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信访工作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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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商行信访工作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商行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及农商行自身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农商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各级农商行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商行,包括:(一)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二)省联社各办事处,忻州、吕梁、运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大同审计中心(以下统称“市级机构”);(三)各县(市、区
2、)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行社”)。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 各级农商行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来电、来访,倾听信访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接受监督。第五条 各级农商行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依法依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第六条 各级农商行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强和规范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第七条 各级农商行要重视初信初访工作,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小问题拖成大问题、一般性问题演变成突出问题。第八条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
3、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九条 各级农商行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第十条 各级农商行根据工作实际,可以实行负责人定点接访、重点约访、专题接访、带案下访、领导包案等工作制度,强化信访首问、首办责任制,开展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化解,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第十一条 各级农商行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第十二条 各级农商行可以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特点,运用政策咨询、法律援助、协商
4、调解等多种方式办理信访事项。第十三条 各级农商行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来信、来电、来访进行分类。以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归为“来信”类;以移动电话、短信及电话投诉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归为“来电”类;以走访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归为“来访”类。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是指对于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发生单位或直接办理单位办理后,信访人不服办理意见时由上一级机构复查,信访人不服复查意见时,再向上一级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办理、复查、复核机构部门按照本规定受理并做出处理完结的制度。第十五条 各级农商行及工作人员不得
5、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十六条 各级农商行接受有关部门对信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三章 信访工作部门和人员第十七条 各级农商行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信访工作部门,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信访工作人员。第十八条 各级农商行的信访工作部门履行如下职责:(一) 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 承办、交办、转送上级和本级有关单位(机构、部门)移交处理的信访事项;(三) 组织、协调本单位各有关部门(机构)处理信访事项;(四) 督促、检查、指导本级和下级单位信访事项的处理;(五) 牵头拟订本单位信访工作规章制度;(六) 分析信访形势,开展信访问题调查研究,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单位报送重要信访信息及重大问题,并提
6、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七) 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九条 各级农商行应当选派责任心强、熟悉相关业务,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各级农商行信访工作人员应相对保持稳定。各级农商行应当重视信访干部的培养和使用。第二十条 从事信访工作的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商行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 检举、揭发各级农商行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二) 检举、揭发各级农商行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三) 对各级农商行的工作
7、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四) 对各级农商行的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五) 其他应当由各级农商行受理的信访事项。第二十二条 下列信访事项,各级农商行不予受理:(一) 不属于农商行经营管理范围的事项;(二) 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 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事项;(四) 明显歪曲事实、主要材料明显不真实、事实不清的。(五) 越级上访的;(六)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部门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部门不予受理;(七) 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复
8、核)期限内的;(八) 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事项。第二十三条 下列信访事项,各级农商行不再受理:(一) 信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二)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三) 经过复核程序处理的;(四) 已经过相关信访工作机构审核认定办结的;(五) 对已经依法终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六) 其他依法不再受理的事项。第二十四条 信访事项一般由各级农商行的信访工作部门受理。涉及业务条线工作的信访事项,也可以由业务条线部门直接受理。第二十五条 来访事项一般由信访工作部门处理,涉及业务条线工作事项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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