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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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电网企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久有效机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程及要求,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关键依据 (一) 《中国安全生产法》 (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要求》 (三)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措施》 (四)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相关加强关键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意见》 (五) 《国家电网企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六) 《国家电网企业供电企业安全风险评定规范》、《国家电网企业供电企业作业风险辨识防范手册》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关键内容,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标准,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企业总部,各区域电网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企业、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网省企业”);地市供电企业、超高压企业、发电企业、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和修造企业、试研院、培训中心、企业系统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多经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等(以下简称“地市企业”)。 第五条 网省企业代管县供电企业,参考实施。 第二章 定义和分级 第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造成事故发生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不安全状态、很态电网运行工况、人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缺失。 第七条 依据可能造成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通常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因为供电原因可能造成关键电力用户严重生产事故事故隐患。 (二) 通常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重伤事故,通常电网和设备事故事故隐患。 第八条 电力设备缺点和事故隐患关系。超出设备缺点管理制度要求消缺周期仍未消除设备危急缺点和严重缺点,即为事故隐患。依据其可能造成事故后果评定,分别按重大或通常事故隐患治理。 第九条 被判定为事故隐患设备缺点,应继续根据国家电网企业及各单位现有设备缺点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同时纳入本措施要求事故隐患管理步骤进行闭环督办。 第十条 上述第六至九条所称“事故”,人身事故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条例》判定,电网和电力设备事故依据《国家电网企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判定,交通、消防及煤矿等非电力生产事故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判定。 第十一条 事故隐患划分为输电、变电、调度及二次系统、发电、配电、电网计划、信息、施工机具、交通、消防、其它共十一大类进行统计,每一类均包含设备、系统、管理及其它隐患。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依据“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要求,企业系统建立企业总部、网省企业、地市企业组成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各单位关键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方面负责。 第十四条 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主体。计划设计、人力资源、生产、调度、基建、营销、农电、信息、保卫和辅业多产等专业职能部门是本专业事故隐患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协调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担闭环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部门,督办、检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归口负责相关数据汇总、统计、分析。 第十六条 企业总部关键职责是: (一) 落实实施国家、行业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文件要求,组织制订企业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 督促指导网省企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汇总、统计、分析企业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国家和政府相关部门汇报。 (三) 各专业职能部门对分管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网省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四) 组织跨区电网建设、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确保资金投入。 (五) 对网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专题监督检验。 (六) 遇有重大问题时,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或其它行业单位,促进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 网省企业关键职责是: (一) 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二) 落实实施政府部门及国家电网企业相关要求,组织所属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投入。 (三) 核定所属单位上报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制订、审查同意治理方案,监督、协调治理方案实施,对治理结果进行验收。 (四) 对因为主网架结构性缺点,或主设备普遍性问题,和关键枢纽变电站、跨多个地市企业管辖关键输电线路处于检修或切改状态造成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评定、定级,制订治理方案,明确治理责任主体,并组织实施。 (五) 根据企业总部委托范围,具体负责受委托运行维护跨区电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六) 检验所属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协调处理所属单位在工作实施过程中碰到多种问题,针对共性、苗头性、倾向性事故隐患,适时组织开展专题排查治理活动。 (七) 汇总、统计、分析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国家电网企业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汇报。 第十八条 地市企业关键职责是: (一) 依据网省企业安排,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控制、治理等相关工作,并负责通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二) 负责事故隐患评定定级。对评定为重大等级事故隐患,立即报网省企业核定。 (三) 受网省企业委托,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送网省企业审查。 (四) 依据网省企业指导和安排,具体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预验收并向网省企业申请验收。 第十九条 各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工程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应该和承包、承租单位签署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章 排查治理 第二十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日常工作中,根据“(排查)发觉-评定-汇报-治理(控制)-验收-销号”步骤形成闭环管理。(见附件1) 第二十一条 排查、发觉事故隐患应结合各部门、各专业常规工作、专题工作和监督检验活动进行,其关键工作方法有:电网年度和临时运行方法分析;各类安全性评价;各级各类安全检验、专题督查;设备日常巡视、检修预试;已发生事故原因分析。 第二十二条 事故隐患等级由事故隐患所在单位评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发觉事故隐患应立即进行评定,根据预评定、评定、核定三个步骤确定其等级。网省企业、地市企业还应开展定时评定,全方面核定各级各类事故隐患等级。定时评定周期通常为地市企业每个月一次,网省企业最少每三个月一次,可结合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等进行。 第二十四条 地市企业对发觉事故隐患(包含本单位发觉、各项专业检验发觉和上级检验发觉多种事故隐患)进行评定,确定等级,填写“重大(通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见附件2、附件3)。 网省企业对主网架结构性缺点、主设备普遍性问题,和因为关键枢纽变电站、跨多个地市企业管辖关键输电线路处于检修或切改状态造成事故隐患进行评定,确定等级,填写“重大(通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 第二十五条 地市企业评定判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后应根据管理关系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立即汇报网省企业专业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跨区电网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受委托网省企业应立即汇报国家电网企业总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第二十六条 地市企业评定重大事故隐患应于二十四小时内报送网省企业专业职能部门核定。网省企业专业职能部门应于三天之内反馈核定意见。 第二十七条 事故隐患一经确定,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应立即采取控制方法,预防事故发生,同时编制治理方案。地市企业负责制订、审批通常事故隐患治理方法或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网省企业专业职能部门或网省企业委托地市企业编制,网省企业审查同意。第十七条第四款要求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网省企业专业职能部门编制,网省企业同意。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含:事故隐患现实状况及其产生原因;事故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治理目标和任务;采取方法和方法;经费和物资落实;负责治理机构和人员;治理时限和要求;预防隐患深入发展安全方法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网省企业、地市企业应依据事故隐患具体情况和紧迫程度,立即编制、审批治理方案。通常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在确定隐患后十五天内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在网省企业核定后三十天内完成编制、审批。 第二十九条 事故隐患治理应结合年度基建、技改、大修、专题活动等进行,做到责任、方法、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应统一纳入投资计划和综累计划。 第三十条 未能按期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经重新评定仍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须重新制订治理方案,进行整改。对经过治理、危险性确已降低、虽未能根本消除但重新评定定级降为通常事故隐患,经网省企业核定可划为通常事故隐患进行管理,在重大事故隐患中销号,但网省企业要动态跟踪直至根本消除。 第三十一条 未能按期治理消除事故隐患,应重新进行评定,评定后仍为事故隐患需重新填写“重大(通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新编号,原有编号销除。 第三十二条 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后,隐患所在单位应立即汇报相关情况、申请验收。地市企业组织对通常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网省企业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和第十七条第四款要求事故隐患进行验收。验收后填写“重大(通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应有书面验收汇报。事故隐患治理结果验收应在提出申请后十天内完成。 第三十三条 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对已消除事故隐患应销号,整理相关资料,妥善存档。 第三十四条 建立电网运行隐患预警通告机制。因检修、故障等使电网运行方法改变而引发事故隐患风险,应由对应调度部门公布预警通告,相关部门制订应急预案。电网运行方法改变组成重大事故隐患,电网调度部门应将相关情况书面通告同级安全监察部门。 第三十五条 由用户原因造成供用电事故隐患,地市企业负责以事故隐患通知书形式通知产权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通知安全责任,做好签收统计,同时送政府相关部门,主动督促整改。 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三十六条 网省企业、地市企业安全监察部门应明确一名专责人,负责事故隐患汇总、统计、分析、数据录入、信息报送等工作。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应明确一名专责人,负责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统计、分析、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事故隐患信息报送实施零汇报制度。 第三十八条 依靠信息化手段,企业在“SG186”安监管理业务应用中统一开公布署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模块,实现自上而下、动态跟踪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十九条 网省企业、地市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管理数据库,做到“一患一档”。 事故隐患档案应包含以下信息:隐患简题、隐患内容、隐患编号、隐患所在单位、专业分类、归属职能部门、评定等级、整改期限、整改完成情况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传真、会议纪要、正式文件、治理方案、验收汇报等也应归入事故隐患档案。 第四十条 地市企业专业职能部门、所属单位每个月底将当月新确定事故隐患和当月完成治理销号事故隐患“重大(通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和其它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报送地市企业安全监察部门。安全监察部门汇总、录入事故隐患数据库、建立档案,并形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见附件4)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本条所述“专业职能部门、所属单位”由地市企业结合实际确定。 第四十一条 网省企业专业职能部门每个月底将第二十四条要求网省企业负责填写当月新确定事故隐患和当月完成治理销号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报送网省企业安全监察部门,正在治理事故隐患应该汇报治理进展情况。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录入数据库、建立档案,并形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本条所述“专业职能部门”由网省企业结合实际确定。 第四十二条 地市企业安全监察部门每个月5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报送网省企业安全监察部门。同时将本单位当月新确定和当月完成治理销号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抄送网省企业安全监察部门。网省企业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汇总各部门、各单位信息,每个月8日前形成本单位当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 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第四十三条 网省企业在每三个月第30天10日前将上季度“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和季度(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国家电网企业安全监察部门。 第四十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验收汇报定稿后应在三日内抄送网省企业安监部门立案。跨区电网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验收汇报定稿后应在五日内抄送国家电网企业总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立案。 第四十五条 专业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应做好沟通协调,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送数据唯一性。 第四十六条 网省企业、地市企业安全监察部门应在月度、季度安委会会议上通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四十七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网省企业应按相关要求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汇报。 第四十八条 企业总部每三个月、每十二个月对企业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要求向国家相关部门报送。 第六章 督办机制 第四十九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上级对下级监督,同级间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对安全生产确保体系进行监督督办机制。 第五十条 网省企业、地市企业分别对重大事故隐患、通常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指定专员管理、督促整改。 第五十一条 网省企业和地市企业安全监察部门依据掌握事故隐患信息情况,以《安全监督通知书》形式进行督办。定时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验,检验情况立即通报。 第五十二条 企业总部对网省企业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督查,监督治理情况。 第七章 考评 第五十三条 网省企业、地市企业应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绩效考评范围。 第五十四条 对发觉、举报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人员,给表彰奖励。 第五十五条 在年度内,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经核实后给表彰奖励。 第五十六条 对瞒报事故隐患,或因工作不力延误消除事故隐患并造成安全事故,对责任人按《国家电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要求》从严处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追究网省企业责任;通常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由网省企业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措施由国家电网企业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五十八条 网省企业、地市企业可结合实际,制订补充要求或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措施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步骤图 2.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 3.通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 4.事故隐患一览表 5.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1: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步骤图 附件2: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 ××××年度 ××××企业 发觉 事故隐患简题 隐患编号 隐患所在单位 专业分类 隐患发觉人 发觉人单位 发觉日期 事故隐患 内容 预评定 可能造成后果 归属职能部门 预评定等级 预评定责任人署名/日期 工区领导审核署名/日期 评定 评定等级 评定责任人署名/日期 地市企业领导审核署名/日期 核定 网省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核定意见 职能部门责任人署名/日期 治理 治理责任单位 治理责任人 治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治理目标任务是/否落实 治理经费物资是/否落实 治理时间要求是/否落实 治理机构人员是/否落实 安全方法应急预案是/否落实 累计完成治理资金(万元) 治理完成情况 验收 验收申请单位 责任人 日期 验收组织单位 验收意见 结论 验收组长 日期 注:1.事故隐患按发觉次序编号,格式为:单位汉字名称简写+年号+次序号。 2.本表由事故隐患所在单位负责填写、流转和管理,验收结束后报安全监察部门建档。 附件3: 通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 ××××年度 ××××企业 发觉 事故隐患简题 隐患编号 隐患所在单位 专业分类 隐患发觉人 发觉人单位 发觉日期 事故隐患 内容 预评定 可能造成后果 归属职能部门 预评定等级 预评定责任人 日期 工区领导审核 日期 评定 评定等级 评定责任人 日期 地市企业领导 日期 治理 治理责任单位 治理责任人 治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治理完成情况 验收 验收申请单位 责任人 日期 验收组织单位 验收意见 结论 验收组长 日期 注: 1.事故隐患按发觉次序编号,格式为:单位名称简写+年号+次序号。 2.本表由事故隐患所在单位负责填写、流转和管理,验收结束后报安全监察部门建档。 附件4: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 (××××年1月-××月)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隐患编号 事故隐患简题 评定定级 专业分类 归属职能部门/单位 治理期限 是否消除 未消除隐患, 当月整改善展情况 (重大隐患应说明累计投入资金) 附件5: 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年1月-××月) 填报单位:(盖章) 行业和领域 排查治理隐患企业单位 通常隐患 重大隐患 排查通常隐患 其中:已整改 整改率 排查治理重大隐患 其中:列入治理计划重大隐患 排查重大隐患 其中:已整改销号 整改率 列入治理计划重大隐患 其中: 累计落实治理资金 落实治理目标任务 落实治理经费物资 落实治理机构人员 落实治理时间要求 落实安全方法应急预案 (家) (项) (项) (%) (项) (项) (%)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万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累计 1、电网(供电)企业 2、发电企业 3、施工企业 4、勘测、设计、咨询企业 5、其它单位 单位责任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联络电话: 填报日期: ×××× 年 月 日 注:1.表中数据关系:(8)小于或等于(5)-(6);(9)、(10)、(11)、(12)、(13)分别小于或等于(8)。 2.每三个月报送当年1月以来累计数。-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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