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支付密码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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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 支付密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支付密码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账户风险,保障客户及农村信用社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密码器系统业务管理指引》、《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单位存款账户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单位客户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办理的支付密码业务。 本办法所称支付密码系统,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技术规范与业务标准,依托支付密码电子核验技术,对客户身份及支付信息进行核验,以控制结算账户资金支付的支付安全保障系统。 本办法所称支付密码器(以下简称密码器)是客户用于采集支付凭证信息编制电子支付密码的机具。密码器机具具有通用性,不同密码器厂家生产的密码器能够在不同的支付密码核验系统中进行加载账号、核验支付密码等系统操作。 本办法所称支付密码业务,包括密码器的发行、解锁、停用、注销、更改密钥等管理功能,密码器中账号的增加、删除、密码核验等业务功能,密码器的信息、日志查询等统计查询功能。 第三条 支付密码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各司其职、安全规范的原则。 统一管理。省联社统一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支付密码业务的制度建设、业务管理与系统运行后台维护。 分级实施。省联社负责组织支付密码系统的开发、推广及相关事项的处理、相关参数的设置维护;成员行社负责辖内支付密码系统的推广应用、业务管理,并负责与当地人民银行相关事项的协调。 各司其职。各级运营管理部门统筹负责支付密码业务的需求、制度落实,以及业务的管理、指导、培训和监督;各级科技部门负责系统的管理、运行和维护。 安全规范。支付密码系统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支付安全标准与规范,业务操作与系统管理严密、规范,符合监管部门及省联社有关业务操作、系统密钥管理规定。 第二章 支付密码业务工作的组织体系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 省联社运营管理服务中心是全省农村信用社支付密码业务工作的管理部门,运营管理服务中心下设的风险监控中心具体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支付密码业务的管理、指导与服务。职责包括: (一)组织全省农村信用社支付密码业务推广应用工作; (二)制订支付密码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三)协调解决全省农村信用社支付密码业务工作中的重要和疑难问题; (四)落实人行关于推广应用支付密码业务工作部署与要求,并按要求报告; (五)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支付密码业务的宣传与培训; (六)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支付密码业务工作的统计分析与汇报; (七)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支付密码业务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与考核; (八)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支付密码系统的需求编写与优化; (九)负责设置全省农村信用社支付密码系统管理员IC卡密钥; (十)其他支付密码业务工作职责。 第五条 省联社信息科技部是全省农村信用社支付密码系统的技术维护部门。职责包括: (一)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支付密码系统的运行、维护及管理; (二)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支付密码系统数据备份与恢复; (三)其他支付密码技术工作职责。 第六条 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门是辖内支付密码业务工作的管理部门。职责包括: (一)组织辖内网点支付密码业务推广应用; (二)组织支付密码相关业务培训及宣传; (三)负责设置和管理所辖支付密码系统操作人员权限; (四)监督辖内支付密码业务的实际使用; (五)组织辖内支付密码业务统计、分析和报送; (六)负责密码器的入库保管及调拨; (七)其他支付密码业务工作职责。 第七条 成员行社科技部门是辖内支付密码系统的技术维护部门。职责包括: (一)负责辖内支付密码系统运行、维护及管理; (二)负责辖内支付密码系统设备技术支持; (三)其他支付密码技术工作职责。 第八条 会计是网点办理支付密码业务的监督岗位。职责包括: (一)负责客户支付密码相关业务申请的资料审核; (二)装订、保管客户支付密码业务的申请、证明文件与协议书等资料; (三)定期检查并记录密码器登记保管情况; (四)对支付密码异常交易按规定进行督办、反馈; (五)其他支付密码业务工作审核、监督职责。 第九条 柜员是网点支付密码业务的经办岗位。职责包括: (一)受理客户支付密码相关业务申请的资料并初审; (二)指导客户掌握必要的密码器操作方法与注意事项; (三)按规定办理支付密码加载、核验等业务; (四)根据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制度及本办法规定,做好密码器的领用、保管; (五)其他支付密码业务工作职责。 第三章 支付密码基本规定 第十条 支付密码为16位的阿拉伯数字,编码由支付密码系统对以下五项交易要素自动计算而成: (一)签发人账号; (二)签发日期; (三)签发金额; (四)凭证号码; (五)业务种类。 第十一条 可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业务凭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支票; (二)结算业务申请书(汇兑凭证、银行本票申请书、银行汇票申请书); (三)由监管部门或省联社统一样式的其他业务凭证(跨行通存通兑业务凭条等)。 第十二条 适用支付密码的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存款业务 1.单位账户开户(单位定期账户转账开户、单位保证金账户转账开户); 2.单位账户行内转账; 3.单位账户现金支取; 4.单位活期账户预销户。 (二)结算业务 1.单位转账汇款; 2.单位批量汇款; 3.农信银汇票签发录入; 4.银行本票签发; 5.普通借记录入; 6.普通借记来账处理; 7.定期贷记录入; 8.通存(单位账户本转异)。 第十三条 客户提交支付凭证时,应规范填写支付密码。 (一)支付凭证上已设置支付密码填写栏位的,客户应在指定的栏位填写支付密码;支付凭证上未设置填写栏位的,客户可在支付凭证右下角的空位填写支付密码。 (二)支付密码可以打印或手工填写。手工填写的,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关于“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等有关规定,规范填写支付密码。 (三)支付密码填写错误的,该票据或支付凭证视为无效,退回客户。 第十四条 客户已与农村信用社约定使用支付密码办理支付业务的,经办网点在受理业务时,应先核验支付密码正确性,再审核支付凭证上预留印鉴无误后方可继续办理。 第十五条 客户申请办理发行、加载、删除、停用、启用、注销、解锁、更改账户密钥、信息维护等支付密码业务时,应到账户开户网点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代理人身份证件和省联社统一格式的业务申请(授权)书; (二)提交一式两联《支付密码业务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1); (三)已开立结算账户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 第十六条 开户网点经办柜员应对客户提交的申请材料填写内容及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结算账户是否在本网点开立; (二)申请书内容是否完整,申请事项是否明确; (三)加盖的银行预留印鉴是否真实、齐全; (四)经办人员的身份是否合法。 申请书填写内容如有问题,应向客户说明,要求及时更换或退回材料。经办柜员审查无误的,经会计审核后,在申请书上加盖业务专用章,第一联与《银行账户支付密码使用协议》(以下简称《支付密码协议》,见附件2)、单位开销户资料一同专夹保管,第二联作为回单交予客户。 第四章 支付密码业务签约与核验 第十七条 支付密码的签约与核验业务,按照支付密码业务操作流程办理(见附件3)。 第十八条 签订支付密码使用协议 凡在省内农村信用社开立对公账户的客户,均可向开户网点书面申请使用支付密码,开户网点应与客户签订《支付密码协议》,约定以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凭证的条件。签约时,客户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一式二份《支付密码协议》; (二)已开立结算账户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 (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经办人员有关身份证件。 第十九条 密码器代销 农村信用社以代销的方式向客户出售密码器,密码器代销数量需求由成员行社统一向厂家提出和调拨,经办网点根据实际需要向成员行社运管部门适量领用。 代销密码器实行统一定价,由成员行社每月将代销款项及清单转至密码器代理商账户,代理商根据代销清单逐一开具发票,统一寄给成员行社后,分别交予客户。 第二十条 发行密码器 (一)初始发行。向客户代销密码器后,营业网点应及时进行发行激活。激活前,经办柜员应先审核客户资料手续,然后连接已入尾箱的密码器,在支付密码系统经过换人授权完成密码器的初始发行。发行成功的密码器系统自动销号,打印发行凭证交客户签字后,经办柜员应将密码器、有关证件及回单等资料交还客户。若客户的密码器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损坏,可到网点申请更换密码器,经办柜员可选择更换发行新的密码器,同时系统登记旧密码器的客户信息。 (二)重新发行。若初始发行密码器时系统出现异常,导致密码器已销号但未成功发行的情况,网点经办柜员可在支付密码系统中执行“重新发行”操作即可。 第二十一条 密码器增加账号 (一)账号加载规定。密码器支持“一机多户”。一台密码器能够加载客户在不同银行的账号,根据每个账号编制的支付密码能够实现在各自银行的正确核验;一台密码器最多可增加20个账号;增加账号时,该账户的户名或法人代表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与密码器登记的客户信息一致,才可增加至该密码器中。 (二)账号加载操作。客户与开户网点签订《支付密码协议》,并在办理密码器发行后,应进行账户加载。属于农村信用社代销的密码器首次加载账号的,经办柜员在系统中执行“密码器增加账号”操作即可;属于持省内农村信用社代销的密码器再次加载账号或持省内农村信用社以外银行代销的密码器加载账号的,经办柜员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要求客户提供资料手续,审查无误后,在系统中执行“密码器增加账号”操作。 (三)账号支取方式修改规定。在密码器中增加账号成功后,系统自动将账户的支取方式由“印鉴卡”调整为“支付密码和印鉴”。 第二十二条 支付密码核验 (一)业务核验规定。支付密码核验是系统根据交易界面中的五要素自动计算产生的16位支付密码进行核验,任一项要素或支付密码数字与核验系统匹配不一致,系统均提示支付密码核验错误,核验正确才可继续办理业务。对支付密码核验不符的,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不得办理支付业务。 (二)业务核验查询。办理支付密码业务核验的笔数及金额可在“报表打印”交易中查询,省联社运营管理服务中心可查询全省成员行社支付密码核验报表;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门可查询辖内所有网点支付密码核验报表;网点柜员可查询本网点支付密码核验报表。 第五章 支付密码特殊情形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密码器删除账号 (一)账号删除操作。因销户、改变账户管理方式等原因,客户需删除密码器中账号时,可向拟删账户的开户网点申请删除账号。网点受理客户删除账户的申请时,经办柜员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要求客户提供资料手续,审查无误后,在系统中执行“密码器删除账号”交易,将指定账号删除。由于系统异常或者数据环境等原因,若账号只存在核验系统或密码器中,无法正常删除账号时,柜员可在核验系统中执行“单向删除账号”交易,删除核验系统或密码器中的账户。 (二)账号支取方式修改规定。在系统中执行“密码器删除账号”交易,若该账号未加载至其他密码器中,删除账号成功后,系统自动将账户的支取方式由“支付密码和印鉴”调整为“印鉴卡”。 第二十四条 密码器解锁 若客户的出纳、主管在其密码器中的自身操作密码连续8次输入错误,该密码器将被锁定,可由法人代表身份解锁;若客户的法人代表在其密码器中的自身操作密码连续8次输入错误,该密码器将被锁定,可向密码器的发行网点申请解锁。受理密码器解锁的申请时,经办柜员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要求客户提供资料手续,审查无误后,在支付密码系统中执行“密码器解锁”操作。密码器解锁后,法人代表的操作密码将恢复为初始密码。 第二十五条 密码器停用、启用与注销 (一)密码器停用、启用与注销操作。客户持有的密码器出现遗失、被盗、损坏时,应及时向开户网点申请密码器停用或注销;停用期内的密码器可申请重新启用。经办柜员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要求客户提供资料手续,审查无误后,柜员可通过“密码器信息查询”交易查询密码器的机具号,在系统中办理密码器停用、启用或注销。 (二)密码器停用、启用与注销规定。 1.停用期为30天,停用期内密码器可申请启用,密码器启用后可正常使用; 2.未启用的密码器在停用期满后,系统自动将该密码器按注销处理; 3.注销后的密码器将永久作废,不能再次使用,客户如需另购新密码器办理业务,应在原密码器注销后,办理新密码器的发行、增加账号等业务; 4.停用或注销之日前使用该密码器签发的凭证,除有效期内的支票外,其他凭证一律无效;停用或注销之日起该密码器签发的凭证一律无效。 第二十六条 指定签名密码器 指定签名密码器即客户认证授权密码器,客户的同一账号下使用多个密码器时,需要通过签名密码器的认证才能进行账号增加。签名密码器保持唯一性,系统默认第一次加载账号的密码器为签名密码器,之后变更指定签名密码器应在系统中执行“指定账号签名密码器”操作,经办柜员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要求客户提供资料手续,审查无误后,办理签名密码器的变更。 第二十七条 同账号增发密码器 密码器支持“一户多机”,同一账号下可使用多个密码器。申请使用“一户多机”的客户,应持签名密码器和需增加账号的密码器,并向账户开户网点申请同账号增发密码器,经办柜员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要求客户提供资料手续,审查无误后,在系统中执行“同账号增发密码器”操作,办理同账号下的密码器增发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密码器更改账号密钥 (一)更改密钥操作。客户出于安全、管理需要,可向发行网点申请更换密码器中任一在省内农村信用社开立的账号密钥,经办柜员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要求客户提供资料手续,审查无误后,在系统中执行“密码器账号更改密钥”操作。 (二)更改密钥规定。更改密钥之日前使用该密码器签发的凭证,除有效期内的支票外,其他凭证一律无效;更改密钥之日起该密码器签发的凭证一律无效。 第二十九条 客户信息维护 (一)客户信息补录。如客户持有的密码器是省内农村信用社系统外的银行发行或是之前在支付密码外挂系统中发行的,经办柜员应补录密码器信息,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要求客户提供资料手续,审查无误后,在系统中“密码器客户信息维护”交易进行客户信息补录操作,完成信息补录后,客户才能办理支付密码相关业务。 (二)客户信息维护。因密码器信息录入错误需修改密码器客户信息的,柜员可在系统中“密码器客户信息维护”交易进行客户信息维护操作。密码器客户信息需在密码器中无任何账户的情况下才可操作,如密码器中已有账户,不可变更客户信息。 第六章 密码器机具管理 第三十条 机具查询。网点、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门可在系统中根据机具号查询密码器中的用户、账号信息,或根据账号查询该账号对应的密码器信息;可在密码器发行登记簿、支付密码报表交易中查询密码器机具发行明细、密码器加载账号明细和密码器相关操作的历史记录。 第三十一条 机具保管。代销的密码器为重要空白凭证,由专人进行保管,负责履行密码器入库、调拨、领用等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机具维修 (一)机具维修规定。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故障密码器,在保修期范围内的,客户可返回网点,网点为客户更换新密码器;对于人为损坏的故障密码器,网点联系厂家确认同意后以优惠价为客户换购新密码器。网点应收回故障密码器,做好故障密码器的登记,及时交回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门,集中保管处理,统一返厂维修,厂家维修后更换新密码器统一寄回成员行社。严禁将故障密码器交由密码器指定厂家或其授权维修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维修。 (二)机具维修操作。密码器出现故障后,网点应按实 际情况给客户更换新密码器,及时进行新密码器的发行和账号加载,不影响正常业务办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级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内支付密码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将支付密码业务操作及管理情况纳入审计的范围,按规定对相关部门及营业网点开展支付密码业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办理支付密码相关业务的,按照人民银行、省联社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辖内各成员行社。 第三十七条 各成员行社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不违背本办法原则和为客户服务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支付密码业务申请书 2.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银行账户支付密码使用协议 3.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支付密码签约、核验业务操作流程 17-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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