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细则试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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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落实国务院相关深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国发23号)、国务院安委会相关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安委4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深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通知(安监总管三2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通知(安监总管三9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措施通知(安监总管三145号)要求,推进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深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
2、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适用于山西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有固定储存设施经营企业及需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化工企业(以下统称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第三条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设区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第四条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危化品企业首次只能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审;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应连续运行2年以上并不停完善提升后,方可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安
3、全标准化二级企业应连续运行2年以上并不停完善提升后,方可申请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评审。第五条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根据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程序进行。第六条 市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安全标准化教授库,为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提供教授支持。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第七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负责公告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其确定评审组织单位负责颁发证书和牌匾。省安监局为全省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负责确定和公告安全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评审单位,并负责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受理、审核、公告和证书、牌匾颁发;各市安监局为当地域
4、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负责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受理、审核、公告和证书颁发。第八条 评审组织单位负担以下工作:1.受理危化品企业提交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审查危化品企业提交申请材料; 2.选定评审单位,将危化品企业提交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3.对评审单位评审结论进行审核;4.公告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并颁发达标证书和牌匾;5.对评审单位评审工作质量进行检验考评。第九条 评审单位负担以下工作:1.对申请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实施评审。2.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汇报。3.每十二个月最少一次对质量确保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每十二个月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分别对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六个月本单位评审工作进
5、行总结,并向省安监局及开展评审工作所在地市安监局报送内部审核汇报和工作总结。第十条 安全标准化二级评审单位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安全标准化二、三级企业达标评审工作;安全标准化三级评审单位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工作。包含剧毒化学品生产或危险化工工艺危化品生产企业须由二级评审单位进行评审。第十一条 安全标准化二级评审单位应含有以下条件:1.含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2.有和其开展工作相适应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含有必需技术支撑条件,办公场所工作面积不少于400。3.有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确保体系。4.本单位负担评审工作专职人
6、员不少于25名。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人员不少于15名,其中:含有安全、机械、电气、化工工艺、土木工程、仪表自动化等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或对应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人员均不少于1名,含有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知识或化工生产实际经验人员不少于8名。5.设有安全标准化专职责任人。专职责任人应含有安全或化工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含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6. 建立有安全标准化教授库。第十二条 安全标准化三级评审单位应含有以下条件:1.含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2.有和其开展工作相适应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含有必需技术支撑条件,办公场
7、所工作面积不少于250。3.有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确保体系。4.本单位负担评审工作专职人员不少于16名。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含有安全、机械、电气、化工工艺、土木工程、仪表自动化等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或对应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人员均不少于1名,含有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知识或化工生产实际经验人员不少于5名。5.设有安全标准化专职责任人。专职责任人应含有安全或化工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含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6. 建立有安全标准化教授库。第十三条 安全标准化二级、三级评审单位资质证书使用期为3年。资质证书使用期满需要延期,评
8、审单位应该于期满前3个月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给予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不予办理延期手续。第十四条 负担评审工作评审人员应含有以下条件:1.含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或含有安全评价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2.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3年以上。3.经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考评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第十五条 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使用期为3年。使用期满申请换证,应该于期满前3个月向发证单位申请,经再培训并考评合格,换发新证。第十六条 自评员应含有以下条件:1.含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中专(含)以上学历,或含有注册安全工程
9、师资格。2.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技术或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3.经省安监局确定单位组织自评员培训,取得自评员培训合格证书。第十七条 安全标准化教授应含有以下条件:1.经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专门培训。2.从事化工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等专业或安全管理工作以上,或从事化工设计工作5年以上。第三章 自评和申请第十八条 危化品企业要成立以关键责任人为组长、各职能部门参与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企业关键责任人挂帅、分管领导牵头、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责任部门组织推进、岗位职员全员参与标准化工作机制。要针对企业岗位和专业实际,把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和
10、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补充要求及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补充标准)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解细化到企业各个岗位和各个专业,制订岗位标准和专业标准,做到责任明确到每个部门、方法落实到每个步骤、标准细化到每个岗位、培训教育延伸到每个职员,全方面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活动。第十九条 危化品企业可组织教授或自主选择评审单位为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提供咨询服务,对照评审标准和补充标准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实状况进行诊疗,确定适合本企业安全标准化具体要素,编制诊疗汇报(见附件1),提出诊疗问题、隐患和提议。危化品企业应对诊疗汇报指出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落实诊疗汇报
11、中相关提议。第二十条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运行一段时间后,关键责任人应组建自评工作组,对安全标准化工作和评审标准及补充标准等相关标准规范符合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汇报。自评工作组应最少有1名自评员。第二十一条 危化品企业自评结果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通知(安监总管三9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申请条件,方可提出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第二十二条 申请安全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评审危化品企业,应分别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安监局、市安监局申请。第二十三条 危化品企业申请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
12、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见附件2)。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诊疗汇报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汇报(见附件3)。第四章 受理和评审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危化品企业达标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给予受理并通知企业,同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从省安监局公告评审单位中选定评审单位,并向其转交危化品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由选定评审单位依法独立开展评审工作。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 评审单位应在接到安全监管部门评审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不含企业整改时间)内完成对危化品企业评审。评审工作完成
13、后,评审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对应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汇报。第二十六条 评审单位应依据危化品企业规模及化工工艺等要求,配足对应评审人员,应包含管理、技术、工艺等专业评审人员和相关安全技术教授,其中在评审生产企业时专职评审人员不应少于5名,评审经营企业时专职评审人员不应少于2名,组成评审工作组,并指定评审组组长。评审工作组组员应根据评审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评审。评审单位应该采取资料查对、人员问询、现场核查等方法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关键对企业自评汇报、现场提交资料进行核实;对生产装置、设施和作业场所等进行现场检验;依据企业特点确定关键岗位,对关键岗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情况、操作
14、技能、安全知识和应急知识等进行现场问询。其中:一线生产、管理等关键岗位现场考评率要达成100%,关键岗位人员要按一定百分比进行现场问询。评审单位应该如实统计评审工作并形成统计文件;评审内容应覆盖企业包含全部评审要素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评审统计应详实、证据充足。第二十七条 评审工作组在评审过程中,对发觉问题应提出整改提议,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后,评审单位应到现场复核,并形成评审汇报。参与评审评审组组员应在评审汇报上签字,并注明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评审汇报经评审单位责任人审批后存档。评审工作组应将评审汇报提交给企业,并报企业所在地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第二十八条 评审计分方法:1.安全标
15、准化评审应根据评审标准和补充标准相关要求进行。其中:每个A级要素满分为100分,各个A级要素评审得分乘以对应权重系数(见附件4),然后相加得到评审得分。评审满分为100分,计算方法以下:式中:总分值;权重系数;i各A级要素得分值;nA级要素数量(1n12)。2.当企业不包含相关B级要素时为缺项,按零分计。A级要素得分值折算方法以下:式中:A级要素实得分值;扣除缺项后要素满分值。3.每个B级要素分值扣完为止。第二十九条 评级标准:安全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均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评审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且同时含有以下条件: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标
16、准化一级企业具体条件;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得分90分,且符合评审标准和补充标准所要求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条件。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80分,且符合评审标准和补充标准所要求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条件。第三十条 评审单位应将评审工作资料立即存档,包含技术服务协议、评审通知、诊疗汇报、评审计划、评审统计、现场问询和勘查统计、否决项和扣分项清单、评审汇报、企业申请资料、影像资料等相关证实材料。第三十一条 首次评审未达成三级标准企业,经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评审申请。第五章 审核和发证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接到评审单位提交评审汇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形成审核意见。第三十
17、三条 安全监管部门对符合条件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给予公告,并颁发安全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二、三级证书和二级牌匾由省安监局统一要求样式和编号模式(见附件5、6)。安全标准化证书和牌匾使用期为3年,自安全监管部门审核经过之日算起。危化品企业应在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使用期届满前3个月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延期换证达标评审申请。第三十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最少每6个月公告一次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名单。在公告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名单前,公告单位应征求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意见。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评审单位应严格根据评审标准和补充标准开展评审工作,确保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评审单位应对出具评审汇
18、报真实性负责。第三十六条 市安监局应定时对辖区内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进行抽查,建立抽查档案,并将抽查情况汇报省安监局,每十二个月抽查百分比不低于20%,3年内对每个达标危化品企业最少抽查一次。省安监局每十二个月抽查百分比不低于5%。抽查内容应覆盖企业适用安全标准化全部要素,且覆盖企业半数以上管理部门和生产现场。第三十七条 取得安全标准化证书后,危化品企业应每十二个月最少进行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汇报。危化品企业应将自评汇报报对应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对发觉问题危化品企业,负有监管责任安全监管部门应监督其完成整改。未根据要求进行自评,由对应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自评。企业发生改、扩建或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19、等重大事项变更,在变更发生后,应对本企业安全标准化运行体系立即更新、调整,并开展自评。变更后自评汇报应立即报相关安全监管部门立案。第三十八条 危化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对应安全监管部门撤销其安全标准化企业达标等级并进行公告,收回其安全标准化证书和牌匾:1.申请材料不真实、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2.安全标准化抽查或核查不达标;3.发生死亡事故或其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4.安全许可证被注销、撤销、吊销或过期;5.拒绝接收安全生产监督检验。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证书被撤销后,应在1年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可提出三级达标评审申请。第三十九条 评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对应安全监管部门撤销其评审资质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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