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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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X年4月26日公司X年度股东大会修改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股东大会的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为公司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2、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三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以及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都具有约束力。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六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决定独立董事的津贴标
3、准;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 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 修改公司章程;12、 对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 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以及任何其他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提案;14、 审查公司与关联人一次或就同一标的或者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
4、交易总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如超过3000万元,则为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15、 审议决定总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以上(含20%)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16、 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
5、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共同推举出的股东,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鼓掌表示同意。若股东无法推举主持会议人选,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有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大会的权利,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由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6、所、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十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1、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2、 提交会议审议的内容;3、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4、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5、 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6、 会议登记办法(登记手续、登记时间、地点);7、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8、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
7、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予以披露。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召集人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第十三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以及明示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不变。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8、,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六人时;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3、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人)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其中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联名提议时;6、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9、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10、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11、,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九条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中
12、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第二十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13、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公司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六人,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按照本规
14、则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第四章 股东的出席第二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授权委托书参见附件2)。法人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加盖法人印章。自然人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第二十四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自然人股东应由其
15、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本人签署的委托书及有关持股凭证。第二十五条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按照会议通知中的会议登记办法办理会前登记,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文件正本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前报送公司(与传真件一致)。 第二十六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
16、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必须在股东大会开幕至少十五分钟前到会议设置的签到处办理签到手续。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二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并在签到簿上签字。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规则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第三十一条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通知中列入“
17、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提案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2、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3、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三条 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的有:1、 公司董事会;2、 公司监事会;3、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4、 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会可以不将该等提案列入股东大会议程。1、 属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2、 与公司过去两年内的由其他股东提出的,没有获得股东
18、大会通过提案内容相似或者一致;3、 董事会认为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第三十六条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有权提出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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