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新版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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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食药监械239号附件2体外诊疗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疗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组织机构、人员和质量管理职责第三章 设施、设备和生产环境控制第四章 文件和统计第五章 设计控制和验证 第六章 采购控制第七章 生产过程控制第八章 检验和质量控制第九章 产品销售和用户服务控制第十章 不合格品控制、纠正和预防方法第十一章 不良事件、质量事故汇报制度第十二章附则附录A 体外诊疗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和控制要求附录B 参考资料附录C 体外诊疗试剂产品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体外诊疗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体外诊疗试剂生产企业生产
2、管理,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措施等相关法规,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体外诊疗试剂、采取放射性核素标识体外诊疗试剂产品不属于本细则管理范围。其它体外诊疗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评均实施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为体外诊疗试剂生产和质量管理基础要求,适适用于体外诊疗试剂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全过程。第四条 体外诊疗试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该根据本细则要求,建立对应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和统计,加以实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人员和质量管理职责第五条 生产企业应该建立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质量管理职责,并配置一定数量和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相适应专业
3、管理人员。体外诊疗试剂生产企业应最少有二名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第六条 生产企业责任人必需对企业质量管理负责,应该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管理者代表。企业责任人和管理者代表应该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并了解相关质量体系标准。第七条 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责任人应该含有医学、医学检验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免疫学或药学等和所生产产品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应该含有相关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实践经验。生产责任人和质量责任人不得相互兼任。第八条 从事生产操作和检验人员必需经过岗前专门培训,专职检验员应该含有专业知识背景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符合所从事岗位要求。第九条 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传染性、强致敏性等
4、有特殊要求产品生产和质量检验人员应该含有相关岗位操作资格或接收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和防护知识培训,企业应将这类人员进行登记并保留相关统计。第十条 从事体外诊疗试剂生产和质量控制人员应该根据本细则进行培训和考评,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设施、设备和生产环境控制第十一条 厂房、设施和设备应该和体外诊疗试剂生产相适应。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必需有整齐生产环境,厂区周围环境不应对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造成影响。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布局应合理。生产、研发、检验等区域应该相互分开。第十三条 仓储区要和生产规模相适应,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各个区域必需划分清楚,预防出现差错和交叉污染。全部物料名称、
5、批号、使用期和检验状态等标识必需明确,台帐应该清楚明确,做到帐、卡、物一致。第十四条 仓储区域应该保持清洁、干燥和通风,并含有防昆虫、其它动物和异物混入措施。仓储环境及控制应该符合要求物料储存要求,并定时监控。如需冷藏,应该配置符合产能要求冷藏设备并定时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统计储藏温度。第十五条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含有污染性或传染性、含有生物活性或起源于生物体物料其存放应该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应该做到专区存放并有显著识别标识。应由专门人员负责保管和发放。第十六条 生产过程中所包含化学、生物及其它危险品,企业应该列出清单,并制订对应防护规程,其环境、设施和设备应该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要求。第十七条
6、 生产区应该有和生产规模相适应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器具、物料,并按照生产工艺步骤明确划分各操作区域。第十八条 厂房应该根据产品及生产工艺步骤所要求空气洁净度等级进行合理布局。厂房和设施不应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造成污染或潜在污染。同一厂房内及相邻厂房间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干扰。第十九条 部分或全部工艺步骤对生产环境有空气净化要求体外诊疗试剂产品生产应当明确要求空气净化等级,生产厂房和设施应该根据本细则附录A体外诊疗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和控制要求进行配置和控制。第二十条 对生产环境没有空气净化要求体外诊疗试剂,应该在清洁环境内进行生产。清第二十一条 洁条件基础要求:要有防尘、通风、预防昆虫、其它
7、动物和异物混入等方法;人流物流分开,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前应该有换鞋、更衣、佩戴口罩和帽子、洗手、手消毒等清洁方法;生产场地地面应该便于清洁,墙、顶部应平整、光滑,无颗粒物脱落;操作台应该光滑、平整、无缝隙、耐腐蚀,便于清洗、消毒;应该对生产区域进行定时清洁、清洗和消毒;应该依据生产要求对生产车间温湿度进行控制。第二十一条 含有污染性和传染性物料应该在受控条件下进行处理,不应造成传染、污染或泄漏等。高风险生物活性物料其操作应使用单独空气净化系统,和相邻区域保持负压,排出空气不能循环使用。进行危险度二级及以上病原体操作应该配置生物安全柜,空气应该进行有效处理后方可排出。使用病原体类检测试剂阳性血清应
8、该有防护方法。对于特殊高致病性病原体采集、制备,应该根据卫生部颁布行业标准微生物和生物医学试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等相关要求,含有P3级试验室等对应设施。第二十二条 聚合酶链反应(PCR)试剂生产和检验应该在各自独立建筑物中,预防扩增时形成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其生产和质检器具不得混用,用后应严格清洗和消毒。第二十三条 应该配置符合工艺要求生产设备,配置符合产品标准要求检验设备、仪器和器具,建立设备台帐。和试剂直接接触设备和器具应易于清洁和保养、不和成份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作用,不会对试剂造成污染,并应对设备有效性进行定时验证。第二十四条 生产中废液、废物等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应该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9、。第二十五条 工艺用水制水设备应该满足水质要求并经过验证,其制备、储存、输送应能预防微生物污染和滋生,并不应对产品质量和性能造成影响。制水设备应定时清洗、消毒、维护。应该配置水质监控仪器和设备,并定时统计监控结果。第二十六条 配料罐容器和设备连接关键固定管道应标明内存物料名称、流向,定时清洗和维护,并标明设备运行状态。第二十七条 生产中使用动物室应该在隔离良好建筑体内,和生产、质检区分开,不得对生产造成污染。第二十八条 对有特殊要求仪器、仪表,应该安放在专门仪器室内,并有预防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原因影响设施。第二十九条 对空气有干燥要求操作间内应该配置空气干燥设备,确保物料不会受潮变质。
10、应该定时监测室内空气湿度。第三十条 由国家同意生产工艺规程体外诊疗试剂,除满足上述对应要求外,应该含有和工艺规程相适应生产条件。第四章 文件和统计控制第三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该根据现行有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要求标准要求和产品特点,说明企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第三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该最少建立、实施、保持以下程序文件: 1文件控制程序;2统计控制程序;3管理职责;4设计和验证控制程序;5采购控制程序;6生产过程控制程序;7检验控制程序;8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9生产作业环境和产品清洁控制程序10数据统计和分析控制程序;11内部审核控制程序;12管理评审控制程序;
11、13不合格品控制程序;14纠正和预防方法控制程序;15用户反馈和售后服务控制程序;16质量事故和不良事件汇报控制程序。第三十三条 生产企业应该最少建立、实施保持以下基础规程和统计,并依据产品具体要求进行补充:1厂房、设施、设备验证、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和统计;2环境、厂房、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和统计;3菌种、细胞株、试验动物、血清等物料保管、使用、储存等管理制度和统计;4安全防护要求和统计;5仓储和运输管理制度和统计;6采购和供方评定管理制度和统计;7工艺步骤图、工艺标准操作规程;8各级物料检验标准操作规程;9批生产、批包装、批检验统计;10试样管理制度及统计;11工艺用水规程和统计
12、;12批号管理制度及统计;13标识管理制度; 14校准品/质控品管理规程及统计;15检测仪器管理及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和统计;16留样管理制度及统计;17内审和管理评审统计;18不合格品评审和处理制度及统计;19物料退库和报废、紧急情况处理等制度和统计;20用户反馈和处理规程及统计;21环境保护及无害化处理制度;22产品退货和召回管理制度;23人员管理、培训规程和统计。第三十四条 生产企业应该建立文件编制、更改、审查、同意、撤销、发放及保管管理制度。发放、使用文件应为受控现行文本。已作废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第三十五条 应该根据程序对统计进行控制,制订统计目录清单或样式,要求统
13、计标识、贮存、保管、检索、处理职责和要求,确定统计保留期限。统计应清楚、完整,不得随意更改内容或涂改,并按要求签字。第五章 设计控制和过程验证第三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该建立完整产品研制控制程序,对设计策划、设计输入、设计输出、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确定、设计更改应有明确要求。第三十七条 设计过程中应该根据YY/T0316-(IDT ISO 14971:)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应用标准要求对产品风险进行分析和管理,并能提供风险管理汇报和相关验证统计。第三十八条 应该建立和保留产品全部技术规范和应用技术文件,包含文件清单、引用技术标准、设计控制和验证文件、工艺文件和检验文件等。第三十九条 应
14、该围绕产品安全有效要求,对产品关键性能、生产环境、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采购、工艺、检验及质量控制方法进行验证,应该提供对应验证资料。自行研发设计、生产产品应着重提供产品研发和验证统计;分装产品应着重提供原材料起源和质量控制方法。应能提供产品注册型式检测汇报。第四十条 应该依据验证对象提出验证项目、制订验证方案,并组织实施。验证工作完成后应该写出验证汇报,由验证工作责任人审核、同意。验证过程中数据和分析内容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留。验证文件应该包含验证方案、验证汇报、评价和提议、同意人等。第四十一条 生产一定周期后,应该对关键项目进行再验证。当影响产品质量关键原因,如工艺、质量控制方法、关键原辅
15、料、关键生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质检或用户反馈出现不合格项时,应该进行相关内容重新验证。第四十二条 生产车间停产超出十二个月,重新组织生产前应该对生产环境及设施设备、关键原辅材料、关键工序、检验设备及质量控制方法等进行重新验证。第六章 采购控制第四十三条 应该建立体外诊疗试剂生产所用物料采购控制程序文件并根据文件要求执行。第四十四条 应该确定外购、外协物料清单,明确物料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对物料关键程度进行分级管理。严格根据质量要求进行采购和验收,根据物料质量要求制订入库验收准则。第四十五条 应该建立供方评定制度,所用物料应从正当、含有资质和有质量确保能力供方采购。应该建立合格供方名目并定时进行
16、评定,保留其评定结果和评价统计。对已确定合格供方应和之签署较为固定供需协议或技术协议,以确保物料质量和稳定性。第四十六条 关键物料采购资料应能够进行追溯,应该根据采购控制文件要求保留供方资质证实、采购协议或加工技术协议、采购发票、供方提供产品质量证实、批进货检验(验收)汇报或试样生产及检验汇报。外购标准品和质控品应能证实起源和溯源性。第四十七条 应该根据不一样物料性状和储存要求进行分类存放管理。物料应该根据要求使用期限储存,无要求使用期限,其储存通常不超出三年,期满后应复验。应定时盘点清库,储存期内如存放条件发生改变且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应立即复验。第四十八条 必需能够提供质控血清起源,应该由
17、企业或医疗机构测定病原微生物及明确定值范围;应该对其起源地、定值范围、灭活状态、数量、保留、使用状态等信息有明确统计,并由专员负责。外购商品化质控物应有可追溯性。第四十九条 有特殊要求物料应该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进行采购和进货检验。第七章 生产过程控制第五十条 应该根据国家同意工艺进行生产,应制订生产所需工序步骤、工艺文件和标准操作规程,明确关键工序或特殊工序,确定质量控制点,并要求应该形成生产统计。应该制订各级生产控制文件编制、验证、审批、更改等管理制度达成注册管理措施所要求要求。对于生产工艺变更足以影响产品安全性、稳定性时,应重新申报变更生产工艺,并按程序进行工艺修订。第五十一条 应该明确
18、生产、检验设备适用范围和技术要求,建立维修、保养、验证管理制度,需要计量器具应该定时校验并有显著合格标识。第五十二条 应该根据生产工艺和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制订生产环境、设备及器具清洁规程,明确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清洁剂或消毒剂等要求。对生产环境进行定时检验或检测,确保能够达成要求要求。第五十三条 应该对每批产品中关键物料进行物料平衡核查。如有显著差异,必需查明原因,在得出合了解释,确定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第五十四条 批生产和批包装统计应内容真实、数据完整,经操作人及复核人署名。批记录应该能追溯到该批产品原料批号、全部生产和检验步骤,统计不得任意涂改。统计如需更改,应
19、在更改处签署姓名和日期并注明更改原因,更改后原数据应可识别。批生产统计应该根据批号归档,保留至产品使用期后十二个月。第五十五条 不一样品种产品生产应做到有效隔离,以避免相互混淆和污染。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该采取隔离或其它有效预防混淆方法。第五十六条 前一道工艺结束后或前一个产品生产结束后必需进行清场,确定合格后才可以入场进行其它生产,并保留清场统计。相关配制和分装器具必需专用,使用后进行清洗、干燥等洁净处理。第五十七条 企业应制订工艺用水规程。验证并要求工艺用水质量标准、检验周期和保留期限。应该配置对应储水条件和水质监测设备,定时统计并保留监测结果。第五十八条 在生产过程中,应该建立
20、产品标识和生产状态标识控制程序,对现场各类物料和生产区域、设备状态进行识别和管理。第五十九条 物料应该根据优异先出标准运行。应该明确要求中间品储存条件和期限。已被取样包装应有取样标识。第六十条 生产过程应该含有可追溯性,应对物料及产品追溯程度、追溯范围、追溯路径等进行要求;应该建立批号管理制度,对关键物料、中间品和成品进行批号管理,并保留和提供可追溯统计。同一试剂盒内各组分批号不一样时应尽可能将生产日期靠近组分进行组合,应该在每个组分容器上均标明各自批号和使用期。整个试剂盒使用期应以效期最短组分效期为准。第六十一条 生产和检验用菌毒种应该标明起源,验收、储存、保管、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相关医学
21、微生物菌种保管要求和病原微生物试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应该建立生产用菌毒种原始种子批、主代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系统。第六十二条 生产用细胞应该建立原始细胞库、主代细胞库、工作细胞库。应该建立细胞库档案资料和细胞操作日志。自行制备抗原或抗体,应对所用原料起源和性质有具体统计并可追溯。第六十三条 体外诊疗试剂内包装材料不应对试剂质量产生影响,并应进行对应验证,保留验证统计。第八章 检验和质量控制第六十四条 应该单独设置产品质量检验部门,该部门负有以下质量职责:取样、留样、样品保管、物料储存条件评价、物料质量和稳定性评价、洁净室环境监测、检验和检验环境控制、签发和拒绝签发检验汇报、成品使用期确实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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