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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新版细则.doc

  • 上传人:天****
  • 文档编号:3030628
  • 上传时间:2024-06-13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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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体外 诊断 试剂 生产 实施 新版 细则
    资源描述:
    国食药监械〔〕239号附件2 体外诊疗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体外诊疗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人员和质量管理职责 第三章 设施、设备和生产环境控制 第四章 文件和统计 第五章 设计控制和验证 第六章 采购控制 第七章 生产过程控制 第八章 检验和质量控制 第九章 产品销售和用户服务控制 第十章 不合格品控制、纠正和预防方法 第十一章 不良事件、质量事故汇报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附录A 体外诊疗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和控制要求 附录B 参考资料 附录C 体外诊疗试剂产品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 体外诊疗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体外诊疗试剂生产企业生产管理,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措施》等 相关法规,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体外诊疗试剂、采取放射性核素标识体外诊疗试剂产品 不属于本细则管理范围。其它体外诊疗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评均实施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为体外诊疗试剂生产和质量管理基础要求,适适用于体外诊疗试剂设 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全过程。 第四条 体外诊疗试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该根据本细则要求,建立对应 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和统计,加以实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人员和质量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生产企业应该建立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质量管理职责, 并配置一定数量和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相适应专业管理人员。体外诊疗试剂生产企业应最少有二名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 第六条 生产企业责任人必需对企业质量管理负责,应该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管理者代表。 企业责任人和管理者代表应该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并了解相关质量体系标准。 第七条 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责任人应该含有医学、医学检验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微 生物学、免疫学或药学等和所生产产品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应该含有相关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实践经验。生产责任人和质量责任人不得相互兼任。 第八条 从事生产操作和检验人员必需经过岗前专门培训,专职检验员应该含有专业知识 背景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符合所从事岗位要求。 第九条 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传染性、强致敏性等有特殊要求产品生产和质量 检验人员应该含有相关岗位操作资格或接收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和防护知识培训,企业应将这类人员进行登记并保留相关统计。 第十条 从事体外诊疗试剂生产和质量控制人员应该根据本细则进行培训和考评,合格 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设施、设备和生产环境控制 第十一条 厂房、设施和设备应该和体外诊疗试剂生产相适应。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必需有整齐生产环境,厂区周围环境不应对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造成 影响。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布局应合理。生产、研发、检验等区域应该相互分开。 第十三条 仓储区要和生产规模相适应,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各个区域 必需划分清楚,预防出现差错和交叉污染。全部物料名称、批号、使用期和检验状态等标识必需明确,台帐应该清楚明确,做到帐、卡、物一致。 第十四条 仓储区域应该保持清洁、干燥和通风,并含有防昆虫、其它动物和异物混入措 施。仓储环境及控制应该符合要求物料储存要求,并定时监控。如需冷藏,应该配置符合产能要求冷藏设备并定时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统计储藏温度。 第十五条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含有污染性或传染性、含有生物活性或起源于生物体 物料其存放应该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应该做到专区存放并有显著识别标识。应由专门人员负责保管和发放。 第十六条 生产过程中所包含化学、生物及其它危险品,企业应该列出清单,并制订对应 防护规程,其环境、设施和设备应该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生产区应该有和生产规模相适应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器具、物料,并按 照生产工艺步骤明确划分各操作区域。 第十八条 厂房应该根据产品及生产工艺步骤所要求空气洁净度等级进行合理布局。厂房 和设施不应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造成污染或潜在污染。同一厂房内及相邻厂房间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干扰。 第十九条 部分或全部工艺步骤对生产环境有空气净化要求体外诊疗试剂产品生产应 当明确要求空气净化等级,生产厂房和设施应该根据本细则附录A《体外诊疗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和控制要求》进行配置和控制。 第二十条 对生产环境没有空气净化要求体外诊疗试剂,应该在清洁环境内进行生产。清 第二十一条 洁条件基础要求:要有防尘、通风、预防昆虫、其它动物和异物混入等方法;人流物流分开,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前应该有换鞋、更衣、佩戴口罩和帽子、洗手、手消毒等清洁方法;生产场地地面应该便于清洁,墙、顶部应平整、光滑,无颗粒物脱落;操作台应该光滑、平整、无缝隙、耐腐蚀,便于清洗、消毒;应该对生产区域进行定时清洁、清洗和消毒;应该依据生产要求对生产车间温湿度进行控制。 第二十一条 含有污染性和传染性物料应该在受控条件下进行处理,不应造成传染、污 染或泄漏等。高风险生物活性物料其操作应使用单独空气净化系统,和相邻区域保持负压,排出空气不能循环使用。进行危险度二级及以上病原体操作应该配置生物安全柜,空气应该进行有效处理后方可排出。使用病原体类检测试剂阳性血清应该有防护方法。对于特殊高致病性病原体采集、制备,应该根据卫生部颁布行业标准《微生物和生物医学试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等相关要求,含有P3级试验室等对应设施。 第二十二条 聚合酶链反应(PCR)试剂生产和检验应该在各自独立建筑物中,预防 扩增时形成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其生产和质检器具不得混用,用后应严格清洗和消毒。 第二十三条 应该配置符合工艺要求生产设备,配置符合产品标准要求检验设备、仪 器和器具,建立设备台帐。和试剂直接接触设备和器具应易于清洁和保养、不和成份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作用,不会对试剂造成污染,并应对设备有效性进行定时验证。 第二十四条 生产中废液、废物等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应该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十五条 工艺用水制水设备应该满足水质要求并经过验证,其制备、储存、输送应能 预防微生物污染和滋生,并不应对产品质量和性能造成影响。制水设备应定时清洗、消毒、维护。应该配置水质监控仪器和设备,并定时统计监控结果。 第二十六条 配料罐容器和设备连接关键固定管道应标明内存物料名称、流向,定时 清洗和维护,并标明设备运行状态。 第二十七条 生产中使用动物室应该在隔离良好建筑体内,和生产、质检区分开,不 得对生产造成污染。 第二十八条 对有特殊要求仪器、仪表,应该安放在专门仪器室内,并有预防静电、 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原因影响设施。 第二十九条 对空气有干燥要求操作间内应该配置空气干燥设备,确保物料不会受潮变 质。应该定时监测室内空气湿度。 第三十条 由国家同意生产工艺规程体外诊疗试剂,除满足上述对应要求外,应该含有 和工艺规程相适应生产条件。 第四章 文件和统计控制 第三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该根据现行有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要 求》标准要求和产品特点,说明企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三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该最少建立、实施、保持以下程序文件: 1.文件控制程序; 2.统计控制程序; 3.管理职责; 4.设计和验证控制程序; 5.采购控制程序; 6.生产过程控制程序; 7.检验控制程序; 8.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9.生产作业环境和产品清洁控制程序 10.数据统计和分析控制程序; 11.内部审核控制程序; 12.管理评审控制程序; 13.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14.纠正和预防方法控制程序; 15.用户反馈和售后服务控制程序; 16.质量事故和不良事件汇报控制程序。 第三十三条 生产企业应该最少建立、实施保持以下基础规程和统计,并依据产品具体 要求进行补充: 1.厂房、设施、设备验证、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和统计; 2.环境、厂房、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和统计; 3.菌种、细胞株、试验动物、血清等物料保管、使用、储存等管理制度和统计; 4.安全防护要求和统计; 5.仓储和运输管理制度和统计; 6.采购和供方评定管理制度和统计; 7.工艺步骤图、工艺标准操作规程; 8.各级物料检验标准操作规程; 9.批生产、批包装、批检验统计; 10.试样管理制度及统计; 11.工艺用水规程和统计; 12.批号管理制度及统计; 13.标识管理制度; 14.校准品/质控品管理规程及统计; 15.检测仪器管理及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和统计; 16.留样管理制度及统计; 17.内审和管理评审统计; 18.不合格品评审和处理制度及统计; 19.物料退库和报废、紧急情况处理等制度和统计; 20.用户反馈和处理规程及统计; 21.环境保护及无害化处理制度; 22.产品退货和召回管理制度; 23.人员管理、培训规程和统计。 第三十四条 生产企业应该建立文件编制、更改、审查、同意、撤销、发放及保管管 理制度。发放、使用文件应为受控现行文本。已作废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三十五条 应该根据程序对统计进行控制,制订统计目录清单或样式,要求统计标 识、贮存、保管、检索、处理职责和要求,确定统计保留期限。统计应清楚、完整,不得随意更改内容或涂改,并按要求签字。 第五章 设计控制和过程验证 第三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该建立完整产品研制控制程序,对设计策划、设计输入、设计 输出、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确定、设计更改应有明确要求。 第三十七条 设计过程中应该根据YY/T0316-(IDT ISO 14971:)《医疗器械 风 险管理对医疗器械应用》标准要求对产品风险进行分析和管理,并能提供风险管理汇报和相关验证统计。 第三十八条 应该建立和保留产品全部技术规范和应用技术文件,包含文件清单、引用 技术标准、设计控制和验证文件、工艺文件和检验文件等。 第三十九条 应该围绕产品安全有效要求,对产品关键性能、生产环境、设施设备、主 要原辅材料、采购、工艺、检验及质量控制方法进行验证,应该提供对应验证资料。自行研发设计、生产产品应着重提供产品研发和验证统计;分装产品应着重提供原材料起源和质量控制方法。应能提供产品注册型式检测汇报。 第四十条 应该依据验证对象提出验证项目、制订验证方案,并组织实施。验证工作完成后 应该写出验证汇报,由验证工作责任人审核、同意。验证过程中数据和分析内容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留。验证文件应该包含验证方案、验证汇报、评价和提议、同意人等。 第四十一条 生产一定周期后,应该对关键项目进行再验证。当影响产品质量关键原因, 如工艺、质量控制方法、关键原辅料、关键生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质检或用户反馈出现不合格项时,应该进行相关内容重新验证。 第四十二条 生产车间停产超出十二个月,重新组织生产前应该对生产环境及设施设备、 关键原辅材料、关键工序、检验设备及质量控制方法等进行重新验证。 第六章 采购控制 第四十三条 应该建立体外诊疗试剂生产所用物料采购控制程序文件并根据文件要求执 行。 第四十四条 应该确定外购、外协物料清单,明确物料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对物料 关键程度进行分级管理。严格根据质量要求进行采购和验收,根据物料质量要求制订入库验收准则。 第四十五条 应该建立供方评定制度,所用物料应从正当、含有资质和有质量确保能力 供方采购。应该建立合格供方名目并定时进行评定,保留其评定结果和评价统计。对已确定合格供方应和之签署较为固定供需协议或技术协议,以确保物料质量和稳定性。 第四十六条 关键物料采购资料应能够进行追溯,应该根据采购控制文件要求保留供 方资质证实、采购协议或加工技术协议、采购发票、供方提供产品质量证实、批进货检验(验收)汇报或试样生产及检验汇报。外购标准品和质控品应能证实起源和溯源性。 第四十七条 应该根据不一样物料性状和储存要求进行分类存放管理。物料应该根据要求 使用期限储存,无要求使用期限,其储存通常不超出三年,期满后应复验。应定时盘点清库,储存期内如存放条件发生改变且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应立即复验。 第四十八条 必需能够提供质控血清起源,应该由企业或医疗机构测定病原微生物及明 确定值范围;应该对其起源地、定值范围、灭活状态、数量、保留、使用状态等信息有明确统计,并由专员负责。外购商品化质控物应有可追溯性。 第四十九条 有特殊要求物料应该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进行采购和进货检验。 第七章 生产过程控制 第五十条 应该根据国家同意工艺进行生产,应制订生产所需工序步骤、工艺文件 和标准操作规程,明确关键工序或特殊工序,确定质量控制点,并要求应该形成生产统计。应该制订各级生产控制文件编制、验证、审批、更改等管理制度达成注册管理措施所要求要求。对于生产工艺变更足以影响产品安全性、稳定性时,应重新申报变更生产工艺,并按程序进行工艺修订。 第五十一条 应该明确生产、检验设备适用范围和技术要求,建立维修、保养、验证管 理制度,需要计量器具应该定时校验并有显著合格标识。 第五十二条 应该根据生产工艺和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制订生产环境、设备及器具清 洁规程,明确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清洁剂或消毒剂等要求。对生产环境进行定时检验或检测,确保能够达成要求要求。 第五十三条 应该对每批产品中关键物料进行物料平衡核查。如有显著差异,必需查明原 因,在得出合了解释,确定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第五十四条 批生产和批包装统计应内容真实、数据完整,经操作人及复核人署名。批记 录应该能追溯到该批产品原料批号、全部生产和检验步骤,统计不得任意涂改。统计如需更改,应在更改处签署姓名和日期并注明更改原因,更改后原数据应可识别。批生产统计应该根据批号归档,保留至产品使用期后十二个月。 第五十五条 不一样品种产品生产应做到有效隔离,以避免相互混淆和污染。有数 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该采取隔离或其它有效预防混淆方法。 第五十六条 前一道工艺结束后或前一个产品生产结束后必需进行清场,确定合格后才可 以入场进行其它生产,并保留清场统计。相关配制和分装器具必需专用,使用后进行清洗、干燥等洁净处理。 第五十七条 企业应制订工艺用水规程。验证并要求工艺用水质量标准、检验周期和 保留期限。应该配置对应储水条件和水质监测设备,定时统计并保留监测结果。 第五十八条 在生产过程中,应该建立产品标识和生产状态标识控制程序,对现场各类物 料和生产区域、设备状态进行识别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 物料应该根据优异先出标准运行。应该明确要求中间品储存条件和期限。 已被取样包装应有取样标识。 第六十条 生产过程应该含有可追溯性,应对物料及产品追溯程度、追溯范围、追溯 路径等进行要求;应该建立批号管理制度,对关键物料、中间品和成品进行批号管理,并保留和提供可追溯统计。同一试剂盒内各组分批号不一样时应尽可能将生产日期靠近组分进行组合,应该在每个组分容器上均标明各自批号和使用期。整个试剂盒使用期应以效期最短组分效期为准。 第六十一条 生产和检验用菌毒种应该标明起源,验收、储存、保管、使用、销毁应执 行国家相关医学微生物菌种保管要求和病原微生物试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应该建立生产用菌毒种原始种子批、主代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系统。 第六十二条 生产用细胞应该建立原始细胞库、主代细胞库、工作细胞库。应该建立细胞 库档案资料和细胞操作日志。自行制备抗原或抗体,应对所用原料起源和性质有具体统计并可追溯。 第六十三条 体外诊疗试剂内包装材料不应对试剂质量产生影响,并应进行对应验证, 保留验证统计。 第八章 检验和质量控制 第六十四条 应该单独设置产品质量检验部门,该部门负有以下质量职责:取样、留样、 样品保管、物料储存条件评价、物料质量和稳定性评价、洁净室环境监测、检验和检验环境控制、签发和拒绝签发检验汇报、成品使用期确实定、合格品评价放行、不合格品评审和处理、帮助评定合格供方等和产品质量,应该制订相关操作规程并确保推行质量职责,并负责汇总、统计、分析质量检验数据及质量控制趋势。 第六十五条 质量检验部门应该设置独立检验室,应该设置待检、检验、留样、不合格 品等标识,区分放置。应该配置专门检验人员和必需检验设备。有特殊要求检验项目应该按摄影关要求进行设置。 第六十六条 应该根据产品标准配置检测仪器,并建立档案和台帐。对计量器具应该制订 周期检定计划,定时检定并保留检定汇报,仪器上检验状态标示应该清楚显著。 第六十七条 质量检验部门应该定时或在使用前对检测设备进行校准,制订校准规程,查 验检定状态,并加以统计。应该要求在搬运、维护期间对检测设备防护要求,使用前依据需要进行校准。当发觉检测设备不符合要求时,应对以往检测结果有效性进行评定,并采取合适纠正方法。 第六十八条 使用一级标准物质、二级校准物质应能够对量值进行溯源。对检测中使用 校准品和质控品应该建立台帐及使用统计。应统计其起源、批号、效期、溯源路径(或靶值转换方法)、关键技术指标、保留状态等信息。应该定时复验其性能并保留统计。 第六十九条 应该建立留样复验制度,要求留样百分比、留样检验项目、检验周期和判定准 则。留样品应在适宜条件下储存,以确保复验要求。应该建立留样品台帐,立即统计留样检验信息,留样检验汇报应该注明留样品批号、效期、检验日期、检验人、检验结果等信息。留样期满后应对留样检验汇报进行汇总、分析并归档。 第七十条 对不含有检测能力外购物料,企业应制订验收规程。能够委托检验或试样方法 进行验证。如委托检验,受托方应该含有对应资质条件,企业应有委托检验协议,并保留 检验汇报和验收统计。如试样,企业应有试样验证验收规程和统计,并保留试样批号、试样生产统计、检测汇报、操作人员、同意人员签字等相关统计。 第七十一条 应该保留注册检测汇报和符合产品标准要求出厂检验汇报及统计,应有 检验人员和产品放行同意人签字。检验汇报及统计应真实、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和伪造。产品检验统计应该含有可追溯性。 第七十二条 企业应该定时实施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根据本细则要求对企业内部质 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汇报。企业根据纠正和预防方法控制程序实施自查、自纠,保留审核汇报和纠正、预防方法统计。 第七十三条 包装标识、标签、使用说明书须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校对后印制、发放、使 用,应该和注册同意内容、样式、文字相一致。并应该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管理要求》要求。应该建立包装标识、标签、使用说明书控制程序,严格印制、领用、回收、销毁。 第九章 产品销售和用户服务 第七十四条 企业应该建立销售统计。依据销售统计能追查每批产品销售情况,必需时 应能立即全部召回。销售统计内容最少应该包含:品名、批号、效期、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联络人、发货日期、运输方法。销售统计应该保留至产品使用期后十二个月。 第七十五条 应该指定部门负责调查、接收、评价和处理用户反馈意见,保持统计并定时 汇总和分析用户反馈信息,立即通报质量管理部门,采取必需纠正和预防方法。 第七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该建立产品退货和召回程序,并保留统计。退货和召回统计内 容应包含:品名、批号、规格、效期、数量、退货和召回单位及地址、退货和召回原因及日期、处理意见。因质量原因退货和召回产品,应该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第十章 不合格品控制、纠正和预防方法 第七十七条 应该制订对不合格品控制相关职责、权限要求。 第七十八条 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隔离、专区存放,预防不合格品非预期使用,并根据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立即处理并保留统计。 第七十九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该会同相关部门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确定产品不合格原因, 并采取对应纠正和预防方法。应该保留评审、纠正和预防方法统计,并在采取纠正或预防方法后验证其有效性。 第十一章 不良事件、质量事故汇报 第八十条 企业应该建立产品不良事件、质量事故监测汇报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 第八十一条 企业对用户产品质量投诉应该进行具体统计和调查处理。对所发生不良事件、质量事故还应该根据要求汇报相关监管部门,并对不良事件或质量事故进行立即评定,必需时将评定结果通知用户和汇报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含义是: 物料: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中间品等。 关键物料:试剂产品组成中在性能上起到关键作用成份。 验证:证实任何程序、生产过程、设备、物料、活动或系统确实能达成预期结果有文件证实一系列活动。 批:同一工艺条件下连续生产出含有同一性质和质量某种产品。 批号:用于识别“批”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据此可追溯和审查该批产品生产历史。 待验:物料在许可投料或出厂前所处搁置、等候检验结果状态。 批生产统计:一个批次待包装品或成品全部生产统计。批生产统计能提供该批产品生产历史和和质量相关情况。 物料平衡:产品或物料理论产量或理论用量和实际产量或用量之间比较,并合适考虑可许可正常偏差。 标准操作规程:经同意用以指示操作通用性文件或管理措施。 生产工艺规程:要求为生产一定数量成品所需起始原料和包装材料数量,和工艺、加工说明、注意事项,包含生产过程中控制一个或一套文件。 工艺用水:生产工艺中使用水。 溯源性:指一个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值,全部能经过一条含有要求不确定度连续比较链,和测量基准联络起来。 洁净室(区):需要对尘粒及微生物含量进行控制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均含有降低该区域内污染源介入、产生和滞留功效。 用户反馈:用户对所购置使用产品向生产厂家以书面、口头、电讯等形式通知相关该产品在性能等方面意见和提议。 第八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A 体外诊疗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和控制要求 第一条 对生产环境有净化要求产品除应该满足《体外诊疗试剂生产实施细则》通用 要求外,其生产环境还应该满足本附录要求。不一样洁净等级生产区域控制标准参见下表: 表 不一样洁净等级生产区域控制标准 洁净度等级 尘粒最大许可数/立方米 微生物最大许可数 ≥0.5μm ≥5μm 沉降菌数/皿 100级 3,500 0 1 10,000级 350,000 2,000 3 100,000级 3,500,000 20,000 10 第二条 企业应该明确工艺所需空气净化等级,进入洁净室(区)空气必需净化。 阴性、阳性血清、质粒或血液制品处理操作应该在最少10,000级环境下进行,和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并符合防护要求。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试剂、免疫荧光试剂、免疫发光试剂、聚合酶链反应(PCR)试剂、金标 试剂、干化学法试剂、细胞培养基、校准品和质控品、酶类、抗原、抗体和其它活性类组分配制及分装等产品配液、包被、分装、点膜、干燥、切割、贴膜、和内包装等工艺步骤,最少应在100,000级净化环境中进行操作。无菌物料分装必需在局部百级。 一般化学类诊疗试剂生产应在清洁环境(符合本细则第二十条要求)中进行。 第三条 厂房应该含有预防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设施。 第四条 企业应该提供洁净区内生产工艺步骤图和空气调整、配电照明等平/立面图。新建、 改建、扩建洁净区厂房应该提供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图纸。 第五条 在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该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洁净室(区)内表 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和地面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它方法,以降低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第六条 洁净区应该配置空气消毒装置,有平面部署图、编号和使用统计。 第七条 洁净室(区)内多种管道、灯具、风口和其它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考虑 使用中避免出现不易清洁部位。 第八条 洁净室(区)应该依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照明。关键工作室照度宜为300勒克 斯;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该含有应急照明设施。 第九条 洁净室(区)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管道、风口、灯具和墙壁或天棚连接部 位均应密封。 第十条 更衣室、浴室及厕所设置不应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洁净车间安全门向安全疏散方向开启,平时密封良好,紧急情况发生时应能确保 通畅。 第十二条 洁净室(区)内应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卫生工具,应该指定地点存放, 存放地不应对产品造成污染。 第十三条 操作台(板)应光滑、平整、无缝隙、不脱落异物,便于清洗、消毒,不使用木 质或油漆台面。 第十四条 洁净室(区)空气如可循环使用应该采取有效方法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十五条 空气洁净等级不一样相邻房间之间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和室外大气 静压差应大于10帕,应配置监测静压差设备,并定时监控。 第十六条 洁净室(区)温度和相对湿度应该和试剂产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 第十七条 洁净室(区)内安装水池、地漏不得对物料产生污染。 第十八条 不一样空气洁净度等级洁净室(区)之间人员及物料出入,应有预防交叉污染 方法。应该建立、实施物料进出洁净区清洁程序,有脱外包装室、净化室和双层传输窗(或气闸室)。 第十九条 洁净室(区)和非洁净室(区)之间应有缓冲设施,洁净室(区)人流、物流走向应合 理。 第二十条 依据生产工艺要求,洁净室(区)内设置称量室和备料室,空气洁净度等级应该 和生产要求一致,并有捕尘和预防交叉污染设施。 第二十一条 在净化车间内工作人员应穿着符合要求工作服。工作服选材、式样及 穿戴方法应和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相适应,并不得混用。洁净工作服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必需包盖全部毛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第二十二条 不一样空气洁净度等级使用工作服应该分别清洗、整理,必需时消毒或灭菌。 工作服洗涤、灭菌时不应带入附加颗粒物质。工作服应制订清洗周期。100,00级以上区域洁净工作服应该在洁净区内洗涤、干燥、整理,按要求灭菌。 第二十三条 洁净室(区)仅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同意人员进入。 第二十四条 进入洁净室(区)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物料,净室 (区)应定时消毒。使用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消毒剂品种应定时更换,预防产生耐药菌株。 第二十五条 在净化车间内工作生产人员应有健康档案。直接接触产品生产人员每十二个月 最少体检一次。 第二十六条 应该建立、实施人员进出洁净区清洁程序和管理制度,人员清洁程序合理。 第二十七条 洁净区净化系统、消毒及照明等装置应按要求进行清洁、维护和保养并进 行统计。 第二十八条 在净化车间内工作生产人员应接收净化车间卫生管理制度、个人清洁卫生 制度、净化车间使用管理制度等内容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该在验证基础上明确要求洁净区环境监测项目和频次,在静态检 测合格前提下,企业应该根据要求进行洁净室(区)内空气温湿度、压差、风速、沉降菌和尘粒数定时监测,并保留监测统计。 第三十条 生产激素类试剂组分洁净室(区)应该采取独立专用空气净化系统,且净 化空气不得循环使用。 第三十一条 强毒微生物操作区、芽胞菌制品操作区应和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配置独 立空气净化系统,排出空气不得循环使用。 附录B 参考文件 GBT 19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 19001- 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GBT 19023-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指南; YY 0033- 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 YYT 0316-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应用 YYT 0287- 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 用于法规要求 YYT 0467- 医疗器械 保障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公认基础标准标准选安全认可准则》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2号令《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体系考评措施》 《中国生物制品规程》;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修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6号令《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措施》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草案) 中国国务院令第424号《病原微生物试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试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 附录C 体外诊疗试剂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 为了规范体外诊疗试剂注册,核实体外诊疗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对体外诊疗试剂研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一条 体外诊疗试剂研制情况现场核查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注册申请品种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进行实地确证,和对品种研制、生产原始统计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和申报资料相符评价过程。 第二条 注册申请人在申请考评时,根据《体外诊疗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评实施要求》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说明所完成试验项目、包含关键设备仪器、原料起源、试制场地、委托研究或检测项目及负担机构等情况。 第三条 现场核查内容。 (一)管理制度制订和实施情况:是否建立了和研制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二)研制人员:研制关键试验人员及其分工,所负担试验研究项目、研究时间、试验汇报者等和申报资料、现场统计是否一致。 (三)研制设备、仪器:能否满足研究所需,应对设备型号、性能、使用统计等进行核查。 (四)试制和研究统计:试验研制方案及其变更、试验研制统计时间、试验操作者署名是否和申报资料一致;工艺研究及其确定工艺试验数据、时间是否和申报资料一致;对配合试剂使用定标质控品等是否符合要求;供稳定性研究和注册检验等所用样品试制,临床试验用产品制备等各项研制统计和申报资料是否一致;临床试验试验数据和申报资料是否一致。 (五)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和相关要求是否相符合。包含申请生产上市用样品生产条件是否符合《体外诊疗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要求等。 (六)原料购进、使用情况: 关键核查:关键原料、中间体购进凭证、数量、使用量及其剩下量,关键辅料起源。 和生物制品相关体外诊疗试剂关键核查: 1、生产及检定菌毒种、细胞起源、检定、数量、原料起源稳定性等资料建立和保留; 2、生产用动物、生物组织或细胞、原料血浆起源、搜集及质量控制等研究资料; 3、培养液及添加剂成份起源和质量标准; 4、生产用其它原料起源和质量标准。 (七)样品试制及留样情况:具体核查工艺研究、标准研究、稳定性研究、检验、临床试验等各个阶段样品数量、贮存条件、留样、使用或销毁统计,关键核查样品试制量是否能满足所从事研究需要数量。 (八)对于委托研究情况,核查各项委托研究协议及相关证实性文件。必需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负担试验研究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第四条 现场核查人员能够向被核查单位试验人员就申报品种相关情况进行问询。注册申报责任人员和研制关键试验人员,应该在核查现场回复和被核查品种相关问题。 第五条 核查结束后,现场核查人员应依据核查情况填写《体外诊疗试剂研制情况核查汇报表》,由现场核查人员、被核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其公章。 第六条 现场核查结论综合评价标准: 1、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经实地确证和对研究过程中原始统计进行审查后和申报资料一致,结论为“符合要求”。 2、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经实地确证和对研究过程中原始统计进行审查后和申报资料不一致,结论为“不符合要求”。 3、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经实地确证,和对研究过程中原始统计进行审查后,和申报资料不完全一致,核查人员须具体描写核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现场核查人员要遵守以下纪律: (一)认真推行职责,实事求是,工作规范,确保现场核查公正性和真实性。 (二)核查人员和申报品种有利益关系,必需回避。 (三)廉洁公正,不得接收被核查单位馈赠、宴请,不得参与被核查单位组织消费性活动,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要求。 (四)核查人员对核查单位研究资料和数据应该保密,并做出保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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