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支付清算业务差错处理操作指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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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商行支付清算业务差错处理操作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农商行支付清算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保障清算资金安全,规范各清算系统差错交易的处理流程,明确差错业务处理过程中的纪律与责任,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农商行各级营业机构。主要包括参加省综合业务系统的农商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农商行联合社银行卡中心(以下简称省联社银行卡中心)、农商行联合社科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辖内各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第三条 本指引所指差错业务是指经农商行综合业务系统处理的各类支付清算业务。主要包括现代化支付系统差错业务、农信银清
2、算系统差错业务、银联银行卡差错业务及财税库银等系统差错业务。第四条 差错业务处理原则(一)各营业机构应将差错业务处理作为本机构支付清算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加强管理,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差错处理;(二)差错业务处理必须据实、准确、及时;(三)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作为全省最高清算机构,在差错业务处理过程中坚持“不垫款”原则;(四)差错处理坚持二级清算模式。 第二章 差错业务处理基本规定第五条 现代化支付系统(包括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发生业务差错时,遵循以“人民银行清算结果为准”的调账原则。第六条 农信银清算系统实时汇兑、银行汇票发生业务差错时,遵循以“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清算结果为准”的
3、调账原则。农信银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发生业务差错时,遵循以“受理社(行)处理结果为准”的调账原则。第七条 银联交易(包括农民工特色服务交易、ATM取款交易、CDM存款交易、CRM存取款交易、POS消费交易等)发生业务差错时,遵循以“银联清算结果为准”的调账原则。第八条 财税库银系统发生业务差错时,遵循“人民银行清算结果为准”的调账原则。第九条 各营业机构可手工开立差错业务内部账户,用于日常差错业务的处理,该账户须支持通存通兑功能。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开设差错业务账户,用于核算与第三方对账结束后各类差错业务。第十条 差错处理应遵循“有根有据,及时处理”的原则。各机构发现差错业务时,应在差错业务
4、发生当日至迟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账务调整。部分银联交易需要调单、托收、例外、争议处理的,按照中国银联规定的时间处理完成。第十一条 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发现差错业务时,应及时通知所属营业机构进行账务调整。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填制农商行支付清算差错业务调账通知(附表1)与相应调账凭证,及时传真至营业机构所属县级清算中心。 第三方清算机构发生业务差错时,相关系统不能提供调账凭证的,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只传真农商行支付清算差错业务调账通知,差错业务涉及机构需要复印原始会计凭证,签注差错业务发生的具体原因,作为差错业务账务调整时会计附件处理。营业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差错业务或疑似差错业务时,应及时与省联社资
5、金清算中心联系核实,确认差错业务的,且需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账务调整的,营业机构应填写农商行支付清算系统差错业务报告表(附表4)并传真至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银联交易差错需要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做相应账务调整的,营业机构还需要上报农商行银行卡交易差错业务调账申请(附表5)。第十二条 差错处理主要分查询和账务调整二类交易。账务调整分为借记调整和贷记调整两种。查询:是指对有疑问的业务主动向原业务收报社(行)或业务受理机构发起确认业务处理状态或索要原始交易凭证的申请。借记调整:是指受理行(或资金转出行)因原始交易短款而向开户行(或资金转入行)提出的索款请求。贷记调整:是指受理行(或资金转入行)对确认的长款
6、主动向开户行(或资金转出行)提出退款。第十三条 差错业务处理过程中,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下传至机构的农商行支付清算差错业务调账通知(附表1)与相关调账凭证只作为差错业务内部会计处理的依据及附件,不能作为回单给付客户。农商行支付清算差错业务调账通知、调账凭证加盖有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印章,无此印章,该凭证无效,营业机构不得进行差错处理。第三章 现代化支付系统业务差错处理第十四条 参与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各营业机构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可以就以下情况主动发出查询:(一)发报社(行)向原业务收报机构查询往账业务的入账情况,或原交易要素录入有误,发报社(行)可以主动发起查询书更正要素,或直接发起退回申请书。(二)
7、收报社(行)对收到的支付业务有疑问或业务信息不符导致挂账,收报社(行)可主动发起查询书。第十五条 对于已成功清算的往账支付业务,严禁营业机构擅自做行内手工账务撤销。第十六条 各营业机构应及时处理来账挂账业务,根据行内收到的查复书或查询书内容手工维护入账或办理退汇。确认不是本县(市、区)业务的,应直接办理退汇。第十七条 发报社(行)发现本机构有业务状态为“已发送”或“失败”,但支付状态为“拒绝”、“失败”或“已发送”等状态的往账业务时,应主动与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联系,确认为差错业务的,营业机构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第十八条 差错业务发生当日做账务调整的通过“手工账务撤销”交易调账,差错业务发生次日
8、及以后做账务调整的通过“大小额错账调账处理”交易调账。第十九条 营业机构发送支付业务往账时,如果复核过程中系统出现异常,行内账务已完成处理,但前置没有生成业务流水时,需要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通过手工记账方式将错账款项贷记至错账机构所属县级清算中心。第二十条 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通过业务监控,发现来账业务行内账务处理不成功时,应及时通知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查明原因。由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系统维护人员进行相应处理,处理失败需人工干预的,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将错账款项通过手工记账方式汇划至错账业务机构所属县级清算中心差错业务账户,同时向其传真农商行支付清算差错业务调账通知。第二十一条 错账业务所属机构收到省联
9、社资金清算中心下传的农商行支付清算差错业务调账通知后,应仔细核对调账通知内容和错账业务流水,情况相符的应及时做相应账务调整,不符的应及时与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联系进一步核实。第四章 农信银清算系统业务差错处理第二十二条 参与农信银清算系统的各营业机构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可以就以下情况主动发出查询:(一)发报社(行)向原业务收报社(行)查询往账业务的入账情况,或原交易要素录入有误原发报社(行)可以主动发起查询书更正要素。(二)收报社(行)对收到的支付业务有疑问或业务信息不符导致挂账,收报社(行)可主动发起查询书。第二十三条 已成功清算的往账业务,严禁发起社(行)擅自做行内手工账务撤销。第二十四条 支
10、付状态为“超时”的农信银实时汇兑业务,严禁发起社(行)在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未对账前做行内手工账务撤销。第二十五条 各营业机构应及时处理来账挂账业务,根据行内收到的查复书或查询书内容手工维护入账或办理退汇。确认不是本县(市、区)业务的,应直接办理退汇。第二十六条 发报社(行)通过查询发现本机构有业务状态为“已发送”、“失败”,但支付状态为“拒绝”或“失败”等异常状态的实时汇兑、银行汇票业务时,应主动与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联系,确认为差错业务的,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第二十七条 差错业务发生当日做账务调整的通过“贷记往账手工撤销”交易调账,差错业务发生次日及以后做账务调整的通过“差错业务调账处理”交易
11、调账。第二十八条 营业机构发送往账业务时,如果复核过程中系统出现异常,行内账务已完成处理,但前置没有生成业务流水时,需要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通过手工记账方式将错账款项贷记至该机构所属县级清算中心。第二十九条 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通过业务监控发现实时汇兑、银行汇票来账业务有差错时应及时处理,在系统自动处理失败需人工干预时,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将错账款项借记或贷记至错账业务所属机构或所属县级清算中心,同时向其传真农商行支付清算差错业务调账通知。机构收到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下发的农商行支付清算差错业务调账通知后,应仔细核对调账通知内容和错账业务流水,情况相符的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不符的应及时与省联社资金清算
12、中心联系进一步核实差错原因。第三十条 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发生业务差错时,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应通过农信银通存通兑差错业务处理平台进行处理。第三十一条 行内收到通存来账业务少存款确认的,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于当日对账结束后通过农信银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平台向原业务受理机构发起确认此笔交易状态的查询,根据受理行的应答结果确定是否需要账务调整,需要调整时,参照第二十九条差错处理流程执行。第三十二条 由于受理社(行)柜员自身原因发生差错,将存款交易做成取款交易,并收取客户现金的,在业务发生的当日应将错账交易通过系统提供的“冲销”(农信银通存通兑冲销申请)、“补正”(农信银通存通兑补正申请)交易进行
13、更正。“冲销失败”、“冲销成功,补正失败”或在差错业务发生的非当日处理的,应与客户取得联系,通过农信银通存业务进行更正。第三十三条 由于受理社(行)柜员自身原因发生差错,将取款交易做成存款交易,并支付客户现金的,在业务发生的当日通过系统提供“冲销”(农信银通存通兑冲销申请)、“补正”(农信银通存通兑补正申请)交易进行更正。“冲销失败”、“冲销成功、补正失败”,或在差错业务发生的非当日处理的,应通过错账控制交易(农信银通存通兑错账控制)对他行客户账户差错金额先行进行控制。错账控制成功后,受理社(行)填制协助控制错账款项申请(附表2)并加盖业务公章,与客户填写的农商行支付清算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委托书
14、及存取款凭条等资料一并传真至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经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审核无误后,在协助控制错账款项申请上加盖“农信银清算系统差错处理业务专用章”,与其他资料一并传真至客户开户社(行)所属省级联社清算中心。错账控制失败或控制金额小于错账金额的,营业机构应填写协助控制错账款项申请,一并与原交易原始凭证传真至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经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审核无误后,在协助控制错账款项申请上加盖“农信银清算系统差错处理业务专用章”,与其他资料一并传真至客户开户社(行)所属省级联社清算中心,申请对方省级联社清算中心对差错金额进行控制。第三十四条 申请其他省级联社协助进行错账款项控制的,由对方控制成功后,返还协
15、助控制错账款项申请的成功控制回执。受理机构应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说明错账事由,请其退回错账款项。客户同意退款的,受理机构填写协助解控错账款项申请(附表3)并加盖业务公章传真至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经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审核无误后,加盖“农信银清算系统差错处理业务专用章”后传真至客户开户行所属省级联社清算中心,申请对错账款项进行解控。由客户主动将错账款项退回,或在受理机构重新办理通兑交易。付款人开户社(行)所属省级联社控制错账款项失败后,返还协助控制错账款项申请的失败控制回执,受理机构应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协商错账业务的处理方法。如果客户账户在未解控前,账户可用余额大于或等于错账金额的,建议采取“先划
16、款,后解控”的业务处理流程。第三十五条 受理社(行)通过系统错账控制交易进行错款控制的,在与客户取得联系且客户同意退回错账款项的前提下,通过错账解控交易(农信银通存通兑解控)对原控制金额进行解控。第三十六条 受理社(行)可在发生差错的当日或交易后的15日内,通过错账控制交易对他行客户账户进行控制。同一笔错账交易,受理社(行)只能成功控制一次。受理社(行)发出错账控制交易的金额,应以实际短款的金额为准,不得超额控制。因客户账户余额不足,受理社(行)收到开户社(行)返回错账控制失败应答的,可根据客户账户实际可用余额重新发起错账控制申请。第三十七条 客户账户被成功控制后,开户社(行)自控制日起超过两
17、个工作日未收到受理社(行)对其客户账户进行错账控制的相关书面资料的,或书面资料记载事项与错账控制交易信息不一致的,开户社(行)有权对客户账户控制资金进行解控处理(农信银通存通兑本行解控)。由此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受理社(行)承担。第三十八条 受理社(行)在办理农信银通存通兑业务时,系统如有异常,应及时查询业务流水与账务流水,核实业务的处理状态。如支付状态为“失败”,附言为“请冲正核心”、“冲正核心失败”或“暂留客户资金”等,应及时与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联系。在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没有查清差错原因的情况下,严禁擅自给付客户资金。第三十九条 农信银通存通兑本转异或异转本往账业务发生差错时,比照上述处理方法
18、执行。第四十条 开户社(行)收到农信银通存通兑本转异来账时,系统如提示“冲正核心失败”,开户社(行)需要及时控制本行客户账户(控制金额以来账业务的交易金额为准),并及时与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联系,待确认差错后,由开户社(行)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将错账款项汇划至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差错业务账户。第五章 银联银行卡业务差错处理第四十一条 银联差错交易涉及发卡机构、收单机构、中国银联、特约商户及持卡人等。第四十二条 银联银行卡差错业务主要解决以下双方之间的差错: (一)持卡人与商户之间; (二)不同持卡人之间; (三)持卡人与受理行之间; (四)受理行与开户行之间的其他交易纠纷。第四十三条 通过中国银联
19、转接的银行卡业务发生差错时,需要通过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审核或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与省联社银行卡中心共同审核同意后,经中国银联差错处理平台统一处理。 通过中国银联转接的POS消费类业务发生差错及出现纠纷时,收单机构必须经省联社银行卡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通过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进行差错业务处理。第四十四条 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的权利对有异议的交易,发卡机构有向收单机构索取交易凭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的权利。对有异议的交易,发卡机构有向收单机构退单的权利。对借记卡交易短款,收单机构有向发卡机构提出协商处理的权利。对信用卡原始交易短款或贷记调整失误造成的短款,收单机构有向发卡机构请款的权利。对信用卡一次退单存在异
20、议的交易,收单机构有向发卡机构再请款的权利。第四十五条 借记卡交易的差错处理包括确认查询、贷记调整和一次退单三个流程。收单机构 发卡机构 对原始交易 确认查询贷记调整 对原始交易长款 对原始交易 一次退单例外处理或争议处理第四十六条 信用卡交易的差错处理包括确认查询、贷记调整、请款、一次退单、再请款、二次退单六个流程。收单机构 发卡机构 对原始交易 确认查询贷记调整 对原始交易长款 请 款 对原始交易短款或贷记调整失误 对原始交易或请款交易 一次退单 再 请 款 对一次退单交易 对消费类再请款交易 二次退单例外处理或争议处理第四十七条 发卡机构对借记卡或信用卡交易有疑问需要收单机构确认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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