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积金管理知识及业务管理知识流程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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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手房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步骤 (建行二手房组合贷款步骤 抵押+担保中心担保) 一、二手房组合贷款提议方法 借款申请人可经过以下方法提议二手房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即借款申请人向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提出组合贷款申请。 同时此种模式下,借款申请人需委托经过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认可经纪机构办理组合贷款。 二、经纪机构至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查询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并申请办理个人信用及抵押物评定 经纪机构经办人员持借款申请人在经纪机构现场填写《个人信用评定申请书》及买方相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查询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咨询人员依据经纪机构提供买方资料复印件,查询买方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初步核定买方贷款最高额度及期限并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预审单》。 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咨询人员收取经纪机构递送《个人信用评定申请书》,将《个人信用评定申请书》经过传真传输至信用中心,信用中心于1个工作日内出具个人信用评定结果并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经纪机构持预审所需资料(《二手房组合贷款抵押物评定资料清单》见附件1)向评定机构提出抵押物评定申请,由评定机构对抵押物进行抵押物评定。 评定机构接到经纪机构提出评定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相关要求分别出具公积金部分《抵押物评定意见书》和商贷部分《抵押物评定汇报》,并将其文本传输至经纪机构。 经纪机构收到评定机构传输公积金部分《抵押物评定意见书》和商贷部分《抵押物评定汇报》后,应按摄影关政策要求,和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二手房组合贷款相关手续。商贷部分《抵押物评定汇报》应和借款申请人商贷部分资料在办理住房公积金部分初审时一同提交给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初审步骤,由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初审步骤传输给经办银行。 三、组合贷款业务申请 在评定机构出具公积金部分《抵押物评定意见书》后,买卖双方及经纪机构持《住房公积金贷款预审单》及其它相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办理手续,咨询人员须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1、向借款申请人通知贷款业务步骤和所需材料,解释自由还款方法含义及业务特点,向借款申请人发放宣传资料。 2、经过系统再次查询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依据相关政策要求,审核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贷款政策要求。 3、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交证件、证实材料正当性、合规性、齐备性及贷款申请材料复印件数量是否符合贷款申请要求。(《二手房组合贷款所需材料清单》见附件2)。 4、指导借款申请人填写《借款申请表》。 5、通知借款申请人等候办理初审业务。 三、初审 1、初审人员对借款申请人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关键包含贷款申请材料正当性、合规性、齐备性,材料填写完整性、合规性,和借款申请人贷款条件是否满足中心相关要求。 (1)初审人员进入初审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后调取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将相关信息导入系统并查对经纪机构经办人员在系统中电子照片。 (2)初审人员审核借款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资格是否满足中心相关要求并查对其提供有效身份证实。经纪机构应经过担保中心认证。 (3)初审人员审查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所提交贷款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材料规格、份数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二手房组合贷款所需材料清单》见附件2),所提供材料复印件须和原件一致。 (4)初审人员对借款申请人个人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审核标准应和公积金贷款审核要求一致。 (5)初审人员对借款申请人购房行为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审核标准应和公积金贷款审核要求一致。 (6)初审人员对《借款申请表》进行审核,内容须和借款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一致。 (7)初审人员依据系统查询买方个人信用评定结果;依据评定机构出具《抵押物评定意见书》评定结果,确定借款申请人贷款金额、贷款期限。 (8)初审人员根据政策要求审核交易资金划转相关协议,审核内容、审核标准应和公积金贷款审核要求一致。 (9)初审人员应监督买卖双方及经纪机构签署划款《证实书》。 (10)初审人员指导借款申请人在政策要求范围内选择贷款经办银行。 (11)初审人员进行初审录机。 (12)初审人员出具《抵押物审核评定通知单》,提醒借款申请人持购房协议正本(原件)、《抵押物审核评定通知单》及其它相关材料去办理抵押物评定相关后续手续并通知借款申请人完成抵押物评定手续后应回到初审柜台办理其它初审手续。 对于远郊区(县)管理部无评定机构派出人员现场办公,初审人员开具《抵押物审核评定通知单》将此通知单和购房协议、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立即转给评定机构办理抵押物评定相关后续手续。 (13) 录入借款申请人资料 在确定借款申请人贷款资格后,初审人员将借款申请人相关资料转给录机人员,由录机人员在贷款管理系统中录入借款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对导入贷款管理系统中借款申请人信息进行查对、修正、补录。录入结束后打印借款申请表3份。 录机工作完成后,录机人员将打印出全部相关材料信息逐一进行查对,确保录入信息正确无误后传至初审人员。 (14)初审人员接到完成录机材料后完成以下工作: ①收取借款申请人购房协议正本原件。 ②将打印单据交给借款申请人,在借款申请人确定信息无误后,监督借款申请人在《借款申请表》上签字并填写日期。 ③为借款申请人出具《贷款承诺书》并通知买卖双方办理交易契税手续。 ④通知借款申请人等候二手房组合贷款经办银行工作人员通知,依据通知办理商贷部分贷款后续手续。 ⑤将面签时所需材料清单交给借款申请人,通知借款申请人根据《二手房组合贷款(公积金部分)面签材料清单》准备个人材料,等候工作人员通知面签时间。(《组合贷款(公积金部分)面签材料清单》见附件3) 通知借款申请人若未接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相关通知,公积金贷款部分则以借款申请人初审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为准并通知借款申请人应在同一家银行分别办理符合经办银行要求公积金还款帐户和商贷还款帐户。 (15)初审人员将全部贷款资料进行整理,确保材料齐全后由专员负责在统一时间传输给复审人员(《二手房组合贷款(公积金部分)初审转复审材料清单》见附件4)。 初审人员在初审步骤收取借款申请人提交商贷部分《抵押物价值评定汇报》及商贷部分贷款资料,初审人员查对、整理、装入档案袋(档案袋上应注明借款申请人编号、借款申请人联络电话、组合贷款担保方法、经办银行等)后由专员负责在初审完成当日通知银行在统一时间领取相关资料。(《二手房组合贷款(商贷部分)初审转银行材料清单》见附件5) (16)、初审工作人员应确保购房协议正本原件和复印件相符。购房协议正本原件由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初审人员在借款申请人提出组合贷款申请时收取,完成初审后传输给经办银行。购房协议(正本)原件由经办银行收押。在担保中心为组合贷款办理抵押登记等后续工作及发生其它需要使用购房协议(正本)原件情形,经办银行应立即将购房协议(正本)原件提供给担保中心。担保中心办理完相关手续不再需要使用购房协议(正本)原件时,应将购房协议(正本)原件立即返还经办银行。 对于符合政策要求贷款申请,初审应在1个工作日完成。 2、抵押物评定 (1)评定机构依据借款申请人编号及评定结果,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2)经纪机构及评定机构应完成以下工作: 买卖双方办理交易房屋交易契税手续完成,到建委完成过户申请手续,评定机构在审核完税凭证、建委出具领证通知单及经纪机构出具过户证实原件(或过户后产权证)并收取经纪机构盖章后4份完税凭证、领证通知单及过户证实(或过户后产权证)复印件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抵押物价格评定汇报》。评定机构将《抵押物评定汇报》3份转交担保中心;1份转交经纪机构,由经纪机构转交个人。 四、贷款复审 复审人员收到初审人员转送资料后应完成以下工作: 1、对借款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资料齐全、完整、一致、有效。 2、调取系统中借款申请人信息,和借款申请人资料进行查对,审核系统中录入信息是否完整、一致、有效。 3、复审人员依据交易结算资金不一样划转方法,审查对应首付款凭证,审核标准应和公积金贷款审核标准一致。 4、复审人员在审核《抵押物评定意见书》文本后,在系统中导入评定结果数据并查对文本和数据是否一致。依据抵押物评定结论判定贷款所购及所抵押房屋是否符合中心相关贷款政策。 复审人员经过系统读取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评定结果。 复审人员依据买方、卖方及经纪机构提供《证实书》,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对于远郊区(县)管理部复审人员对系统中保留信息正确性、完整性和借款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进行查对后经过系统向贷款中心上报复审,贷款中心复审经过后管理部可打印协议单据。 5、复审人员依据最终确定公积金贷款部分额度、贷款期限,打印出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合贷款(商贷部分)银行审核通知单》(以下简称《商贷审核通知单》),并由专员负责在复审完成当日通知银行在统一时间领取相关资料。 经办银行收到相关资料后,应根据本步骤第六部分中相关要求,办理组合贷款商贷部分贷款审核工作。 复审人员完成上述工作后将借款资料转交协议打印人员。(《二手房组合贷款(公积金部分)复审转打印材料清单》见附件6)。 对于符合政策要求贷款申请,复审应在1个工作日完成。 五、打印协议单据 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协议打印人员收到复审传输借款申请人资料后审核并确保资料齐全、完整、无误,并完成以下工作。 协议打印人员依据《贷款审核确定书》及借款人相关资料打印对应协议单据。(《二手房组合贷款(公积金部分)打印材料清单》见附件7)。协议打印人员将资料转至担保中心办理担保审核工作。(《二手房组合贷款(公积金部分)协议打印后转担保中心进行担保审核材料清单》见附件8) 对于符合政策要求贷款申请,协议打印工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经办银行二手房组合贷款商贷部分审核 经办银行收齐商贷审核资料后,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办理上述二手房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相关手续同时,除了依据二手房商业性住房贷款通常操作步骤外,还应按以下要求办理二手房组合贷款商业贷款部分相关审核手续。 (一)、二手房组合贷款商业贷款预审 经办银行在接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初审人员通知领取商贷部分资料后次日之内领取商贷部分资料,对贷款申请进行商贷预审核并准备好相关协议和业务单据。 (二)、二手房组合贷款商业贷款审核及面签 1、经办银行在接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复审人员通知领取公积金审核结果后次日之内领取《商贷审核通知单》。 2、组合贷款经办银行收到《商贷审核通知单》后,和初审后取得商贷部分资料进行合并,根据商业贷款审核步骤继续审批商贷部分贷款额度,依据借款申请人贷款总额度和公积金贷款部分最终额度确定组合贷款商贷部分最终额度并将相关协议及业务单据填写完整,经办银行应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交首付款凭证额度应满足公积金贷款金额+商贷金额+首付款凭证金额为房屋总价要求,对于不满足要求,经办银行应要求借款申请人在二手房组合贷款发放前补足首付款。 3、商贷审核完成后,经办银行监督借款申请人签署商贷《借款协议》及相关单据,在协议中补充条款或补充说明处应明确约定“该协议项下贷款为组合贷款商业性贷款部分,具体事宜见《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协议补充协议》”。在商业贷款额度审批经过后,银行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合贷款(商贷部分)银行审核通知单》回执部分(以下简称《商贷回执》)发送传真至担保中心。 4、经办银行完成商贷审核及《组合贷款补充协议》填写工作后,出具《商贷回执》并发送传真至担保中心,同时将担保中心商业贷款担保审核资料、填写完整《组合贷款补充协议》及相关数据送交担保中心,其中经办银行报送担保中心商贷担保审核数据,由担保中心人员制作、录入完成。(《经办银行商贷部分传输担保中心担保审核材料清单》见附件13),且经办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业贷款部分商贷借款协议签署份数,由经办银行依据商贷相关要求要求办理,但应确保传输给担保中心2份原件。 经办银行应从初审后取得商贷部分资料次日开始至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工作。 5、经办支行对于因借款人个人原因或其它原因造成审核周期延误情况,应立即通知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并在商贷审核回执上给明确统计。 对于远郊区(县)管理部,经办银行工作人员在领取《商贷审核通知单》同时领取担保中心预先签章且已填写公积金贷款部分额度等内容《组合贷款补充协议》并按摄影关要求监督相关各方办理签章手续,按相关要求立即传输给担保中心。 七、担保中心担保审核 (一)公积金贷款部分担保审核 担保中心在收到由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协议打印步骤传输相关资料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部分担保审核工作,并等候经办银行传输《组合贷款补充协议》和《商贷回执》传真件。 (二)商贷部分担保审核 担保中心在收到经办银行传输相关资料后在要求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担保中心收到银行转来经过审核《组合贷款补充协议》后,在2个工作日之内将《组合贷款补充协议》上担保中心签章补充完整并在盖章后当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①、查对《组合贷款补充协议》内容填写清楚、完整、正确、各方签章清楚、完整、正确。 ②、查对《组合贷款补充协议》中记载担保方法和借款申请表等组合贷款相关资料记载一致。 ③、查对经办银行发送《商贷回执》传真件内容清楚、完整。 ④、查对经办银行发送《商贷回执》传真件内容和《组合贷款补充协议》等组合贷款资料中记载相一致。 ⑤、查对商贷部分金额、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金额和首付款之和等于房屋总价款。 (三)合并二手房组合贷款相关资料 1、担保中心收到评定机构传输公积金部分《抵押物价值评定汇报》后,应审核评定机构出具《抵押物价格评定汇报》文本内容是否符合中心政策要求。 2、担保中心完成审核后,通知借款申请人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办理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面签手续。在通知借款申请人时应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面签手续时间、地点、包含相关费用、所需材料等。同时担保中心将组合贷款资料进行整理,将经过审核《组合贷款补充协议》和《商贷回执》传真件和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资料合并,传输至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面签部门。(《担保中心审核、留存及传输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协议面签人员资料清单》见附件9) 八、面签 借款申请人持《收押协议》及其它相关资料到担保中心业务柜台缴纳公积金部分担保服务费,领取公积金部分担保服务费发票。担保中心审核《收押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后,通知借款申请人持公积金部分担保服务费发票,到面签柜台等候签字。 借款申请人、抵押人等持面签资料到面签柜台办理面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面签人员应完成以下工作: 1、查对借款申请人、抵押人等提供资料原件并调取相关资料,核实和原件一致性,确保相关资料齐全、完整、有效、符合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要求。对于首付款额度不满足公积金贷款额度+商贷额度+首付款凭证额度为房屋总价要求,面签人员应通知借款申请人在组合贷款放款前将补交首付款凭证票原件及复印件送交经办银行。 面签人员须查对《组合贷款补充协议》上内容、签章是否规范、完整、正确。面签人员应依据《商贷回执》复印件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供公积金部分还款账户和组合贷款商贷部分还款账户应是同一银行两个不一样账户。售房人公积金部分收款账户和商贷部分收款账户应一致。 面签人员须对借款申请人立即签署贷款相关协议、单据进行查对,确保相关内容规范、完整、正确。在借款协议中补充条款处应明确约定“该协议项下贷款为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 具体事宜见《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协议补充协议》”。 2、面签人员须对借款申请人立即签署贷款相关协议、单据进行查对,确保相关内容规范、完整、正确。 面签人员须对《证实书》及《借款协议》中相关信息进行查对,确保《证实书》中售房人名称、收款账号、收款行和《借款协议》上记载售房人名称、收款账号、收款行保持一致。 面签人员在确定贷款拟划入账户后,在借款协议中填写对应账户信息,并在贷款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内容。 3、确定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部分还款账户 面签人员审核还款卡或存折是否符合经办银行相关要求及要求,审核经过后,将还款卡号或存折账号录入系统并打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确定书》(以下简称《还款账户确定书》)一式三份,借款申请人,经办银行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各执一份。在借款申请人对《还款账户确定书》内容确定后,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保留还款卡或存折复印件。 4、查对《商贷回执》复印件。面签人员应查对商贷审核结果,对于实际商贷结果和系统中商贷额度不一致,应在系统中进行修改,并重新打印借款申请表。 5、面签人员监督签字: 面签人员监督借款申请人、抵押人在《借款协议》、《还款账户确定书》等单据上签字。 6、面签人员监督借款申请人签署《电话委托服务协议》(一式两份,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借款申请人各执一份),提醒借款申请人应了解《电话委托服务协议》关键条款,并按《借款协议》及《组合贷款补充协议》约定还款。 7、面签人员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委托账号及密码通知单》、《电话委托服务协议》、《贷款审核确定书》个人留存联交至借款申请人,向借款申请人讲解自由还款政策并通知借款申请人放款后到经办银行办理还款账户减免手续费用等后续手续。 8、面签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协议》、《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上办理签章手续。 9、在借款申请人签署相关协议文本后,面签人员对借款申请人贷款档案进行整理,依据中心相关要求将经办银行放款资料一同转交经办银行及归档人员。(《放款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送交经办银行档案清单》见附件10) 对于符合政策要求贷款申请,面签工作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放款 1、经办银行依据《贷款审核确定书》,完成《借款协议》及《组合贷款补充协议》、《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协议》、《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等公积金贷款部分相关资料复核签章工作。 2、经办银行对《证实书》和《借款协议》及《组合贷款补充协议》中收款人名称、款项划付行、款项划付账号和商贷部分对应信息进行再次查对并确保无误。 3、经办银行确定组合贷款发放日,并确保公积金贷款部分和商贷部分贷款放款日、收款人名称、收款人收款账号一致,在《借款协议》及《组合贷款补充协议》、《还款账户确定书》、《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协议》、《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上填写协议编号、放款日期等相关内容。 4、经办银行确定贷款发放以后,至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上报拨款部门办理公积金贷款部分划款手续。经办银行向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上报拨款部门递送《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拨款明细单》(以下简称《拨款明细单》)。《拨款明细单》上要注明拟发放贷款借款申请人编号、姓名、证件号码、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拟拨款日期、银行扣款账号,其中前五项应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出具《贷款审核确定书》中明细项目内容一致;“银行扣款账号”和 《还款账户确定书》中明细项目内容一致;拟拨款日期须是递送《拨款明细单》2个工作以后。 5、经办银行在报送《拨款明细单》同时,将需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担保中心留存贷款档案资料一并返回上报拨款部门进行归档。上报拨款部门应查对经办银行传输回来《商贷回执》原件和复印件一致性,查对记载内容是否清楚、完整,经办银行盖章是否完整、清楚。(《经办银行返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档案清单》见附件11) 6、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上报拨款人员收到经办银行返还《拨款明细单》及贷款档案资料后,需要确定拟发放贷款借款申请人贷款档案资料齐整无误,应确保《组合贷款补充协议》上内容及签章规范、完整、正确。 7、确定贷款资料齐整无误后,上报拨款人员在《拨款明细单》上标注拟拨款日期2个工作日前,制作完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拨款申请表》(以下简称《拨款申请表》),并上报到中心会计处。(中心会计处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各留存一联) 上报拨款人员打印《拨款申请表》,经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主任签字盖章后上报中心会计处。 8、经办银行在确定组合贷款贷款发放日,将两部分贷款资金同时划入指定账户中。 若因为售房人提供账户错误等原因造成公积金贷款部分资金无法划入售房人账户内,须由售房人重新提供账户,重新签署《借款协议》及《组合贷款补充协议》(其中放款日期不变)。 若贷款放款失败,上报拨款人员应督促经办银行将失败款项在要求日内划回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 对于符合政策要求贷款申请,以上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9、放款后经办银行返还借款人公积金贷款部分相关协议资料。 10、上报拨款人员应在放款以后5个工作日内将《拨款申请表》送交中心会计处。 11、上报拨款人员应在贷款发放以后3个工作日内,将担保中心留存贷款档案资料移交担保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返担保中心档案清单》见附件12) 12、经办银行应在贷款发放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借款申请人档案资料根据《商业贷款部分放贷后经办银行返担保中心资料清单》(附件14)返还担保中心。 13、贷款发放后,中介经纪机构应在买方新产权证办理完成以后,依据和担保中心签定合作协议约定,在要求工作日之内将买方产权证原件送至担保中心。 附件1 二手房组合贷款抵押物评定资料清单 序号 材料类型 规格 份数 备注 1 买方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实 复印件 1 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共有权人须提供(第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均复印) 2 卖方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实 复印件 1 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共有权人须提供。(第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均复印) 3 卖方房屋全部权证(含共有权证) 复印件 1 4 住房公积金贷款预审单 原件 1 评定机构审核原件后退还经纪机构 5 中心要求其它材料 附件2 二手房组合贷款(公积金部分)所需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 份数 备注 1 买方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实 原件 1 对于已婚者,须夫妻双方共同提供;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共有权人须夫妻双方提供(第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均复印) 复印件 3 2 买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 原件 1 对于已婚者,须夫妻双方共同提供;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共有权人须夫妻双方提供 复印件 3 3 买方暂住证或有效居住证实 原件 1 非北京市户口提供 复印件 3 4 买方有效婚姻关系证实 原件 1 已婚者、离异者提供 复印件 3 5 买方离退休证实 原件 1 离退休职员提供 复印件 2 6 买方收入证实 原件 2 离退休职员提供 7 首付款收据 原件 1 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提供 复印件 3 8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申明 原件 1 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提供、 原件担保中心留存 复印件 3 9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 原件 1 经过确保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提供、 原件担保中心留存 复印件 3 10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 原件 1 买卖双方在初审前已经经过确保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提供 复印件 3 11 购房协议(正本)(含网签信息表) 原件 1 其中1份个人留存,1份做抵押物评定用 复印件 5 12 卖方房屋全部权证(含共有权证) 原件 1 复印件 3 13 卖方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实 原件 1 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共有权人须提供。(第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均复印) 复印件 3 14 卖方收款账户存折或卡 原件 1 复印件 3 15 授权委托书 原件 3 经纪机构提供 16 贷款还清证实 原件 1 需要对借款申请人是否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政策性贴息情况进行认定提供,复印件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留存 复印件 1 17 住房公积金贷款预审单 原件 1 18 抵押物评定初审意见书 原件 1 19 中心要求其它材料 注: 1、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审核原件后将原件退还给借款人(购房协议正本原件、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申明及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原件除外)。 2、全部材料复印件均用A4纸。 建行二手房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人所需提供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 份数 备注 1 身份证实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配偶)正当有效身份证实(在使用期内,新版身份证提供正反两面复印件),外地人需另提供暂住证、寄住证或居住证 复印件 2 面签时需查对原件 2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配偶)户口本或集体户口卡(首页、本人页、变更页) 复印件 2 面签时需查对原件 3 ☆学历证实 复印件 2 (和户口本不一致时提供) 4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婚姻情况证实(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复印件 2 5 偿还能力证实 ☆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单 复印件 2 依据实际情况由申请人选择性提供但必需满足偿债要求 ,借款人收入证实(加盖单位公章或人力资源部门公章)为必需提供 6 ☆《个人资信核实函》 原件 1 7 ☆借款人收入证实 原件 1 复印件 1 8 ☆借款人其它财产证实资料 复印件 2 9 ☆借款人为自雇人士,必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财务报表等(盖公章)对于工作单位在外地借款人,要对提供营业执照进行公证。 复印件 2 10 近十二个月银行还款明细表(已由担保中心提供担保并处于还款期内担保申请人) 复印件 2 11 房产证实 ☆正当有效购房协议、协议 原件 1 复印件 1 12 ☆购房首付款证实 原件 1 复印件 1 13 市建委要求抵押登记资料 □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 原件 4 抵押登记所需材料使用担保中心提供格式。 建委和建行要求公证时再提供公证书。 14 □授权委托书 原件 2 15 □抵押委托公证书 原件 2 16 ☆共有些人同意抵押书面意见 原件 2 17 ☆未出租证实或抵押物出租情况说明 原件 2 18 ☆房屋全部权证、共有房屋还需提供共有权证 原件 1 19 复印件 2 20 ☆以已购公房抵押,提交原公房购房协议,其中央产已购公房抵押,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定表 原件 1 21 卖方材料 ☆卖方(配偶)正当有效身份证实(在使用期内,新版身份证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复印件 2 面签时需查对原件 ☆卖方(配偶)户口本或集体户口卡(首页、本人页、变更页) 复印件 2 面签时需查对原件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申明 原件 1 复印件 1 卖方房屋全部权证(含共有权证) 复印件 2 面签时需查对原件 22 建行要求其它资料 原件 1 23 买卖双方建行储蓄卡或存折及验证单 原件 1 24 商贷《抵押物价值评定汇报》 原件 1 注:用户经理应该对只要求用户提供复印件资料进行验证。☆受理时提供 □面谈时提供 附件3 二手房组合贷款(公积金部分)面签所需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 份数 备注 1 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实 原件 1 对于已婚者,须夫妻双方共同提供;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共有权人须夫妻双方提供 2 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 原件 1 对于已婚者,须夫妻双方共同提供;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共有权人须夫妻双方提供 3 暂住证或有效居住证实 原件 1 非北京市户口提供 4 有效婚姻关系证实 原件 1 已婚者、离异者提供 5 离退休证实 原件 1 离退休人员提供 6 首付款收据或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 原件 1 7 担保费发票 原件 1 8 评定费发票 原件 1 9 收押协议 原件 3 10 银行还款卡或存折 原件 1 建行 须借款人本人在建行开储蓄卡或活期结算账户存折,卡须签字后正反面复印 银行卡须有银联标识 复印件 2 11 完税凭证 原件 1 12 领证通知单 原件 1 13 过户证实 原件 1 14 中心要求其它材料 附件4 二手房组合贷款(公积金部分)初审转复审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 份数 备注 1 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实 复印件 3 对于已婚者,须夫妻双方共同提供;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共有权人须夫妻双方提供(第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均复印) 2 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 复印件 3 对于已婚者,须夫妻双方共同提供;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共有权人须夫妻双方提供 3 暂住证或有效居住证实 复印件 3 非北京市户口提供 4 有效婚姻关系证实 复印件 3 已婚者、离异者提供 5 离退休证实 复印件 2 离退休职员提供;担保中心担保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担保中心留存 6 收入证实 原件 2 7 首付款收据 复印件 3 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提供 8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申明 原件 1 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提供、 原件担保中心留存 复印件 3 9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 原件 1 经过确保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提供、 原件担保中心留存 复印件 3 10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 复印件 3 买卖双方在初审前已经经过确保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提供 11 购房协议(正本)(含网签信息表) 复印件 3 12 贷款还清证实 复印件 1 需要对借款申请人是否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政策性贴息情况进行认定提供,复印件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留存 13 证实书 原件 3 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经办银行、担保中心留存 14 卖方房屋全部权证(含共有权证) 复印件 3 15 卖方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实 复印件 3 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共有权人须提供。(第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均复印) 16 卖方收款账户存折或卡 复印件 3 17 借款申请表 原件 3 18 授权委托书 原件 3 经纪机构提供 19 交接单 原件 1 20 抵押物评定初审意见书 原件 1 21 中心要求其它材料 附件5 二手房组合贷款(商贷部分)初审转银行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 份数 备注 1 身份证实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配偶)正当有效身份证实(在使用期内,新版身份证提供正反两面复印件),外地人需另提供暂住证、寄住证或居住证 复印件 2 面签时需查对原件 2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配偶)户口本或集体户口卡(首页、本人页、变更页) 复印件 2 面签时需查对原件 3 ☆学历证实 复印件 2 (和户口本不一致时提供) 4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婚姻情况证实(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复印件 2 5 偿还能力证实 ☆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单 复印件 2 依据实际情况由申请人选择性提供但必需满足偿债要求 ,借款人收入证实(加盖单位公章或人力资源部门公章)为必需提供 6 ☆《个人资信核实函》 原件 1 7 ☆借款人收入证实 原件 1 复印件 1 8 ☆借款人其它财产证实资料 复印件 2 9 ☆借款人为自雇人士,必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财务报表等(盖公章)对于工作单位在外地借款人,要对提供营业执照进行公证。 复印件 2 10 近十二个月银行还款明细表(已由担保中心提供担保并处于还款期内担保申请人) 复印件 2 11 房产证实 ☆正当有效购房协议、协议 原件 1 复印件 1 12 ☆购房首付款证实 原件 1 复印件 1 13 市建委要求抵押登记资料 □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 原件 4 抵押登记所需材料使用担保中心提供格式。 建委和建行要求公证时再提供公证书。 14 □授权委托书 原件 2 15 □抵押委托公证书 原件 2 16 ☆共有些人同意抵押书面意见 原件 2 17 ☆未出租证实或抵押物出租情况说明 原件 2 18 ☆房屋全部权证、共有房屋还需提供共有权证 原件 1 19 复印件 2 20 ☆以已购公房抵押,提交原公房购房协议,其中央产已购公房抵押,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定表 原件 1 21 卖方材料 ☆卖方(配偶)正当有效身份证实(在使用期内,新版身份证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复印件 2 面签时需查对原件 ☆卖方(配偶)户口本或集体户口卡(首页、本人页、变更页) 复印件 2 面签时需查对原件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申明 原件 1 复印件 1 卖方房屋全部权证(含共有权证) 复印件 2 面签时需查对原件 22 建行要求其它资料 原件 1 23 买卖双方建行储蓄卡或存折及验证单 原件 1 24 商贷《抵押物价值评定汇报》 原件 1 注:用户经理应该对只要求用户提供复印件资料进行验证。☆受理时提供 □面谈时提供 附件6 二手房组合贷款(公积金部分)复审转打印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 份数 备注 1 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实 复印件 3 对于已婚者,须夫妻双方共同提供;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共有权人须夫妻双方提供(第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均复印) 2 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 复印件 3 对于已婚者,须夫妻双方共同提供;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共有权人须夫妻双方提供 3 暂住证或有效居住证实 复印件 3 非北京市户口提供 4 有效婚姻关系证实 复印件 3 已婚者、离异者提供 5 离退休证实 复印件 2 离退休职员提供;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担保中心留存 6 收入证实 原件 2 7 首付款收据 复印件 3 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提供 8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申明 原件 1 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提供、 原件担保中心留存 复印件 3 9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 原件 1 经过确保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提供、 原件担保中心留存 复印件 3 10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 复印件 3 经过确保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提供 11 购房协议(正本)(含网签信息表) 复印件 3 12 贷款还清证实 复印件 1 需要对借款申请人是否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政策性贴息情况进行认定提供 13 证实书 原件 3 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经办银行、担保中心留存 14 卖方房屋全部权证(含共有权证) 复印件 3 15 卖方身-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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