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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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xx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的监督管理,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下列信贷业务的资金支付监督管理: (一)固定资产贷款,包括房地产开发贷款和项目贷款等; (二)流动资金贷款; (三)个人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指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村镇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指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村镇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指个人贷款是指村镇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农户、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小微企业主等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 第三条 开办信贷业务的营业网点应设立贷款资金监督管理专(兼)柜(以下简称贷款资金监管柜),人员由熟悉会计结算、信贷业务并具备一定商业合同审查能力的人员组成,专门负责贷款资金发放和监督支付等工作。 第四条 贷款资金监管柜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负责贷款资金发放、支付、收回的会计账务处理; (二)受理、审核借款人支付申请,办理或监督资金划付; (三)登记保管贷款资金发放支付台账及有关资料,负责与信贷、会计等部门核对; (四)将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及时通知信贷人员,并配合信贷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五)负责贷款资金发放、支付、收回等资料的整理归档。贷款资金支付完毕后,应纳入信贷档案管理的资料移交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应纳入会计档案管理的资料按有关规定归档保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信贷人员在贷前调查时,须对贷款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尽职调查。 对固定资产贷款属于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分笔发放的,每笔贷款发放前,信贷人员负责审核是否满足发放条件,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担保合同依法成立并已生效;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未发生不利变化; (三)借款人按约定用途使用了前一笔贷款; (四)项目的资本金或其他应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和比例足额到位; (五)未发生成本超支或成本超支已自筹解决; (六)已按计划完成工程进度; (七)提交真实有效的借款用途证明文件; (八)没有其它违约事件发生。 第六条 贷款发放时,贷款资金监管柜工作人员接到信贷人员送交的提款申请书(详见附件1-5),审核后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专用或指定银行账户。 第七条 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分为村镇银行受托支付(以下简称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以下简称自主支付)。 (一)受托支付是指村镇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采用受托支付的,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提款申请书所列付款对象、付款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支付凭证相符。原则上应在贷款发放当天,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确因客观原因在贷款发放当天不能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的,应在下一工作日完成受托支付。 (二)自主支付是指村镇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采用自主支付的,信贷人员应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报送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报告(具体格式详见附件6),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原则上要求借款人在首次提款后30日内报送支付报告,如贷款资金在提款后30日内未支付完毕的,原则上每30日报告一次,直至贷款资金支付完毕为止。 第八条 借款人支付资金时,应提交提款申请书或贷款资金发放支付申请审批书,经信贷人员及其负责人审核批准。采取受托支付的一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预付款需提供交易合同等交易证明; (二)后付款除提供交易证明外,还需提供货物运输凭证或结算单、发票等结算证明; (三)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第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和受托支付的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的资金支付实行台账管理。资金支付后,贷款资金监管柜工作人员根据支付凭证及时登记《贷款资金发放支付台账》(详见附件7),采取自主支付的,贷款资金监管柜人员受理保管借款人送交的资金支付报告。 第十条 信贷人员应加强贷后检查和监督,定期检查、抽查借款人贷款资金支付使用情况,对存在问题的要按相关信贷管理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通知贷款资金监管柜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 (五)借款人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六)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第三章 贷款资金专用账户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贷款资金账户监督管理是指要求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在村镇银行开立或指定专门贷款发放、资金回笼账户,实行贷款资金专户管理,村镇银行对专用账户采取必要的监督管理手段。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并非特指《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的“专用账户”,可以是“一般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 贷款资金的发放和划出须通过贷款资金专用账户;固定资产贷款,村镇银行应要求借款人开立或指定资金回笼账户,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借款人将全部或一定比例的营业收入转入该账户,作为项目销售收入或偿债资金监管。贷款资金专用账户可用作资金回笼账户。 第十四条 贷款资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须专款专用,村镇银行监督客户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 第四章 支付方式的规定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单笔支付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对前述规定以外的固定资产贷款资金支付,我行认为有必要的,也可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单笔支付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且小于50万元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采取自主支付。 第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村镇银行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300万元(含)的。 (三)村镇银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村镇银行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单笔支付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单笔支付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借新还旧贷款、盘活贷款、重组贷款原则上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第五章 贷款支付流程 第十九条 提款 本实施细则所指提款是指村镇银行依据借款人提交的提款申请书将贷款资金发放到与借款人约定的贷款资金专用账户的业务办理。 (一)提款条件 1、贷款经申请、审批,签订合同后,借款人提款时必须满足合同约定的前提条件:借款人在村镇银行开立贷款发放、资金回笼账户;办妥与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法定手续、担保手续;已提交村镇银行要求的有关文件;借款人没有发生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经营、财务状况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等。 2、对首次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应已办理抵、质押品的入库手续。 3、满足借款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后,借款人提交一式两份提款申请书,并经客户经理和信贷部门负责人(或支行行长)审批。属抵、质押贷款的,经办客户经理应在放款(下柜)通知书背面注明:“此笔贷款由 号抵(质)押合同提供担保”字样,交会计人员审核,确认该笔合同项下抵(质)押物已入库保管,由会计审核人员在放款(下柜)通知书背面注明“抵(质)押物已入库保管”字样,并签字。 (二)提款业务办理 符合提款条件的,客户经理将借款合同、签字齐全的提款申请书提交到贷款资金监管柜,贷款资金监管柜应审查以下事项: 1、提款申请书中的支付方式必须与借款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一致; 2、提款申请书中的合同编号与借款合同的编号应一致,提款金额不超过合同约定金额; 3、提款申请书的用款期限起始日,不得早于提款申请书申请日期,自主支付的贷款用款期限原则不超过30天; 4、提款申请书的申请日期应在合同签订的当日或之后,不能超出合同约定的提款到期日; 5、提款申请书的款项用途应在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之内; 6、收款人(全称)、账号、金额、开户行、用途等内容填写齐全; 7、提款申请书的借款人签字、盖章齐全; 8、信贷人员意见栏、负责人意见栏内容填写齐全、完整; 9、再次提款,经办客户经理只提交提款申请书,资金监管专柜首先审查申请提款的金额,累计金额不能超出借款合同金额; 10、个人贷款采取自主支付的,贷款资金监管柜凭借款合同等贷款资料办理贷款资金入账手续; (三)账务处理。贷款资金监管柜人员对贷款资料审核无误后,订立借款借据,将贷款发放到合同约定的借款人贷款资金专用账户,对自主支付的固定资产贷款实行专户封闭管理。 账务处理完毕后贷款资金监管柜人员将借款凭证复印、注明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签字后,由经办客户经理于次日交给档案管理人员归档,提款申请书一份随会计档案归档,一份附在《贷款资金发放支付台账》后。 (四)建立《贷款资金发放支付台账》。账务处理后,贷款资金监管柜人员负责建立《贷款资金发放支付台账》,登记客户名称、合同号、发放时间、放款金额等。 第二十条 款项支付 (一)采取自主支付的流动资金、个人贷款,将贷款发放到合同约定的借款人贷款资金专用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资金。 1、办理信贷资金支付的,原则上支付凭证的账务处理由贷款资金监管柜人员办理,如发现支付金额、用途等项目不符的,应停止贷款资金支付; 2、如通过联行等结算方式支付的贷款资金,贷款资金监管柜人员应于次日检查贷款资金的支付凭证,如发现未按用途使用的,当日书面通知信贷人员。 3、贷款资金监管柜人员负责受理保管借款人送交的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报告。 (二)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固定资产贷款实行贷款资金封闭管理,按照逐笔审批原则支付使用资金,支付凭证须经客户经理签字同意,营业室会计主管审核并签字后,贷款资金监管柜人员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贷款资金发放支付台账》,并受理保管借款人送交的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报告。 (三)采取受托支付的贷款,将贷款发放到合同约定的借款人贷款资金专用账户后,贷款资金监管柜人员审查支付凭证与提款申请书中的收款人、金额、用途等内容是否相符,是否按要求提交了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由营业室会计主管审核并在支付凭证上签字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并根据支付凭证及时登记《贷款资金发放支付台账》。 第二十一条 贷款收回 贷款资金监管柜人员负责贷款收回的账务处理,并将贷款还款凭证复印、签字,注明“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交经办客户经理于三日内交给档案管理人员归入信贷档案。 第二十二条 资料归档 每月5日前资金监管柜人员将全部支付完毕的贷款资料,包括《贷款资金发放支付台账》、提款申请书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报告,交给档案管理人员归入信贷档案。 第六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约定借款人提供专门资金回笼账户的,贷款资金监管柜工作人员要对回笼账户进行监控,定期将账户资金进出情况通知信贷人员。 第二十四条 贷款资金监管柜工作人员不得受理信贷人员代客户办理贷款发放、支付、还款等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未认真履行本实施细则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村镇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2-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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