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政纪处分规定(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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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员政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行为,严肃纪律,保证集团公司顺利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规定所称管理人员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具有劳动关系并以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任职的工作人员。第三条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 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依照本规定给予政纪处分。国家和监督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条 本规定应作为劳动合同范本中劳动者应遵循的规定制度之一。集团公司监察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涉
2、及受处分人员劳动合同变更事项的,通知人力资源部按集团公司职工奖惩实施办法及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对管理人员违纪违规的调查处理,要认真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办案方针。第二章处分种类及运用规则第六条企业监察部门对违纪违规行为负有按程序进行调 查处理的职责和权力。对违纪违规人员的政纪处分意见,一般由530集团公司监察部提出和办理,报请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第七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职;(五)撤职;(六)开除。第八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 个月;(二)记过,12 个月;(三)记大过,18 个
3、月;(四)降职、撤职,24 个月。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晋升职务(专业职 称)、提高职级和薪酬档次。受开除以外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评选先进、晋升职务(专业职称)、提高职级、薪酬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受降职、撤职处分的,受处分期满不当然恢复原职级、原职务。第九条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的, 应当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531第十条管理人员同时需要给予两种以上处分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
4、的处分; 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撤职处分,并在一个最高处分期间以上、多个综合处分期间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间。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间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限期之和。处分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48 个月。第十一条受开除处分,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五年内不得重新录用。第十二条两人以上共同违纪违规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十三条单位违纪违规的,对主要负责人及违纪违规直接责任人,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纪处分的问题的;(二)检举同案人或
5、者其他人应当受到政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532(二)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四)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五)串供、唆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七)有其他干扰、防碍组织调查审查行为的。第十六条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不
6、大,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免予处分。第十七条严重违反社会管理秩序、违反社会公德等行为, 对集团公司名誉、形象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第十八条对违法犯罪管理人员的政纪处分(一)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 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二)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三)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533徒刑的,
7、给予开除处分。(五)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第十九条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和受处分人, 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处分决定涉及受处分人薪资变化或开除的,应将处分决定同时通知人力资源部,及时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或解除手续。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第二十条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处分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规定向集团公司决策层提出申诉。集团公司决策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受理。但在集团公司决策层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
8、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员由于违纪违规造成资产损失的,按*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党纪20168 号)追究。第三章对违反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规定行为的处分第二十二条违反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决策管理制度,不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不按程序报批,擅自决定企业重组、资产或股权转让、改制等重大事项;未经集团公司许可利用公司技术、设备、材料等从事有偿活动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534第二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不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科学分析论证、经济效益评价以及风险评估,不执行有关决策、计划
9、、审批程序,盲目承接或终止项目、投资、生产、转让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涉嫌渎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 在生产经营及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转包、分包或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施工的;(二)违反质量管理规定或不按照技术规定要求施工,造成质量隐患或质量事故的;(三)在物资采购、设备租赁管理工作中,采购、租赁价格、单价明显高于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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