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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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民房建设计划管理暂行措施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计划区内民房建设计划管理,确保城市总体计划顺利实施,依据《中国行政许可法》、《中国城市计划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国城市计划法〉措施》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连云港市民房建设计划管理暂行措施》(以下简称本措施)。 第二条 城市计划区范围内民房建设计划管理适用本措施。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建筑工程除外,但应该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措施》(中国建设部第71号令),在开工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本措施所称城市计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和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施计划控制区域。具体范围由城市总体计划确定。 本措施所称民房是指城市计划区内,独立拥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居(村)民个人(家庭)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仅供其本人(家庭)居住生活低层建筑,包含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现有住房围墙、大门、楼梯等隶属构筑物或设施。 第三条 连云港市计划局是城市计划区内民房计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民房计划管理实施“分局受理、市局终审、批管分开”制度(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民房计划管理另行要求)。民房计划管理实施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民房建设根据分类管理标准,依据民房建设工程所在地点和城市计划实施关联程度,将市区分为两类区域,即:中心城区、农村地域。 (一)中心城区是现实状况中心城区和计划中心城区合称,包含新海城区和连云城区两部分。 现实状况中心城区是指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础含有地域。 计划中心城区是指在城市总体计划计划期内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使用各类建设用地范围。具体范围由城市总体计划确定。 (二)农村地域是指在城市计划区范围以内,除中心城区以外区域。 第五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除经市房屋安全判定委员会判定为危房,且依据具体情况和城市计划实施关联程度能够同意按原址原规模进行维修排险或翻建外,严禁建设民房: (一)在城市旧城区和棚户区成片开发改造控制范围内(近期旧城区和棚户区改造地块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文公布); (二)在已同意城市控制性具体计划和土地贮备计划覆盖范围内、和近期城市计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二级及以上保护范围、河流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用地范围、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和相关市政公用设施计划控制范围内; (四)其它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依法实施计划控制范围内。 第六条 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计划红线外各50米、城市广场计划红线外200米范围内和城市关键出入口、城市关键景观地带民房只拆不建。 第七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对于除本措施第五条、第六条要求以外地域,依据城市总体计划、分区计划、控制性具体计划等各类计划,凡计划期内没有改造计划,居住确实困难居民户(仅有一处住房,且常住人口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为改善居住生活条件,能够申请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民房,但须报经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和居民户在建房(包含新、改、扩、翻建)时应该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新批、扩大宅基地进行建房; (二)在原宅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改建、翻建时,建筑占地严格按计划要求控制,通常建筑面积按常住人口人均30平方米控制(包含现已经有面积); (三)必需符合城市计划要求,不得破坏市容市貌、阻碍交通、影响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城市绿地、公共空间、邻里通道、市政管线埋设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相邻关系; (四)新建民房建筑日照间距,在具体计划已同意地域按具体计划控制,在未编制具体计划地域,按下列要求控制: 1.民房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46,其计算方法及不一样方位间距折减换算根据《江苏省城市计划管理技术要求》(苏建规〔〕228号)中相关要求实施; 2.民房主屋非平行部署时(夹角≤60°)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部署建筑间距控制; 3.在南北向主屋南北侧,东西向主屋东西侧垂直部署民房(夹角>60°),其主朝向房屋建筑间距按正常标准乘以0.7系数控制,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4米。当垂直主屋山墙宽度大于6米时,按平行部署建筑间距控制;次朝向建筑间距大于1.2米。南北向房屋主朝向为南向,东西向房屋以院落所在方向为主朝向; 4.在满足建筑间距条件下,平行部署主屋南北之间间距最小不得小于6米,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2米; 5.相邻一方配房在另一方主屋南侧,其建筑间距按主屋建筑间距控制。相邻方一方配房在另一方主屋北侧或东西侧,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2米,二层以上按主屋建筑间距控制; 6.民房配房和配房间距,不得小于1.2米; 7.民房同其它建筑之间建筑间距按现行《江苏省城市计划管理技术要求》(苏建规〔〕228号)实施; (五)新建民房层高不得超出3.0米,在平地情况下,室内标高和室外标高高差通常不得大于0.45米,室外地坪通常应该和城市道路和街区道路相一致,远离道路和无道路标高依据时,应该和周围邻居标高相平衡,不得影响排水。 第八条 市区农村地域必需纳入城市统一计划和管理,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使计划管理权;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结合部计划管理,编制城镇结合部具体计划和近期建设计划,根据同意计划实施各项建设。 第九条 对于城区农村地域民房建设,依据“统一计划、集中建设、有序改造”标准,根据《连云港市市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管理暂行措施》(连政发〔〕108号)进行农村村民建房计划管理。 村民进入统一计划中心村或村民小区建房,根据经同意具体计划要求各项计划技术指标实施。 村民在原宅基地范围内扩建、改建、翻建时,根据本措施第七条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民房,包含文物、水利、交通、市政、抗震、风景名胜区等管理,建房者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对应计划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民房原址维修、扩建、改建、翻建遇下列情况之一,建房户应该主动和相邻房屋产权单位或个人协商同意,签定建房协议,并提交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能全部满足相关技术指标,不过不影响城市计划实施、相邻各方同意建设; (二)需增设门、窗和踏步等设施,且对四邻通行、安全、排水等有影响。 第十二条 民房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实施正、副本制度。副本除不能作为领取房屋产权证件外,和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正本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居(村)民在取得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副本)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未开工,或虽开工又长久停工,且累计停工时间超出十二个月,应该在该行政许可使用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未获同意或延期又到期,该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出6个月。 第十三条 民房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民房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审批程序: (一)居(村)民向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颁发民房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民房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书; 2.土地使用起源或权属证实复印件(包含其它管理部门,应该附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3.选址位置图(1/500~1/); 4.家庭常住人口证件复印件; 5.户主身份证件复印件; 6.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须持回国定居证件复印件及相关部门意见; 7.居委会(小区、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意见; 8.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段内建设项目选址时,应先行取得由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审批《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审批书》。 申请人提交复印件,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须审核原件。 (二)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上述资料,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时间不超出45个工作日,对符合计划要求,应该依据法定程序、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及颁发、送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计划要求,应该书面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居(村)民在取得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办完用地手续,取得土地同意证件后,方可向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颁发民房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民房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审批程序: (一)居(村)民向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颁发民房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申请书; 2.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属证实(包含其它管理部门,应附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4.原有房屋产权证实; 5.户籍证件复印件; 6.户主身份证件复印件; 7.房屋位置示意图; 8.房屋施工图(一层以上),平房加层还需提供抗震部门审核意见。 申请人提交复印件,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须审核原件。 (二)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上述资料,对符合计划要求,应该依据法定程序、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及颁发、送达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副本)。对不符合计划要求,应该书面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工程基础动工前,应该申请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基础施工完成后,应该申请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上部施工。 (四)工程完工后,居(村)民应该向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计划验收,验收合格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换发民房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正本)。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要求内容不得私自变更。确需变更,必需经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在城市计划区内进行民房建设,凡有下列行为之一,均属违法建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二)私自改变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 (三)买卖、私自转让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四)利用失效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五)未按要求核验灰线(含±0复验)进行建设; (六)应该拆除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 (七)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 (八)临时建筑超出法定许可期限; (九)其它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七条 对违法建设,根据下列要求给处罚: (一)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计划违法建设工程,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1.违反本措施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相关要求; 2.违反计划确定用地性质建设; 3.侵占城市道路及道路计划红线范围; 4.占用公共空间、邻里通道、城市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占用河湖、滩涂、堤岸及其要求保护地带,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占用经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高压供电走廊; 5.阻碍交通、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要求维护地带; 6.其它严重影响城市计划实施。 (二)对本条第一项以外违法建设工程,影响城市计划,尚可采取更正方法,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限期补办手续,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土建造价3%以上15%以下罚款。 (三)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违法建设按《连云港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措施》(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要求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建房户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后继续施工,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立即采取方法强行阻止,依法从重给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计划管理工作人员在对城市计划区内建设用地计划和建设工程计划进行检验时,应该持有正当行政执法证件。被检验者必需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碍。 第二十一条 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计划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者,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殴打、谩骂、阻挠计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实施公务,违反《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由连云港市计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自10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相关要求和本措施不一致,以本措施为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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