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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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 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以下简称重空)及有价单证的管理,防范操作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空,是指无面额的由农村信用社或客户签发后即具有款项划转效力或资产权益证明效力的空白凭证或介质。 本办法所称有价单证,是指农村信用社购买或待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 第三条 视同重空管理的凭证和介质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另有特殊或单行制度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必须严格管理重空及有价单证,做到领发、使用、保管、销毁等手续严密,确保账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重空及有价单证的主管部门为各级运营管理部门。运营管理部门牵头统筹各条线、各部门重空及有价单证的领发、使用、保管、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重空及有价单证的使用部门为各业务部门、营业网点。各业务部门、营业网点负责本条线、本网点重空及有价单证的领购及销毁申请、日常使用及保管。 第七条 《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登记簿》用于重空及有价单证的领发、使用、保管、销毁等事项记载,由统一柜员系统联动交易自动登记。 第二章 种类与印制 第八条 重空的种类有以下几种: (一)存款类凭证:存单、存折、定期储蓄一本通、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存款证明书、股金证、支付密码器等; (二)贷款类凭证:贷款本息收回凭证等; (三)结算类凭证:支票、本票、汇票、信用证等; (四)卡类介质:借记卡、信用卡、网银UKEY、手机银行贴片卡、网银证书等。 第九条 视同重空管理的凭证及介质有以下几种: (一)中间业务合作方重要空白单据:保单等; (二)建库成功后打印的印鉴卡; (三)柜员卡; (四)其他视同重空管理的凭证及介质。 第十条 有价单证的种类有以下几种: (一)购买的有价单证: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其他有价单证; (二)待发行的有价单证:定额储蓄存单、定额股票、定额债券、代理发行销售有面额的各类债券、票据、资金卡,以及印有固定面额的其他有价单证。 第十一条 以下重空由省联社统一样式并指定厂家印制:存单、存折、定期储蓄一本通、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存款证明书、股金证、贷款本息收回凭证、借记卡、信用卡、网银UKEY、手机银行贴片卡、网银证书、柜员卡等。 第十二条 以下重空及有价单证由人行等监管部门统一样式并确定有资质的厂家印制:支票、本票、汇票、有价单证等。有价单证属于区域内使用的,应冠有地区简称,以区分和控制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其他重空及有价单证的印制按各条线、各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成员行社不得擅自改变凭证样式,凭证数量应结合业务状况及管理实际合理订购。 第三章 领发与核算 第十五条 成员行社领购重空及有价单证,可以采取派人领购、厂家送货上门等方式。派人领购的,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门派双人持本单位介绍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共同前往供应厂家或省联社相关部门办理;厂家送货上门的,凭供应厂家发货单对重空及有价单证清点验收。 第十六条 营业网点领入重空及有价单证,可以采取派人领取、押运车运送的方式。派人领取的,营业网点将事先填制并加盖网点业务公章和负责人名章的《凭证领购单》(以下简称领购单,见附件1)交成员行社总金库库柜员;押运车运送的,营业网点库柜员将领购单交押运人员,由押运人员转交给成员行社总金库库柜员。 第十七条 领取重空及有价单证时,领入、领出双方应当场核实所领取重空及有价单证的种类、数量及起讫号码,无误后,分别进行凭证实物保管和系统登记。领购单作为当日相关科目的凭证附件,随凭证装订。 第十八条 重空及有价单证的账务核算规则主要如下: (一)重空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按凭证种类设明细账户并以假定价格记账,成本装订的,假定价格为一本一元,非成本装订的,假定价格为一份一元; (二)购入国库券、金融债券等有价单证,通过表内投资类科目核算,并按有价单证种类、票面金额在表外“有价单证”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已兑付、作废、停用等待销毁的有价单证应在表外科目单独核算; (三)购入或调入定额储蓄存单、定额股票、定额债券等未发生资金收付业务的待发行有价单证,一律纳入表外“未发行有价证券”科目,按有价单证种类、票面金额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章 使用与保管 第十九条 重空及有价单证遵循“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规范管理,明确责任,保证安全。 第二十条 营业网点之间不得相互调剂重空及有价单证。 第二十一条 同一网点不同柜员之间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相互调剂重空及有价单证。办理凭证调剂时,调剂柜员应认真核对凭证种类、数量及起讫号码。 第二十二条 重空及有价单证出入库及调剂清点时,应在有效电子监控范围内双人办理。若无有效电子监控,需由第三人现场监交,在统一柜员系统中执行相关交易后,由经办柜员和监交人在打印出来的业务凭证上签章确认。 第二十三条 营业网点人员发现购入(调入)、领用的重空及有价单证有多页、缺页或错号等情况,应将差错部分留查,不得出售使用,并立即向本网点库柜员报告,库柜员及时报告网点会计或负责人,会计或负责人应报告运营管理部门,并组织核查,界定原因,必要时由运营管理部门与厂商联系,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除相关制度特别规定允许外,重空及有价单证应按顺序号使用,必须随用随盖章,严禁随意跳号,严禁预先盖章,属于农村信用社签发的严禁由客户签发。 第二十五条 经办柜员向客户发售或签发重空及有价单证,应坚持“先收款后办理”的原则,发售或签发成功后系统自动销号登记。 第二十六条 客户在领购重空及有价单证时,在领购单上加盖预留印鉴,并向营业网点交回需作废的重空及有价单证。经办柜员向客户交付重空及有价单证时,应提醒客户按顺序号使用。 第二十七条 客户销户时,经办柜员应告知客户将剩余的重空及有价单证全部交回销户网点登记注销。客户未按规定交回的,由客户出具声明承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已出售的重空及有价单证,因签发错误或改版等原因导致需作废的,在统一柜员系统中执行签发作废或改版作废交易,剪角后加盖“作废”戳记,作为当日相关科目的凭证附件,随凭证装订。 第二十九条 未出售的重空及有价单证在统一柜员系统中执行改版作废交易后,自动进入待销毁状态,营业终了,库柜员应将其入库单独保管。 第三十条 营业网点撤并时,库柜员应清点库存的重空及有价单证,无误后按要求上缴至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库柜员应将重空入库保管或入保险柜保管。有价单证应视同现金封包入现金库保管,有价单证的样本和暗记,参照人民币票样管理规定保管。 第三十二条 营业期间,经办柜员临时离岗,应将重空及有价单证入箱加锁或入保险柜保管;营业终了,应对尾箱中保管的重空及有价单证进行账实核对。 第三十三条 各级查库人员进行业务查库时,应对重空及有价单证进行清点,核查是否账实相符。 第三十四条 保管重空及有价单证的人员休假或调动时,应办妥交接手续,交接双方要认真清点实物,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章 销 毁 第三十五条 遇以下情形时,应组织销毁重空及有价单证: (一)未出售的已执行“改版作废”交易的重空及有价单证; (二)停用的有价单证; (三)其他应组织销毁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重空及有价单证销毁时,按照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销毁操作流程办理(见附件2)。 第三十七条 提出销毁申请时,营业网点库柜员按照省联社或成员行社销毁工作的统一部署与要求,收集清点待销毁的重空及有价单证,经网点会计或负责人核对后上报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门,成员行社总金库库柜员根据统一柜员系统中《待销毁凭证查询登记簿》记录,汇总辖内各网点待销毁的重空及有价单证,填制《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销毁清单》(以下简称销毁清单,见附件3)、《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销毁审批表》(以下简称销毁审批表,见附件4),交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八条 运营管理部门的分管领导负责对销毁申请进行审批,审批同意的,签字确认;审批不同意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后退回申请;认为材料手续不全或不规范的,责成补足相关材料手续。 第三十九条 实施销毁时,运营管理部门两人、合规部门一人和审计部门一人,共四人共同实施,其中运营管理部门人员负责销毁具体工作,合规部门人员负责销毁工作手续与条件合规审核,审计部门人员负责监销。销毁时,销毁人员应按销毁清单对拟销毁的重空及有价单证实物进行清点核对、现场监销,确保账账、账实相符,并注意保密和安全。 第四十条 重空及有价单证销毁后,销毁人员及监销人员共四人须在销毁清单上签字负责,并将销毁情况报告领导。销毁清单由运营管理部门备案保管。由省联社统一开展的销毁工作,销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所在机构备案,一份于完成销毁之日起10日内向省联社运营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十一条 销毁审批表和销毁清单等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的期限、方式进行保管。 第四十二条 各成员行社应在重空及有价单证出现改版的次年一季度组织完成凭证销毁工作,不得将需销毁的重空及有价单证长期留置员工个人手中或留存库内。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各级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内重空及有价单证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十四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将重空及有价单证的管理情况纳入审计的范围,按规定对相关部门及营业网点开展重空及有价单证领入、保管、使用等情况审计。 第四十五条 如发生重空及有价单证丢失、被盗等事件,应立即查明原因,及时逐级报至运营管理部门和案防部门。必要时要登报申明作废或到人民法院办理公示催告,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第四十六条 经查实,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印制、调运、领缴、使用、保管、销毁重空及有价单证等情形的,按《xx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辖内各成员行社。 第四十八条 各成员行社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不违背本办法原则和为客户服务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xx农村信用社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赣农信联社发【2005】35号)即行废止。 附件:1.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凭证领购单 2.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销毁操作流程 3. 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销毁清单 4. 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销毁审批表 10-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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