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支付清算业务差错处理操作指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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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支付清算业务差错处理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农商行支付清算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保障清算资金安全,规范各清算系统差错交易的处理流程,明确差错业务处理过程中的纪律与责任,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农商行各级营业机构。主要包括参加省综合业务系统的农商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农商行联合社银行卡中心(以下简称省联社银行卡中心)、农商行联合社科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辖内各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指差错业务是指经农商行综合业务系统处理的各类支付清算业务。主要包括现代化支付系统差错业务、农信银清算系统差错业务、银联银行卡差错业务及财税库银等系统差错业务。 第四条 差错业务处理原则 (一)各营业机构应将差错业务处理作为本机构支付清算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加强管理,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差错处理; (二)差错业务处理必须据实、准确、及时; (三)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作为全省最高清算机构,在差错业务处理过程中坚持“不垫款”原则; (四)差错处理坚持二级清算模式。 第二章 差错业务处理基本规定 第五条 现代化支付系统(包括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发生业务差错时,遵循以“人民银行清算结果为准”的调账原则。 第六条 农信银清算系统实时汇兑、银行汇票发生业务差错时,遵循以“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清算结果为准”的调账原则。 农信银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发生业务差错时,遵循以“受理社(行)处理结果为准”的调账原则。 第七条 银联交易(包括农民工特色服务交易、ATM取款交易、CDM存款交易、CRM存取款交易、POS消费交易等)发生业务差错时,遵循以“银联清算结果为准”的调账原则。 第八条 财税库银系统发生业务差错时,遵循“人民银行清算结果为准”的调账原则。 第九条 各营业机构可手工开立差错业务内部账户,用于日常差错业务的处理,该账户须支持通存通兑功能。 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开设差错业务账户,用于核算与第三方对账结束后各类差错业务。 第十条 差错处理应遵循“有根有据,及时处理”的原则。各机构发现差错业务时,应在差错业务发生当日至迟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账务调整。部分银联交易需要调单、托收、例外、争议处理的,按照中国银联规定的时间处理完成。 第十一条 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发现差错业务时,应及时通知所属营业机构进行账务调整。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填制《农商行支付清算差错业务调账通知》(附表1)与相应《调账凭证》,及时传真至营业机构所属县级清算中心。 第三方清算机构发生业务差错时,相关系统不能提供调账凭证的,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只传真《农商行支付清算差错业务调账通知》,差错业务涉及机构需要复印原始会计凭证,签注差错业务发生的具体原因,作为差错业务账务调整时会计附件处理。 营业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差错业务或疑似差错业务时,应及时与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联系核实,确认差错业务的,且需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账务调整的,营业机构应填写《农商行支付清算系统差错业务报告表》(附表4)并传真至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银联交易差错需要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做相应账务调整的,营业机构还需要上报《农商行银行卡交易差错业务调账申请》(附表5)。 第十二条 差错处理主要分查询和账务调整二类交易。 账务调整分为借记调整和贷记调整两种。 查询:是指对有疑问的业务主动向原业务收报社(行)或业务受理机构发起确认业务处理状态或索要原始交易凭证的申请。 借记调整:是指受理行(或资金转出行)因原始交易短款而向开户行(或资金转入行)提出的索款请求。 贷记调整:是指受理行(或资金转入行)对确认的长款主动向开户行(或资金转出行)提出退款。 第十三条 差错业务处理过程中,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下传至机构的《农商行支付清算差错业务调账通知》(附表1)与相关《调账凭证》只作为差错业务内部会计处理的依据及附件,不能作为回单给付客户。 《农商行支付清算差错业务调账通知》、《调账凭证》加盖有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印章,无此印章,该凭证无效,营业机构不得进行差错处理。 第三章 现代化支付系统业务差错处理 第十四条 参与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各营业机构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可以就以下情况主动发出查询: (一)发报社(行)向原业务收报机构查询往账业务的入账情况,或原交易要素录入有误,发报社(行)可以主动发起查询书更正要素,或直接发起退回申请书。 (二)收报社(行)对收到的支付业务有疑问或业务信息不符导致挂账,收报社(行)可主动发起查询书。 第十五条 对于已成功清算的往账支付业务,严禁营业机构擅自做行内手工账务撤销。 第十六条 各营业机构应及时处理来账挂账业务,根据行内收到的查复书或查询书内容手工维护入账或办理退汇。确认不是本县(市、区)业务的,应直接办理退汇。 第十七条 发报社(行)发现本机构有业务状态为“已发送”或“失败”,但支付状态为“拒绝”、“失败”或“已发送”等状态的往账业务时,应主动与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联系,确认为差错业务的,营业机构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第十八条 差错业务发生当日做账务调整的通过“手工账务撤销”交易调账,差错业务发生次日及以后做账务调整的通过“大小额错账调账处理”交易调账。 第十九条 营业机构发送支付业务往账时,如果复核过程中系统出现异常,行内账务已完成处理,但前置没有生成业务流水时,需要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通过手工记账方式将错账款项贷记至错账机构所属县级清算中心。 第二十条 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通过业务监控,发现来账业务行内账务处理不成功时,应及时通知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查明原因。由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系统维护人员进行相应处理,处理失败需人工干预的,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将错账款项通过手工记账方式汇划至错账业务机构所属县级清算中心差错业务账户,同时向其传真《农商行支付清算差错业务调账通知》。 第二十一条 错账业务所属机构收到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下传的《农商行支付清算差错业务调账通知》后,应仔细核对《调账通知》内容和错账业务流水,情况相符的应及时做相应账务调整,不符的应及时与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联系进一步核实。 第四章 农信银清算系统业务差错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参与农信银清算系统的各营业机构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可以就以下情况主动发出查询: (一)发报社(行)向原业务收报社(行)查询往账业务的入账情况,或原交易要素录入有误原发报社(行)可以主动发起查询书更正要素。 (二)收报社(行)对收到的支付业务有疑问或业务信息不符导致挂账,收报社(行)可主动发起查询书。 第二十三条 已成功清算的往账业务,严禁发起社(行)擅自做行内手工账务撤销。 第二十四条 支付状态为“超时”的农信银实时汇兑业务,严禁发起社(行)在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未对账前做行内手工账务撤销。 第二十五条 各营业机构应及时处理来账挂账业务,根据行内收到的查复书或查询书内容手工维护入账或办理退汇。确认不是本县(市、区)业务的,应直接办理退汇。 第二十六条 发报社(行)通过查询发现本机构有业务状态为“已发送”、“失败”,但支付状态为“拒绝”或“失败”等异常状态的实时汇兑、银行汇票业务时,应主动与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联系,确认为差错业务的,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第二十七条 差错业务发生当日做账务调整的通过“贷记往账手工撤销”交易调账,差错业务发生次日及以后做账务调整的通过“差错业务调账处理”交易调账。 第二十八条 营业机构发送往账业务时,如果复核过程中系统出现异常,行内账务已完成处理,但前置没有生成业务流水时,需要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通过手工记账方式将错账款项贷记至该机构所属县级清算中心。 第二十九条 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通过业务监控发现实时汇兑、银行汇票来账业务有差错时应及时处理,在系统自动处理失败需人工干预时,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将错账款项借记或贷记至错账业务所属机构或所属县级清算中心,同时向其传真《农商行支付清算差错业务调账通知》。 机构收到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下发的《农商行支付清算差错业务调账通知》后,应仔细核对调账通知内容和错账业务流水,情况相符的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不符的应及时与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联系进一步核实差错原因。 第三十条 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发生业务差错时,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应通过农信银通存通兑差错业务处理平台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行内收到通存来账业务少存款确认的,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于当日对账结束后通过农信银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平台向原业务受理机构发起确认此笔交易状态的查询,根据受理行的应答结果确定是否需要账务调整,需要调整时,参照第二十九条差错处理流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 由于受理社(行)柜员自身原因发生差错,将存款交易做成取款交易,并收取客户现金的,在业务发生的当日应将错账交易通过系统提供的“冲销”(农信银通存通兑冲销申请)、“补正”(农信银通存通兑补正申请)交易进行更正。“冲销失败”、“冲销成功,补正失败”或在差错业务发生的非当日处理的,应与客户取得联系,通过农信银通存业务进行更正。 第三十三条 由于受理社(行)柜员自身原因发生差错,将取款交易做成存款交易,并支付客户现金的,在业务发生的当日通过系统提供“冲销”(农信银通存通兑冲销申请)、“补正”(农信银通存通兑补正申请)交易进行更正。“冲销失败”、“冲销成功、补正失败”,或在差错业务发生的非当日处理的,应通过错账控制交易(农信银通存通兑错账控制)对他行客户账户差错金额先行进行控制。错账控制成功后,受理社(行)填制《协助控制错账款项申请》(附表2)并加盖业务公章,与客户填写的《农商行支付清算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委托书》及存取款凭条等资料一并传真至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经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审核无误后,在《协助控制错账款项申请》上加盖“农信银清算系统差错处理业务专用章”,与其他资料一并传真至客户开户社(行)所属省级联社清算中心。 错账控制失败或控制金额小于错账金额的,营业机构应填写《协助控制错账款项申请》,一并与原交易原始凭证传真至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经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审核无误后,在《协助控制错账款项申请》上加盖“农信银清算系统差错处理业务专用章”,与其他资料一并传真至客户开户社(行)所属省级联社清算中心,申请对方省级联社清算中心对差错金额进行控制。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其他省级联社协助进行错账款项控制的,由对方控制成功后,返还《协助控制错账款项申请》的成功控制回执。受理机构应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说明错账事由,请其退回错账款项。客户同意退款的,受理机构填写《协助解控错账款项申请》(附表3)并加盖业务公章传真至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经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审核无误后,加盖“农信银清算系统差错处理业务专用章”后传真至客户开户行所属省级联社清算中心,申请对错账款项进行解控。由客户主动将错账款项退回,或在受理机构重新办理通兑交易。 付款人开户社(行)所属省级联社控制错账款项失败后,返还《协助控制错账款项申请》的失败控制回执,受理机构应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协商错账业务的处理方法。 如果客户账户在未解控前,账户可用余额大于或等于错账金额的,建议采取“先划款,后解控”的业务处理流程。 第三十五条 受理社(行)通过系统错账控制交易进行错款控制的,在与客户取得联系且客户同意退回错账款项的前提下,通过错账解控交易(农信银通存通兑解控)对原控制金额进行解控。 第三十六条 受理社(行)可在发生差错的当日或交易后的15日内,通过错账控制交易对他行客户账户进行控制。同一笔错账交易,受理社(行)只能成功控制一次。 受理社(行)发出错账控制交易的金额,应以实际短款的金额为准,不得超额控制。 因客户账户余额不足,受理社(行)收到开户社(行)返回错账控制失败应答的,可根据客户账户实际可用余额重新发起错账控制申请。 第三十七条 客户账户被成功控制后,开户社(行)自控制日起超过两个工作日未收到受理社(行)对其客户账户进行错账控制的相关书面资料的,或书面资料记载事项与错账控制交易信息不一致的,开户社(行)有权对客户账户控制资金进行解控处理(农信银通存通兑本行解控)。由此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受理社(行)承担。 第三十八条 受理社(行)在办理农信银通存通兑业务时,系统如有异常,应及时查询业务流水与账务流水,核实业务的处理状态。如支付状态为“失败”,附言为“请冲正核心”、“冲正核心失败”或“暂留客户资金”等,应及时与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联系。在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没有查清差错原因的情况下,严禁擅自给付客户资金。 第三十九条 农信银通存通兑本转异或异转本往账业务发生差错时,比照上述处理方法执行。 第四十条 开户社(行)收到农信银通存通兑本转异来账时,系统如提示“冲正核心失败”,开户社(行)需要及时控制本行客户账户(控制金额以来账业务的交易金额为准),并及时与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联系,待确认差错后,由开户社(行)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将错账款项汇划至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差错业务账户。 第五章 银联银行卡业务差错处理 第四十一条 银联差错交易涉及发卡机构、收单机构、中国银联、特约商户及持卡人等。 第四十二条 银联银行卡差错业务主要解决以下双方之间的差错: (一)持卡人与商户之间; (二)不同持卡人之间; (三)持卡人与受理行之间; (四)受理行与开户行之间的其他交易纠纷。 第四十三条 通过中国银联转接的银行卡业务发生差错时,需要通过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审核或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与省联社银行卡中心共同审核同意后,经中国银联差错处理平台统一处理。 通过中国银联转接的POS消费类业务发生差错及出现纠纷时,收单机构必须经省联社银行卡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通过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进行差错业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 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的权利 对有异议的交易,发卡机构有向收单机构索取交易凭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的权利。 对有异议的交易,发卡机构有向收单机构退单的权利。 对借记卡交易短款,收单机构有向发卡机构提出协商处理的权利。 对信用卡原始交易短款或贷记调整失误造成的短款,收单机构有向发卡机构请款的权利。 对信用卡一次退单存在异议的交易,收单机构有向发卡机构再请款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借记卡交易的差错处理包括确认查询、贷记调整和一次退单三个流程。 收单机构 发卡机构 对原始交易 确认查询 贷记调整 对原始交易长款 对原始交易 一次退单 例外处理或争议处理 第四十六条 信用卡交易的差错处理包括确认查询、贷记调整、请款、一次退单、再请款、二次退单六个流程。 收单机构 发卡机构 对原始交易 确认查询 贷记调整 对原始交易长款 请 款 对原始交易短款或贷记调整失误 对原始交易或请款交易 一次退单 再 请 款 对一次退单交易 对消费类再请款交易 二次退单 例外处理或争议处理 第四十七条 发卡机构对借记卡或信用卡交易有疑问需要收单机构确认的,包括持卡人提出查询ATM取现地址和查询消费商户地址或名称,或调取原始交易单据的,可通过“确认查询”要求收单机构答复。 当收单机构发现长款并经核实后,可使用贷记调整交易将款项退还发卡机构。 对于信用卡原始交易短款或贷记调整失误,因收单机构系统及机具故障引起的借记卡原始交易短款或贷记调整失误,经核实后,收单机构可使用请款交易索款。 一次退单适用于发卡机构对信用卡原始交易和收单机构请款交易的拒绝付款。收单机构对借记卡确认查询超过时限未予答复或已答复但仍有疑议的,发卡机构自收到查复日起可在退单时限内提交一次退单。 再请款适用于收单机构对发卡机构一次退单有异议而进行的再次索款。 二次退单适用于发卡机构对收单机构再请款交易的拒绝付款。 对无法通过正常差错处理流程解决的差错交易,或对发卡机构认定收单机构原始交易单据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的, 须与收单机构协商后通过例外交易处理或提交争议处理。 第四十八条 确认查询、贷记调整、请款、一次退单、再请款、二次退单等差错处理申请提交时限以中国银联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每笔交易只能进行一次贷记调整;贷记调整金额必须小于或等于原始交易金额。 对贷记调整失误的,借记卡交易,收单机构(或转入行)可在提交时限内通过托收请款处理;贷记卡交易,收单机构可在提交时限内直接提交请款处理;超过时限提交的,收单方须与发卡机构协商,由发卡机构通过例外长款处理完成。 第五十条 对发现的长款在超过原始交易日后180日提交的,受理机构须通过例外长款处理完成。 第五十一条 业务处理过程中,需要对多笔交易进行退单处理的,必须分别退单,不能将多笔交易合为一笔退单;对每笔原始交易只能进行一次退单;退单金额必须小于或等于原始交易金额。 发卡机构在进行确认查询后,可参照收单机构的查复,在一次退单时限内行使一次退单权,但不受收单机构查复限制。 对于借记卡交易,一次退单后不得再请款和二次退单。 第五十二条 信用卡交易提交请款的同时须向发卡机构提供书面说明和原始凭证影印件、扫描件。 对于信用卡ATM交易,一次退单后,可以进行再请款,但不得提交二次退单。 对于信用卡消费类交易,一次退单后,可以进行再请款和二次退单。 第五十三条 收单机构向发卡机构提交再请款申请时,收单机构必须同时向发卡机构提交相应的支持文档,再请款金额必须小于或等于一次退单金额。 第五十四条 对于正常差错处理流程(不含例外交易)已经结束但未解决的差错交易,可通过例外交易协商解决,也可直接提交争议。通过例外交易协商未得到解决的,仍可以提交争议处理。但正常差错处理流程(不含例外交易)结束后60天未提交争议处理的,不得再提交争议处理。 第五十五条 托收是因收单机构方系统异常或操作失误产生的原始交易短款的处理。 托收指收单机构委托发卡机构协助向持卡人追索收单机构原始交易短款的交易,分为托收请款、托收协商两种处理方式。 对规定时限内的借记卡及信用卡原始交易短款,差错处理平台中有记录的,收单机构可通过请款方式托收。 借记卡托收请款:收单机构发现因机具、系统故障等导致借记卡原交易短款或贷记调整失误,经核实后,可通过提交请款交易方式委托发卡机构协助向持卡人追索。 信用卡托收请款:收单机构发现信用卡原始交易短款或贷记调整失误,以及转入行在跨行转账交易完成资金划拨后对因贷记调整失误造成的短款,经核实后,可通过提交请款交易方式委托发卡机构协助向持卡人追索。 托收协商:收单机构原始交易短款,不能通过请款处理的,可通过托收协商方式委托发卡机构协助向持卡人追索。 第五十六条 营业机构发现银行卡业务发生差错时,应填写《农商行支付清算系统差错业务报告表》,并传真至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根据报告表内容核实错账信息,并通知机构做相应处理。 第五十七条 ATM取现交易机构出现长款时,该机构应将错账金额划至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借记卡差错账户,由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及时做相应账务调整。 差错业务需要给持卡人开户行做贷记调整的,错账机构在汇划差错资金的同时,应退还原取现交易手续费分润。 差错业务需要给持卡人开户行做借记调整或贷记调整时,差错业务发生机构需上报《农商行银行卡交易差错业务调账申请》(附表5)。 第五十八条 银联差错处理相关费用。 对在原始交易日后25日内提交的贷记调整,收单机构无需支付费用;对在原始交易日后26日至40日之间提交的贷记调整,收单机构向发卡机构支付0.5元/笔的费用,另向中国银联支付0.5元/笔的交易转接处理费用;对原始交易日后41日至180日之间提交的贷记调整,收单机构向发卡机构支付1元/笔的费用,另向中国银联支付0.5元/笔的交易转接处理费用。 对提交中国银联的例外长款处理,中国银联按10元/笔的标准向收款方收取手续费。 一次退单交易由收单机构向发卡机构支付费用2元/笔,并向银联支付转接处理费0.5元/笔。 二次退单交易由收单机构按5元/笔的标准向发卡机构支付费用;并按0.5元/笔向中国银联支付交易转接处理费用。 请款交易由收单机构按4元/笔的标准向发卡机构支付费用;并按0.5元/笔向中国银联支付交易转接处理费用。 再请款交易由发卡机构按4元/笔的标准向收单机构支付费用;并按0.5元/笔向中国银联支付交易转接处理费用。 对于托收协商成功的借记卡业务,收单机构向发卡机构支付成功托收金额5%,最低10元,最高50元的托收费;对于托收协商成功的信用卡交易,收单机构向发卡机构支付成功托收金额2.5%,最低10元,最高50元的托收费。 对境内机构的调单:调单查询交易发起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原始交易单据或影印件的,发卡机构每笔支付8.5元,其中向收单机构支付8元,向中国银联支付0.5元;调单查询交易发起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原始交易单据或影印件的,发卡机构每笔支付4.5元,其中向收单机构支付4元,向中国银联支付0.5元;调单查询交易发起后4个工作日内回复原始交易单据或影印件的,发卡机构每笔支付2.5元,其中向收单机构支付2元,向中国银联支付0.5元;调单查询交易发起后5个工作日以后回复原始交易单据或影印件的,发卡机构不再支付费用。 对境外机构的调单:调单查询交易发起后15日内回复原始交易单据或影印件的,发卡机构每笔支付8.5元,其中向收单机构支付8元,向中国银联支付0.5元;调单查询交易发起后20日内回复原始交易单据或影印件的,发卡机构每笔支付4.5元,其中向收单机构支付4元,向中国银联支付0.5元;调单查询交易发起后20日以后回复原始交易单据或影印件的,发卡机构不再支付费用。 以上收费标准中国银联如有变更,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收到中国银联调账通知后(包括借记调整、贷记调整),应及时填写《农商行支付清算差错业务调账通知》与调账凭证一并传真至差错账户所属县级联社清算中心,同时将错账金额贷记或借记县级清算中心差错业务账户。 机构收到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的调账通知后,应仔细核对调账通知内容和错账账户流水,情况相符的及时进行调账处理,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与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联系进一步核实。 第六十条 持卡人对原始交易或差错交易有异议或疑问的,可向交易受理机构查询原始交易的交易状态或索取原始交易凭证或交易凭证影印件等原始交易资料。需要查询或索取原始交易资料的填写《农商行银行卡交易查询/调单申请》(附表6)传真至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由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向对方交易机构或机构开户行查询或索取。 第六十一条 持卡人发卡机构通过银联差错平台提起的索取原始交易凭证、查询原始交易是否成功或查询原始交易其他信息的查询时,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填写《农商行银行卡交易查询/调单通知/回复单》(附表7)传真至原始交易发生机构或机构所属县级清算中心,收单机构应尽快做出回复并将回复单传真到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所有凭证及与原交易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审核由收单机构负责。 第六十二条 收单机构在业务差错处理过程中,在商户违反规定时,首先代商户承担责任,商户提出清户时,收单机构应通过中国银联告知其他入网机构,并协助入网机构按规定处理相关事宜。 第六十三条 作为开户机构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在收到受理机构发起的托收协商后,填写《农商行银行卡交易托收通知/回复单》(附表8)与受理机构提供的原始交易凭证等其他资料一并传真至开户营业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属县级清算中心,开户机构应积极协助受理机构索款,并填写《农商行银行卡交易托收通知/回复单》将托收结果及时返回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 第六十四条 作为收单机构在办理银联业务过程中发生差错需托收的,填写《农商行银行卡交易托收申请》(附表9)及相关资料凭证传真至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由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通过银联差错处理平台提起托收申请或托收协商。 第六十五条 作为收单机构在联机交易处理失败或不能做联机交易时,需要手工处理的,如手工预授权完成、延期预授权完成、手工退货等,填写《农商行银行卡交易手工处理申请》(附表10)与客户POS 签购单等资料及相关情况说明一并传真至省联社银行卡中心,经省联社银行卡中心审核无误后,由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通过银联差错处理平台提交相应处理申请。 第六章 财税库银系统业务差错处理 第六十六条 财税库银交易为财税部门主动发起经国库系统转发至客户开户社(行)进行实时或批量扣划款项。业务处理以人民银行清算结果为准。 第六十七条 财税库银系统每个工作日设有两个对账批次,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对账后,发现应纳税人账户行内已扣款,但人行国库部门处理失败的,应及时通知应纳税人开户社(行)进行手工扣税调账处理。 第六十八条 营业机构有主动发现差错并及时进行差错调整的责任。日常业务监控过程中,发现财税库银业务为如下状态的,所属机构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一)“已扣款、三方对账失败”; (二)“已冲正成功(已扣款)、未对账”。 调账成功后,营业机构应及时主动通知应纳税人。 第七章 纪律与责任 第六十九条 支付清算业务差错处理原则上仅限按规定业务操作流程提交相关业务处理申请时发生的差错。柜员逆流程或通过其他违规手段提交的相关业务处理申请,发生差错时,由该机构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条 支付清算业务差错处理过程中,各营业机构应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截留、挪用差错业务款项,不得伪造、篡改差错业务调账凭证及相关资料,因以上因素影响客户或他行资金使用并引发经济纠纷的,由该机构负责承担,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支付清算系统参与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或回复查询业务,造成资金损失或调账时限延误,并由此引发经济纠纷的,由该机构负责承担,经济赔偿款项包括业务处理产生的所有费用。 第七十二条 受理社(行)在办理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 为客户办理无卡/无折查询、取款或转账业务; (二)超过系统响应时间未收到应答,在不能确定通存交易失败的情况下将现金退还客户; (三)超过系统响应时间未收到应答,在不能确定通兑交易是否成功的情况下向客户支付现金; (四)由于操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账务处理差错,导致客户资金损失的。 第七十三条 银联差错业务涉及如查询、调单、协商、托收、贷调、请款、退单等有时效性的交易,需机构与客户联系,并由机构提供原始交易凭证的,由于机构原因错过处理时效而造成的一切纠纷或赔偿款项由该营业机构承担。 第七十四条 差错业务涉及收单机构拓展的特约商户时,由收单机构具体负责与特约商户的协调管理及沟通。因特约商户账户余额不足,形成行内短款的,由收单机构先行垫付。 第七十五条 银联银行卡业务中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的责任: (一)收单机构有主动发现并及时处理差错的责任。 (二)在差错处理过程中,收单机构有向提出调单请求的发卡机构提供真实的交易证明资料和凭证的责任。 (三)对收单机构造成的短款,发卡机构有积极协助收单机构追讨欠款的责任。如收单机构提出要求并经持卡人的同意,发卡机构可提供持卡人联系方式。 (四)自信用卡持卡人提出销户之日起30日内,发卡机构有协助收单机构追索持卡人交易款项的责任。对协助追索不成功的,由收单机构承担资金损失。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指引由农商行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七十七条 本指引未尽事项,根据人民银行、中国银联及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 编号:【 】 农商行支付清算差错业务调账通知 年 月 日 : 请对以下客户账户进行相应调整 机构号: 账号: 户名: 调整方式:□借记调整 □贷记调整 □其他 调整金额:(大写) , ¥ 调整手续费:¥ 调整原因: 备注:原交易日期为 年 月 日, 原交易支付序号(交易流水号/银联流水号)为 。 原交易所属业务系统:□大额 □小额 □银行卡 □财税库银 □农信银实时汇兑 □农信银银行汇票 □农信银通存通兑 □其他 原交易业务种类:□汇兑 □退汇 □借记回执 □汇票解付 □汇票撤销 □汇票退票 □ATM交易 □POS消费 □其他 省级联社清算中心联系人: 联系电话: (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签章) 年 月 日 附表 2: 编号:【 】 协助控制错账款项申请 : 我单位 (受理营业机构名称)于 年 月 日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办理通存通兑业务一笔,交易类别为 ,交易流水号为 ,交易金额为 ,户名为 ,客户账号(卡号)为 。因经办人员操作失误, (1.误将取款操作为存款,2.交易金额输入错误,应为 ,输入为 ,3.其他 )。我单位对该笔交易 (1.进行冲销,但冲销不成功;2.成功冲销,但补正不成功;3.已成功冲销、补正,但补正方向反;4.其他 ),导致我单位短款 。我单位 (1.已通过错账控制交易对全部错款进行控制,2.未通过错账控制交易对错款进行控制,3.通过错账控制交易控制部分错款,仍需控制 元。) 请贵单位协助查询客户账余额,并对上述资金进行控制处理,我单位提交原交易凭证附后,并可提供交易时的录像作为依据,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以及可能引发与客户之间的纠纷,均由我单位承担。 (受理营业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受理社(行)省级清算中心意见 开户社(行)省级清算中心意见 情况属实,请协助处理。 年 月 日 1.已对上述账户进行余额控制,控制金额为 。 2.因 未进行余额控制处理。 年 月 日 附表 3: 编号:【 】 协助解控错账款项申请 : 我单位 (受理营业机构名称)于 年 月 日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办理通存通兑业务一笔,交易类别为 ,交易流水号为 ,交易金额为 ,户名为 ,客户账号(卡号)为 。因经办人员操作失误,造成我单位短款 元。我单位已于 年 月 日向贵单位申请协助控制错账款项。现经与客户联系,客户同意退回错账款项。请贵单位协助解控上述客户账户控制的资金 元。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以及可能引发与客户之间的纠纷,均由我单位承担。 (受理营业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受理社(行)省级清算中心意见 开户社(行)省级清算中心意见 情况属实,请协助处理。 年 月 日 1.已对上述账户进行资金解控,解控金额为 。 2.因 未进行资金解控处理。 年 月 日 附表4: 编号:【 】 农商行支付清算系统差错业务报告表 填报单位:(单位公章或业务公章) 年 月 日 序号 受理机构名称 受理机构机构号 业务受 理渠道 □大额支付 □小额支付 □银联银行卡 □财税库银 □农信银实时汇兑 □农信银银行汇票 □农信银通存通兑 □其他 交易日期 交易时间 交易金额 交易流水号/支付序号/银联流水号 核心流水号 错账金额 终端设备号/商户编号 差错情 况简述 序号 受理机构名称 受理机构机构号 业务受 理渠道 □大额支付 □小额支付 □银联银行卡 □财税库银 □农信银实时汇兑 □农信银银行汇票 □农信银通存通兑 □其他 交易日期 交易时间 交易金额 交易流水号/支付序号/银联流水号 核心流水号 错账金额 终端设备号/商户编号 差错情 况简述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表5: 编号:【 】 农商行银行卡交易差错业务调账申请 农商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 我单位 (受理营业机构名称或商户)于 年 月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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