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收益债17–1-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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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xx律师事务所关于2016年xxxx大桥至xx段改建工程项目收益债券的法律意见*市层 邮编:电话:( 传真:目 录释义2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6二、项目实施主体的主要情况6三、本期债券的发行方式9四、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9五、项目实施主体的设立、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5六、项目实施主体的独立性17七、项目实施主体的业务及资信状况20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2九、项目实施主体的主要财产26十、项目实施主体的重大债权债务27十一、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9十二、项目实施主体的税务30十三、项目实施主体的环境保护31十四、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的运用31十五、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2十六、
2、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32十七、其他需要说明事项32十八、结论意见37释 义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德恒、本所或本所律师指北京*律师事务所或其承办律师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发行人指*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集团/第一差额补偿人指*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资中心/第二差额补偿人指*市国有资产经营中心本法律意见指关于*年*大桥至*段改建工程项目收益债券的法律意见本期债券指总额不超过7.8亿元的“*年*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收益债券”本次发行指本期债券的发行主承销商指*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指北京*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司章程指*市*投资
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特许经营权合同指*大桥至*段改建工程特许经营权合同可研报告指*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编制的*大桥至*段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发改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指*信评估有限公司募集说明书指*年*大桥至*段改建工程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息偿还差额补偿协议指项目实施主体、差额补偿人、监管银行、债权代理人签署的*大桥至*段改建工程项目收益债券本息偿还差额补偿协议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指项目实施主体、监管银行、债权代理人签署的*大桥至*段改建工程项目收益债券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债权代理协议指项目实施主体与债权代理人签署的*大桥至*段改建工程项目收益债券债权代理协议债券持有
4、人会议规则指*大桥至*段改建工程项目收益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审计报告指北京*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京xx号审计报告评级报告指xx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2016年*大桥至*段改建工程项目收益债券信用评级报告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号)元、万元或亿元指人民币元、万元或亿元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年*大桥至*段改建工程项目收益债券的法律意见2xxxx号致:*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5、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年*大桥至*段改建工程项目收益债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保证,保证(1)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2)其提供的所有副本与正本、复印件及扫描件与原件是一致的;(3)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并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之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
6、出如下承诺和声明:本所律师已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己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
7、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主承销商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要求,对公司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发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公司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级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8、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正 文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2015年6月2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申请发行规模不超过7.8亿元,期限不超过7年的项目收益债券,最终发行额度、期限和利率以国家有权部门批复为准。同时,提请公司股东授权董事会负责与本次申请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有关事项。*年6月15日,公司股东作出决定,同意公司
9、申请发行规模不超过7.8亿元,期限不超过7年的项目收益债券,最终发行额度、期限和利率以国家有权部门批复为准。同时,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与本次申请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有关事项。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公司董事会、股东决策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期债券在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即具备发行条件。二、项目实施主体的主要情况(一)项目实施主体的主体资格项目实施主体系一家于*年4月15日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年8月3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基本情况如下:公司名称*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10、)法定代表人xx注册资本20,000万元成立日期*年4月15日住所*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xx经营范围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经营、融资、建设、营运、管理(经营范围中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经营期限*年4月15日至2045年4月14日经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项目实施主体为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项目实施主体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二)项目实施主体的设立及主要变更1.2015年4月设立*年4月14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枝工商)登记内名预核字*第125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公
11、司名称为“*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年4月14日,股东*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项目实施主体名称为*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市马家店友谊大道,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股东为*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年4月15日,项目实施主体取得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x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营业期限为*年4月15日至2045年4月14日,经营范围为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经营、融资、建设、营运、管理(经营范围中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项目实施主体设立时的股东及其出
12、资情况如下: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集团5,000.000100%合计5,000.000100%2.主要变更(1)*年5月,实收资本的增加*年5月7日,*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实缴5000万元的出资额。*年5月7日,*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股东缴纳的5000万元出资额。*年5月8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出具进账单,证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收到股东*集团转入的人民币5000万元。本次实收资本增加后,项目实施主体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集团5,000.005,000.0010
13、0%合计5,000.005,000.00100% (2)2015年5月,注册资本的增加*年5月22日,*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决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加至20,000万元。*年5月25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后,项目实施主体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集团20,000.005,000100%合计20,000.005,000100%(三)项目实施主体的主营业务根据项目实施主体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项目实施主体主要从事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经营、融资、建设、营运、管理(经营范围中涉及行政许可的,
14、凭许可证经营)。项目实施主体所属行业为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经营、融资、建设、营运、管理行业。(四)项目实施主体资质情况*年4月15日,项目实施主体与*市人民政府签订了特许经营权合同,项目实施主体取得了在特许经营期限内项目的融资权、经营管理、维护权和收益权。特许经营期限为自特许经营权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省人民政府批准本项目收费期限届满为止(包括因*市人民政府原因造成特许经营期间中止,经申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延展期)。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项目实施主体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予以终止的情形,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项
15、目实施主体具有实施项目的资质。三、本期债券的发行方式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期债券采取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发行方式,通过主承销商设置的发行网点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非公开发行,并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本所律师认为,本期债券的发行方式符合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四、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一)本期债券发行已取得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根据*信为本期债券出具的评级报告,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本所律师认为,本期债券发行的信用评级符合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二十八条的规定。(二)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合法根据募集说明书、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本期
16、债券募集资金仅用于*大桥至*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本所律师认为,本期债券发行的资金用途符合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三)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大桥至*段改建工程的投资建设。上述项目已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为公路建设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范畴,属于鼓励类产业。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8日下发的xx改交通20091700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大桥至*段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和2010年11月8日下发的xx改交通20101451号省发展改革委
17、关于*大桥至*段改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大桥至*段改建工程已经通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本所律师认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符合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四)本期债券募投项目已就其可行性和现金流情况取得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于2009年8月出具了*大桥至*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核查,*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具有甲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根据上述可研报告的测算,在不考虑政府追加补贴的情况下,*大桥至*段改建工程项目经济内部收益率13.93%,高于8%的社会折现率。根据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18、的关于*大桥至*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收益及现金流的专项说明(xx专审字*第5-00038号),项目实施主体关于*大桥至*一级公路改建项目债券存续期内项目收益及现金流覆盖债券本息的情况如下表所示:单位:人民币万元序号年份项目存续期间123456720172018201920202021202220231现金流入17,964.0018,623.0019,321.0019,945.0020,516.0024,641.0025,422.001.1政府补贴7,000.007,000.007,000.007,000.007,000.007,000.007,000.001.2公路收费10,964.0011
19、,623.0012,321.0012,945.0013,516.0017,641.0018,422.002现金流出2,096.022,215.272,339.662,457.985,217.383,131.263,276.212.1营运成本1,493.001,576.001,662.001,746.004,474.002,161.002,263.002.1.1其中:公路养护及管理费726.00762.00800.00840.003,528.00926.00973.002.1.2公路营运管理费767.00814.00862.00906.00946.001,235.001,290.002.2营业税
20、及附加603.02639.27677.66711.98743.38970.261,013.21可用于还款金额合计15,867.9816,407.7316,981.3417,487.0215,298.6221,509.7422,145.793本年还本付息金额5,850.0013,650.0016,965.0016,087.5015,210.0018,232.5020,962.503.1其中:还本0.007,800.0011,700.0011,700.0011,700.0015,600.0019,500.003.2付息5,850.005,850.005,265.004,387.503,510.00
21、2,632.501,462.50收入偿债覆盖比率3.07 1.36 1.14 1.24 1.35 1.35 1.21 净收益偿债覆盖比率2.711.201.001.091.011.181.06累计偿债覆盖比率2.711.941.751.881.941.961.89本所律师认为,本期债券募投项目已分别就其可行性和现金流情况取得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符合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十七条的规定。(五)本期债券募投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全部落实,符合国务院关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根据北京*出具的关于*大桥至*段改建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落实情况的专项说明,根据*大桥至*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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