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县级行社费用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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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县级行社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商行费用管理,建立健全费用约束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农商行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行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费用是指县级行社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管理性支出。 第四条 费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县级行社费用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二)预算控制。县级行社应当强化费用预算约束,通过费用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过程,实现对费用的管理和控制; (三)分类管理。县级行社根据费用支出性质不同,对费用进行分类并采用不同的标准和方法,实施区别管理; (四)合理节约。县级行社要加强费用管理,规范财务开支行为,从严控制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杜绝铺张浪费现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县级行社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构),作为重要费用开支事项审批和决策机构,负责对大额或重大开支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通过集体评估审议的方式进行费用开支决策。 县级行社应当制定本单位财务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构)议事规则,对人员构成、职责权限、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第六条 县级行社财务管理部门是费用支出财务主管部门,负责费用管理制度的制定,费用预算的组织编制与监督执行,费用报销处理与核算等。 第七条 县级行社应根据部门职能分工,确定各类费用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由费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所分管费用项目的开支预算、控制分管费用开支成本、审核分管费用开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监督费用开支行为并确保费用使用部门规范使用相关费用等。 第八条 县级行社各费用需求及使用部门,负责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按照本单位费用开支相关规定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后,依法办理相关经济事务,并对费用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及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县级行社稽核部门为费用开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费用开支及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费用类别 第十条 费用按其性质分为人力费用、专项费用和营运费用三大类。 第十一条 人力费用是指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金、补充医疗保险金、股份支付、辞退福利、非货币性福利、住房公积金等。 第十二条 专项费用是指因特定业务或为取得特定服务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保险费、安全防卫费、监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外事费、会费、税费、管理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固定资产折旧等。 第十三条 营运费用是指除人力费用、专项费用以外的农商行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邮电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公杂费、差旅费、水电费、会议费、绿化费、理(董)事会费、劳动保护费、取暖及降温费、交通工具耗用费、开办费、物业费、租赁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其他费用等。 第四章 费用标准 第十四条 县级行社成本收入比(业务及管理费/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原则上不得超过35%。 第十五条 人力费用列支额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以及省联社有关管理制度确定。 (一)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非货币性福利:按照省联社《农商行县级行社薪酬管理指引》及其补充规定确定的薪酬标准核定; (二)职工教育经费在当年职工工资总额的2.5%以内据实列支; (三)工会经费:按当年职工工资总额的2%核定; (四)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金,按所在地政府规定的计提基准和计提比例确定; (五)补充养老保险金:按企业年金计划确定的标准和比例确定; (六)股份支付、辞退福利:按照县级行社相应计划的标准计算确定。 第十六条 专项费用不设限额,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据实列支。 第十七条 营运费用包括基础营运费用和挂钩营运费用,实行限额管理。其中: (一)基础营运费用根据县级行社营业网点(用于替代营业网点功能的流动服务车视同营业网点)数量确定。 基础营运费用=年末营业网点数量×10万。 (二)挂钩营运费用根据县级行社上年度成本收入比情况,按照本年度营业收入(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为: 1、成本收入比≤35%的,挂钩营运费用=营业收入×8% 2、35%<成本收入比≤40%的,挂钩营运费用=营业收入×7% 3、40%<成本收入比≤45%的,挂钩营运费用=营业收入×6% 4、45%<成本收入比≤50%的,挂钩营运费用=营业收入×5% 5、成本收入比>50%的,挂钩营运费用=营业收入×4% 第五章 费用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行社应当按照《农商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费用预算管理,按要求做好费用预算编制和调整、执行和控制、分析和考核等工作,强化费用预算约束。 第十九条 县级行社编制费用预算应当根据年度财务、业务收支计划,结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核定标准,合理测算本年度费用预算额度。 第二十条 县级行社应在年度费用预算额度内,组织费用归口管理部门、费用使用部门编制具体费用预算,由财务管理部门汇总审核、综合平衡后,提交有权机构或人员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行社应将年度费用预算指标细化为季度预算,并分解下达至各部室、营业网点,层层落实费用预算执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级行社应当严格执行费用预算,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对预算执行机构费用预算按季度进行监督控制,超出本季度预算时,本期不得列支;本季度未使用的预算额度可结转下个季度使用。当费用支出达到当季预算的50%和90%时,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预算执行机构。 第二十三条 下达执行的费用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时,应当严格按《农商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行社财务管理部门应监测各机构费用预算执行情况,并按季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 县级行社应建立费用预算执行结果考核制度,将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第六章 费用控制 第二十六条 县级行社应当从严控制费用支出,要明确费用开支范围,细化费用开支标准。 第二十七条 县级行社应当强化费用支出约束,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会议费等实行重点监控。 第二十八条 差旅费是指员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县级行社应建立出差审批机制。员工因公出差,应事先报经有权审批人员审批,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交通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1、员工出差,应当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等交通工具,目的地距出发地超过500公里的,可乘坐飞机经济舱; 2、上述标准范围内的交通费可据实报销。出差地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实行限额报销:非省会城市50元/天,直辖市、省会城市80元/天以内据实报销,超过部分自行负担。 (二)员工出差住宿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1、直辖市单人住宿标准为400元/天,结伴出差可合住标准间时的双人住宿标准为500元/天; 2、省会城市单人住宿标准为350元/天,结伴出差可合住标准间时的双人住宿标准为400元/天; 3、非省会城市单人住宿标准为300元/天,结伴出差可合住标准间时的双人住宿标准为300元/天。 4、员工出差期间的住宿费用,在标准以内的据实报销,超过标准的部分自行负担。 (三)员工出差期间,餐饮补助按以下标准执行: 非省会城市每人每天50元,直辖市、省会城市每人每天100元。 (四)经批准参加会议、培训的,根据会议或培训通知注明的住宿费用标准报销,会议、培训费中含有餐饮费的,不再计发餐饮补助。 第二十九条 业务招待费是指县级行社因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接待发生的用餐费和住宿费。 县级行社业务招待应坚持对等接待、事前审批、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接待标准。 业务招待费原则上应控制在当年营业净收入(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的5‰以内。 第三十条 业务宣传费是指县级行社从事业务宣传活动列支的费用,包括业务宣传资料制作费、举办宣传所支付的会场租金、宣传稿费等。有特定指向的礼品、纪念品支出不得通过本项目列支。 第三十一条 广告费是指通过媒体进行广告宣传发生的费用。广告费在实际发生时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广告费支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县级行社当年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支出,不得超过当年营业净收入(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的1.5%。 第三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以及其他必要开支。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不得超过450元。 第七章 费用列支 第三十三条 县级行社应结合费用项目、费用金额建立本单位费用支出分级审批制度,要根据内部管理需求,合理确定事前、事后审查及审批人(机构)和审批权限。审批人员在权限范围内行使费用支出审批权,超过本人权限的费用支出,应当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有权审批人员或审批机构审批。 第三十四条 县级行社预算范围的以下费用项目,原则上可简化列支程序,由有权审批人(机构)审批后直接列支。 (一)人力费用; (二)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定期计提或摊销的费用项目,如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 (三)按照财政税收管理规定应缴纳的各项税费; (四)水电费、物业费等日常运转费用; (五)其他小额费用支出等。 第三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之外的其他预算内费用事项列支时,应当经过事前审批、事中控制、事后报销等程序。 (一)事前审批。办理费用支出业务前,由经办人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办理事项内容及费用预算,报经有权审查、审批人核准同意后,方可办理。 (二)事中控制。费用事项经办人员必须按照审批意见办理经济事务,支出金额应当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费用事项审查、审批人应当监督控制经济事务的办理过程,发现未按审批意见办理或支出金额超出预算等情形,应予以制止。 (三)事后报销。费用支出业务发生后,经办人员凭合规票据和相关审批资料向财务管理部门申请报销或款项支付,财务管理部门对报销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支付款项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报销凭据时,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财务管理部门有权予以拒绝。 (一)审批手续是否完整有效; (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制度规定要求; (三)费用支出是否超过审批金额; (四)报销凭证是否合法合规并与经济业务相符。 第三十七条 原始报销凭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原始凭证要素应齐全: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等; (二)原始凭证印章应规范: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要盖有填制单位发票专用章;从个人取得原始凭证,要有填制人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要有经办单位审批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三)原始凭证使用应合规:对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要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批准文件如需单独归档,可以以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或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四)原始凭证书写应规范:原始凭证一律不得涂改;有错误的,要由出具单位重新开具发票,或在原始凭证重新更正位置加盖出具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改,必须重开。 第三十八条 费用列支相关人员责任如下: (一)经办人对经办事项的真实性、原始票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及准确性负责。取得的发票,经办人员应在互联网核实发票真伪信息,并在发票上签字确认; (二)财务审核人员对费用支出原始凭证的合规性、数据的准确性以及原始凭证与数据的一致性负责; (三)费用审查、审批人员对费用开支事项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八章 费用核算原则 第三十九条 县级行社费用开支应当本着“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分机构、分部门进行归集和核算。 第四十条 县级行社费用核算应严格遵循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费用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以完整准确的会计资料为基础,如实反映本单位费用支出情况。严禁列支没有真实业务依据的费用支出,或承担应由其他单位或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当期已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都要作为当期费用;凡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支付,也不能作为当期费用;同一会计期间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要在同一会计期间内确认。 (三)及时性原则。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及时进行确认、计量,不得提前或延后。 (四)可比性原则。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事项采用的核算方法应当前后一致,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核算方法。 (五)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费用核算不应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四十一条 费用核算应严格区分以下四类支出: (一)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严格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界限,严禁混淆不同性质的支出项目。对于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要作为收益性支出,如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则作为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与手续费支出。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手续费支出与费用科目的使用界限,严禁在手续费中列支应在费用科目核算的有关支出。 (三)营业支出与营业外支出。依据《农商行财务管理制度(试行)》有关规定,严格区分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严禁在营业外支出账户列支属于费用性质的支出。 (四)人员费用与业务费用。严格按照职工薪酬和业务费用列支规定,正确区分和核算人员费用和业务费用。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级行社稽核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本行社费用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费用列支行为的合规性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财务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对所辖县级行社费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省联社每年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检查覆盖面不得低于50%;办事处(市联社)每年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全年检查覆盖面必须达到100%。 第四十四条 费用管理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强化费用预算约束,实行对费用支出全过程控制。 (二)费用列支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有无超标准、超范围列支及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等情形,是否经审批权限人审批。 (三)人力费用列支额度是否符合国家及省联社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四)营运费用总额是否控制在本办法规定的额度之内;广告及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是否按规定据实列支,是否控制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之内;安全防卫费、会费、研究开发费等专项费用项目列支内容是否合理合规,有无随意列支行为。 (五)费用核算是否真实准确,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正确,费用支出票据是否合规,是否存在为逃避费用监管而乱用科目或采取其他变通方式的行为。 (六)有无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各类违规行为,按照《农商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县级行社应当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费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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