。我认为,违约金是以主债务的不履行为发生条件的,因此违约金是从债务,其存在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这与担保是一致的,因此应明确违约金的性质应为债权担保方式。违约金的法律适用涉及以下几个问题:(1)关于违约金的给付。违约金的给付,应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但法律有强制性规定时,应依法律规定。法律如在规定法定违约金的同时,又准许当事人约定的,应优先适用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应由当事人在合同或违约金合同中约定,但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应与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大致相当。如过高或过低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减少或增加。法定违约金
13、的数额,一般由行业性的法规规定,综合起来说,有三种确定数额的方法:固定比例、浮动比例和固定数额。违约金作为一种从债,应自当事人双方合意时起成立,并于主债务不履行时生效。违约金债务自生效起,债权人得行使请求权。(2)关于违约金与赔偿金的关系。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造成他方损失时,违约金具有替代赔偿金的效力。即不履行债务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低于或等于违约金的,债务人不再承担赔偿损失义务,这时违约金就是事先预约的赔偿金。(3)关于违约金与定金选择权。我国合同法规定,在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时,在相对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一行使。2简述债务承担的条件与效力(15分)答:债务承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4、。广义的债务承担,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由第三人替代债务人承担其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这就是狭义上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是由第三人加入债之关系,与原债务人共负其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两种债务承担仅是在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比例上有所不同,在法律要件和法律效力上仍是一致的。(1)债务承担的法律要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应有可移转之债务。债务承担,须存在有效的债务,而且此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也就是说,无论依法律还是依其性质,此债务的移转都不受限制或禁止。如为公法上之债务或依债务性质不可转让(诸如人身损害赔偿、给付扶养费等),则属不可移转之债务,从而不得发生债务承担。应有债务
15、承担合同。债务承担合同可分为由债务人或债权人与承担人订立两种。应有债权人之允诺。债务承担对债权是否能够实现有重大影响,因此应得到债权人的允诺方为生效。由债务人与承担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非经债权人的同意或提供担保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而由债权人与承担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因该合同已表明债权人的承诺,因此自该合同生效时就发生债务移转效力。(2)债务承担的效力包括:承担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债权人的新债务人,负履行债务及其他义务的责任,原债务人得免除清偿债务的义务。从属债务和从属于债权的权利中,依其性质可以移转的一并随债务承担发生移转效力,如利息、违约金等从债务或原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为债权设定的抵押权
16、等从权利;但经当事人特别约定的或与债务人不可以分离的从权利或从债务不当然发生移转效力。由第三人为债权设定的担保,除第三人允诺该债务承担外,因债务承担而消灭。债务人得对抗债权人的事由,承担人也得以对抗债权人,但对于从属债务人的债权,承担人不得以其抵销。在承认债务承担为无因行为时,承担人不得以对抗债务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3案例分析:作家刘某受作协委托从事一文学作品创作,以当地著名人物张某为原型创作并发表一长篇小说,名沉重的十字架。创作过程中刘某数度采访张某,张某将自己当初的日记等材料提供给刘某参考。小说中涉及张某当初与初恋情人的恋情等情节,属首次公开,张某的妻子及子女都从未知晓,故颇为震惊与气愤,
17、家庭关系趋于紧张。张某认为刘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刘某认为其并未构成侵权。现张某将刘某起诉于法院。请分析本案的法律责任与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15分)答:我认为本案中,作家刘某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适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所谓隐私是私人生活中不欲人知的信息。而隐私权是自然人对其隐私的控制权,亦即私人生活不公开权。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权的列举规定和关于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并没有涉及到,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
18、、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一司法解释是把隐私归于名誉权来加以保护的,但学界均在民法理论中认为隐私权应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其制度价值在于确保私生活自由与安宁,是保护个人生活免受他人的窥探与干扰。隐私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隐私的保密权,二是对隐私的公开权。本案中,张某的初恋故事属于他的个人隐私,对此情节秘而不宣还是公诸于世,是张某自己的权利。虽然张某将其日记交给刘某作为参考材料,但并没有明确授权其随意公开其中的所有情节,而刘某在没有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公开张某的初恋情节,构成对张某隐私权的侵犯,此举导致张某家庭不睦,致使张某在精神上受到
19、极大伤害。因此应认定刘某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在书稿中撤回相关情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若张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则刘某还需承担此部分责任。三、民事诉讼法学(共计30分)1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各种审判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15分)答:(1)审判组织形式,是指审判组织的组成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判组织形式有两种制度:一是独任制,就是由一个审判员独自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制度;一是合议制,即由若干个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制度。与这两项制度相适应,审判组织的形式也有两种:一是独任制法庭,即由一个审判员独任审理的
20、组织形式;一是合议制法庭,即由若干个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审理案件的组织形式。(2)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各种审判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普通程序民事诉讼法第?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因此,普通程序合议庭的组成情况有两种:第一,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员是人民法院中专门从事审判工作的专职审判人员;陪审员则是根据法律规定,从年满23岁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中选举产生,应人民法院邀请而参加案件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时
21、,审判员与陪审员人数的比例如何,法律未作硬性规定,这就意味着,既可是审判员人数多,也可以是陪审员人数多,但总数必须是单数。第二,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即由人民法院中的专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没有陪审员参加。简易程序民事诉讼法第?0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不能有陪审员参加,也无需采用合议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这是审判组织形式与简单的民事案件的适应性。第二审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因此,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即二审程序中不
22、能采用独任制,并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不能吸收陪审员参加。再审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条第3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因此,再审合议庭的组成情况取决于再审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按照第一审程序再1口的,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而且不受原第一审合议庭组成形式的限制。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上级法院提审的,由亡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但是,再审案件无论适用哪一个程序审理,都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即参加该案原来审判的审判人员,不得参加再审的合议庭。特别
23、程序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2试述我国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之间的关系。(15分)答:(1)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统一于民事诉讼法之中,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民事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活动。民事执行程序,在民事程序中是指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工作的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或审判员移送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其他具有民事执
24、行效力的法律文书,按照法定程序使其得以实施的活动。民事审判程序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基础,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保障。人民法院进行执行活动必须以有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否则,执行活动就失去了执行的基础。而人民法院的执行具有强制性,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2)执行制度尽管同审判程序制度一样,是以一定的权能为基础的,并且是由具有一定递进性的程序所体现的,但各自的内涵是不同的。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之间的区别在于:二者设立的权能基础不同。民事审判程序以法院的审判权为基础,与诉讼程序协调一致,使诉讼活动的运行科学合理。民事执行程序以司法执行权为基础,使执行当
25、事人参加执行的活动与法院的执行活动协调、配合,以推动执行的进行。司法执行权是人民法院的一种职能权,这种职能权是一种保障法律文书得以实施的强制权。它不同于法院判断是非,确认权利义务的审判权,但又对通过行使审判权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实施能起到保障作用。执行程序是实施生效法律文书的程序,人民法院实施法律文书是通过执行程序进行的,因此,执行程序必须体现法院的职能与职权,即执行程序必须是司法执行权为基础,如果没有司法执行权,法律文书的实施就没有保障,也难以体现保护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职责。二者体现的功能不同。审判程序的功能在于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执行程序的功能在于赋予当事人在义务人不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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