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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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团贷款业务,分散集中度风险,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农商行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农商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团贷款,是由两家及以上的县级联社基于相同贷款条件,采用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社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信贷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级联社包括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四条 办理社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五条 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负责指导、监督、协调辖内县级联社开展社团贷款业务。 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负责指导、监督、协调辖区县级联社开展社团贷款业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县级联社社团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 社团贷款条件、用途和期限 第七条 申请办理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除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其他法人客户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三)信用良好,生产经营正常,收入稳定,能够还本付息。 (四)在组成社团贷款的牵头社或代理社已开立基本账户; (五)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及其他证件合法有效,特殊行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 (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社团贷款投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土地政策和地方发展规划要求、行业信贷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二)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技术、租赁设备,或项目投资贷款等中期贷款; (三)现金流量充足、预计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与农业和农村经济相关联的经营项目。 第九条 社团贷款允许展期一次,但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第十条 社团贷款应当按照省联社的有关权限文件要求,及时向省联社或办事处(市联社)(下简称上级管理机构)履行咨询报备程序。 第三章 社团成员 第十一条 按照在社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社团成员分为牵头社、代理社和成员社,并依据社团贷款合同内容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二条 社团贷款牵头社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社团的县级联社,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借款申请书,进行贷前尽职调查; (二)与借款人商谈贷款条件,出具贷款条件清单和贷款安排建议书; (三)发起和筹组社团贷款,草拟社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有意向的成员社发送社团贷款邀请函及相关资料; (四)协商起草社团贷款合作协议,组织成员社共同签订协议; (五)代表参团社与借款人议定社团贷款合同的具体条款,并组织各成员社共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社团贷款合同; (六)社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代理社是指社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照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参团社委托按社团贷款协议约定进行社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活动的县级联社。 代理社经社团成员协商确定,可以由牵头社或者借款人开立结算账户的县级联社担任。 第十四条 代理社应当依据社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代理社职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执行社团贷款合作协议,保障社团利益,公平对待各成员社,不得利用代理社的地位损害成员社利益; (二)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提供贷款或办理授信业务; (三)办理社团贷款的担保手续,并具体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制定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社团贷款资金,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社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社团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五)划收社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社团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划转到社团成员指定账户,建立社团贷款台账,完善社团贷款档案; (六)根据社团贷款合同,负责社团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团成员通报贷后管理情况、风险分类情况、财务状况,送达年检证件资料; (七)向借款人派驻专职信贷员,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对贷款期间发生的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在借款人通知后按社团贷款合同约定尽早通知各社团成员; (八)根据社团贷款合同,在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社团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九)根据社团贷款合同,负责组织召开社团会议,协调社团成员之间的关系; (十)接受各社团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社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五条 成员社是指接受牵头社邀请,参加社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县级联社。各成员社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按照社团贷款合作协议和约定比例,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社指定账户; (二)在贷款存续期间,做好贷后管理,主要以代理社提供的借款人资料为依据,了解掌握借款人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对社团贷款进行独立评价。如发现社团贷款风险增大的,应当及时通报代理社; (三)参加社团会议,执行社团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参与社团贷款的县级联社均为社团成员。社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决策各自放款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社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社团贷款的发起与组织 第十七条 社团贷款实行“谁营销、谁牵头、谁评审”的运行模式。 第十八条 牵头社接到借款人提出的借款申请后,应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全面分析借款申请人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以及拟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预期效益、贷款收益与风险等。 第十九条 牵头社根据贷前调查和审查结论,同意与借款人建立信贷关系,且认为需按社团方式发放贷款的,应当向借款申请人提交附有贷款条件清单(附件2)的贷款安排建议书(附件1)。 贷款条件清单应当列明社团贷款的基本条款,包括贷款用途、种类、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形式、支付方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内容。 第二十条 贷款安排建议书经借款申请人签字、盖章后,表明借款申请人接受贷款条件清单中列明的贷款条件,并正式委托受理申请的县级联社作为牵头社,为其组织发放社团贷款。 第二十一条 牵头社向其认为有联合承贷意愿的县级联社发出社团贷款邀请函(附件3),并附上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供资料而编制的社团贷款信息备忘录、贷款条件清单、贷款调查和审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收到社团贷款邀请函的县级联社,应当根据牵头社提供的资料,全面掌握借款人信息,同时综合考虑自身经营管理能力和信贷资金实力,自主决定是否参加社团贷款。当县级联社不能充分了解借款人信息、难以决策时,可以要求牵头社出具书面补充材料。 第二十三条 决定参与社团贷款的县级联社,应当按照贷款操作基本流程规定履行审查、审议、审批环节,填写《参与社团通知书》(附件4),并在牵头社规定的时限内向其函复意向。 第二十四条 牵头社认为需经外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论证的贷款项目,可以组织评估论证。 第二十五条 各成员社对其所承担的贷款份额必须要经本社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有权人审批后,由牵头社汇集各成员社的审批意见,形成社团贷款方案。 第二十六条 牵头社组织自愿参加社团贷款的县级联社召开会议,形成筹组社团的会议纪要,参与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要进行现场签字确认。在对贷款项目、贷款条件、贷款总额及出资比例、权益分享、风险分担、费用承担等内容条款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社团贷款合作协议书(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一) 签订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 (二) 对借款人的贷款总额及各成员社承诺的贷款额; (三) 牵头社、代理社及各成员社的权利与义务; (四) 各成员社与代理社之间的资金划拨方式和时限; (五) 贷款费用分摊和利息收入分配方式; (六) 贷款损失的承担方式; (七) 确定贷款持续分类与分类后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 (八) 社团会议的召集方式、议事规则、决策程序; (九) 解决争议的方式; (十) 违约责任; (十一) 协议签署各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七条 社团贷款收费是指社团成员接受借款人委托,为借款人提供社团筹组、包销安排、贷款承诺、社团事务管理等服务而收取的相关中间业务费用,纳入农商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 社团贷款收费应当遵循“谁借款,谁付费”的市场规律,按照 “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社团成员和借款人共同协商确定,并在社团贷款合同或费用函中载明由借款人支付。费用由代理社负责统一收取,按照各成员社的承贷比例进行分配。 社团贷款收费的具体项目可以包括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等。社团费用仅限为借款人提供相应服务的社团成员享有。 安排费一般按社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诺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根据社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代理费可以根据代理社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牵头社不得向社团成员提出任何不合理条件,不得以免予收费的手段,开展社团贷款业务竞争,不得借筹组社团贷款向社团成员和借款人搭售其他金融产品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 社团贷款合作协议签订后社团即告成立,签订协议的县级联社均为社团成员。各成员社依据协议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对于因存贷比例、单户贷款集中度等监管指标限制而在市辖范围内无法自行解决的社团贷款项目,牵头社须通过办事处(市联社)书面报告省联社,申请省联社为发放全省社团贷款提供必要的服务支持。 第三十条 筹组社团贷款,上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向牵头社提供其他县级联社的资金头寸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必要的科技系统技术服务。也可应牵头社的请求,代其向有意向的成员社发送社团邀请函及其他资料。不得干预县级联社自主决定是否参与社团贷款的发放。 第五章 社团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三十一条 社团成立后,牵头社应当尽快与借款申请人在贷款条件清单的基础上协商议定社团贷款合同的具体条款。贷款条件清单上列明的条款未经借款申请人和所有成员社一致同意,不得修改。 第三十二条 在对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后,牵头社组织社团成员共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社团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社团贷款合同是借贷双方依法签订的单一贷款合同,社团贷款各有关当事人分别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合同生效。未经合同签署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合同条款。 社团贷款合同应当采用省联社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若采用其他合同文本,使用前应当经合规管理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上报省联社备案。 第三十三条 社团贷款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 贷款安排事项:包括贷款额度、贷款用途、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人及担保方式等; (三) 保险、社团筹组代理费用相关事宜; (四) 提款的相关约定:包括提款条件、提款日期、提款金额、支付方式等; (五) 还款约定:包括还款计划、提前还款条件、展期条件等; (六) 资金归集与发放以及款项扣划的相关约定; (七) 利息约定:利率、计息方式、利息划付方式等; (八) 违约事件及处理; (九) 争议解决方式; (十) 其他约定事项。 第三十四条 社团贷款利率应当在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财务和信用状况、借款项目的效益和风险状况、货币市场的供求与市场利率状况、竞争状况、社团筹组和管理费用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据牵头社利率定价办法确定。 第三十五条 社团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 第三十六条 发放社团贷款时,各成员社应当按协议规定,将款项按时划至代理社指定的专用账户,由代理社向借款人出具借据,并按合同约定统一向借款人划付资金。代理社应当将借据复印件送达各成员社,作为成员社确定起息日的依据。 第六章 社团贷款日常管理 第三十七条 社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社负责。代理社应在社团贷款存续期内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社团贷款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尽快通报社团成员。 第三十八条 社团贷款存续期间,任何成员社在任何情况下均有权提议召开社团会议。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过社团会议审议并经全体成员社达成一致意见: (一)修改合作协议、贷款条件清单上所列明的条款以及社团贷款合同; (二)贷款数额的增加; (三)贷款展期; (四)担保人或者担保方式的变更; (五)借款人申请改变贷款用途; (六)其它应当经过社团会议审议并经全体成员社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 若成员社对以上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由代理社请求上级管理机构协调解决。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过社团会议审议并经贷款承担比例达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社同意,其决定对所有贷款人均具有约束力: (一)宣布借款人违约,并依照社团贷款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决定停止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或取消未提贷款; (三)同意借款人提前或推迟还款; (四)决定对借款人、担保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五)同意借款人选定的保险机构。 第四十一条 代理社应当定期向借款人收集用于评估贷款风险需要的有关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要求借款人按月报送财务报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等内容。代理社在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后,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通报其他成员社。 其他成员社主要以牵头社或者代理社提供的借款人资料为依据,对社团贷款进行独立评价,一般不直接向借款人索取资料或进行实地调查。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应直接向代理社归还贷款本息。代理社收到借款人归还的各期贷款本息后,要严格执行合作协议规定,按照各成员社承担的贷款比例同时将资金划付至各成员社账户。 代理社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借款人归还的社团贷款资金。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提前还本,应当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向代理社提出申请,经社团会议一致同意后,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代理社应当按承贷比例将收回的贷款资金及时划至各成员社账户。 第四十四条 代理社应当单独建立社团贷款业务监控台账,对贷款的发放、收回及结息情况逐笔进行登记,完善社团贷款档案。其他成员社也应当建立相应台账,并定期和代理社核对。 第四十五条 代理社对社团贷款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当及时通报成员社,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社团会议,共同商议解决方案。 第四十六条 借款人出现违约行为时,代理社应当及时提议召开社团会议,议定对借款人的处理意见,对其采取停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实行联合制裁或提起诉讼(仲裁)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 牵头社或代理社未按协议严格履行职责,损害了社团其他成员合法权益的,其他成员社应当提议及时召开社团会议,督促牵头社或代理社立即停止不当行为,并按协议约定进行相关处理。 牵头社或代理社拒不执行社团会议达成的整改意见,其他成员社应当请求上级管理机构协调解决或进行法律诉讼。 第四十八条 社团贷款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农商行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社团贷款全部收回后,代理社应当将该笔贷款发放的全部档案进行单独装订,并妥善保管。 第七章 社团贷款风险管理 第五十条 牵头社在发起社团贷款时,应当与借款申请人签订相关法律文件,就社团贷款认购不足、贷款项目中止、提前还款等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形采取的处理措施,做出相应规定和安排。 第五十一条 成员社不应当只依赖牵头社做出的风险评估,应当对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及其可接受的风险程度进行独立评价审查。 第五十二条 社团贷款出现违约风险时,代理社应当根据社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负责及时召集社团会议,并可成立社团债权委员会,对贷款进行清收、保全、重组和处置。必要时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三条 开办社团贷款业务的法人机构应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制定社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建立与社团贷款业务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并指定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社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向大型集团客户发放社团贷款,应当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及关联方之间相互担保的风险。对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频繁、互相担保严重的,应当加强对其资信的审核,并严格控制贷款发放。 第五十五条 成员社不得自行调整贷款风险形态。 第八章 不良社团贷款的处置 第五十六条 社团贷款被划分为不良贷款,或目前虽被划分为关注类贷款,但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影响贷款本息偿还的,代理社应迅速组织召开社团会议,与各成员社协商确定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方案。代理社负责执行方案,并将处置结果及时报送贷款备案的上级管理机构。 第五十七条 借款人如到期无法全部或部分清偿社团各成员社的债权,各成员社只能通过代理社向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追索,已取得代理社授权的除外。 代理社应当将收回的款项在扣除相应费用后,按各成员社的债权比例在各成员社中进行分配。 第五十八条 在社团贷款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借款人被宣布破产并被清算,有清偿财产的,各成员社按债权比例同等受偿并承担损失。 第五十九条 借款人逾期还款且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所欠贷款的,各成员社按其在社团贷款中所占比例受偿。 第六十条 逾期贷款的罚息由代理社按照社团贷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计收,并按各成员社在社团贷款中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章 社团贷款转让交易 第六十一条 社团贷款转让交易是指社团贷款项下的贷款人作为出让方,将其持有的社团贷款份额转让给作为受让方的其他贷款人或第三方,其他贷款人或第三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备经营管理贷款业务的资质。并由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交易。转让交易须书面征得借款人同意。 社团贷款转让交易不得违反贷款转让的相关监管规定,并须征得借款人同意。 第六十二条 转让交易的定价由交易双方根据转让标的、市场等情况自行协商、自主定价。 第六十三条 转让交易的出让方应当确保与转让标的相关的贷款合同及其他文件已由各方有效签署,其对转让的份额拥有合法的处分权。 出让方应当向受让方充分披露转让交易信息,不得提供明知为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不得隐瞒转让标的相关负面信息。代理社转让交易时应同时交接贷款管理责任。 第六十四条 转让交易的受让方应当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受让转让标的并支付转让价款,不得将出让方提供的相关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或违反保密义务使用该信息。 第六十五条 代理社转让贷款时,应取得各成员社的一致同意,并明确由受让方继续承担相应管理职责。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召开社团会议重新推选代理社。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社团贷款发放后10个工作日内,代理社按照省联社关于贷款权限的有关文件规定,及时报备上级管理机构。 第六十七条 社团贷款贷后管理中,代理社应及时向属地监管部门报送社团贷款信息。 第六十八条 各成员社在社团贷款中的出资额应当符合监管部门对单户贷款比例和限额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上级管理机构须指派专人对代理社开展履职情况调查: (一) 代理社未按合作协议严格履行职责,损害了其他成员社的合法权益,且拒不执行社团会议达成的整改意见; (二) 社团贷款形成不良。 第七十条 上级管理机构应当将履职情况调查结论如实通知社团各成员社。如发现代理社未能勤勉尽责的,可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 责令限期改正; (二) 通报批评; 对代理社负有直接责任的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相关处罚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据《农商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商行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贷款安排建议书》 2.《社团贷款条件清单》 3.《社团贷款邀请函》 4.《参与社团通知书》 附件1 贷款安排建议书 (借款人全称) : 我社已受理贵单位的借款申请,经贷前调查,我社认为需要通过社团贷款方式发放本次贷款。现将本建议书送达贵单位,并附《贷款条件清单》。 如贵单位同意本建议书及所附贷款条件清单所述内容,请务必于 年 月 日之前在本建议书上签字、盖章后送达我社。 本社特别提请贵单位注意: 1、本建议书并不构成对贵单位的贷款承诺,是否实际发放贷款须根据社团组织等情况确定。 2、本建议书一经贵单位签字、盖章,即表明贵单位已接受贷款条件清单中所载明的各项贷款条件,并正式委托我社作为牵头社,组织社团贷款。 3、本建议书所附贷款条件清单所列的贷款条件可能随市场变化而发生变化,具体的贷款条件应当以借贷双方正式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为准。 附:贷款条件清单 (受理贷款申请的县级联社盖章) 年 月 日 我单位愿意接受本建议书及所附贷款条件清单所述全部内容,并委托贵社作为牵头社组织社团贷款。 借款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社团贷款条件清单 社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如下所述: 一、 借款人名称: 二、 贷款卡号: 三、 拟贷款币种及金额: 四、 贷款用途: 五、 贷款期限: 六、 贷款利率: 七、 支付方式: 八、 收费项目: 九、 收费金额: 十、 收费方式: 十一、 担保方式: (一) 保证 1、保证人: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贷款情况: 经营现状: 信用等级: 评级机构: 是否为其他借款人提供担保及详细情况 (二) 抵押 1、抵押物: 抵押人: 权属状态: 委托评估人: 评估机构: 评估价值: 2、抵押物: 抵押人: 权属状态: 委托评估人: 评估机构: 评估价值: (三) 质押 1、质押物: 出质人: 权属状态: 委托评估人: 评估机构: 评估价值: 2、质押物: 出质人: 权属状态: 委托评估人: 评估机构: 评估价值: (四) 关于担保的其它约定: 十二、 提款方式: 十三、 还款方式: 十四、 提前还款的情形: 十五、 其它: 本贷款条件清单所列的基本条件可能随市场变化而发生变化,具体的贷款条件以贷款社团与借款人将来正式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为准。 (牵头社名称) 年 月 日 附件3 社团贷款邀请函 致 : 我社已接受(借款人全称) (以下称“借款人”)(币种/金额) 、期限为 的(贷款描述) 借款(以下称“本贷款”)申请,经与借款人协商,决定组建社团发放该笔贷款,现诚邀贵社参加本贷款社团。 本社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如《贷款条件清单》所述(具体的贷款条件以贷款社团与借款人将来正式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为准)。同时,我社已根据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编制了《信息备忘录》。请贵社基于独立的判断和责任对有关资料进行研究,自行决定是否参与本贷款社团,并自行承担与此相关的全部责任。 我社在此郑重声明:本函所有附件以及有关本贷款的所有资料应当视作保密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未经我社或借款人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社及任何人员不能以任何方式将部分或全部保密信息透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与本社团贷款无关的活动。 如贵社有意参加本社团贷款,请于 年 月 日 时(以下称“组团截止日”)之前,将《参与社团通知书》送达我社如下地址: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我社在此提请贵社注意下述事项: 1、《参与社团通知书》中应当明确提出贵社参与此次社团贷款自愿承担的份额。但本社团贷款各社最终承担的贷款份额,需待我社邀请社团各成员社共同协商后确定。 2、如贵社《参与社团通知书》送达本社的日期迟于组团截止日,或本社判断贵社出具的《参与社团通知书》对本函所附贷款条件清单的任何贷款条件进行了实质性变更,皆可能导致贵社的贷款承诺不被接受。 3、本贷款社团组团的时间预计安排在 年 月 日。 4、如截至组团截止日,就本社团贷款所承诺的贷款份额未达到本贷款社团组团条件,本社有权决定宣布组团失败,且就此我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贵社有任何疑问,请按下述方式联系: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顺颂商祺! (牵头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参与社团通知书 (牵头社全称) : 贵社关于借款人 申请贷款事项的《社团贷款邀请函》函件及附件材料已收悉,并知晓其所述内容。 我社经认真研究,决定参加此次社团贷款。 我社确认:决定参加本次社团贷款并出具本通知书系基于本社对借款人财务资料等相关材料及信息所进行的独立分析和判断,我社所作出的决定并不依赖于贵社。我社接受《贷款条件清单》所列的各项贷款条件,并同意承担贷款份额 元,占总贷款额的 %。 另外,有以下事项需特别说明: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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