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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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业务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业务操作行为,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结算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和《大额支付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第三条 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是大额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具体业务由省清算中心办理,农村信用社是大额支付系统的间接参与者。 第四条 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省清算中心与人民银行全额清算资金。信用社汇差资金由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自动清算。 第五条 信用社办理大额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社(行)发起,经省清算中心、城市处理中心(CCPC)、国家处理中心(NPC),接收行城市处理中心(CCPC)、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第六条 信用社办理大额支付业务,应使用统一的支付业务专用凭证。 第七条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八条 大额支付业务信息的密押分为全国密押和地方密押,大额支付系统根据支付业务信息自动编核密押。 第九条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受理业务时间,即8:30至17:00。人民银行如调整运行工作日及工作时间,从其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十条 信用社可以办理下列大额支付业务: (一)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额起点(2万元及以上)的跨系统贷记业务; (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系统贷记业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第十一条 信用社发起支付业务,应根据客户要求确定支付业务的优先支付级次。优先级次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客户要求的救灾、战略款项为特急支付; (二)客户要求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 (三)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第十二条 信用社应及时发送大额支付信息,并确保清算账户有足够的保证资金。 第十三条 信用社对已发送的大额支付业务且其报文状态为排队需要撤销的,可发送撤销请求。国家处理中心未清算资金的,立即办理撤销;已清算资金的,不能撤销。 第十四条 信用社对已发送的大额支付业务需要退回的,可向接收(行)发送退回请求。 信用社收到退回请求,应及时通过综合业务系统作同意退汇或拒绝退汇的退回申请应答;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汇;已贷记收款人账户的,不得办理退汇。 信用社对收到的有差错的大额支付业务,应当主动向付款行查询或办理退汇。 第十五条 信用社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当使用查询查复格式报文,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信用社收到查询,应当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查询书委托日期)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 第三章 岗位及职责 第十六条 大额支付业务岗位设置 信用社办理大额支付业务必须设记账柜员、复核柜员和业务主管(授权员)三个岗位。 (一)记账柜员职责 1、正确使用大额支付业务科目、账户。做到科目账户归属准确,资金关系反映明了。 2、录入往账。录入前应审查结算凭证确已记账后,再录入信息。录入信息必须严格按照业务种类及输入要素逐项输入,做到信息准确、内容完整。 3、认真及时处理来账。记账柜员对经审核的来账凭证,应分情况进行处理,对审查出有问题的记账凭证,及时发出查询书;对正确的凭证应及时转账,不得积压账务。 4、按规定打印、装订保管各种账表凭证。在账务处理之后,记账员应准确将账表凭证(含结算凭证)进行打印、装订保管,确保账务处理有据有帐。 5、做好查询查复。 6、定期核对上存清算中心保证金款项,积极提供清算资金信息,主动参与清算资金调度。 7、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操作。 (二)复核柜员职责 一切大额支付业务信息必须经过复核柜员的复核,当录入信息与复核信息完全一致后,才能进行发送。复核柜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其它具体职责比照记账柜员职责执行。 (三)业务主管(授权员)职责 1、业务主管(授权员)负责对需要授权的交易或超过限额的大额支付业务进行授权。 2、对办理1000万元(含1000万)以上的大额支付往账业务后, 要及时电传委托书通知省清算中心授权。 3、要对大额支付业务实施检查监督,并认真做好检查监督记录。其主要内容包括:各种账、表、证、单的打印内容(要素)是否完整齐全,装订、保管是否合规;各种汇兑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账务是否核对相符。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运行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十七条 省清算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按时登录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保证支付系统前置机操作端在城市处理中心始终处于正常登陆运行状态;负责支付系统前置机操作端管理、日终数据处理与账务核对。 (二)负责大额支付清算账户的管理,负责辖内信用社间接参与者行号申报、变更和撤销。 (三)负责处理大额支付来账业务的转汇、退汇、查询、查复。 (四)负责对辖内信用社大额支付业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五)收到信用社电传的委托书要及时审查授权。 第十八条 县级清算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辖内信用社大额支付业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处理大额支付往来账业务的转汇、退汇、查询、查复。 (三)负责辖内信用社汇差资金清算和账务核对。 (四)及时解决和反映系统运行中的各种问题。 第十九条 信用社工作职责 (一)及时发起、接收大额支付业务,每天核对往来账和汇差资金。 (二)及时处理查询、查复业务。 (三)及时解决和反映系统运行中的各种问题。 第四章 资金清算 第十九条 信用社应向上一级清算中心存放充足的清算资金。省清算中心应在人民银行清算账户存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本机构及所属间接参与者大额支付业务的清算资金。 第二十条 国家处理中心对清算账户资金不足清算的大额支付业务,按以下队列排队等待清算: (一)错账冲正; (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三)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四)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 (五)紧急大额支付; (六)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省清算中心根据需要可以对特急、紧急和普通大额支付在相应队列中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 各队列中的支付业务按序清算,前一笔业务未清算的,后一笔业务不得清算。 第五章 密押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联社在中心设置密押操作员、密押主管和密押系统管理员岗位。其中,密押操作员、密押主管由清算中心指派专人担任;密押系统管理员由计算机中心指派专人担任。 (一)密押操作员负责每个工作日用操作员卡启动/关闭密押设备并保管操作员卡。 (二)密押主管负责初始密钥的导入和更新密钥的操作并保管密钥卡和密押卡用户手册。密钥卡应作为绝密件保管。 (三)密押系统管理员负责掌管系统管理员口令,生成操作员卡;负责对密押卡或密押服务器及配置管理工具安装和日常维护,使用配置管理工具配置密押卡或密押服务器,进行除“保护密钥管理”和“密押主密钥管理”以外的各项有关操作。 第二十二条 在密押管理工作中如发生密钥卡、操作员卡毁损需要更换或销毁等情况,应由双人送交人民银行管理部门统一更换或销毁。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信用社办理大额支付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各级应急处理机制,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办理。 第二十四条 信用社大额支付业务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才能上岗操作。坚持岗位制约、操作权限的管理,严格印、押、证分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信用社办理大额支付业务不得拖延支付;不得因账户头寸不足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不得疏于管理,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得有疑不查,有查不复。 第二十六条 信用社工作人员因工作差错延误大额支付业务处理,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其经济责任和损失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信用社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资金,责任人除自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还要视其情节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信用社工作人员在办理大额支付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按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信用社工作人员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挪用、盗用客户及他行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信用社因清算账户资金不足,导致排队支付指令未及时清算,延误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信用社上存清算账户出现余额不足,由系统自动调剂资金进行清算,利率按省联社统一规定执行。信用社应在三日内归还调剂资金,长期不归还或经常清算账户出现余额不足的,省联社可停止其办理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信用社要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救补措施。 第三十三条 凡因各种故障影响停办业务半天以上的,应及时报告省联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信用社应按有关规定向客户收取相关费用。省清算中心根据人民银行收费通知,按月向信用社扣收汇划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各联社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xx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业务 处理手续(试行) 为规范xx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业务操作行为,真实准确反映资金及变动情况,根据《xx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以下处理手续。 一、凭证使用 (一)由客户提交经柜台记账后的支付业务凭证,作为发送往账的原始凭证。如电汇凭证、托收凭证等。 (二)大额支付往来账业务均使用统一式样的专用凭证,一式三联,电脑套打,手写无效。 二、会计科目设置 在“4629大(小)额支付往来”科目下设置“46290101大额支付往来”、“ 46290102大额支付往来挂账”三级科目核算大额支付往来账业务。 三、大额支付业务会计处理 (一)大额支付往账业务处理 1、往账业务流程。发起社(行)根据客户申请及已记账的原始凭证,由记账柜员审核后录入,对金额超限的需相应级别授权柜员进行授权,复核柜员复核后发送。 2、往账业务会计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款科目—××客户 贷:46290101大额支付往来 如交付现金时,会计分录则为: ⑴借:10110101现金 贷:24310001应解汇款—××客户 ⑵借:24310001应解汇款—××客户 贷:46290101大额支付往来 记账柜员打印出的往账凭证的第二联作贷方传票,第一、三联和汇款依据作贷方传票附件。 3、失败报文处理。 ⑴如果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大额往账已录入、复核成功,但其报文状态为失败(拒绝)没有与人行清算成功,综合业务系统日终处理将该笔往账自动冲正至“26210801汇兑挂帐户”。记账柜员应在下一工作日根据往帐明细和冲正清单核实后,再将该笔往账业务借记汇兑挂账户,并在大额系统中重新录入、复核发送。 会计分录如下: 借:26210801汇兑挂帐户 贷:46290101大额支付往来 ⑵如失败往帐确需及时发送的,记账柜员必须向省清算中心书面确认该笔报文状态,并按省清算中心书面答复意见处理,如需重新办理此笔往帐,记账柜员借记“13910201结算业务应收款”帐户,并在大额系统中重新录入、复核发送。 会计分录如下: 借:13910201结算业务应收款帐户 贷:46290101大额支付往来 下一工作日,记账柜员借记“26210801汇兑挂帐户”贷记“13910201结算业务应收款”。 (二)大额支付来账业务处理 1、来账业务流程。对来账为本机构的,且收款人账号、户名无误时,系统自动入收款人账户,记账柜员只需打印来账凭证(业务种类为委托收款、托收承付除外,需记帐柜员作来账入账处理);对于不能自动入收款人账户的来账,系统将来账转入“46290102大额支付往来挂账”,记账柜员应根据会计制度,结合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2、来账业务会计处理。 信用社会计分录如下: ⑴系统自动入账。 借:46290101大额支付往来 贷:存款类科目—××客户 ⑵系统非自动入账。 借:46290101大额支付往来 贷:46290102大额支付往来挂账 借:46290102大额支付往来挂账 贷:24310001应解汇款 或贷:存款类科目—××客户 或贷:26210801汇兑挂帐户 记账柜员打印出的来账凭证,第一联作来账借方传票,第二联作入客户账贷方传票,第三联作客户收款依据。 (三)大额支付业务汇差清算会计处理 每个工作日,省清算中心在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日终处理后,应及时与人民银行核对汇差及清算账户余额。综合业务系统日终自动处理各信用社汇差,并对清算账户自动记账。当日“46290101大额往来”科目余额结平。 1、信用社会计处理。 清算本机构应收汇差时,信用社会计分录为: 借:11240102存放县级联社超额准备金存款—县级清算中心 或借:46410001社(行)内往来 贷:46290101大额支付往来 清算本机构应付汇差时,会计分录相反。 2、县级清算中心会计处理。 清算全辖信用社应收汇差时,会计分录为: 借:11240301存放省联社及省中心清算保证金—省清算中心 贷:46290101大额支付往来 清算全辖信用社应付汇差时,会计分录相反。 清算下级信用社应收汇差时,会计分录为: 借:46290101大额支付往来 贷:23230102上存县联社超额存款准备金—××信用社 或贷:46410001社内往来 清算下级信用社应付汇差时,会计分录相反。 3、省清算中心会计处理。 省清算中心与人行的清算全省应收汇差时: 借:11120001省联社及省中心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46290101大额支付往来 全省应付汇差时,会计分录相反。 综合业务系统日终按来账、往账分别自动清算信用社汇差并记账,各信用社应收汇差会计分录如下: 借:46290101大额支付往来 贷:23230301上存省联社清算保证金——县级清算中心 清算信用社应付汇差时,会计分录相反。 四、支付业务的撤销和退回 (一)撤销的处理 对于已清算的业务,系统回应拒绝撤销报文。未清算而保留在大额排队队列的业务,信用社可按规定格式向人行发送撤销申请报文,如人行同意撤销系统从大额排队队列中撤销原支付信息。 (二)退回的处理 信用社申请退回的支付业务,按规定格式向接收行发送退回申请报文,并自动登记“退回申请及应答登记簿”。 信用社收到退回申请信息后,自动登记“退回申请及应答登记簿”,同时检查原支付信息是否已贷记接收人账户。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根据原支付信息按正常程序用退汇报文办理退汇,并向发起行发送同意退回的应答信息。 2、已贷记收款人账户的,信用社向发起行发送拒绝退回的应答信息。对拒绝退回的业务,由发起行或汇款人与收款人协商解决。 3、信用社发现收到账号、户名不符等错误的支付业务,可向付款行查询后,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查复书,可主动发起退汇业务。信用社根据原支付业务发送退汇业务报文。退汇的会计分录: 借: 24310001应解汇款 或借:26210801汇兑挂帐户 或借:94610102待销帐户 贷:46290101大额支付往来 五、支付业务差错及异常情况处理 (一)往账差错的处理 1、录入错误的处理:记账柜员发现录入要素错误的,应根据凭证记载要素进行修改,经复核柜员复核后发送。 2、复核柜员发现错误的处理:由记账柜员修改此笔业务,重新复核后发送。 3、复核成功的往账不能抹账。 (二)来账错误的处理 信用社收到收款人帐号、户名有误或非本社开户客户,无法入账的支付业务,记账柜员应及时办理查询或作退汇处理。 六、查询、查复处理 信用社办理大额支付业务的查询、查复,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一)信用社对本社接收或发出的支付业务有疑,以及受理客户的查询事项,需要对业务要素进行查询的,应按查询查复规定的格式、标准,向接收行发送查询信息,并打印查询书。 (二)信用社收到查询信息,打印查询书,经办人员依照查询书内容,认真查阅有关账册、凭证和资料,查明情况和原因后,在当日营业时间内至迟下一法定工作日上午12:00前,按规定格式报文向查询行发出查复信息,并打印查复书。 (三)信用社对更正大额支付业务要素的查询,必须严格以客户提交的原始凭证的记载内容为依据查复。严禁信用社和个人擅自更改凭证内容,发出查复信息。 (四)信用社到查复信息后,打印查复书,对所查询问题已得到明确答复的,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或通知客户。 (五)查复书要附在原查询书后面保存。如必须以查复书做凭证附件的,则应在原查询书上注明查复情况和本社处理结果以及该笔大额支付业务的日期、科目、编号等。 七、资料的打印和保管 (一)资料的打印 1、大额支付业务凭证,包括汇兑凭证,委托收款(划回)凭证,托收承付(划回)凭证,国库资金汇划(贷记)凭证,大额支付业务计费凭证。 2、大额支付业务类清单,包括大额支付交易流水,大额支付业务计费清单(省清算中心)。 3、大额支付业务其他类,包括查询书,查复书,退回申请,退回应答,自由格式报文,支付业务汇总表,清算账户日报表(省清算中心),业务统计表。 (二)资料的保管 大额支付业务所有打印的资料、客户提交的原始凭证及清单、磁介质为信用社会计档案。信用社应按《xx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归档和保管。 17-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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