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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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赔偿实施细则(10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标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赔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正当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赔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和赔偿,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基础标准)房屋征收和赔偿应该遵照决议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赔偿、结果公开标准。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和赔偿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和赔偿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建设、计划土地、财政、公安、工商、监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2、,应该依据本细则要求和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和赔偿工作顺利进行。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该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和赔偿相关工作。第五条(征收主体和征收部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和赔偿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和赔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能够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负担房屋征收和赔偿具体工作。房屋征收事务所不得以营利为目标。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事务所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和赔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负担法律责任。第六条(工作人员培训和上岗)从事房屋征收和赔偿工作人员,应该经过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
3、关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培训考评,持证上岗。第七条(举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细则要求行为,全部有权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对举报应该立即核实、处理。市和区(县)监察机关应该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和赔偿工作政府和相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监察。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八条(确需征收房屋情形)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
4、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五)由政府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城镇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公共利益需要。第九条(计划和计划)依据本细则第八条要求,确需征收房屋各项建设活动,应该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城镇计划和专题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该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十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实定)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要求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房屋,房屋
5、征收范围依据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确定。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五)项要求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房屋征收范围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屋管理、发展改革、计划土地、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要求其它情形需要征收房屋,房屋征收范围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一条(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行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隶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妥增加赔偿费用行为;违反要求实施,不予赔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增加违反要求赔偿费用:(一)建立新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
6、有房屋租赁户名;(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和;(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四)迁入户口或分户;(五)其它不妥增加赔偿费用行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前款所列事项时,应该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所以增加违反要求赔偿费用书面承诺。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将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要求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给予公告,并书面通知计划土地、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机构和公有房屋出租人等单位。公告和书面通知应该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得超出1年。第十二条(旧城区改建意愿咨询)因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该组织咨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改建意愿;有90%以上
7、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第十三条(房屋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该给予配合。调查结果应该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第十四条(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区(县)人民政府应该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正当建筑和未超出同意期限临时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应该给赔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出同意期限临时建筑,不予赔偿。第十五条(征收赔偿方案拟订和论证)房屋征收部门拟订征收赔偿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征收赔偿方案应
8、该包含以下内容:(一) 房屋征收和赔偿法律依据;(二) 房屋征收目标;(三) 房屋征收范围;(四) 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认定措施;(五) 房屋征收赔偿方法、标准和计算方法;(六) 补助和奖励标准;(七)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基础情况和选购方法;(八) 房屋征收评定机构选定措施;(九) 房屋征收赔偿签约期限;(十) 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法、过渡期限;(十一) 受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名称;(十二) 其它事项。区(县)人民政府应该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赔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给予公布,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其中,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区(县)人民政府还
9、应该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律师等公众代表参与听证会。第十六条(方案修改和公布)区(县)人民政府应该将征求意见情况和依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立即公布。第十七条(征收赔偿费用)征收赔偿费用包含用于货币赔偿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用于货币赔偿资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该足额到位、专户存放、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在交付时应该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产权清楚、无权利负担。第十八条(社会稳定风险评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该会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参考本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定相关要求,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定,并报区(县)
10、人民政府审核。第十九条(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包含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50户以上,应该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二十条(征收决定公告)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该立即公告。公告应该载明征收赔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区(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做好房屋征收和赔偿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二十一条(旧城区改建征收决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依据征收赔偿方案签署附生效条件赔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要求签约百分比,赔偿协议生效;在签
11、约期限内未达成要求签约百分比,征收决定终止实施。签约百分比由区(县)人民政府要求,但不得低于80%。第二十二条(征收决定复议和诉讼)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不服,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三章赔偿第二十三条(征收赔偿协议主体确实定)房屋征收赔偿协议应该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署。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正当有效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协议计户,按户进行赔偿。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全部些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协议所载明承租人为准。第二十四条(评定机
12、构选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含有对应资质房地产价格评定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定措施评定确定。房地产价格评定机构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由房屋征收部门经过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少数服从多数标准投票决定,也能够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法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定机构给予公告。房地产价格评定机构应该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定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价值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定应该考虑被征收房屋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原因。除本市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
13、格有尤其要求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值应该由根据第二十四条要求已选定房地产价格评定机构评定确定。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定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应该自收到评定汇报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定机构申请复核评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定机构复核结果有异议,应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房地产估价教授委员会申请判定。第二十六条(征收居住房屋赔偿方法)征收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能够选择货币赔偿,也能够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
14、换,房屋征收部门应该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并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赔偿金额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居住房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应该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房源,供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并根据房地产市场价结清差价。就近地段范围,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赔偿方案征求意见过程中确定。第二十七条(征收居住房屋赔偿、补助和奖励)征收居住房屋,应该依据不一样情况,根据本细则要求给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下赔偿、补助:(一) 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定价格;(二) 价格补助;(三) 特定房屋类型套型面积补助;(四) 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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