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追诉机制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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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31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312023年第1期第22卷(总第124期)No.1,2023General No.124,Vol.22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Journal of 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olice Officers“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追诉机制研究赵义哲(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2249)【摘要】在实践中,“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自诉人往往面临着证据不足的诉讼困境,通过自诉维护自身利益的难度较大。其原因在于,我国将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追诉机制一律规定为自诉。在比较法视角下,日本采取公诉垄断主义,而德国与我国台湾地区
2、均采取公诉自诉并行主义,对我国均有借鉴价值。笔者认为,可从降低自诉起诉要求、衔接自诉转公诉、增强检察机关介入三方面对现有追诉机制进行完善。此外,基于立法目的及文义分析,也应当允许告诉才处理案件被害人通过公诉寻求救济。【关键词】告诉才处理;追诉机制;公诉自诉并行主义;诽谤罪【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01(2023)01-0059-08一、案例引入(一)郎某、何某诽谤案之概述2020 年 7 月 7 日,杭州市余杭区的谷女士到某小区快递点取快递时,被附近便利店店主郎某偷拍了视频。郎某随后与朋友何某使用微信编造出“女子出轨快递小哥”等聊天内容,发至微信群。7
3、 月 7日至 7 月 16 日期间,郎某将上述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视频、图片陆续发布在该微信群,引发群内大量低俗、侮辱性评论。截至 8 月 5 日,上述偷拍的视频以及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27 张被他人合并转发,并相继扩散到 110 余个微信群(群成员约 2.6 万)、7 个微信公众号(阅读数 2 万余次)及 1 个网站(浏览量约 1000 次)等网络平台,同时引发大量低俗、侮辱性评论。随后,谷女士向警方报案。8 月 13 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发布警情通报,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 42 条之规定,对二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 9日的处罚。10 月 26 日,谷女士向杭州市余杭区法院提起刑
4、事自诉,12 月 14 日,余杭区法院决定立案并对郎某、何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时依法要求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提供协助。12 月 25日,根据余杭区检察院的检察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罪进行立案侦查。次日,谷女士向余杭区法院撤回起诉。2021 年 2 月26 日,余杭区检察院依法对郎某、何某以诽谤罪提起公诉。余杭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判决被告人郎某、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二)选题意义及主要问题郎某、何某诽谤案为最高检发布的 2020 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之一,同时也是主题为网络时代人格权
5、刑事保护的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之一。本案积极回应了网络时代和民法典时代社会公众对个人权利保护新需求,在行政处罚不足以打击网络诽谤行为时,刑事司法的及时介入,不仅弘扬了社会正气、维护了公平正义,也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责任与担当。在本案中,余杭区检察院是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顺利推动案件由自诉程序“转入”公诉程序审理。但是,从规范层面上看,关于诽谤罪等“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自诉程序与公诉程序如何衔接,法律或司法解释并没有明文规定,是否应当将其纳入制度框架下运行成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退一步想,若本案中检察机关没有介入,被害人谷女士该如何通过自诉维护自身的名誉权,如何找到诽谤信息的真正来源,如
6、何收集与固定电子数据证据,这些都是现实中摆在自诉人面前的难题。有鉴于此,本文将“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追诉机制展开研究。所谓追诉机制,无非是指公诉或自诉【收稿日期】2022-11-30【作者简介】赵义哲(2000-),男,安徽合肥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2022 级法律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59诉 讼 法 学赵义哲:“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追诉机制研究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31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31两种路径,以及对应路径下聚焦于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制度。本文将按照以下思路展开:首先,笔者将对“告诉才处理”案件现有处理机制进行检讨,试图分析自诉人诉讼困境之
7、成因、其次,笔者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日本、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模式,并探讨不同立法例对于我国追诉机制之启示。最后,笔者将结合上文检讨与启示之论述,试图提出对于完善“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追诉机制的具体措施。二、“告诉才处理”案件自诉人的诉讼困境总体上看,我国采取的是以公诉为主,以自诉为辅的诉讼制度。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 210 条之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中的一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侵占案。设立此类案件的目的是,由于涉及被害人名誉权及隐私权
8、、家庭关系、个人财产处分意愿的因素,只有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决意进行追诉,向法院提出自诉才可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国家无权主动追诉。对此,刑诉解释 第 295 条亦足以佐证上述观点。该条规定,在公诉案件审理程序中,若法院认为该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告知被害人提起自诉。由此可见,从追诉权的分配上来看,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区别于其他两类自诉案件的,因为前者国家并没有追诉权,被害人有相对独立的追诉权,后者国家仍然具有追诉权,只是因为情节轻微让渡给被害人决定行使或者怠于行使而允许被害人自我救济,属于对于公诉程序的补充。1 54接下来,笔者将以 2020 年至 2021 年 A 省所有侵占案为例
9、进行检索并分析,以探究实践中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自诉程序运行状况。笔者在法信网(https:/ 省”、审理年份“2020、2021”的条件后,以选取 A 省所有级别法院在 2020 年至 2021 年两年间所审理的侵占罪自诉案件,将同一案件经过两审、发回重审、裁定受理等重复情况剔除后,经筛选整理出 50 个已生效案件,遂对法院的审理结果进行统计。其中,6 个案件判决被告人成立侵占罪,1 个案件判决被告人无罪,16 个案件因证据不足裁定驳回起诉,16 个案件裁定准予撤诉或按撤诉处理,11 个案件裁定不予受理。表一2020-2021 年 A 省法院侵占案的处理结果处理结果数量比例判决有罪612%判决无
10、罪12%驳回起诉1632%撤诉/按撤诉处理1632%不予受理1122%由上述 A 省数据可知,在以涉嫌侵占罪为由提起的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判决率仅有 12%。显然,这与我国公诉案件的有罪判决率的相差悬殊。其次,有 32%的案件因自诉人证据不足而被裁定驳回起诉,此外,在撤诉结案的案件中,也存在着自诉人缺乏证据被法院说服撤诉的情形,对于不予受理者更是自不待言。由此,实际因证据不足而自诉受阻者应该更多。综上所述,若侵占罪被害人意图寻求救济,在现行制度下无一例外地其只能诉诸刑事自诉,但从实践结果来看,大多数案件中被害人并不能顺利通过自诉程序达到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目的,现实中的纠纷矛盾并没有被真正化解
11、,甚至可能为更严重的犯罪埋下种子。从自诉人角度来说,通过此路径寻求司法救济的效率是相当低的,且其所负担的诉讼成本还较高。其实,不仅仅是侵占罪,其他类型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也存在着类似的情况:当被害人决意诉诸司法程序时,有些人面对复杂的诉讼程序和高标准的证明标准即望而却步,也有些人在提起诉讼后,发现仅凭一己之力的自诉程序并不能很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走进自诉程序即等于陷入了某种诉讼困境,其中,提供的证 刑事诉讼法 第 210 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
12、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刑诉解释 第 295 条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九)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大多数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案件因涉及个人隐私,其裁判文书很少公开。笔者选取侵占罪为代表的进行分析,原因在于财产纠纷并无上述因素影响,同时亦能够更全面地反映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进入自诉程序的审理结果之现状。60诉 讼 法 学赵义哲:“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追诉机制研究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31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31据不足这一问题最为显著。因此,对于自
13、诉人所面临的上述诉讼困境,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现有的告诉才处理案件追诉机制进行检讨。有学者指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中被害人多数为法律知识欠缺、经济能力较差的弱势群体,自行收集证据和聘请律师能力都十分有限。虐待案中,由于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具有家庭成员关系,被害人容易受到控制、威吓,导致此类案件难以被发现。2此外,互联网信息传播快的特征也给侮辱、诽谤案被害人的自行取证也增加了难度。如前文案中,被害人谷女士在试图提起刑事自诉时,仅凭个人显然是无法获得诽谤信息通过微信转发次数、网站浏览次数这些证据的,往往需要通过网络平台的后台才能调取出相应数据,若没有公安机关之协助,网络平台往往也不愿将后台数据分享给被害
14、人以供其提起自诉。再进一步分析,刑法 第246 条及 刑诉解释 第 325 条虽然规定了在自诉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时,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协助,但是也无法保证公安机关在证据协助工作中的主动性与有效性,毕竟此处也并非意在为公安机关创设必须协助的义务。由此可知,自诉人所面临的难题,一方面是取证难。个人的证据搜集能力显然是无法与代表国家的追诉机关相比的,也没有相应的调查证据的手段。即使自诉人聘请律师,虽然律师可以弥补法律认知上的不足的,但是调查取证权也远远没有追诉机关强大。另一方面是证明难。依据证据裁判原则和疑罪从无理念,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一致,同样要求追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并且要达到“证据确实充
15、分、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公诉案件中,虽然控辩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是被告人面对权力强大的追诉机关会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上述规定有助于约束追诉权的行使,保障被告人的权益,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上述不对等地位对于司法公正的影响,彰显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基本理念。但是,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与被告人的地位并无明显差距,自诉人仍然要承担举证责任并达到较为严格的证明标准,并面对被告人的对抗,使得自诉人反而成为地位上相对弱势的一方,往往需要较高的诉讼成本才能获得对己方有利的结果。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中,若法院认为证据不足,自诉人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是为前文所述自诉人的诉讼困境。三、比较法视角下的追诉机制
16、我国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追诉机制为只能自诉。除此之外,比较法上对此也存在不同做法:日本采取公诉垄断主义,没有规定自诉;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采取公诉与自诉并行,但二者在具体制度上也存在不同之处。以下,笔者将以此三种立法模式展开分析,并逐一探讨可能为我国制度构建可供借鉴的启示。(一)日本日本的亲告罪(即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范围较广,相较于我国,除了侮辱、诽谤以外,简单的强奸、猥亵等性犯罪也被规定为亲告罪,目的在于防止违背被害人意愿起诉而造成的二次伤害。对除了由配偶或有血亲、同居关系以外的亲属实施盗窃、诈骗的,基于保护家庭关系的目的也被规定为亲告罪。此外,过失伤害和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由于犯罪性质轻微,也
17、被纳入亲告罪的范围中。1日本采取绝对的公诉垄断主义,即只能由检察官提起公诉,亲告罪和有举报及请求才能论处的犯罪,被害人及其他关系人可选择控告或举报及请求以体现启动刑事追诉的意思。有观点指出,该做法能够保障刑事追诉的高度精确,但是也同样存在浓厚官僚主义要素,具有脱离群众的风险,即检察官存在滥用追诉权或怠于行使追诉权,而置被害人意思于不顾。有鉴于此,日本刑事诉讼法也构建了被害人参与的制度。控告人、举报人对于检察官处分存疑时,可以采取向“检察审查会”提出审查申请,若其作出“起诉适当”或“不起诉不适当”评决时,检察官必须重新考虑对案件的处理。3简而言之,日本的亲告罪只能通过公诉程序处理,能够保证刑事追
18、诉程序达到既有目的,但是不能较好抑制滥行不起诉,因此其制度聚焦于被害人追诉意思表达与检察官不当处分的救济。这与我国所采取的一律通过自诉程序处理的做法恰好相反,自诉有利于限制国家权力的不当行使,但是对从概念上说,侮辱、诽谤案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及虐待案中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被排除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范围,二者皆应当按照公诉案件流程处理。但如上文案例所述,它们与对应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并非相互排斥的,甚至可能出现“自诉转公诉”的情形,此皆出于保护被害人利益之考量,故下文也将此二者纳入讨论范围。61诉 讼 法 学赵义哲:“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追诉机制研究安徽警官职
19、业学院学报20231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31于追诉能否顺利开展则关注不足,在排除国家干预的同时也关上国家帮助的大门。笔者认为,在被害人决意通过司法程序寻求自身切身利益的救济,其已经默认了将矛盾从私人之间上升到更大范围的结果时,国家帮助缺位而却提供一种高成本、低效率的诉讼机制,那么自诉人就会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这显然是不利于打击犯罪的,所带来的结果必然是此诉讼机制越来越边缘化。4贝卡利亚在 论犯罪与刑罚 一书中即说道:“一切犯罪包括对私人的犯罪都是在侵犯社会。”5我们并不能说,因为诽谤罪侵犯的是个人名誉权,因此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显然是与犯罪基础理论而违背的。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言,这
20、些明确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却只能由被害人提起自诉而国家并不参与或提供有效协助,显然是不合法理的。故笔者以为,在告诉才处理案件被害人同意且需要时,适当的国家参与及有效协助是具有必要性的。(二)德国1.主要内容在分析德国立法例前,需要先解决德国法中亲告罪和此可被提起自诉之罪的关系这一前置问题。根据 德国刑事诉讼法 第 374 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侮辱罪、侵害通信秘密罪等八种犯罪可以不必首先诉诸检察院而由被害人直接提起自诉。此可被提起自诉之罪中,除 德国刑法 第 223a 条危险危害罪及第 241 条恐吓罪之外,其余也同样是亲告罪。5除此之外,亲属之间的窃盗罪、侵占罪、诱拐罪等
21、案件也属于亲告罪,但是并不能通过自诉程序追诉。由此可知,亲告罪和此可被提起自诉之罪的关系其实是交叉关系,其重合部分即为 德国刑事诉讼法 第 374 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罪名(除危险危害罪及恐吓罪外)。这一范围大致与我国前两类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相似。德国对于亲告罪有两种追诉路径。第一是公诉程序,原则上所有亲告罪被害人向检察机关提出告诉的,即可进入公诉程序。未经告诉,检察机关不得提起公诉。除此之外,也存在一些例外的亲告罪,在侦查机关认为该案涉及特别的公共利益时,并非需要提出告诉即可进行追诉,例如价值轻微的窃盗罪、侵占罪等。5第二为自诉程序,上文已尽述其范围。“可以不
22、必首先诉诸检察院”之措辞,即意指此类罪原本应可诉诸检察院,但是立法出于某些目的的考量,又允许被害人直接提起自诉。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 第 380 条,在亲告罪提起自诉之前,需由州司法部指定的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失败后才能提起自诉,是为自诉之前置条件。在自诉程序中,检察机关也扮演重要角色。虽然检察机关并没有参与自诉的职责,但是根据 德国刑事诉讼法 第 376 条,上述犯罪涉及公共利益的,检察院又可提起公诉。若其自始提起公诉,则不得提起自诉或者在自诉中担当诉讼。此外,在法院认为检察院应当接管自诉或者检察院声明接管自诉时,检察院即可通过诉讼担当的形式介入。由此,德国学者将自诉与公诉二者关系概括为“既非
23、具排他性,亦非补充关系”。6综上所述,德国对于亲告罪采取公诉与自诉并行的追诉机制,对于所有亲告罪可经由告诉后进入公诉程序,特定范围内的亲告罪也可直接提起自诉程序,检察机关亦得以不同方式参与介入。2.参考之处笔者认为,德国立法例主要有如下三点可参考 德国刑事诉讼法 第 374 条第一款:“对下列犯罪,被害人可以不必首先诉诸检察院而提起自诉: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刑法 第 123 条);2.侮辱罪(刑法 第 185 至 189 条),针对 刑法 第 194 条第 4 款规定的政治团体实行的除外;3.侵害通信秘密罪(刑法 第 202 条);4.伤害罪(刑法 第 223 条、第 229 条);5.恐
24、吓罪(刑法 第 241 条);6.商业活动中的受贿和行贿罪(刑法 第 299 条);7.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 4 条、第 6 条、第 15 条、第 17 条、第 18 条、第 20 条规定的犯罪;8.专利法 第 142 条第 1 款、实用新型专利法 第 25 条第 1 款、半导体保护法 第 10 条第 1 款、植物多样性保护法 第 39 条第 1 款、商标法 第 143 条第 1 款、第 144 条第 1、2 款、外观设计法 第 14 条第 1 款、著作权法 第 106 至 108条、造型艺术和摄影作品著作权法 第 33 条规定的犯罪。”德国刑事诉讼法 第 380 条第一款:“对于非法侵入他人住
25、宅罪、侮辱罪、侵害通信秘密罪、伤害罪(刑法典 第 223 条、第229 条)、胁迫罪、毁坏财物罪,只有在州司法部指定的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的努力没有成功时,才可以起诉。提起自诉时,原告人应提交表明进行过调解的证书。”德国刑事诉讼法 第 376 条:“对第 374 条列举的犯罪,只有在符合公共利益时检察院才可以提起公诉。”德国刑事诉讼法 第 377 条:“(一)检察官没有职责参与自诉程序。法院认为检察官应接管追诉时,应向其移交案卷。(二)检察院可以在判决生效之前的任何阶段通过明确的声明接管追诉。寻求上诉救济应包括接管自诉。”62诉 讼 法 学赵义哲:“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追诉机制研究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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