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业务指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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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行 农信银 支付 清算 系统 业务 指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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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商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支付风险,保障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根据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及流程,结合农商行业务发展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是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会同各省(市)股东单位,为所有入网机构提供电子汇兑、银行汇票、通存通兑等跨省支付清算业务和信息服务的综合业务网络系统。 第三条 农商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的管理遵照“一点接入、一点清算、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农商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省清算中心)负责全省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的业务运行管理、业务推广、资金清算及差错处理,对全省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农商行联合社科技信息中心负责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的维护和技术支持。 第五条 各办事处(市联社)具体负责本辖区各参与机构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的管理、监督、指导、培训及业务推广等工作。 第六条 县级行社(含农商行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主要负责本辖区农信银支付业务的管理、指导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配置、维护农信银系统硬件、软件设施; (二)负责辖内农信银系统业务网点开立、撤销、变更事项; (三)制定本辖区农信银系统业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组织农信银系统各项制度、操作规程的业务和技术培训,确 保本机构所属营业网点操作人员能熟练掌握相关业务操作规程; (四)负责处理本辖区农信银支付差错业务; (五)管理在省清算中心开设清算资金账户; (六)宣传推广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 第七条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采取“逐笔实时、全额清算”的方式。主要处理跨省农商行(含农商行、农合行)或其他特许参与者之间的支付清算业务及信息。 第八条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成员机构,是指与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联网,并在农信银中心开设清算账户,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机构。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参与社(行)是指已经加入综合业务系统且可以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营业网点,包括代理社(行)和被代理社(行)。 代理社(行)指经农信银中心、省联社批准,在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中拥有生效行名行号的营业网点,可以代理没有行名行号的营业网点办理支付业务。 被代理社(行)指未经农信银中心、省联社批准,在支付清算系统中没有行名行号信息,通过代理社(行)办理支付业务的营业网点。 被代理社(行)办理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原则必须通过县级行社代理。 第九条 农商行开办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的机构,应当遵守本指引及农信银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支付结算服务水平,严格控制风险,确保农信银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条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7×24小时不间断运行,自然日17:30时日切,日终进行清算处理。农信银中心日切时点如有调整,严格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农商行农信银系统开办业务种类和范围由省清算中心根据全省实际业务需要确定。县级行社在省清算中心规定的业务权限范围内具体确定开办农信银业务的机构和业务。 第十二条 办理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时,应严格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的相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 第二章 指引及业务细则 第十三条 省清算中心应设置系统管理员和业务主管,对全省农商行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省科技信息中心负责维护管理农信银系统及相关密押密钥设备,并定期对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四条 各参与社(行)应科学设置岗位,办理农信银支付业务需要分别设置录入、复核、授权岗,各岗位要岗清责明、职责分离。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柜员设置严格按照农商行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的授权有三种:一是本地授权,即由本机构三级或四级柜员授权;二是县域范围异地授权;三是省清算中心头寸授权。 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网点,在办理本地授权、县中心异地授权业务时,均由县级行(社)授权中心统一授权。 第十六条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主要包括以下业务: (一)电子汇兑业务; (二)银行汇票业务; (三) 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 (四)对公通存业务; (五)协议付款业务; (六)第三方转账业务; (七)即时转账业务; (八) 消费类业务; (九)IC卡电子现金业务; (十)其他类。 第一节 电子汇兑 第十七条 电子汇兑是指发起社(行)根据付款人的委托,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将款项汇划指定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二代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支持不同成员机构间的电子汇兑业务,也支持同一成员机构辖属两个网点之间的电子汇兑业务。 第十八条 电子汇兑业务支持下列业务类型: (一)普通汇兑:由发起社(行)根据付款人委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汇划至收款人的业务; (二)公益性资金汇划:由发起社(行)根据付款人委托,将公益性款项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汇划至收款人的业务; (三)退汇:发起社(行)对收到的电子汇兑来账挂账业务,将款项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退回原发起社(行)的业务; (四)现金汇款:由发起社(行)根据未在本社(行)开立账户的个人委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汇划至收款人的业务; (五)委托收款(划回):发起社(行)经付款人同意,根据接收社(行)提供的托收凭证及有效债务凭证,将款项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汇划至收款人的业务; (六)托收承付(划回):发起社(行)经付款人同意,根据接收社(行)提供的托收凭证及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有关证明,将款项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汇划至收款人的业务。 第十九条 渠道与业务权限。 (一) 普通汇兑、公益性资金汇划业务可以通过营业网点柜面、自动存款机、自助柜员机、自助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受理渠道发起; (二)现金汇兑业务可以通过营业网点柜面、自动存款机、自助柜员机等受理渠道发起; (三)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退汇业务必须通过营业网点柜面发起。 第二十条 电子汇兑业务流程说明 (一)发起社(行)所属成员机构通过社(行)内综合业务系统向农信银中心发起电子汇兑业务; (二)农信银中心检查交易合法性,通过合法性检查的,检查发起社(行)所属成员机构清算资金账户可用余额,并实时进行清算处理。 如遇发起社(行)所属成员机构清算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足,电子汇兑业务纳入日间排队; (三)农信银中心向发起社(行)所属成员机构返回清算应答; (四)农信银中心向接收社(行)所属成员机构转发电子汇兑业务,接收社(行)所属成员机构通过社(行)内综合业务系统将款项记入收款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省清算中心存放人民银行或农信银中心清算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时,普通贷记往账业务纳入日间排队,参与社(行)均可以对已排队业务进行排队撤销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参与社(行)对发起或接收的普通贷记业务存在疑问的,应向业务的接收社(行)或发起社(行)发出查询,并根据查复结果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社(行)接收退汇业务挂账的,不得再使用退汇交易处理,应通过查询查复业务确定原交易信息后进行手工入账或使用汇兑交易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参与社(行)接收电子汇兑业务无法入账的,应向电子汇兑业务的原发起社(行)发出查询,并根据查复结果进行入账或退汇处理。其中,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动存款机、自助柜员机等电子支付渠道发起的电子汇兑业务无法入账的,接收社(行)无需查询,直接办理退汇。 对于营业网点柜面发起、经查询后确实无法入账的业务,接收社(行)使用退汇交易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参与社(行)接收退汇业务无法匹配原交易的,不得再使用退汇交易处理,应通过查询查复业务确定原交易信息后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参与社(行)所属成员机构发出电子汇兑业务请求,未收到农信银中心返回的应答,由发起社(行)柜面操作人员发出“业务撤销”交易,农信银中心对尚未清算的电子汇兑业务做撤销处理,并返回“撤销成功”的应答。 第二节 银行汇票 第二十七条 银行汇票是出票社(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支持成员机构间的银行汇票解付业务、同一成员机构辖属两个网点间的银行汇票解付业务,以及本网点签发银行汇票的解付业务。 第二十八条 农信银汇票业务包括以下业务类型: (一)银行汇票签发; (二)银行汇票解付; (三)银行汇票撤销; (四)银行汇票退票; (五)银行汇票挂失; (六)银行汇票解挂。 第二十九条 参与社(行)办理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时,必须通过营业网点柜面渠道发起。 第三十条 汇票签发业务流程 (一)出票社(行)所属成员机构通过社(行)内综合业务系统发起银行汇票签发业务; (二)农信银中心检查交易合法性,通过合法性检查的,检查出票社(行)所属成员机构清算资金账户可用余额,并实时进行圈存处理,同时根据出票社(行)的签发交易要素,为银行汇票加编密押; (三)农信银中心向出票社(行)所属成员机构返回交易处理应答。出票社(行)所属成员机构综合业务系统向出票社(行)反馈交易处理成功,并提示打印银行汇票。 第三十一条 汇票签发业务规则 (一)赋予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汇票业务权限的参与社(行),方可办理银行汇票签发业务; (二)银行汇票分为转账银行汇票和现金银行汇票两种。只有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时,方可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三)出票社(行)不得签发无资金保证的银行汇票;不得签发未向农信银中心申请或未经认定的银行汇票; (四)银行汇票的签发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 (五)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 (六)签发现金银行汇票时,必须指定代理付款社(行);签发转账银行汇票时,一般不指定代理付款社(行); (七)银行汇票签发业务的委托日期,应为当前系统工作日期。 第三十二条 汇票解付业务流程 (一)代理付款社(行)所属成员机构通过社(行)内综合业务系统发起银行汇票解付业务; (二)农信银中心检查交易合法性,检查解付交易要素是否与银行汇票票面要素相符,并核验银行汇票密押,通过检查的,对出票社(行)所属成员机构清算资金账户圈存的资金做解圈存处理,同时减少出票社(行)所属成员机构清算资金账户可用余额,增加代理付款社(行)所属成员机构清算资金账户可用余额。对于部分金额解付的情况,进行全额解圈存处理,按实际结算金额增加代理付款社(行)所属成员机构清算资金账户可用余额; (三)农信银中心向代理付款社(行)所属成员机构返回交易处理应答,并向出票社(行)所属成员机构发送银行汇票解付通知,代理付款社(行)、出票社(行)分别进行社(行)内账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 汇票解付业务规则 (一)赋予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社(行)名社(行)号,且具备办理银行汇票解付业务权限的机构,方可办理银行汇票解付业务; (二)指定代理付款社(行)的银行汇票,必须由票面指定的代理付款社(行)办理解付; (三)代理付款社(行)不得解付超过提示付款期的银行汇票; (四)代理付款社(行)应按《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对票面要素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进行解付业务处理; (五)代理付款社(行)办理银行汇票解付业务时,未按要求审核票面,造成资金损失的,由代理付款社(行)自行承担责任; (六)代理付款社(行)发起银行汇票解付业务,应按票面上记载事项录入交易要素。录入错误的,不能办理解付; (七)代理付款社(行)对无法解付的银行汇票未及时退回的或未收到“已清算”信息付款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八)银行汇票解付分为全额解付和部分金额解付。遇银行汇票有多余金额的,由银行汇票出票社(行)将多余金额退回原申请人; (九)银行汇票发生错付、误付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十)农信银中心应及时办理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不得拖延清算。农信银中心无正当理由故意延迟支付代理付款社(行)资金的,根据延迟支付资金的金额和天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计付违约金。农信银中心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向出票社(行)或代理付款社(行)发送信息影响客户银行汇票使用的,由农信银中心承担相关责任; (十一)银行汇票票面存在瑕疵的,代理付款社(行)应向出票社(行)发出银行汇票查询,待收到银行汇票查复后再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汇票撤销(退票)业务流程 (一)出票社(行)所属成员机构通过社(行)内综合业务系统发起银行汇票撤销/退票业务; (二)农信银中心检查交易合法性,通过合法性检查的,按银行汇票出票金额对出票社(行)所属成员机构清算资金账户做解圈存处理; (三)农信银中心向出票社(行)所属成员机构返回交易处理应答。 第三十五条 汇票撤销业务规则 (一)银行汇票撤销业务,用于因出票社(行)操作原因,导致完成签发处理的银行汇票无法交付申请人的情形,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具备银行汇票签发业务权限的入网机构,必须同时具备办理银行汇票撤销的业务权限; (三)银行汇票撤销业务必须在该银行汇票签发业务的当日办理; (四)银行汇票撤销业务必须由银行汇票的出票社(行)发起。 第三十六条 汇票退票业务规则 (一)银行汇票退票业务,用于银行汇票未用退回、银行汇票超期付款、银行汇票挂失退款等情形; (二)具备银行汇票签发业务权限的入网机构,必须同时具备办理银行汇票退票的业务权限; (三)银行汇票的出票社(行)办理未用退回,应按出票金额将资金退回原申请人; (四)出票社(行)办理超期付款,应按实际结算金额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款项,并将多余金额退回原申请人; (五)出票社(行)办理挂失退款,按实际结算金额向票据权利人支付款项,并将多余金额退回原申请人; (六)银行汇票退票业务必须由银行汇票的出票社(行)发起; (七)银行汇票退票业务可以在签发业务的当日办理,也可以在签发日以后日期办理。 第三十七条 汇票挂失(解挂)业务流程 (一)出票社(行)所属成员机构通过社(行)内综合业务系统发起银行汇票挂失/解挂业务; (二)农信银中心检查交易合法性,通过合法性检查的,修改银行汇票状态; (三)农信银中心向出票社(行)所属成员机构返回交易处理应答。 第三十八条 汇票挂失业务规则 (一)具备银行汇票签发业务权限的入网机构,必须同时具备办理银行汇票挂失的业务权限; (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支持对现金银行汇票和转账银行汇票进行挂失处理,银行汇票的出票社(行)方可对银行汇票进行挂失处理。出票社(行)和代理付款社(行)柜面均可以受理失票人对于现金银行汇票的挂失止付申请,出票社(行)只有收到人民法院对转账银行汇票的止付通知时,方可对银行汇票进行挂失处理; (三)现金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社(行)受理失票人挂失止付申请后,应通过自由格式报文将挂失申请告知出票社(行),由出票社(行)办理银行汇票挂失业务; (四)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支持对超过提示付款期的银行汇票进行挂失处理。 第三十九条 汇票解挂 (一)具备银行汇票签发业务权限的入网机构,必须同时具备办理银行汇票解挂的业务权限; (二)银行汇票的出票社(行)方可对银行汇票进行解挂处理。出票社(行)和代理付款社(行)柜面均可以受理失票人对于现金银行汇票的解挂申请; (三)现金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社(行)受理失票人解挂申请后,应通过自由格式报文将解挂信息告知出票社(行),由出票社(行)办理银行汇票解挂业务。 第四十条 代理付款社(行)所属成员机构发出解付银行汇票业务请求,未收到农信银中心返回的应答,代理付款社(行)柜面操作人员发出“业务撤销”交易。对于尚未清算的银行汇票解付业务,农信银中心对银行汇票解付业务做撤销处理,并返回“撤销成功”的应答。 第四十一条 出票社(行)所属成员机构发出银行汇票签发/撤销/退票/挂失/解挂业务请求,未收到农信银中心返回的应答,出票社(行)柜面操作人员发出“业务撤销”交易,对于尚未清算的银行汇票签发/撤销/退票业务,或未成功处理的挂失/解挂业务,农信银中心对银行汇票签发/撤销/退票/挂失/解挂业务做撤销处理,并返回“撤销成功”的应答。 第三节 个人账户通存通兑 第四十二条 个人通存业务 第二代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支持个人账户现金通存业务和个人账户转账通存业务。 个人账户现金通存是指发起社(行)根据客户委托向其指定账户存入现金的业务。 个人账户转账通存是指发起社(行)根据客户委托将客户在发起社(行)或其辖属其他网点开立的个人账户的资金转入指定账户的业务。 第四十三条 个人通存业务受理渠道及业务权限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支持通过自动柜员机、自动存款机、自助终端、营业网点柜面、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受理渠道发起的个人账户通存业务。 (一)通过自动柜员机、自动存款机等受理渠道发起的个人账户通存交易,需满足下列要素要求: 1、 支持办理现金通存和转账通存业务; 2、 收款账户须为银行卡账户,不支持收款账户为存折账户的个人账户通存; 3、 无需录入收、付款人名称。 (二)通过自助终端发起的个人账户通存交易,需满足下列要素要求: 1、 仅支持转账通存业务,不支持现金通存业务; 2、支持收款账户为银行卡或存折账户的个人账户通存业务; 3、无需录入收、付款人名称。 (三)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受理渠道发起的个人账户通存交易,需满足下列要素要求: 1、仅支持转账通存业务,不支持现金通存业务; 2、支持收款账户为银行卡或存折账户的个人账户通存业务; 3、必须录入收、付款人名称,接收方成员机构社(行)内综合业务系统须对收款人名称进行核验,录入错误的,成员机构社(行)内综合业务系统予以拒绝。 (四)通过营业网点柜面发起的个人账户通存交易,需满足下列要素要求: 1、支持办理现金通存和转账通存业务; 2、支持收款账户为银行卡或存折账户的个人账户通存业务; 3、支持办理有卡/有折通存和无卡/无折通存,办理有卡/有折通存时,需要录入卡/折信息; 4、转账通存交易必须录入收、付款人名称,现金通存交易必须录入收款人名称,接收方成员机构社(行)内综合业务系统须对收款人名称进行核验,录入错误的,成员机构社(行)内综合业务系统予以拒绝; 5、个人账户通存交易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经办人员需核实业务办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十四条 个人通存业务规则 (一)通过营业网点柜面办理的个人账户现金通存业务必须采取现金收费的方式向客户收取手续费,个人账户转账通存业务可以采取现金收费或从付款账户转账收费的方式向客户收取手续费。通过自动柜员机、自动存取款机办理的个人账户通存业务,由发起成员机构向发起通存业务的客户收取手续费; (二)客户在网点柜面办理个人账户通存业务,应填制《农商行支付清算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委托书》; (三)客户通过自动存款机、自助柜员机、自助终端等电子支付渠道发起个人账户通存业务,接收成员机构向发起成员机构返回账户信息验证应答时,应返回收款人部分户名,由发起成员机构通过电子支付渠道终端界面向客户显示,由客户进行核对、确认; (四)成员机构及其所辖营业网点故意拖延个人账户通存业务的支付,或截留、挪用客户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五)发起社(行)在办理个人账户通存业务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应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超过系统响应时间未收到应答,在不能确定通存交易是否失败的情况下将现金退还客户,造成发起社(行)资金损失的; 2.由于操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账务处理差错,导致客户资金损失的; 3.操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存款冲销”或“补正”交易造成客户或他行资金损失的。 (六)入网机构在进行个人账户通存业务差错处理过程中,未及时处理差错业务,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个人通存业务流程说明 个人账户通存业务分为账户信息验证和通存请求两个处理阶段: (一)账户信息验证阶段: 1. 发起社(行)柜面经办人员通过社(行)内综合业务系统或客户通过自助渠道录入个人账户通存业务信息,发起方成员机构社(行)内综合业务系统首先向农信银中心发出账户验证请求; 2. 农信银中心检查账户验证请求的合法性,通过检查的,实时向接收方成员机构转发; 3. 接收方成员机构检查账户验证请求中的收款人账户信息是否与其社(行)内综合业务系统的信息一致,并向农信银中心返回账户信息验证应答; 4. 农信银中心将账户信息验证应答转发发起方成员机构。 (二)通存请求阶段: 1. 发起方成员机构社(行)内综合业务系统收到成功的账户信息验证应答的,自动向农信银中心发出通存请求; 2. 农信银中心对通存请求进行合法性检查,通过合法性检查,检查发起方成员机构清算资金账户的可用余额,可用余额足够的,实时减少发起方成员机构清算资金账户可用余额,增加接收方成员机构清算资金账户可用余额; 3. 农信银中心向发起方成员机构返回通存交易处理应答,并向接收方成员机构转发通存业务; 4. 接收方成员机构收到农信银中心发来的通存业务,实时贷记收款人账户。 第四十六条 发起方成员机构发出账户信息验证请求,未收到农信银中心返回的应答,社(行)内综合业务系统将交易置为“失败”状态,重新发起交易。 发起方成员机构发出个人账户通存业务请求,未收到农信银中心返回的应答,发起方成员机构柜面操作人员发出“业务撤销”交易。对于尚未清算的个人账户通存业务,农信银中心对其进行撤销处理,并返回“撤销成功”的应答。 发起方成员机构收到“撤销成功”的应答,方可认为个人账户通存业务处理失败,可以将资金退还客户或重新发起个人账户通存业务。 第四十七条 个人账户通兑业务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支持个人账户现金通兑业务和个人账户转账通兑业务。 个人账户现金通兑是指发起社(行)根据客户委托从指定账户支取现金的业务。 个人账户转账通兑是指发起社(行)根据客户委托将指定账户资金转入其在发起社(行)或其辖属其他网点开立的个人账户的业务。 第四十八条 通兑业务受理渠道与业务权限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支持通过自动柜员机、自助终端、营业网点柜面等受理渠道发起的个人账户通兑业务。 (一)通过自动柜员机受理渠道发起的个人账户通兑交易,需满足下列要素要求: 1、支持办理现金通兑和转账通兑业务; 2、客户可持银行卡办理通兑业务,不支持办理存折通兑业务; 3、必须凭付款账户对应的银行卡及支付密码办理个人账户通兑业务; 4、无需录入收、付款人名称; 5、现金通兑交易金额上限为2万元(含2万元),转账通兑交易金额上限为5万元(含5万元)。 (二)通过自助终端发起的个人账户通兑交易,需满足下列要素要求: 1、仅支持转账通兑业务,不支持现金通兑业务; 2、客户可持银行卡办理通兑业务,不支持办理存折通兑业务; 3、必须凭银行卡及支付密码办理通兑业务; 4、无需录入收、付款人名称。 (三)通过营业网点柜面发起的个人账户通兑交易,需满足下列要素要求: 1、支持办理现金通兑和转账通兑业务; 2、支持办理银行卡通兑和存折通兑业务; 3、必须凭银行卡或存折及交易密码办理通兑业务,不支持无卡/无折通兑; 4、转账通兑交易必须录入收、付款人名称,现金通兑交易必须录入付款人名称,接收方成员机构社(行)内综合业务系统须对付款人名称进行核验,录入错误的,成员机构社(行)内综合业务系统予以拒绝; 5、办理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通兑业务,必须录入付款账户开户时使用的身份证件种类及身份证件号码,接收方成员机构社(行)内综合业务系统须对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进行核验,录入错误的,成员机构社(行)内综合业务系统予以拒绝。 第四十九条 个人通兑业务流程 (一)发起社(行)柜面人员通过社(行)内综合业务系统或客户通过自助渠道录入个人账户通兑业务信息,发起方成员机构社(行)内综合业务系统向农信银中心发起通兑业务请求; (二)农信银中心进行交易合法性检查,通过合法性检查,检查接收方成员机构清算资金账户可用余额,对于可用余额足够的,实时减少接收方成员机构清算资金账户可用余额,增加发起方成员机构清算资金账户可用余额,并向接收方成员机构转发通兑请求; (三)接收方成员机构对通兑业务请求进行检查,通过检查的,对付款账户进行账务处理,并返回交易处理应答; (四)若是成功应答,农信银中心实时向发起方成员机构转发,若是失败应答,农信银中心对之前的清算处理进行冲正,并向发起方成员机构转发失败应答。 第五十条 个人通兑业务规则 (一)通过营业网点柜面办理的个人账户通兑业务可以采取现金收费方式,也可以采取从付款账户转账支付的方式向客户收取手续费。通过自动柜员机、自动存取款机办理的个人账户通兑业务,由接收成员机构按其制定的收费标准,从付款账户收取手续费,发起成员机构不再对取款人收取手续费; (二)客户在网点柜面办理个人账户通兑业务,应填制《农商行支付清算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委托书》; (三)客户在柜台办理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个人账户通兑业务,须凭付款账户开户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由他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入网机构故意拖延个人账户通兑业务的支付,或截留、挪用客户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五)个人账户通兑业务发起社(行)在办理个人账户通兑业务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应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超过系统响应时间未收到应答,在不能确定通兑交易是否成功的情况下将现金支付客户; 2、由于操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账务处理差错,导致客户资金损失的; 3、操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补正”交易造成客户或他行资金损失的。 入网机构在进行个人账户通兑业务差错处理过程中,未及时处理差错交易,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十一条 发起方成员机构发出个人账户通兑业务请求,未收到农信银中心返回的应答,社(行)内综合业务系统发出“自动冲正”请求,直至收到农信银中心的自动冲正应答。 农信银中心超时未收到接收方成员机构的个人账户通兑业务应答,自动向接收成员机构发出冲正通知,向发起方成员机构返回原交易处理失败的应答。 接收方成员机构收到冲正通知,若社(行)内综合业务系统已进行账务处理,则需对账务处理进行冲正处理。 第四节 对公账户通存 第五十二条 对公账户通存是指发起社(行)根据客户的委托向指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时转入资金的结算业务。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支持不同成员机构间的对公账户通存业务,也支持同一成员机构辖属两个网点之间的对公账户通存业务。 第五十三条 对公账户通存业务可以通过营业网点柜面、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等受理渠道发起。 第五十四条 对公户通存业务流程 对公账户通存业务分为账户信息验证和通存请求两个处理阶段。 (一)账户信息验证阶段: 1. 发起社(行)柜面人员通过社(行)内综合业务系统或客户通过自助渠道录入对公账户通存业务信息,发起方成员机构社(行)内综合业务系统首先向农信银中心发出账户验证请求; 2. 农信银中心检查账户验证请求的合法性,通过检查的,实时向接收方成员机构转发; 3. 接收方成员机构检查账户验证请求中的收款人账户信息是否与其社(行)内综合业务系统的信息一致,并向农信银中心返回账户信息验证应答; 4. 农信银中心将账户信息验证应答转发至发起方成员机构。 (二)通存请求阶段: 1. 发起方成员机构社(行)内综合业务系统收到成功的账户信息验证应答的,自动向农信银中心发出通存请求; 2. 农信银中心对通存请求进行合法性检查,通过合法性检查的,检查发起方成员机构清算资金账户的可用余额,可用余额足够的,实时减少发起方成员机构清算资金账户可用余额,增加接收方成员机构清算资金账户可用余额; 3. 农信银中心向发起方成员机构返回通存交易处理应答,并向接收方成员机构转发通存业务。 接收方成员机构收到农信银中心发来的通存业务,实时贷记收款人账户。 第五十五条 对公户通存业务规则 (一)只能通过转账方式办理对公账户通存业务,不得通过发起社(行)向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入现金; (二)对公账户通存业务的收款账户必须是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付款账户可以是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三)办理对公账户通存业务时,必须录入收款人账号、户名信息。接收成员机构收到对公账户通存交易,须对账号、户名进行核验,核验无误的方可进行入账处理; (四)对公账户通存业务采取“付款方付费”的原则,从付款方账户收取手续费; (五)办理对公通存业务时,发起社(行)需要填制《农商行结算业务委托(申请)书》; (六)发起社(行)或其所属成员机构因发送数据不及时,影响客户和他行(社)资金使用,应依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承担相应责任; (七)接收方成员机构核验收款人信息无误后应及时将资金记入确定的收款人账户。接收方成员机构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资金使用,应依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六条 发起方成员机构发出账户信息验证请求,未收到农信银中心返回的应答,社(行)内综合业务系统将交易置为“失败”状态,再重新发起交易。 发起方成员机构发出对公账户通存业务请求,未收到农信银中心返回的应答,发起方成员机构柜面操作人员发出“业务撤销”交易。对于尚未清算的对公账户通存业务,农信银中心对通存业务做撤销处理,并返回“撤销成功”的应答。 发起方成员机构收到“撤销成功”的应答,方可认为对公账户通存业务处理失败,可以将资金退还客户或重新发起对公账户通存业务。 第五节 协议付款 第五十七条 协议付款 协议付款是指收款人通过收款社(行)发起的、由付款人开户社(行)依据付款授权协议借记付款人账户的业务。 协议付款分为以下三类: (一)指定收款人的协议付款:付款人与收款人签订协议,约定收、付款人账号、户名、单笔金额上限、日累计付款金额上限等; (二)不指定收款人的协议付款:付款人与收款人签订协议,约定付款账户信息、发起方成员机构、单笔金额上限、日累计付款上限等; (三)按总体协议付款的协议付款:收款人分别与付款人、付款人开户社(行)签订协议,付款人与付款人开户社(行)之间无需单独签订协议。此类协议付款方式一般用于保险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款项的扣收。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支持不同成员机构间的协议付款业务,也支持同一成员机构辖属两个网点之间的协议付款业务。 第五十八条 协议付款交易通过网上银行等渠道发起。 第五十九条 协议付款业务流程 (一)发起机构通过自助渠道录入协议付款业务信息,发起方成员机构社(行)内综合业务系统向农信银中心发起协议付款业务请求; (二)农信银中心进行交易合法性检查,通过合法性检查的,检查接收方成员机构清算资金账户可用余额,对于可用余额足够的,实时减少接收方成员机构清算资金账户可用余额,增加发起方成员机构清算资金账户可用余额,并向接收方成员机构转发协议付款业务请求; (三)接收方成员机构对协议付款业务请求进行检查,通过检查的,对付款账户进行账务处理,并返回交易处理应答; (四)若是成功应答,农信银中心实时向发起方成员机构转发,若是失败应答,农信银中心对之前的清算处理进行冲正,并向发起方成员机构转发失败应答。 第六十条 协议付款业务规则 (一)协议付款业务凭协议支付,即付款人开户社(行)收到协议付款业务,不核验付款人支付密码。 付款成员机构收到指定收款人的协议付款指令,需核验协议号、收付款人账户信息、支付限额等信息,均核验无误后,方可办理付款。 付款成员机构收到不指定收款人的协议付款指令,需核验协议号、付款人账户信息、支付限额等信息,并核验发起成员机构是否与协议中约定的发起成员机构一致,但不需核验收款人账户信息,相关信息核验无误后,办理付款。 付款成员机构收到按总体协议付款的协议付款指令,检查发起成员机构及收款人信息,核验无误后,办理付款; (二)指定收款人和不指定收款人的授权支付协议可以在线上签署,也可以在线下签署,总体协议须线下签署; (三)协议付款业务的付款账户可以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四)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支持由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发起的协议付款业务; (五)接收方成员机构未核验协议或核验错误,导致错误付款,进而造成付款人资金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一条 发起方成员机构发出协议付款业务请求,若未收到农信银中心返回的应答,社(行)内综合业务系统发出“自动冲正”请求,直至收到农信银中心的自动冲正应答。 农信银中心超时未收到接收方成员机构的协议付款业务应答,自动向接收成员机构发出冲正通知,向发起方成员机构返回原交易处理失败的应答。 接收方成员机构收到冲正通知,若社(行)内综合业务系统已进行账务处理,则需对账务处理进行冲正。 第六节 即时转账 第六十二条 即时转账业务由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的特许参与者(如差错处理系统、共享农信通自助金融服务系统等)发起,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完成清算处理后,将清算结果通知被借记成员机构和被贷记成员机构。 第六十三条 即时转账业务流程 (一)发起成员机构向农信银中心发起即时转账业务请求; (二)农信银中心进行交易合法性检查。对于未通过合法性检查的,农信银中心向发起成员机构返回拒绝应答; (三)对于通过合法性检查的,检查被借记成员机构清算资金账户可用余额,可用余额足够的,实时减少被借记成员机构清算资金账户可用余额,增加被贷记成员机构清算资金账户可用余额,并向发起成员机构返回清算应答;可用余额不足的,普通即时转账业务纳入日间排队,并向发起成员机构返回排队应答;对于差错处理系统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进行强行清算,并向发起成员机构返回清算应答;对于农信通自助金融服务平台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农信银中心向成员机构返回拒绝应答; (四)农信银中心将即时转账业务通知分别转发给被借记成员机构和被贷记成员机构。 第六十四条 即时转账业务规则 (一)发起成员机构必须有发起即时转账业务的权限; (二)被借记成员机构和被贷记成员机构必须具有接收即时转账业务的权限; (三)即时转账业务的发起成员机构,可以是被借记成员机构或被贷记成员机构; (四)根据特许参与者发起即时转账业务用途的不同,分配不同业务类型,发起成员机构和接收成员机构只能按其业务权限发起或接收相应种类的即时转账业务; (五)差错处理系统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用于调整成员机构清算账户余额,涉及客户账户和存放农信银中心款项相关账户余额的调整,由成员机构通过行内系统自行进行处理; (六)共享农信通自助金融服务系统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用于扣划和返还成员机构通过农信通自助金融服务系统办理的T+0他行卡消费业务资金; (七)被借记成员机构清算账户可用余额不足的,即时转账交易纳入日间排队,即时转账交易纳入日间排队后,农信银中心向被借记成员机构发送即时转账排队通知。发起成员机构可对排队状态的即时转账交易进行排队撤销处理,撤销成功的,农信银中心向被借记成员机构发送即时转账撤销通知; (八)由差错处理系统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不排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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