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业务必备工作手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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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房屋登记业务工作手册(试行) 目 录 第一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国物权法》 2、《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房屋登记措施》(建设部第168号令) 4、《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措施》(建住房[]84号) 第二部分 房屋全部权登记业务 第一章 业务步骤、各岗位工作职责和对外承诺时限 第二章 房屋全部权登记业务所需要件 第一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所需要件 1、房屋全部权初始登记 2、房屋全部权转移登记 3、房屋变更登记 4、更正登记 5、房屋注销登记 6、商品房预告登记 7、在房屋上设定地役权登记 8、异议登记、注销异议登记 9、房屋查封 10、遗失补证和换发房屋权属证书 11、领取房屋全部权证所需要件 第二节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所需要件 1、房屋全部权初始登记 2、房屋全部权转移登记 3、其它登记业务 第三章 相关事项要求及说明 第一节 申请登记通常性要求 第二节 具体业务相关要求及说明 第三节 商品房协议信息立案要求 第四节 房产档案立卷归档标准 第三部分 房屋她项权登记业务 第一章 通常要求 第二章 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所需要件 第三章 地役权登记所需要件 第四章 抵押权预告登记所需要件 第五章 其它要求 第六章 房屋她项权利登记工作基础要求 第四部分 申请书、登记簿、房屋权属证书(证实)式样及填写说明 第一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略) 1、《中国物权法》 2、《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房屋登记措施》(建设部第168号令) 4、《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措施》(建住房[]84号) 第二部分 房屋全部权登记业务 第一章 业务步骤、各岗位职责和对外承诺时限 一、房屋全部权登记程序步骤图 1、通常步骤 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注:①初始登记、注销登记在受理步骤,工作人员应实地查看。 ②12月1日前(登记簿系统正式开启日)已经进行登记但还未建立登记簿房屋,在办理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等业务时,应该同时建立房屋登记簿;在办理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限制、遗失补证、换证等业务时,应先行补建该房屋登记簿,以后再办理对应登记。 2、依法只进行登记不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步骤 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归档 3、12月1日前已登记房屋登记簿补建步骤 受理人员从郑州市房地产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简称信息系统)提取系统信息,预建立房屋登记簿——审核人员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建立登记簿 本手册如无特殊要求,所称登记簿应为电子登记簿。 4、查封限制由受理人员直接在登记簿上给予记载。 二、各岗位工作人员职责 (一)房屋全部权初始登记受理人员职责 1、指导申请人申请; 2、校验申请人提交登记要件齐全、符正当定形式。留存复印件,应该在复印件上加盖“和原件相符”印章; 3、申请人和申请文件记载主体一致;申请初始登记房屋和土地使用证实、计划许可证实和房屋完工证实、测绘汇报相符; 4、核查该房屋有没有登记信息;确定是否符合初始登记条件;房屋占用土地已抵押应要求其先行解除抵押; 5、依据需要问询相关事项,并经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确定; 6、实地查看; 7、录入登记信息、打印受理单; 8、签署受理意见,预建立房屋登记簿; 9、建立初始登记档案; 10、对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应一次性通知不予受理原因。 (二)房屋全部权初始登记审核人员职责 1、查看所需证件是否齐全、符正当定形式; 2、核查该房屋有没有登记信息,确定是否符合初始登记条件; 3、审核登录信息和申请人申请事项是否一致; 4、对符合登记条件,签署审核意见同时经过信息系统将申请登记房屋记载于登记簿;对不符合登记条件,填写退件回执单,退回上一步骤; 5、将审核后房产档案和系统信息,按要求程序传输给下一步骤。 (三)房屋转移登记受理人员职责 1、指导申请人申请; 2、核查转让人是登记簿记载权利人、受让人是相关证实文件载明受让人; 3、核查申请转移登记房屋和登记簿记载一致; 4、确定符合转移登记条件; 5、校验申请人提交登记要件齐全、符正当定形式。留存复印件,应该在复印件上加盖“和原件相符”印章; 6、依据需要问询相关事项,并经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确定; 7、录入登记信息、打印受理通知单; 8、签署受理意见,预建立房屋登记簿; 9、建立转移登记档案; 10、对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应一次性通知不予受理原因。 (四)房屋转移登记审核人员职责 1、查看所需要件是否齐全、符正当定形式; 2、审核申请转移登记房屋和登记簿记载一致,符合转移登记条件; 3、审核登录信息和申请人申请事项是否一致; 4、对符合登记条件,签署审核意见同时经过信息系统将申请登记房屋记载于登记簿;对不符合登记条件,填写退件回执单,退回上一步骤; 5、将审核后房产档案和系统信息,按要求程序传输给下一步骤。 (五)预告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等其它登记受理人员和审核人员职责参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实施 (六)缮证人员职责 (一)缮证前应该对所接收房产档案进行清点,做好接收统计。 (二)统一使用微机进行缮证,查对登记编号,避免调出信息和房屋登记簿不符。 (三)配图、用印。 (四)校核所缮写证书或证实内容是否完整、清楚、无误。所缮写证书或证实存根由校对人员签章。 (五)整理已缮写证书或证实,查对证书或证实和房屋登记簿一致,打印汇总表一式两份,将汇总表和缮写证书或证实转发证人员;将汇总表、房产档案资料转交档案人员,签字并注明日期。 (七)收费发证人员职责 分别计收交易手续费、房屋登记费等,并开具发票,按要求将房屋全部权证发放至全部权人或代理人。注销登记、属于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而进行更正登记等根据要求不收取费用,直接发证。已设定抵押权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按揭)房屋将房屋全部权证转抵押管理办公室。 (八)归档人员职责 对接收档案进行查对,查看接收资料和信息系统显示所收要件种类是否一致。一致进行分类、归档,不一致立即返回上一步骤。 三、对外承诺办结时限 (一)个人二手房转移登记5个工作日(受理1个工作日,审核2个工作日,缮证2个工作日); (二)房屋初始、转移、变更登记20个工作日(受理8个工作日,审核7个工作日,缮证5个工作日);集体土地上房屋初始、转移、变更登记40个工作日(受理20个工作日,审核15个工作日,缮证5个工作日); (三)房屋注销登记5个工作日(受理2个工作日,审核2个工作日,缮证1个工作日); (四)遗失补证、换证4个工作日(受理2个工作日,缮证2个工作日); (五)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六)查(解)封记载即时办理; (七)预告登记10个工作日(受理3个工作日,审核4个工作日,缮证3个工作日); (八)更正登记、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受理3个工作日,审核4个工作日,缮证3个工作日)。 注:①房屋登记信息更正,不影响权利归属权利内容,不需要通知权利人,要立即办理。 ②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第二章 房屋全部权登记业务所需要件 第一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所需要件 一、房屋全部权初始登记 1、单位新建非商品房屋初始登记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或正当土地使用证实; (4)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及附图; (5)房屋已完工证实; (6)房屋测绘汇报及2份附图; (7)其它必需材料。 2、私人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及附图; (4)房屋已完工证实; (5)房屋测绘汇报及2份附图; (6)其它必需材料。 注:个人建房三层以下(含三层)可不收取第四项要件。 3、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4)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及附图; (5)房屋已完工证实; (6)房屋测绘汇报及2份附图; (7)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 (8)其它必需材料。 注:该类业务包含开发企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二、房屋全部权转移登记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商品房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受让方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全部权证或商品房初始登记证实(商品房产权登记立案证); (4)商品房买卖协议(联机立案协议需提交立案信息表;非联机立案协议,应经过立案); (5)完税凭证(办证联原件); (6)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 (7)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8)其它必需材料。 注:①受让方为单位,第(2)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②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提交购房审批表; ③港澳台及境外人士、机构购房还应提交安全部门批文; ④法院判决(裁定、调解)转移房产,需提交帮助实施通知书及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 ⑤买受人单方申请登记,申请表应由开发企业在转让方盖章。 (二)单位房屋 1、单位房屋转让登记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转让方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经办人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受让方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4)房屋全部权证; (5)房地产买卖契约(协议); (6)完税凭证; (7)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整幢房屋为一个产权人暂不要); (8)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9)其它必需材料。 注:①行政机关房地产转让还应提交有同意权政府部门(通常为财政部门)同意文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房产转让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文件;有限责任企业、股份房产转让还应提交董事会(不设董事会小企业为股东会)经过决议;集体企业房产转让还应提交职代会经过决议; ②受让方为单位,第(3)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③港澳台及境外人士、机构购房还应提交安全部门批文; ④法院判决(裁定、调解)转移房产,需提交帮助实施通知书及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可不提交第(6)项要件; ⑤划拨土地上房产转让,转让方还需提交有同意权人民政府同意文件。 2、拆迁安置房屋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房屋拆迁许可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注销证实; (4)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和安置通知单; (5)被安置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6)安置房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7)安置房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及附图; (8)安置房完工证实; (9)完税凭证; (10)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 (11)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12)其它必需材料。 注:①自6月1日起,首次办理拆迁安置(交换)需提交安置房房屋全部权证或产权登记证实,(6)、(7)、(8)不再提交; ②被拆迁房屋未进行房屋登记或属在1988年以前办理产权登记,第(3)项可提供建筑许可证、原房屋全部权证或有效产权证实; ③被安置人为单位,第(5)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屋登记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会议做出对本村、组进行改造决议; (3)市人民政府批文; (4)安置房屋房屋全部权证或产权登记证实; (5)拆迁安置协议; (6)被安置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7)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8)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 (9)其它必需材料。 注:①被安置人为乡村企业,第(6)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②被拆迁房屋已办理过房屋全部权证,还应提交房屋注销证实。 4、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房屋转移登记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全部权证; (4)审批机关同意文件; (5)受让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6)企业改制时资产评定汇报(房产部分); (7)完税凭证; (8)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9)其它必需材料。 注: 该类房屋登记属单方申请。 5、企业破产吞并房屋转移登记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全部权证; (4)审批机关同意文件; (5)转让方和受让方身份证件; (6)法院下达破产裁定书、终止书; (7)吞并收购协议; (8)完税凭证; (9)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10)其它必需材料。 注:转让方第5项应提供法院成立企业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组)法律文书,受让方第5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6、以房产作价入股进行房屋转移登记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转让方和受让方身份证件; (3)房屋全部权证; (4)企业章程(工商局加盖查询章复印件); (5)入股协议; (6)完税凭证; (7)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8)其它必需材料。 注:①入股人为转让方,接收入股企业为受让方。 ②以单位房屋作价入股,入股人还应提交下列文件之一:行政机关提交有同意权政府部门(通常为财政部门)同意文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文件;有限责任企业、股份提交董事会(不设董事会小企业为股东会)经过决议;集体企业提交职代会经过决议。 (三)私有房屋 1、私有房屋转移登记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转让方和受让方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全部权证; (4)证实房屋全部权发生转移材料(依据具体情况提交买卖契约、交换协议、私房赠和公证书、遗赠公证书当中一个); (5)完税凭证; (6)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 (7)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8)其它必需材料。 注:①受让方为单位,第2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②港澳台及境外人士、机构购房还应提交安全部门批文。 ③房改房、经济适用房转让需夫妻双方到场共同申请; ④法院判决(裁定、调解)转移房屋,需提交帮助实施通知书及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 ⑤遗赠方法转让房屋,还应提交赠和人死亡证实,由受赠人单方申请。 2、继承房屋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全部权证; (4)继承公证书; (5)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 (6)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7)其它必需材料。 注:法院判决(裁定、调解)转移房屋,需提交帮助实施通知书及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不再提交第(4)项要件。 3、离婚分割共有房屋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离婚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全部权证; (4)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5)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6)其它必需材料。 注:①离婚分割共有房屋可单方申请,申请人无法提交房屋全部权证,可提交房产档案馆出具该房屋权属证书存根复印件或登记簿复印件; ②离婚协议书应加盖民政部门相关印章; ③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第(2)项可不提供离婚证,申请人应出示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单位优惠出售公有住房登记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房屋全部权证; (3)郑州市(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同意文件; (4)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 (5)购房人员记录表; (6)购置方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7)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8)其它必需材料。 注:①省直房改房还需提供《河南省省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评定)审批表》; ②房改房收回再出售应提交已登记房屋全部权证和省市房改部门同意证实。 (五)拍卖房屋转移登记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转让方和受让方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全部权证; (4)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5)拍卖委托书; (6)拍卖成交确定书; (7)完税凭证; (8)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整幢房屋为一个产权人暂不要) (9)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10)其它必需材料。 注:①转让方或受让方为单位,第2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②港澳台及境外人士、机构购房还应提交安全部门批文。 三、房屋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权利人变更后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姓名或名称变更证实文件; (4)房屋全部权证; (5)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6)其它必需材料。 注:①个人姓名变更,第(2)项需提交变更后个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第(3)项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变更证实原件。 ②属单位名称变更,第(2)项需提交新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第(3)项需提交上级主管机关同意文件;另需提交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2、房屋座落名称变更,需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 (3)房屋全部权证; (4)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房屋座落变更证实; (5)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6)其它必需材料。 注:①申请人为单位,第(2)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②受理房屋座落变更登记,应查明新座落是否为她人所用。 3、共有房屋按原约定分割,需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全部权证; (4)共有房屋分割协议书; (5)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6)其它必需材料。 注:该类业务应由共有些人共同申请; 4、同一全部权人分割、合并房屋,需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全部权证; (4)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5)其它必需材料。 注:申请人为单位,第(2)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5、房屋面积发生改变,需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全部权证; (4)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5)其它必需材料。 注:①属扩建房屋,还需提交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及附图、工程完工证实; ②申请人为单位,第(2)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四、更正登记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全部权证; (4)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5)证实房屋登记错误资料; (6)其它必需材料。 注:申请人为单位,第(2)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五、房屋注销登记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3)房屋全部权证; (4)拆迁许可证实(出示原件,收复印件)或房屋灭失证实; (5)其它必需材料。 注:申请人为单位,第(2)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六、商品房预告登记提交要件: 1、申请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3)已登记立案商品房买卖协议; (4)当事人相关预告登记书面约定; (5)其它必需材料。 注:①有预告登记约定,开发企业未根据约定和预购人申请办理预告登记,预购人能够单方申请预告登记;但开发企业和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协议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预购人应该提交对应证实材料。 ②开发企业出售已进行初始登记房屋,还应该提供初始登记证实。 ③申请人为单位,第(2)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2、注销和变更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3)预告登记证实; (4)当事人同意解除(或变更)商品房买卖协议而且注销(或变更)预告登记书面约定; (5)其它必需材料。 注:①经法院判决(调解)、仲裁机构裁决、公证等方法解除或变更协议,能够单方申请,应提交生效明确解除商品房买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公证书等法律文书,不再提交第(4)项材料。 ②预购(现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同时设定有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先行注销抵押权预告登记,再办理注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并应提供抵押权已注销相关证实材料。需变更预告登记内容,应该在办理完手续后交由市抵押办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手续,在市抵押办办理完手续后再将变更后预告登记证实发放给购房人。 七、异议登记、注销异议登记提交要件 1、申请异议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3)生效法律文书或相关异议证实材料; (4)其它必需材料。 注:申请人为单位,第(2)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2、注销异议登记 (1)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凭申请人身份证件和书面申请办理。 (2)权利人申请注销异议登记,应提交法院、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驳回等对应证实材料和本人身份证件。 八、房屋查封(预查封、解封)提交要件: (1)公、检、法等部门帮助实施通知书及查封(预查封、解封)裁定; (2)实施人工作证和实施公务证; 注:预查封还应提交被实施人实际取得该房屋权利证实。 九、遗失补证和换发房屋权属证书 1、遗失补证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发表遗失申明整张报纸; (4)房产档案馆出具房屋全部权证存根或登记簿(复印件); (5)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6)已抵押需提交抵押权人和抵押登记机构同意证实; (7)其它必需材料。 注:申请人为单位,第(2)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属于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第(2)项需提交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夫妻双方到场共同申请。 2、换发房屋权属证书 (1)登记申请书; (2)房屋全部权证;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4)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5)已抵押需提交抵押权人和抵押登记机构同意证实; (6)其它必需材料。 注:申请人为单位,第(3)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十、领取房屋全部权证提交要件 1、房屋全部权人有效身份证(出示原件),有共有些人时需要提交全部共有些人有效身份证原件,申请人系未成年人,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收复印件); 2、交纳各项费用凭证; 3、受理申请通知单; 4、个人委托她人领取房屋全部权证时,应提交委托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收复印件)和委托书; 5、单位领证时,需要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收复印件)。 第二节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所需要件 一、房屋全部权初始登记 (一)村民自建住宅房屋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宅基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4、房屋符合城镇计划证实(城市建成区域内提交建设计划许可证实及附图;城市建成区以外提交村民小组出具村民建房证实,并经村民委员会认可); 5、村委会出具系农村集体组织组员证实; 6、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7、其它必需材料。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乡(镇)、企业等)所建房屋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实(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集体全部建设用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4、房屋符合城镇计划证实(城市建成区域内提交建设计划许可证及附图;城市建成区以外,根据市、乡(镇)计划管理权限提交乡(镇)或市计划管理部门批建证实); 5、村民代表会议同意证实; 6、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7、其它必需材料。 (三)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建房屋层数为三层(含三层)以上或单体房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应提交含有对应资质房屋判定机构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房屋安全判定汇报或工程质量检测汇报。 (四)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全部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受理后,要根据《房屋登记措施》要求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5以后无异议给予办理。 (五)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内村庄房屋,暂不予登记。待城中村改造完成后,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相关要求办理。 (六)《房屋登记措施》公布实施后,城市建成区以外村民自建住宅房屋,需提交计划管理部门批建证实。 二、房屋全部权转移登记 (一)村民房屋全部权转移登记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买卖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全部权证; 4、宅基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5、买卖契约; 6、完税凭证; 7、村民委员会同意转移及受让人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证实; 8、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9、其它必需材料。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全部权转移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买卖双方有效身份证实(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全部权证书; 4、集体全部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5、买卖契约; 6、同意房屋转移证实(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办企业房屋由村民会议同意或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乡(镇)企业房屋由乡(镇)政府同意;乡(镇)房屋由区政府同意); 7、完税凭证; 8、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9、其它必需材料。 三、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参考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相关要求办理。 四、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给予登记,在房屋登记薄和房屋全部权证上加注“集体土地”字样。 第三章 相关事项要求及说明 第一节 申请登记通常性要求 一、房屋权利人法定名称 1、房屋权利人应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 2、权利人登记名称应该使使用方法定名称或依法登记名称,不得使用简称或常见名称,并和提交身份证实相一致。 3、申请房屋登记,应该使用汉字名称或姓名。权利人为境外机构和自然人,应将其名称或姓名翻译为汉字,并提交公证部门或翻译机构译本。 二、身份证实、资质证实 1、权利人为自然人可提交下列其中之一: ①身份证(包含使用期内临时身份证); ②户口本和带照片户籍证实(同时使用); ③军官证、士兵证、军人退(离)休证; ④外籍人士护照; ⑤港澳台居民港澳台身份证和来往内地通行证; ⑥未成年人户籍证实和监护人身份证。 2、权利人为法人可提交下列之一: ①营业执照; ②机关、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社团组织法人登记证。 三、申请登记和代理 1、申请房屋登记,应该由当事人本人申请登记;也能够委托她人申请登记,但要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委托书经过公证,可不提交委托人身份证件。 2、共有房屋登记由共有些人共同申请。在登记簿上记载共有信息,为每个共有些人发放一本房屋全部权证,在房屋全部权证共有情况栏内注记“共有”字样,并将其它共有权人一并记入附记栏内,不再发放共有权证。 四、路名(街名)门牌 1、申请人申请登记房屋坐落,应和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所编路名(街名)、院号、楼号、房号相一致。 2、如需变更房屋坐落,须持有公安机关出具证实。 3、商品房、单位房申请初始登记,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房屋坐落证实。房屋座落应规范为×××区╳╳路(街)╳╳院╳╳幢╳╳号房。 第二节 具体业务相关要求及说明 一、房屋全部权初始登记 1、城市计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私人建房,以前建成,凭区建设部门建筑许可证和附图办理初始登记;以后建成,凭市计划局或市计划局设置区分局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办理初始登记。 2、要根据建设工程计划许可内容进行房屋初始登记。对违反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要求,经计划部门变更、确定后再给予登记。 3、房屋完工证实:单位建设单体建筑不超出300平方米,由建设方和施工方共同出具完工证实。单位或开发商建设楼房办理初始登记时,应提交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房屋完工验收立案表,或由建设方、监理方、设计方、施工方、勘探方共同签署完工验收证实。 4、施工许可证:单位建设单体建筑超出300平方米申请初始登记应提交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房屋在办理预售步骤提交施工许可证,未办理预售手续房屋,初始登记时应提供施工许可证。 5、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开发企业在对同期完工商品房屋申请初始登记时应一并申请登记,单独填写申请书,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给予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房屋全部权人登记为“××小区全体业主”。 二、房屋全部权转移登记 (一)商品房 1、预售商品房应取得预售许可证。商品房转让应取得房屋全部权证或商品房初始登记证实(商品房产权登记立案证)。商品房购销协议签署后,应进行协议立案。 2、开发企业转让经初始登记并取得房屋全部权证商品房,开发企业持房屋全部权证,经补办商品房现房销售立案手续、补建或修改楼盘表、协议立案后,按商品房转让程序办理。 3、6月1日以前开发商签定协议,经查该房屋在现信息系统中未协议立案、限制和登记发证情况下,可不再补办协议立案手续,双方申请经审查可直接为购房人办理房屋登记。 (二)私有房屋 1、受让方为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转让未成年人房屋,除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私自处分该房产。若处分该房产,法定监护人(通常指未成年人父母)应出具系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书面确保书和相关证实材料。 2、转让共有房屋,由全部权人和已登记共有权人共同申请。 3、全部权人将属于自己部分全部权转让给她人,形成共有按买卖、赠和等方法办理。 4、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房屋全部权登记为夫妻中一方,现申请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些人,凭结婚证实及双方书面约定按变更登记程序换发房屋全部权证。 5、因生效法律文书和继承或受遗赠实际取得房屋全部权,权利人再行转让该房屋全部权或设定她项权利时,应该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对应登记。 6、夫妻共有房屋,经离婚财产分割房屋全部权仍归原全部权登记人,凭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书可直接办理二手房上市交易,不然应经变更登记后方能上市交易。 7、全部权人转让房产,因文化程度和身体所限不能签字申请,可到公证部门作委托公证或由全部权人选一名代书人和一名见证人,由代书人代签字申请,全部权人按手印,见证人在申请表备注栏中签字按手印,并把代书人、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存档。 8、历史上曾有部分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件未收取申请人身份证件,现申请转移登记,只要全部权人姓名或名称、房屋权属情况和微机系统、档案记载一致,可予受理。 9、申请人持原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核发房屋交易过户证或交易契证申请房屋登记,可重新登录直接办理。申请处分该房屋,应登记到该申请人名下后再办理转移登记。 (三)单位房 1、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地产转让须经有同意权人民政府同意。 2、行政机关房地产转让应经有同意权政府部门(通常为财政部门)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房产转让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其它性质有限责任企业、股份房产转让应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小企业为股东会)讨论经过;集体企业房产转让应经职代会讨论经过。企业性质应以营业执照上显示性质为准,性质或股份持有情况不明确,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企业登记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产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四)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1、军队、企机关、政府机关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向职员优惠出售;特困企业利用自有划拨土地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统属房改房范围。房屋建成后应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持单位房屋全部权证报省、市房改部门审批。售房单位凭房改批文和相关资料为购房人办理房屋转让过户手续,房屋全部权证上注记“房改摘要”。 8月之前经同意单位集资建房,房屋全部权证上标注有“经济适用住房”,经市房改办审核,可换发为标注“房改售房摘要”房屋全部权证。 2、公有住房已按房改政策同意出售给职员,在没有给职员办理房屋全部权证之前房屋被拆迁,现职员已入住安置房,凭原省、市房改部门审批手续,现省、市房改部门审核确定表、拆迁手续、正当建房资料、安置通知单,超面积结算凭证,完税凭证等,将安置房直接办理成个人私有房屋全部权证。 3、开发商利用划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同意。房屋完工后应先办理经济适用房初始登记,以后持购房协议、准购证实等为购房人办理房屋转让手续。在房屋全部权证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房小区内建设商品房屋,凭政府批文可为购房人办理商品房全部权证。 4、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人除提交有效非夫妻共有产证实外,通常视同为夫妻共有产。已登记发证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经上市交易、拆迁安置后登记为私有房屋。夫妻共有房改房,一方逝世,全部权登记人能提交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公证证实,可直接上市交易;全部权登记人逝世,配偶应办理继承登记后,方能再上市交易。 5、房改房单位收回再售,凭市房改办收回再售批文和已登记给她人房屋全部权证办理。假如收回不售应变更登记为原售房单位。房改后剩下单位房产,按单位房屋变更登记要求办理。 (五)拆迁安置房产权兑换 1、新建拆迁安置房,房屋完工后应办理初始登记,以后再办理房屋产权交换手续。 2、城中村自行筹集资金进行改造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城中村改造新建村民安置房,先办理初始登记后,以后再办理房屋产权兑换手续。 3、原房屋已拆除灭失、全部权人又去逝,除按正常要求提交要件外,另需依据实际情况提交原房屋析产、继承或遗赠公证书,可将安置房直接登记到经公证新全部权人名下。 4、1988年以前发放房屋全部权证、因系统中没有记载,房产档案难以查询,房屋已拆除灭失,原房屋全部权证可作为权属证实使用,不再办理房屋全部权注销登记。 5、1997年以前已领取房屋交易过户证或交易契证,但没有办理房-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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