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个人人民币存款账户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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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农村信用社个人人民币存款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人民币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存款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等相关制度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各级法人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其所辖营业
2、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人民币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是指个人在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开立的个人活期结算账户、个人活期储蓄账户、个人定期存款账户、个人通知存款账户等。第四条 营业机构应严格执行反洗钱相关规定,监督存款人是否利用存款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向监管部门报送大额及可疑交易情况。不得为个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个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第五条 营业机构应严格遵守“银行业从业人员五十个严禁”等相关规定。第六条 营业机构对系统内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个人银行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第七条 本办法不
3、涉及个人银行卡业务,相关业务请遵照xx农村信用社银行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八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使用实名,应出具下列有效证件:(一)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上中国公民,应出具有效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统称“居民身份证”,下同)。(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中国公民,应出具有效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此类存款人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同时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则上将存款人的父母视为其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出示户口簿等证明文件证明其监护关系。如户口簿无法证明或其它特殊情况的监护关系(如指定监护等),监护人应当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护证明文件(如
4、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公证部门等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三)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可出具军人身份证件;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可出具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者其它有效旅行证件。(五)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应同时出具国外居留证、归国华侨证或可表明华侨身份的其它证件)。(六)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边民出入境通行证。除以上法定有效证件外,营业网点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户口薄、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
5、、学生证、介绍信、户籍证明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以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持外国公民护照的还可通过以下相关辅助证件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1护照签证页附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有效期应在1年(含)以上,且距到期日1个月以上。2外国人居留证,有效期应在1年(含)以上,且距到期日1个月以上。3居住城市的居住证、固定住所证明、境内雇佣合同或雇佣单位证明、本人名下动产或不动产证明文件等。第二章 个人结算账户的管理第一节 账户开立 第九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在各营业网点开立的可办理转账支付结算及现金存取业务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形式分为个人支票
6、户和个人存折户。第十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支票户,由存款人本人(不允许代办)直接到营业网点办理,应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填制“个人客户服务申请书”,申请书上加盖预留印鉴及签名。第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存折户,由存款人本人直接到营业网点办理的,应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填制“个人客户服务申请书并签名;他人代办的,还应出具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营业网点经办柜员应联系存款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如被代理人先前在本营业网点办理过业务的,营业网点可以使用已留存的存款人联系方式。第十二条 营业网点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事项和证明
7、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一)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存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查,当核查结果不一致但无法确切判断存款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时,应要求存款人出示居民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有效证件,经佐证居民身份证真实的,要继续为存款人办理业务;对于联网核查结果中身份证件号码与姓名一致但未反馈照片的,经柜员核实存款人本人与存款人身份证件上照片一致的,原则上应继续办理业务。相关核查资料须打印核查记录随开户资料一并保管。(二)核实后能够确切判断或者经核实后确认为虚假身份证件,则应拒绝为存款人办理相关业务。其中,对于存款人以虚假身份证件骗取开立或办理其他银行业务的,
8、还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第十三条 对符合开户条件的存款人,营业网点应在核心业务系统对存款人进行开户处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户名及证件号码应与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信息完全一致。开户成功后在“个人客户服务申请书”完善相应开户信息,在“经办人(签章)”处加盖经办人个人名章,复审人在“开户银行审核意见”栏签署具体审核意见,填写审核日期,加盖复审人个人名章及业务专用章。营业网点应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其备案流程如下:账户管理员将“集中报送系统个人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批量采集核心业务系统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资料数据所生成报文下载后上传至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备案。对备案不通过
9、的账户,营业网点应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资料进行核实并修改后重新上传备案。第十四条 营业网点为委托单位办理批量代理开户时,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单位还应出具下列文件:(一)可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他人(被授权人应是授权单位工作人员)办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其授权书(列明被委托人身份、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等)、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二)批量开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营业网点需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联网核查,为其办理批量开户业务。第十五条 涉及
10、对重要凭证的领取、登记、保管、使用、销号等手续按xx农村信用社业务凭证管理办法(xx201386号)执行。第二节 账户使用第十六条 办理个人银行结算业务遵循“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信用社不垫款”的原则。现金业务必须做到“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付出现金,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必须先记“借”后记“贷”;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第十七条 现金存款业务。现金存款业务可在系统内任意营业网点柜台办理。允许无折存款,允许他人代办。办理现金存款业务时,应要求存款人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资料。营业网点还应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存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查,打印核查记录随存款凭证保
11、管。第十八条 现金取款业务。支取方式“凭密码+证件”或“凭密码”的存款人可在系统内任意联网营业网点办理现金取款业务。办理以下现金取款业务时,营业网点经办人应要求存款人提交相关资料并对存款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与审批:(一)对单笔金额超过5万元(含)以上的现金支取业务(含省内通兑、跨行通兑),应严格审核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随记账凭证保管。他人代办的,应审核代理人及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核实无误后,在记账凭证上登记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并留存被代理人及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随记账凭证保管。(二)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以上的,根据人民银行
12、要求,至少应提前1天以上以电话等方式预约。各法人机构自行规定预约金额的,要通过多种渠道告知存款人,如存款人未能提前预约,且在20万(含)元以下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妥善处理。(三)大额现金支取根据各法人机构自行设定分级授权起点金额,实行分级审批管理。营业网点还应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存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查,打印核查记录随取款凭证保管。第十九条 转账业务。支取方式为“凭密码+证件”或“凭密码”的存款人可在系统内任意联网营业网点办理转账取业务;可在系统内任意营业网点柜台办理转存业务。转账业务允许他人代办。办理大额转账取款根据各法人机构自行设定分级授权起点金额,实行分级审批管理。第三节 账
13、户撤销第二十条 存款人申请撤销个人存折类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他人代理的,还应出具被代理人有效身份原件及复印件)、存折,填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签字,营业网点审核无误后,在核心业务系统办理账户撤销业务。支取方式为“凭密码+证件”或“凭密码”的,可在系统内任意网点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支取方式为非“凭密码+证件”、“凭密码”的,须在账户开户网点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跨地(市)办理的,需按结清金额收取相应通存通兑手续费。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撤销个人支票类银行结算账户时,由存款人在账户开户网点办理。不允许代办。应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填制“
14、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申请书上加盖个人签章。个人支票户办理账户撤销前,必须与营业网点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填写“重要空白凭证交回单”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及预留印鉴卡,对存款人按规定交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剪去右下角并加盖“作废”戳记,作该账户销户凭证附件,且在核心业务系统凭证管理交易中进行作废处理。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须出具有关证明并承诺因此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印鉴卡(含收回客户的)随会计传票装订保管。第二十二条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第二十三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销户信息资料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备案流程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5、备案流程。第四节 账户管理第二十四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撤销相关申请表和协议应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保管期限为账户撤销后10年。第二十五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余额在10元(含)以下,且24个月(含)以上未发生收付交易(不包括系统自动发起的所有交易)的,按规定应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第三章个人储蓄账户的管理第二十六条 个人储蓄账户是存款人为取得储蓄利息和方便资金保管而开立的可办理存取现金业务的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分存折户和存单户。第二十七条 个人活期储蓄账户人民币1元起存,存折户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利随本清。利息并入本金,未到结息日清
16、户,按清户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至清户前一日止。存单户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利随本清。计息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第二十八条 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只能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允许办理转账业务。第二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活期储蓄账户,由存款人本人直接到营业网点办理的,应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由他人代办的,还应出具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营业网点应对存款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资料审查同本办法第十二条)。对不出示存款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开立个人活期储蓄账户的,营业网点应拒绝为其办理账户开立。第三十条 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可以在系统内任意联网
17、营业网点办理现金存款业务。支取方式为“凭密码+证件”或“凭密码”的,可在系统内任意联网营业网点办理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取款和销户业务;支取方式非“凭密码+证件”、“凭密码”的,只能在开户网点办理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取款和销户业务。办理相关业务时,存款人应出具存折(单),办理5万元以上的业务时,还需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由他人代办的,还应出具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第三十一条 个人活期储蓄账户的账户余额在10元(含)以下,且24个月(含)以上未发生收付交易(不包括系统自动发起的所有交易)的,按规定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第四章个人定期存款账户的管理第三十二条 个人定期存款包括:整存整取
18、、零存整取、存本取息、定活两便、整存零取、教育储蓄、通知存款等。第三十三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定期存款的,由存款人本人直接到营业网点办理,应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由他人代办的,还应出具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营业网点应对存款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资料审查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办理支取及销户业务时,存款人应出具存折(单)直接办理,办理提前支取和5万元以上的业务时,还需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由他人代办的,还应出具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第一节 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第三十五条 整存整取定期存款是指约定存期,整笔存入,到期后一次性支取本息,存入时也
19、可约定存款到期按原来的存期连本带息(税后)办理自动转存和约定转存。存款期限分: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和5年。金额人民币50元起存,单笔金额 10万元(不含)以上至50万元(含)为大额整存整取定期存款。计息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存款利率计息,利随本清。(一)自动转存。存款人与农村信用社约定“自动转存”的,在存款人存款到期日未支取的,核心业务系统自动将当期利息转入本金,按原产品自动转存,并按转存日公告的同档次挂牌利率计息。自动转存后的人民币个人定期存款不再另开立新的存单。实际存期不足约定存期支取的,在新存期内视同提前支取。(二)约定转存。存款人与农村信用社约定“约定转存”的,在存款人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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