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施工单位管理之发票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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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发票审核管理,促进依法合规使用发票,防范不规范使用发票给企业和项目带来风险,维护项目健康的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部所属各部室(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单位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接受的付款凭证。 第四条 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单位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必须按规定向收款方取得合规发票,任何单位不得接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具的财务收款凭证,以及境外经营活动取得的合法凭证视同发票。 第七条 以下事项不需要正式发票即可税前列支:工资、奖金;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工会经费;单位内部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含以实物资产发生的费用;银行借款利息支出;保函手续费(集团内部结算);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财产损失;法院判决书;支付违约金;罚款支出;支付农民的农作物损坏补偿;自建、接受捐赠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表;支付给境外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费用;国家规定的其他允许无发票即可税前扣除项目。 第八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主要包括: 1.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2.发票要素不全、错误或涂改,字迹不清楚的发票; 3.填写内容不真实的发票; 4.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 5.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第九条 单位不得以假发票作为列账依据。假发票主要表现形式: 1.假票假开。在无真实经济业务的情况下使用假发票列账,假发票所列支经济事项与实际经济业务不符,或假发票所列示的经济业务并不存在。 2.真票假开。发票是合规发票,但发票开具单位、金额等信息与实际经济业务不一致。 3.假票真开。列账票据是假的但有真实的经济业务。 第十条 对于物资设备采购,特别是地材的采购,按规定程序招标采购,在合同中对发票要提出明确要求,不得迁就、默认其使用假发票白条作为结算。物资设备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必须要求供应商做出书面承诺,确保提供真实发票,如发票有假,必须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或留存一定的发票风险保证金(按合同总额一定比例留存)。在劳务队伍的选择和费用结算方面,要坚持同样的原则。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不得以白条作为列账依据。白条是指以代替合法票据的不合法便条、白头单据和自制收据。 第十二条 各单位、各业务部门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有关单位、业务部门具体业务经办人员必须主动向收款方索要正式发票,并对发票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建立初办人责任制,谁办理,谁负责初次查询,并把查询结果作为报账依据。在取得发票前向对方单位说明发票要求,对对方开具的不合格发票,应该在取得当时予以拒绝,并要求对方更换。 第十三条 经办人员办理报销业务时,财务部要对发票进行审核和复验,对于涂改、虚开、代开、转让、盗用的发票或开具已宣布停止使用的作废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财务部不得接收和付款。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发票审核,保证票据的合法性,对于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烟酒茶、会议费、培训费、宣传费、维修费等费用发票按预算、程序及相关附件严格审核。 第十五条 各单位、各业务部门除了对单张面额超过5,000元(含)的发票进行逐张验证外,还必须对单张面额超过50,000元(含)的发票扫描造册登记,使用网络查询方式验证发票的,应打印验证页面附后凭证后一同入账,以备检查。登记内容主要包括:具体业务事项、对方单位、业务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开票时间、验证时间、验证方式等。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把发票入账审核关,抵制违规发票。单位领导不得以任何理由强令、指使财务部、财务人员接收不合格发票,并利用不合规发票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发票的验证,登录发票所属国、地税局网站可查询到发票的详细信息,也可以发票背面所提供的查询信息查询。 第十八条 发票审核的重点: 1、发票要素包括:开票单位发票章或财务章、单位名称、开票日期、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规格、型号、大小写(是否一致)、开票人、税务监制章等。 2、发票的单位名称必须填写全称“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开具。 3、商品的“品名”不能开具成“办公用品”、“食品”、 “劳保用品”、“服装”、“办公耗材”“综合服务费”等笼统商品名,如果开具以上名称必须附销售单位盖章的销售清单;“工艺品”、“礼品”、 “纪念品”不能报销入账。 4、旅游门票、娱乐业发票及旅行社开具的发票因税务稽查会认为与生产经营无关,不能入账。 5、住宿费发票必须注明入店起止日期、人数、天数、收费标准、总计金额;过期的公路汽车客票,没有套用地税局或国税局,不能报销。 6、实际工作中差旅费严格以车票为准,有些差旅费报销只有单趟车票,如机票是别的单位承担,这种情况乘机卡也可替代机票,直接作为附件,以证明出差过程的完整。火车票对方承担的可以将火车票复印件作为附件并说明情况。 7、装订费必须注明装订内容、单价、数量、金额等。 8、邮寄费必须附邮寄单据,邮寄单据要和发票金额相吻合。 9、会议费用必须注明下列内容:要列有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会议议程、讨论文件、支付凭证等 。 10、电话费预充值的发票不能入账,报销时提供专用发票,以发票中清楚注明本人号码的每月大写话费金额为准。电话号码要以本人报财务备案号码报销,严格实行单机单号。 11、招待费基本审批程序为:谁接待、谁经办,先审批、后招待。经办人员凭批准的“招待审批单”到财务部办理借款和报帐,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借款和报帐。同时,要坚持一事一审批、一事一报销制度,超出审批标准开支部分,一律不予报销。 12、已超过发票使用期限的发票(发票有标识使用期限的)无效。 13、不是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而是盖其他类型的印章的发票无效,如“现金收讫”章。 14、看同一次消费的几张发票的发票号码是否相同,相同为虚假发票。 15、同一次消费提供多家商家的发票,这种情况认定为假票。同一次消费的几张相同面值的发票存在部分为真票,但另外一部分是假票的可能,同时也存在同一面值的是真票,但另一面值的却是假票的可能。因此不能够通过查询部分为真票就断定其他发票都为真票。 16、看发票所盖的章与消费场所是否吻合。如果不吻合,认定为假票。如:在餐厅用餐,提供的发票所盖的章却是商店的章。 17、有些发票号码虽然通过网络或电话可以查询发票号码存在,但领用单位可能与开票单位不一致这是违法企业套用真发票号码仿制的虚假发票,因此一定要核实发票领购人是否与盖章单位一致。 18、购销合同中必须注意发票风险防范:比如采购合同中会出现如下条款:全部款付完后,由供货方开具发票。这种条款就有一定的税收陷阱,因为在实际生活中,由于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原因,采购方往往不会付全款,而根据合同将无法取得发票,从而影响税负。 19、对于供应商等批量开具发票或开具较大金额发票的,应随同发票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购买发票票号附件或收据,查询开具的发票是否属于其购买。主要防止串单位开票。 20、异地使用发票。除了建筑租赁外,一般的劳务发票应当就地开具。 21、项目民工工资通过工资表形式发放的,一般应附上劳务发票,减轻审计中的税务风险。 22、各单位(部门)应从源头抓起,在物资设备、劳务招标过程中应审核物资设备供应商及劳务单位提供的四证原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经办人身份证),如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三证原件(个体经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个人身份证),并要求其在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23、重点审核各种建筑材料尤其是钢材、水泥、加工的各种成品或半成品,各类地材等采购取得的发票;各种设备、机具采购取得的发票;劳务分包取得的劳务发票;租赁发票等。 24、重点查询定额发票和手工发票。手工发票单张面额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发票必须逐张进行验证,验证无误后方可付款,确实无法行验证的,送交当地税务机关进行验证,验证为假发票可进行举报。对于定额发票单张面额超过50元(含50元),必须逐张进行验证,验证无误后方可入帐付款。建立初办人负责初次查询,并把查询结果作为报账依据。财务部门应通过税务热线或当地税务网站发票查询、供货商发票领购簿等多种形式对发票真伪进行复核辨认。 25、审核税务代开发票。在接受各类税务机关发售的发票付款时,应由对方一并提供发票领购簿记载的所提供的发票号段,规避税务风险。 26、大宗采购、劳务、其他服务等业务时,金额在一万元以上要通过银行支付给发票票面载明销货单位,提供劳务或服务单位对应的账号上,实现资金流、物流、票流的一致。 各单位要把发票审核管理工作纳入日常财务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对发票审核工作落实不到位,不合规发票较多,金额较大的单位、业务部门、业务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进行整改;对因使用不合规发票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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