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备案指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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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备案指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证券”或“公司”)开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备案(简称“公司债备案业务”)的工作流程,明确开展公司债备案业务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有效防范公司债备案业务风险,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及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公司债券备案业务,是指公司作为发行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债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承销商,应在债券发行完成后的一定期间内以及债券存续期间相关重大事项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应及时将债券发行
2、相关情况和存续期存在的重大事项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指定的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证报价公司”)进行报备。前款所称债券交易场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第三条 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和固定收益事业部所属前台业务部门(简称“公司债业务部门”)开展公司担任主承销商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担任发行人自行销售的受托管理人,或者协助公司相关部门实施公司债券自我销售的,应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第四条 公司债业务部门应在报送前加强对备案材料的审核,确保备案报送的相关信息与债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一致性。第二章
3、发行备案第五条 承销发行人拟在债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债业务部门应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证报价公司报送备案登记表。第六条 备案登记表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一)发行人相关信息;(二)债券发行相关信息;(三)中介机构相关信息;(四)债券持有人保护相关安排信息;(五)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关于报备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销售符合适当性要求的承诺;承销机构对项目承接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承诺。第七条 拟提交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备案材料涉及发行人商业秘密或可能对募集资金使用产生重大影响的非公开信息,公司债
4、业务部门可对备案材料进行保密处理,并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第八条 发行人拟在证券公司柜台转让或持有到期不转让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债业务部门应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证报价公司报送备案登记表的同时报送以下材料的扫描件:(一)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三)担保合同、担保函等增信措施证明文件(如有);(四)受托管理协议;(五)发行人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未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的财务报告;(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七)信用评级报告(如有);(八)债券持有人
5、名册;(九)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中证报价公司要求报备的其他材料。扫描材料须加盖发行人、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单位公章与骑缝章,涉及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材料还需加盖中介机构单位公章与骑缝章。第三章 存续期备案第九条 公司担任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公司债业务部门应对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相关约定在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及时向中证报价公司备案。第十条 发行人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约定披露定期报告的,发行人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或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分别向债券交易场所提交并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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