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控股公司人事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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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司人事管理,科学开发和配置人力资源,实现公司管理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主管部门 本制度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人事行政中心。 第二条 聘用原则 1、公司所需员工,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和本企业内部招聘; 2、依据《劳动法》、《公司章程》、《公司岗位聘用制度》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3、公司各级员工的聘用,以德、能、勤、绩为主要考核内容,条件符合岗位说明规定要求; 4、各部门、分公司新增人员,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人事行政中心审核报总裁审批,呈董事长批准,由公司人事行政中心统一招聘。 第三条 员工聘用流程 1、根据公司用工需要,发布召聘公告,明确条件要求; 2、报名; 3、进行条件审查; 4、面试(有必要时进行笔试); 5、体格全面检查; 6、符合条件的择优聘用,按要求进行岗前培训; 7、进入试用期试用(试用期视工作岗位,一般为最少3个月以上,最长6个月以内); 8、试用期满后,经考评合格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经考评不合格的即行辞退。 第四条 聘用员工管理 1、公司员工为合同制员工; 2、已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聘用的员工实行日常或年终考核制,考核不合格者实行末位淘汰制,给予解聘(辞退)。 第五条 人事任免程序及权限 1、职务的任免除依据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核定者外,各部门主管、副主管、分公司经理、副经理等职务有必要任免时,由人事行政中心考察提出考察意见,总办会议讨论,提请董事长核定任免。 2、职务任免经核定后,由人事行政中心填发人事任(免)通知。 3、各级职务任免权限 a公司总裁、副总裁、总监、总工岗位职务,依据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提名后经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b公司总助、各部门、分公司员工,由总裁或常务副总裁聘任和解聘。 c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因工作量增大需要增加机构设置和岗位编制职数时,须提出请示报公司人事行政中心审核,由总裁审批,呈董事长批准。 第六条 迁调 1、本公司及分公司基于工作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整员工的岗位(职务)或调动工作地点,被调动的员工不得借故推诿,借故推诿不报到按旷工处理。 2、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部门主管人员应于3日内,其他人员应于2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 3、奉调员工或离开原职时应办妥善移交手续,赴新职部门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者,须呈准延期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同处。 4、调任员工在新任未到职前期所缺职务可由直属主管暂时代理。 5、各部门员工迁调:本部门内调整变动岗位及工作地点的须报公司人事行政中心批准后,办理迁调手续,各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调动或者其他借调、借用的用人部门必须提出迁调意见,报公司人事行政中心呈报主管或者常务副总裁批准后,由人事行政中心办理迁调手续,否则,人事行政中心有权停发本人工资及其待遇,并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 解职 1、本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当然解职、辞职、停职、免职或解聘(辞退)”五种。 2、员工因死亡为“当然解职”应依规定给予抚恤。 3、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30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4、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解职或除名。 1) 单位主管认为必要停职者。 2) 因病延长假期超过规定医疗期。 3) 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宣判有罪或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提起诉讼者。 4) 吸毒或其他代用品,品行恶劣,受司法机关通报者或受强制戒毒者。 5)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贪污或挪用公款者。 6) 连续旷工7天或全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者(含15天),公司给予除名,办理自动离职处理。 7) 员工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金及其待遇,其服务年限以中断计。 6、员工离职及“命令解职”除“当然解职”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 7、员工自请辞职或常规解聘,除以上第七条 第四款规定解职外,经公司核准后按以下办理: 1) 自请辞职或常规解聘,除以上第七条 第四款规定解职外,不保留员工身份者(含临时员工),一次性解除劳动关系,经公司核准,按云劳社〔2003〕101号规定公司按其每满一年工龄补给本人岗位(职务)所对应的一个月的平均基础工资,但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经济补偿金。 2) 本人提出解除合同未经公司批准或事后批准的根据《劳动法》可不给予补偿。 第八条 员工应尽的服务 1、公司的员工,应为公司谋发展。 2、公司各级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及公告。 3、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的指挥与监督,不得违抗,如有意见应于事前说明核办。 4、员工应尊重公司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公司任务外,不得擅自用本公司名义。 5、员工不得参与经营或出资与本公司类似业务及职务上有关的事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其它职务,但经公司董事长核准者不在此限。 6、员工应尽忠职守,并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7、员工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推诿无故推延。 1) 员工执行职务时,应有成本观念,对一切公物应加爱护,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2) 员工对外接洽事项,态度应谦和,不得有骄傲自满以及其他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 3) 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打架、斗殴、搬弄是非或其他扰乱秩序、妨碍风纪事情。 第九条 待岗 1、待岗是在劳动优化组合中被优化的人员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考核不合格、工作不尽职、不尽责,部门主管认为必要待岗人员。 2、待岗时间为三个月至六个月,三个月满后,本人申请评议,经评议合格者安排上岗。六个月待岗期满后,本人不提出申请或经评议仍然不合格者给予解聘。 3、待岗期间实行待岗工资,待岗工资分为三个月内:600元至700元,由用人部门根据表现核定;三个月满后,仍继续待岗的,按地方最低工资标准核发,待岗期间无其他补贴、津贴和福利待遇。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行政中心负责解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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