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屋经典建筑综合重点工程竣工全面验收及备案管理新版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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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完工验收及立案管理细则 (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完工验收及立案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立案管理暂行措施》(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暂行要求》(建设部建建[2(朋]142号)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均须按本细则相关要求进行完工验收及立案。 第三条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是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完工验收立案管理机关。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 (以下简称质监站)受其委托,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完工验收立案工作。县质监站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站监督房屋建筑工程完工验收立案工作。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完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质监站对1程完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完工验收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协议约定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验,确定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协议要求,并提出工程完工汇报。工程完工汇报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定,含有完整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汇报。工程质量评定汇报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相关责任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已进行检验,并提出质量检验汇报。质量检验汇报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责任人和勘察、设计单位相关责任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关键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汇报。 (七)建设单位已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已缴纳建安工程劳保费。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计划设计要求进行检验,并出具该认可文件。 (十)有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十一)质监站等相关部门责令整改问题全部整改完成。 第六条 工程完工验收应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完工汇报,申请工程完工验收。实施监理工程,工程完工汇报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完工汇报后,对符合完工验收要求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房屋建筑、计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相关教授组成验收组,制订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质监站。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完工验收。 l、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协议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步骤实施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步骤等方面作出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工程完工验收意见。 第七条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该立即提出工程完工验收汇报。工程完工验收汇报关键包含工程概况,建设单位实施基础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评价,工程完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完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完工验收汇报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细则第五条 (二)、(三)、(四)、(八)、(九)、(十)项要求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工程完工验收意见。 (五)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效性试验资料。 (六)法规、法律要求其它相关文件。 第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质监站应该对工程完工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实施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觉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行为,责令更正,并将对工程完工验收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汇报关键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该在房屋建筑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向立案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办理立案手续。 (一)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各方签署完工验收原始文件、工程完工验收汇报和质量合格文件。 (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完工图纸、完工技术资料。 (三)法律、法规要求应该由计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施工图文件设计审查意见。 (六)《房屋建筑工程完工验收立案表》。 (七)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文件。 (八)商品住宅工程还需有《住宅工程质量确保书》、《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 第十条 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完工验收立案手续,应根据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验收前,向立案部门申领《房屋建筑工程完工验收立案表》(空白),按要求填写相关项目内容,相关单位、责任人签字并加盖有效公章。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验收后,按本细则要求携带相关文件,向立案部门提出工程完工验收立案申请。 (三)质监站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汇报。 (四)立案部门收到立案申请后,应审查全部手续文件,并对照工程质量监督汇报给予审查。对符合条件,在《房屋建筑工程完工验收立案表》上签署同意立案意见。对违反相关要求、证实文件不全、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达成要求,再重新申请立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凭立案部门同意立案《房屋建筑工程完工验收立案表》方可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工程完工验收立案是一个程序性立案检验制度,完工验收立案不免去房屋建筑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 第十三条 立案部门发觉建设单位在完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相关建设质量管理要求行为,应该在收讫完工验收立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完工验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完工验收立案,立案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更正,处叨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将立案部门决定重新组织完工验收工程,在重新组织完工验收前,私自使用,立案管理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协议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采取虚假证实文件办理工程完工验收立案,工程完工验收无效,立案管理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完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立案部门决定重新组织完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工程,建设单位在立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建设单位私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由建设单位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工程完工验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该协商提出处理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完工验收。房屋建筑工程参建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由建设单位报请质监站进行仲裁。 第十九条 立案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于不符合条件房屋建筑工程给立案,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更正,并根据相关要求对相关责任人员给行政处分。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符合条件、证实文件齐全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已经提出过申请,立案部门在要求时间内未办理立案手续,建设单位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讼诉。 第二十一条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完工验收立案表》由市立案管理机关按国家建设部要求格式统一印制,复印无效。 第二十二条 立案表全市统一编号,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留,一份由立案部门存档。 第二十三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四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验收立案,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相关要求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11月1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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