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操作实施新版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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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低效用地在开发操作实施细则宁国土资 128号相关印发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操作实施细则通知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直属机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操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落实。南京市国土资源局4月1日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操作实施细则为规范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项目,依据相关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节省集约用地实施试点意见(宁委办发81号,以下简称试点意见)及相关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补充意见(宁政办发20号),特制订操作实施细则以下:一、相关年度实施计划1、各区政府负责编制辖区内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计划,独立运作开发园区、功效板块统一纳
2、入所在区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在充足咨询听取发改、计划、国土等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按编制关键点(附件一)完成。2、各区行文报送年度实施计划至市国土局汇总,市国土局在书面征求市发改、经信、计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后,适时召集相关部门、区政府、计划编制单位会商形成一致意见,将年度实施计划行文上报市政府同意。3、未列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范围(专题计划)项目,在列入市政府同意年度实施计划后,可补充纳入试点范围(专题计划),各区同时自行调整专题计划,不再报批。二、相关项目实施方案1、各区政府(开发园区、功效板块)依据市政府同意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计划,组织用地单位编制具体项目再开发实施方
3、案。项目实施方案应按编制关键点(附件二)完成。2、用地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前应和计划部门充足沟通,并根据城市计划控制要求确定项目开发方案。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并报区政府(开发园区、功效板块)审核后,各区政府(开发园区、功效板块)需书面征求市计划局意见。市计划局回复意见应包含但不限于:是否符合现行计划要求(包含历史遗留用地上现实状况建筑物),地块范围、规模和各项计划控制指标、公共设施配套等相关要求及提议。3、包含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等项目标,用地单位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对实施方案可行性书面意见;包含工业用地等改变用途建设科技研发项目标,用地单位需取得科技部门认可含有科研资质书面意见;属历史遗留用地项目标,
4、用地单位需取得区建设、环境保护、国土部门对现实状况用地建设时点、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土地征收赔偿安置、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罚等书面意见。不符合现行计划要求或项目无法取得相关部门书面同意意见,项目实施方案暂缓报批。4、主城六区及高新区、化工园区项目实施方案由各区政府(高新区、化工园区管委会)汇总后行文报市国土局,市国土局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区政府、国土分局、用地单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会商一致后,行文报市政府同意。新五区由各区政府自行同意,国土分局负责将同意方案同时报市国土局立案。5、符合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协议出让项目和采取协议出让以外方法(如划拨、公开出让等)完善土地手续项目,不再确定项目实施方
5、案报批,可直接按相关要求和程序办理。历史遗留城镇低效用地实施方案应逐层报区、市、省政府同意。三、相关审批手续办理1、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区政府同意后,市、区国土部门向用地单位出具开展项现在期工作联络函(附件三),作为用地单位办理立项、计划等相关手续依据。2、用地单位持开展项现在期工作联络函,在发改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立案)、计划部门办理计划条件,并征求环境保护、文物等部门书面意见(用地范围包含供电、地铁设施,还需征求供电、地铁部门意见)后,持相关同意文件和书面意见向国土分局申请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申请协议出让所需材料见附件四。3、国土分局应依据现有要求和要求确定土地协议出让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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