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工时及假期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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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工时及假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工作时间、班制、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及假期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或所属子、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 工作时间制度 第三条 标准工作日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以每日 8 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为标准。 第四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以全年平均不超过2000小时、每季平均不超过500小时、每月平均不超过166.6小时为标准。 第五条 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以平均每周不超过 40 小时为标准。 第六条 公司所属单位轮班(间歇)工作制的实际工作
2、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工作时间长度和班制。 第七条 对有特殊要求的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施工期为结算点的工时制度。由公司所属单位正式行文上报公司,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工作时间包括个人宽放时间(劳动者自然生理需要的时间);作业宽放时间(工作日准备与结束时间);技术宽放时间(组织造成的中断时间);作业(工作)时间。 第九条 员工依法参加国家、社会、企业等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工作),计算工作时间。 第三章 实行工作制度岗位范围和工作班制 第十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岗位员工范围 1.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领导、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和两级机关专职文秘、司机、服务人员。 2.公司因
3、工作需要在驻地外设立的办事机构,指挥部、项目部、办事处中的管理和服务全部人员。 3.公司常驻外从事供销、采购的人员。 4.从事长途运输工作的汽车司机,装卸、押运、辅助工作的人员。 5.公司中有明确任务指标的业务人员。 6.非生产性各类值班人员。 7.其他因工作需要须机动作业和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人员。 第十一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岗位员工范围 1.公司及所属单位机关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 2.从事建筑、安装施工、监理的现场管理人员、生产工人、辅助生产工人。 3.从事外业勘探、测量、项目设计的人员。 4.非直接生产的客、货、卧车的驾驶和服务人员。 第十二条 实行标准工作时
4、间工作制的工作岗位员工范围 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工作岗位员工外的其它工作岗位的全部人员。 第十三条 其他实行轮班(间歇)制的人员按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长度确定班制。 第四章 延长工作时间的处理 第十四条 实行标准工作日的人员在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公司及所属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安排员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员工本人小时岗位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员工工资。 2.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安排员工在公休假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员工本人日岗位工资的200%支付员工工资。 3.公司
5、及所属单位依法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员工本人日岗位工资的300%支付员工工资。 4.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在完成劳动定额后,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延长员工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第十五条 实行按年、季、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员工,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或轮休。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补休或轮休时,经领导批准,按本人小时岗位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点工资。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本人日岗位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
6、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人员,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部分不算加班加点。 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本人日岗位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 实行轮班(间歇)制工作的人员,在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可再增付不低于本人日岗位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第五章 各类假期及工资支付 第十八条 事假 1.员工因私事请假,应填写请假单,以领导批准的天数为准。员工请事假期间,不支付任何工资。 2.员工一次请事假不得超过十天,一年累计不超过三十天。 第十九条 工伤假 1.员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实行工伤假期。 2.工伤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所有工资,改
7、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员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工资收入。工伤员工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工资计算。治疗终结重新上岗的按新聘用岗位重新核定工资;工伤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继续上岗工作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3.工伤假期的医疗期、伤残等级评定及相关待遇,按员工所在省、市、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病假 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医疗期: (1)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8、 (2)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医疗期的计算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从其病休第一天开始在考核期内累计计算。 3.员工在国外施工期间发生病假,在驻地休假时,病假工资的支付,以本人国外岗位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
9、发;如回国休病假时,以本人原国内岗位工资为基数按比例计发。 4.病假工资的支付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 2 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的 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岗位工资的100%计发。 5.疾病救济费的支付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公司及所属单位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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