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公司跨区跨省电能交易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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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018-xx 214018-xx 中国xx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 中国xx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 xx-12-31实施 xx-12-31发布 跨区跨省电能交易管理办法 I 目 次 1 总则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职责 2 5 管理内容与办法 2 5.1 交易组织与交易计划的编制 2 5.2 交易计划的执行 3 5.3 交易价格 5 5.4 计量和电量认定 5 5.5 电费结算与支付 6 5.6 购售电合同管理 7 6 附则 7 附件一 电量结算算法 8 附件二 低谷曲线外电量分割算法 8 跨区跨省电能交易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规范中国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跨区跨省电能交易的运作和管理,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电力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年度及年度以内短期临时交易的组织、计划编制与执行。 1.3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及超高压输电公司、调峰调频发电公司、广东电网公司、广西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贵州电网公司、海南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子公司”)及参与南方区域跨省区交易的发电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05】292号) 《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 《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试行)》(电监市场【2009】51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跨区跨省电能交易包括:经由公司直属电网进行的省级电网公司之间或省级电网公司与南方区域内发电企业之间进行的购售电交易,以及公司总部或直属电网与南方区域外(不含国境外)电网企业或发电企业进行的购售电交易(以下简称省间交易)。 3.2 跨区跨省电能交易管理是指跨区跨省购电或售电交易业务的全过程管理,包括交易对象的信息档案管理、交易计划管理、购售电合同管理、电量电费结算管理等。 3.3 中长期合约交易是合同期限在年度及以上的电能交易; 3.4 短期临时交易是在优先保证中长期合同履行的基础上,根据电力余缺调剂、安全供应及清洁能源消纳利用的需要,开展的月度短期(可跨月)或月内临时交易。 3.5 开口合同是指没有限定具体交易电力电量的交易合同; 3.6 计量电量是关口计量表计计量的电量。 3.7 结算电量是根据跨省区交易电量结算算法计算得到的各类交易结算电量。 3.8 调度运行偏差电量是指结算周期内关口计量电量与调度计划累计值之间的偏差电量。 3.9 交易计划偏差电量是指结算周期内调度计划累计值与交易计划电量的偏差电量。 3.10 年度交易计划:指公司市场部根据中长期协议编制的年度分月省间交易计划。 3.11 月度交易计划是指公司市场部根据年度合同分月计划、月度临时交易协议编制的月度省间交易计划。 3.12 调度日计划是指南网总调根据月度交易计划、月度内临时交易单以及各省区电力供应、送受电需求编制的每日省间送受电计划。 3.13 调度计划累计值是指调度日计划与调度台临时调整计划的叠加值。 4 职责 4.1 公司市场营销部是跨省区电能交易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组织年度和短期临时交易,编制交易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评监督,协调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负责跨省区交易相关的合同谈判,出具电量电费结算单。 4.2 公司财务部负责跨省区交易中电费结算,负责年度及以上电能交易价格和结算协调,参与跨省区电能交易合同谈判。 4.3 南网总调负责电网安全校核,落实跨省区电能交易计划,在授权范围内根据合同约定原则,负责开口合同临时交易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参与跨省区电能交易合同谈判和交易协调,负责调度计划中不同交易类型电量的分割和统计,负责交易计划执行偏差的原因的分析和认定,参与交易结算的协调工作。 4.4 各分、省电网公司是跨省区电能交易主体,负责交易对象的信息档案管理,在公司统一组织下开展交易协商,并严格执行交易合同和交易计划。 4.5 超高压输电公司负责交易对象的信息档案管理,直属电网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确保输电通道畅通,可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组织跨省电能交易合同的谈判和签订以及电量电费结算。 5 管理内容与办法 5.1 交易组织与交易计划的编制 5.1.1 年度交易 5.1.1.1 公司市场营销部根据政府间框架协议、企业间中长期送受电协议,跨省区送电电站分电协议,结合各省(区)电力供需形势、通道建设等情况在每年11月份编制次年度跨省区电能交易计划初步方案。 5.1.1.2 公司市场营销部在每年12月31日前组织有关各方协商确定次年度交易计划及其月度分解计划。年度计划包括以下内容:分月最大电力、电量,分月送电典型曲线;年度交易计划报公司审定后纳入年度市场交易与营销计划下达。 5.1.1.3 年度交易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有关交易方据此签订年度交易合同。 5.1.2 短期临时交易 5.1.2.1 在优先确保年度计划履行的基础上,各省公司向公司市场营销部提出短期临时交易申请。短期临时交易可以采取双边协商或者集中撮合的方式进行。 5.1.2.2 双边协商交易的组织流程 (1) 各省公司向公司市场营销部申报交易意向,公司市场营销部据此组织双边交易。各省公司之间也可按自愿原则达成双边交易,由公司市场营销部确认、并经南网总调安全校核后生效。 (2) 交易各方通过协商确定双边交易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双边交易电力电量、典型曲线、购售电价格、输电价格、关口计量点、结算方式、变更及违约责任等。 (3) 对于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电力、电量的交易类型,交易各方可签订开口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则组织实施。 5.1.2.3 月度双边交易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作调整。若交易双方协商一致,须将调整计划报公司市场营销部,经公司市场营销部确认、并经南网总调安全校核后,对交易进行调整。 5.1.2.4 集中撮合交易按照电力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交易规则,通过南方电力交易平台组织。 5.2 交易计划的执行 5.2.1 跨省区电能交易的执行优先次序如下:年度以上中长期合约优先于年度合约,年度合约优先于短期临时交易;同类型交易中,根据交易组织时间的先后次序执行。 5.2.2 年度交易计划的执行 5.2.2.1 每月23日前,公司市场营销部根据年度交易计划,编制次月交易计划初步方案,并发至南网总调及各省公司。 5.2.2.2 每月25日前,公司市场营销部会同南网总调组织各省公司营销、调度等部门对次月交易计划进行会商。 5.2.2.3 每月月底前,公司市场营销部根据计划会商情况,编制年度交易计划在次月的分解计划,形成月度交易计划发至南网总调及相关单位执行。 5.2.3 短期临时交易计划的执行 5.2.3.1 月度和跨月短期临时交易纳入月度交易计划下达执行,并在月度交易计划中注明各种交易的组成、安排原则和电力电量等信息。月度内达成的短期临时交易由公司市场营销部、南网总调及交易各方签字确认后执行。对于月度内开口合同交易,由各省中调代表各省公司提出交易申请,具体由南网总调组织实施,并在日计划中做好记录。 5.2.4 调度计划的编制与控制 5.2.4.1 南网总调根据公司市场部下达的月度交易计划以及月内临时交易单编制省间日送受电计划。 5.2.4.2 调度日计划与月度交易计划的偏差应在月度内滚动平衡,并确保调度计划累计值与月度交易计划(含月度内临时交易计划)的偏差控制在±3%以内,如偏差超过±3%,南网总调需在次月组织分析,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偏差原因说明书,作为月度结算依据。天生桥、龙滩等直调水电厂调度计划累计值与月度交易计划的偏差应控制在±5%以内,超过偏差由南网总调说明原因。 5.2.4.3 如月度内有临时交易开口合同,以调度计划实际安排确定临时交易电量。 5.2.4.4 调度日送受电计划中应明确划分不同交易成分的交易电量;无特殊说明情况下,调度台临时调整电量纳入全月计划电量滚动平衡,超过偏差进行考核;若调度台临时调整所属交易类型有明确记录,则按相应交易类型电量统计。。 5.2.4.5 调度日计划编制完成后同时抄送公司市场营销部以及相关交易主体。 5.2.5 计划的变更和调整 5.2.5.1 允许变更调整的情形: (1) 因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使送、受电方电网或输电方输电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受到重大影响,或使送、受电方电网电力电量供需平衡受到严重影响,受影响方提出变更调整请求,并经与其他交易方协商一致的。 (2) 因送受端电网电力电量供需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或省间输变电设备出现异常,购、售、输电一方提出需调整变更合同期内某一时期的电力、电量,同时承诺在合同剩余存续期内同时段滚动调整以保持合同期内总交易电量不变,或通过合同转让置换等方式确保合同通过其他方式得到履行,并经与其他各方协商一致的。 (3) 经购、售电双方省政府协商一致同意对年度交易计划进行调整的。 (4) 各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情形。 5.2.5.2 月度交易计划中年度合约电量与年度分月计划的偏差,经各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在年度内滚动平衡调整。 5.2.5.3 月度交易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符合5.2.5.1条所列条件、确需调整的,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公司市场营销部提出临时交易申请,经公司组织各方协商一致后下达临时交易单后执行,临时交易单应包括以下内容:计划调整起止时间、电力电量、偏差电量的处理方式等。经各方确认,调整电量可以在合同期内滚动平衡,如无法实现滚动平衡,根据合同约定处理。 5.2.5.4 在电网事故紧急情况下,南网总调可以对省间送受电计划进行调整,并做好记录。 5.2.5.5 如交易各方未提出计划调整申请,或未经公司市场营销部组织确认,月度各类交易调度计划累计值与月度交易计划(含月度内临时交易单)的偏差大于±3%,根据南网总调出具的偏差原因说明书进行违约考核,如果偏差小于±3%,纳入合同期内滚动平衡。 5.2.5.6 如月度中有开口合同交易,根据调度实际安排先扣除该类型交易电量后再统计月度交易计划偏差电量。 5.2.6 各级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对交易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计划执行出现较大偏差应及时与调度机构进行沟通确认,并将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公司市场营销部。 5.3 交易价格 5.3.1 政府指令性交易执行国家规定价格,国家核定的跨省输电价格执行国家文件。 5.3.2 市场主体自主协商交易,由交易各方根据国家或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5.4 计量和电量认定 5.4.1 跨省交易关口计量点原则上设置在产权分界点,不能在产权分界点设置的,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5.4.2 跨省交易关口计量装置的配置应按照国家规程的要求和公司有关规定,并满足电力交易功能和管理的实际需要。 5.4.3 跨省交易关口计量点、计量装置和计量方式等的变更,须参照公司计量管理办法执行或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5.4.4 跨省交易关口计量点电量的数据采集时间和方式,以购售电合同约定为准。 5.4.5 跨区交易计量点的设置、计量方式,原则上以购售电合同条款规定为准,并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电量认定。 5.4.6 各类交易根据月调度计划累计值进行结算。交易电量电费结算算法见附件一,低谷曲线外电量分割算法见附件二。 5.4.6.1 调度运行偏差电量按以下原则结算:调度运行偏差小于±3%时,偏差电量按照年度计划内各交易电量加权价格结算;调度运行偏差大于±3%时,根据调度CPS考核结果对偏差电量进行奖罚,具体奖罚细则另行制定。。 5.5 电费结算与支付 5.5.1 跨省区交易电量按月结算,年终清算。 5.5.2 公司总部直接签订合同的跨区跨省电能交易,由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电量电费核算,财务部负责电费支付;公司所属电网之间的跨省电能交易,由超高压公司负责电量电费核算,公司市场营销部审核并出具电量电费结算单,各方据此进行支付电费。 5.5.3 月度结算工作流程 5.5.3.1 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超高压公司与各交易方完成上月关口计量电量的抄录和确认。 5.5.3.2 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南网总调完成对上月调度计划的统计,发至各省中调,各省中调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调度计划核对应包括以下内容:不同交易成分的调度计划累计值、交易计划执行偏差原因说明。 5.5.3.3 每月初4个工作日内,南网总调将核对一致的调度计划累计值以及相关资料提供公司市场营销部,并同时抄送超高压公司。如对调度计划存在争议的,由南网总调出具书面说明。 5.5.3.4 超高压公司在收到南网总调提供的调度计划累计值1个工作日内编制《电量电费结算单》,报网公司市场营销部审核。 5.5.3.5 公司市场营销部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将《电量电费结算单》发至各交易方,各交易方据此支付电费。 5.5.4 年度清算流程 5.5.4.1 每年一月份,公司市场营销部组织各交易方对上一年度交易电量电费进行核对,对结算争议电量和违约电量处理方式进行协商。 5.5.4.2 每年一季度,公司市场营销部组织召开年度清算会议,对上年度电量电费进行清算。 5.5.5 交易中购入的电量、电费与售出的电量、电费应分别结算,电量不得进行互抵。 5.5.6 电费支付时间根据购售电合同约定执行。 5.6 购售电合同管理 5.6.1 年度购售电合同 5.6.1.1 公司所属电网之间的跨省电能交易,由公司市场营销部组织交易各方开展年度合同协商和签订工作。 5.6.1.2 原则上,交易各方应在年度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完成年度合同的签订工作,并将年度合同报公司市场营销部备案。 5.6.2 短期临时交易 5.6.2.1 双边协商交易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签订临时电能交易单,明确交易价格或交易电力电量。电能交易单具有合同等同效力。 5.7 信息档案管理 5.7.1 信息档案管理主要包括交易对象信息资料管理、购售电合同管理及跨省区交易分析管理等。交易对象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各交易对象概况、联系方式、关口计量点等信息。 5.7.2 各分子公司应按年开展信息档案更新整理工作。按月开展跨省区交易分析。 6 附则 6.1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市场营销部。 6.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公司《xx公司跨省区电能交易管理办法》xx交易【2008】21号作废。 附件一 电量结算算法 附件二 低谷曲线外电量分割算法 7-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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