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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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企业采购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标和依据) 为规范(集团)(以下简称“集团企业”)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促进廉政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集团企业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定义) 本措施所称采购,是指以协议方法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包含购置、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措施所称货物,是指多种形态和种类物品,包含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措施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含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措施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其它采购对象。 本措施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政府性资金包含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题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和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集团企业及其分、子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采购行为管理,适用本要求。 第四条 (管理部门及职责) 集团企业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管理各单位和部门开展采购工作,组织实施本措施。 集团企业采购领导小组职责是: (一)审核经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议经过集团企业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 (三)组织开展对采购活动监督检验; (四)审议集团企业其它采购重大事项。 集团企业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企业计划技术部,是采购和教授库和供给商信息库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含: (一)拟订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二)编制集团企业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集中采购目录对外公开; (四)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对采购活动风险防控和监督检验; (五)组织采购人员专业技能培训; (六)负责集团企业教授库和供给商信息库管理工作; (七)负责其它和采购管理活动相关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对采购管理和职能管理实施监督,受理涉嫌渎职、渎职或其它不符合廉洁性要求举报、投诉。 其它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参与采购管理活动,协同实施本措施。 各单位依据本措施要求,可指定配套实施细则,明确管理责任,细化管理规范,严格落实落实,做好本单位采购工作。 第五条 (管理标准) 采购实施应该遵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老实信用标准。 集团企业采购管理激励和支持采购工作集约化、信息化水平提升。各单位应该加强对采购活动管理,努力提升管理水平,不停提升集中采购百分比和强化竞争性招标采购,加强采购信息化平台建设和信息公开力度。 第二章 采购管理方法 第六条 (采购管理方法分类) 集团企业采购管理方法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计划和目录货物、工程和服务,实施集中采购。其它类别货物、工程和服务,实施分散采购。 零星采购是分散采购一个。分散采购中所购置货物单价低于元人民币,且多为一次性购置商品,协议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实施零星采购。 第七条 (采购实施主体) 纳入集团企业集中采购目录,应该委托集团企业组织采购;纳入各单位集中采购目录,由各单位组织采购。 分散采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采购实施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八条 (采购价格管理) 各单位应该加强非公开招标方法采购价格管理,含有条件项目,采购价格应该经过专题审价确定。 货物采购价格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特种货物采购价格应该不高于市场公开价格; (二)一般货物采购价格应该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三)含有时间敏感性货物,采购价格应以实施采购时市场价格为准。 第九条 (集中采购要求) 集中采购应该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要求。 第十条 (集中采购计划编制) 集中采购计划是采购人年内需集中采购内容总体安排。 采购人应该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同时,编制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并上报上一级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汇总。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在各采购人集中采购计划基础上编制年度集中采购计划草案,报企业行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目录编制) 集团企业及各单位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该依据发展需要,集中采购计划和市场采购实际情况,确定范围,编制集中采购目录,并在集团企业官网对外公开。 第十二条 (分散采购向集中采购过渡) 各级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分散采购管理,有一定规模效应、采购需求可估计等含有集中采购条件分散采购应逐步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第十三条 (采购信息公开) 采购信息应该依据信息种类,立即面向社会或在集团企业内部公开,接收集团企业内外监督。 第三章 采购实施方法 第十四条 (采购实施方法分类和选择标准) 集团企业采购采取以下方法实施: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询价; (四)竞争性谈判; (五)单一起源采购; (六)集团企业及各单位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认定其它采购方法。 在有多个采购实施方法能够选择且效率和成本差异不大情况下,应按前款次序优先选择透明度高、竞争性强实施方法。 第十五条 (货物、服务招标采购标准) 各单位采购货物或服务单项协议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应该采取公开招标方法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招标标准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货物或服务,能够采取邀请招标方法采购: (一)含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给商处采购; (二)采取公开招标方法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百分比超出10%。 第十六条 (货物询价采购标准) 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改变幅度小项目,能够采取询价方法采购。 零星采购以询价方法为主采购。 第十七条 (货物、服务竞争性谈判采购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货物或服务,能够采取竞争性谈判方法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给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具体规格或具体要求; (三)因不可预见或非因采购人拖延造成采取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 (四)因采购艺术品或因专利、专有技术或因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造成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第十八条 (货物、服务单一起源采购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货物或服务,能够采取单一起源方法采购: (一)法律、法规、规章要求采取单一起源采购方法; (二)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采取单一起源采购方法; (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它供给商处采购; (四)要采取不可替换专利或专有技术; (五)必需确保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给商处添购,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1. 添购资金总额不超出原协议采购金额10%; 2. 在原系统基础上进行优化升级、改扩建或维护,需要掌握底层程序、关键技术及源代码等,需由原供给商实施; 3. 新系统和原系统须保持软硬件兼容性,需由原系统供给商实施; 4. 和原项目紧密关联,项目设计必需由原设计单位实施。 (六)连续流标两次且只有一家投标单位报名; (七)经过集团企业及其直属大单位领导集体决议程序同意。 第十九条 (工程招标采购标准)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标准根据《中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要求》等要求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许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采取公开招标方法费用占项目协议金额百分比过大。 第二十条 (工程不招标情况)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取不可替换专利或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三)已经过招标方法选定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不然将影响施工或功效配套要求; (五)建设项目标勘察、设计,采取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或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 (六)包含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项目,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能够不进行招标; (七)经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方法取得建设项目标建设单位,含有勘察、设计、施工资质并由其自行进行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该项目标勘察、设计、施工可免于招标。 (八)国家要求其它特殊情形。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原中标人仍含有承包能力,能够不进行招标: (一)已建成工程进行改、扩建或技术改造,需由原中标人进行勘察、设计,不然将影响项目功效配套性; (二)在建工程追加隶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需由原中标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追加全部隶属小型工程在原项目审批范围内,造价累计不超出原中标价30%且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和在建工程结构紧密相连,受施工场地限制且安全风险大,须由原中标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并经本市专题技术评审教授库中抽取教授论证。 第二十一条 (进场交易范围)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和集团企业及其子企业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建设工程,达成法定招标规模标准,应该在市或区统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下简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严禁规避招标) 各单位不得将应该以招标方法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法规避招标采购。 因客观原因未能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建设工程项目,应该根据严管严控要求,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和政府部门主动沟通并保留沟通统计; (二)提交各单位领导集体决议程序审议; (三)审议经过建设工程项目,依法自行组织公开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招投标特殊要求) 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应该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要求。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程序) 采取招标方法采购,应该遵照《中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邀请招标供给商选择) 采取邀请招标方法采购,采购人应该从符合对应资格条件供给商中,经过随机方法选择三家以上供给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六条 (重大采购项目开标评标录音录像) 以下重大采购项目未进场交易,开标、评标过程应进行同时录音录像,所录制音像资料将作为调查处理采购活动相关问题证据: (一)采购货物或服务单项协议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协议估算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工程建设项目关键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协议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协议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五)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协议估算价低于第(二)、(三)、(四)项要求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六)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工程建设项目; (七)其它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认为应该录像采购项目。 第二十七条 (招标失败条件)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视为招标失败: (一)开标时供给商不足3家;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违法、违规行为; (三)投标人报价均超出了招标文件中明确采购预算价上限或招标控制价,采购人不能支付;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有例外情况,从其要求。 招标失败后,采购人应该将理由通知全部投标人。 第二十八条 (招标失败处理) 招标失败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该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它方法采购,应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本单位领导集体决议程序审议经过。依法需经相关政府部门同意,应事先取得同意。 第二十九条 (询价采购程序) 采取询价方法采购,应该遵照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相关教授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教授人数不得少于组员总数三分之二(零星采购不受此限制)。询价小组应该对采购项目标价格组成和评定成交标准等事项作出要求。 (二)确定被询价供给商名单。询价小组依据采购需求,从符合对应资格条件供给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供给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供给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给商。采购人依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标正确定成交供给商,并将结果通知全部被询价未成交供给商。 第三十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 采取竞争性谈判方法采购,应该遵照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相关教授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教授人数不得少于组员总数三分之二。 (二)制订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该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协议草案条款和评定成交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与谈判供给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对应资格条件供给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供给商参与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经重新招标供给商仅有两家,可由两家供给商参与竞争性谈判。 (四)谈判。谈判小组全部组员集中和单一供给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任何一方不得透露和谈判相关其它供给商技术资料、价格和其它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谈判小组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参与谈判供给商。 (五)确定成交供给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该要求全部参与谈判供给商在要求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成交候选人中依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标正确定成交供给商,并将结果通知全部参与谈判未成交供给商。 第三十一条 (单一起源采购程序) 采取单一起源方法采购,采购人和供给商应该遵照本措施要求标准,在确保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约定合理价格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三十二条 (采购验收) 采购人或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应该组织对供给商履约验收。大型或复杂采购项目,应该邀请国家认可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工作。验收方组员应该在验收书上签字,并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采购协议变更尤其程序) 采购协议成立以后,发生以下重大改变,须经过本单位“三重一大”程序审批经过: (一)协议价款变更超出10%; (二)协议标、数量、质量、推行期限、推行地点和方法、违约责任和处理争议方法发生重大改变; (三)其它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认为协议重大改变。 第三十四条 (采购文件保留)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采购文件应该妥善保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保留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最少保留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含采购活动统计、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定汇报、定标文件、协议文本、验收证实、质疑回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它相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统计最少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组成和协议价格; (三)采购方法,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法,应该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给商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原因; (六)废标原因; (七)采取招标以外采购方法对应记载。 第五章 异议和投诉 第三十五条 (采购疑问回复) 采购人应该对采购相对方就采购事项疑问立即回复,但回复内容不得包含商业秘密。 第三十六条 (采购异议处理) 招标投标异议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处理。 其它采购实施方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采购相对方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其权益受损书面异议,应该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异议方和其它相关方,但回复内容不得包含商业秘密。 采购人应该将质疑及回复抄送同级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法务部门。 第三十七条 (采购投诉处理) 各单位应设置采购投诉受理渠道,受理采购相对方投诉。 收到投诉,各级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该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法务部门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和投诉事项相关当事人。 各单位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该将投诉处理情况立即上报集团企业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监督检验 第三十八条 (职能监督) 各级采购归口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应该定时或不定时开展采购监督检验工作。 监督检验关键内容是: (一)相关采购上位法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实施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实施情况; (三)集中采购、公开招标在采购行为百分比; (四)采购投诉及处理情况; (五)采购人员专业技能。 第三十九条 (专题监督)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有权对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验,了解相关情况,提出提议,各相关采购管理单位和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工程建设项目标实施情况应给予关键监督检验。 第四十条 (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应该根据集团企业奖惩规章制度和党纪党规处理。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数要求) 本措施所称以上、以下、以内,皆包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相关规章制度制订) 集团企业采购信息公开、教授库管理和供给商信息库管理等相关制度,另行制订。 第四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采购管理措施》(修订草案) 起草说明 为落实巡视组巡视整改要求,促进采购管理阳光透明,依法合规高效运行,集团企业已开展各项相关工作。现在,集团企业阳光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已初步建成,实现集团企业范围内全部经济协议项目立项、招标、中标过程中信息全覆盖。和此同时,集团企业及其下属单位采购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完善工作也在同时进行。 集团企业层面现行采购规章制度关键包含《采购管理暂行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车辆采购专题实施要求(试行)》和《相关计算机、打印机和空调设备集中采购专题实施要求(试行)》。《措施》等制度自实施以来,从无到有逐步推进了集团企业采购管理正规化进程。多年来,因为内外环境改变,《措施》及其实施细则内容显得滞后,实施力度也较为微弱,难以充足发挥其在采购管理中保障和指导作用。鉴于此,为了深入规范集团企业采购管理工作,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呼应巡视整改制度升级迫切要求,防范风险,促进廉政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我们对现行《措施》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较大范围修改和完善,形成了《采购管理措施》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同时起草了《采购信息公开管理要求》、《采购评审教授和教授库管理要求》、《供给商信息库管理要求》和《采购和招商监督管理措施》等四项配套规章制度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相关情况说明以下: 一、草案修订、起草必需性 (一)改变法律环境要求规章制度立即更新 《措施》及其实施细则公布实施,两个专题要求公布实施。十几年来,相关上位法包含《中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订)、《中国政府采购法》(修正)等国家相关法律全部经过了修订或修正;《中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措施》()、《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措施》()等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市政府规章也陆续出台。这些上位法立法思绪和当初相比发生了较大改变,管理内容日益丰富,管理手段日趋完善,以其为起草依据《措施》及其实施细则需要随之更新,信息公开和教授库、供给商库和监督管理等配套制度也需要立即跟上。 (二)改变内部环境要求规章制度不停完善 十三年来,集团企业发展建设速度惊人,在枢纽建设和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进程中,战略计划和整个管理架构和模式经过数次调整。同时,两场企业、指挥部等直属单位在大量采购工作实践中,经过总结、升华,也形成了自己行之有效做法,制订了自己配套制度。另外,因为市场改变和经营活动复杂性,采购工作也碰到了诸如本应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工程项目因为种种原因无法进场交易、监督管理机制需要深入完善等具体问题。管理思绪需要校正,好做法需要推广,存在问题需要提供处理路径,这些内部环境改变全部要求采购规章制度不停完善。 二、草案起草和征求意见情况 依据集团企业领导指示,法务审计部、计划技术部、纪检监察室联合成立了采购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小组。依据工作分工,法务审计部起草了《采购管理措施》修订草案,计划技术部起草了《采购信息公开管理要求》、《采购评审教授和教授库管理要求》、《供给商信息库管理要求》等三项规章制度草案,纪检监察室起草了《采购和招商监督管理措施》草案。起草工作小组对五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了数次深入讨论,从结构到内容,从工作标准到重大管理事项,几度增删,数易其稿,不停完善。 《采购管理措施》、《采购信息公开管理要求》、《采购评审教授和教授库管理要求》、《供给商信息库管理要求》等四项规章制度草案,分别书面征求了集团企业机关各部室、各直属单位意见。另外,我们还召集采购活动大单位,当面听取和讨论了她们对规章制度草案修改意见,并向集团企业领导作了专题汇报。 四项规章制度草案共收到修改意见46条,意见关键集中在《采购管理措施》修订草案,具体包含:举报投诉管理部门职责和分工需调整,零星采购定义需深入明确,第三章采购实施方法结构安排需重构,采购价格要求有必需强调,公开招标起招点需调整(有单位提议参考市政府标准提升到200万),废标表述和条件需更改,货物和服务单一起源采购标准应结合实际更为细化,应进场交易而未能进场交易项目应严管严控等。经研究,我们采纳了其中42条意见(采纳百分比91.3%),同时对部分措辞进行了深入调整,形成了审议稿。 三、草案修订、起草总体思绪和关键内容 (一)总体思绪 依据集团企业采购工作实际,草案修订起草总体思绪关键包含以下几点: 一是重视制度系统性。系统性和体系性是我们在制度起草早期首先考虑问题,采购规章制度体系不是单独一项或缺乏联络几项规章制度,而是相关键、有配套、分层次,主次协调、相互呼应规章制度群。为此,在制度起草早期就应该有总体考虑和系统把握。我们将集团企业采购规章制度体系定义为以《采购管理措施》为关键和原点,以采购信息公开、教授库管理、供给商信息库管理和监督管理等相关专题制度,车辆、计算机专题采购操作规程,和下级单位操作实施规章制度为配套,主次协调、相互呼应开放式“1+N”规章制度系统。 二是在定位上理顺集团企业制度和上位法层面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和和在操作实施层面直属单位规章制度之间关系。草案是承上启下中枢,既是不一样上位法在集团企业层面落实落实集成汇总,又是指导、协调下级单位具体实施纲领,既要结合集团企业实际作出具体规范,又要为下级制度留出一定空间。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自《措施》及其实施细则施行以来,上下各级单位在工作实践中累积了经验,也碰到了不少问题,比如相关管理部门职责不够清楚,采购工作不公开、不透明,信息化、集约化程度有待提升,法定程序无法顺利推行,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等。这些全部是我们这次草案修订起草工作关注关键。 四是平衡协调整约成本、预防腐败和提升效能关系。采购规章制度既要做到节省成本、预防腐败,又要尽可能降低对工作效能影响。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度制订过程中,依据不一样采购项目标特点区分对待,不一样采购方法条件设定要科学有效,符合实际,规范好业务条线和监督条线不一样工作权限和步骤,平衡好有可能产生冲突不一样诉求之间关系。 (二)草案关键内容 草案共7章43条,在结构上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采购管理方法、采购实施方法、采购程序、异议和投诉、监督检验等方面内容作了具体要求。现将此次修订关键内容说明以下: 1、依据草案定位调整体例 现行《措施》及其实施细则为了加强采购管理操作性,采取了基础管理制度加实施细则体例。我们认为,在集团企业层面对采购行为作出具体操作实施要求,不符合草案定位,既难以做到全部管理内容不遗漏又贴合工作实际,又轻易对不一样下级单位个性管理要求形成掣肘。为此,经过系统思索,我们将《措施》加实施细则体例调整为草案加多项专题管理制度“1+N”开放体系,不求毕其功于一役,而是期望关键和主干确立后不停丰满完善。 2、扩大草案适用范围 现行《措施》将采购定义为购置货物和服务行为,其实施细则又明确购置服务暂不适用,适用面十分狭窄。在多年采购管理实践后,我们认为扩大草案适用范围时机已经成熟,需求又十分迫切。为此,我们参考《政府采购法》要求,将采购定义为“以协议方法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第二条第一款),将工程和服务行为明确定义为采购行为一部分,并对货物、工程和服务概念作了明确要求(第二条第二、三、四款),大幅拓展了草案适用范围,实现了采购行为规章制度全覆盖。 3、强调采购工作集约化、公开化、竞争性管理标准 草案在采购管理方法上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第六条第一款),要求各单位提升管理水平,不停提升集中采购百分比(第五条第二款),条件成熟分散采购要逐步向分散采购过渡(第十二条),同时要加强采购信息化平台建设和信息公开力度。草案在采购实施方法上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和单一起源采购等多个方法,并明确在有多个采购实施方法能够选择且效率和成本差异不大情况下,应优先选择透明度高、竞争性强实施方法(第十四条)。另外,草案还对采购价格管理提出了要求,如含有条件非公开招标方法采购项目,其采购价格应该经过专题审价确定,并对货物采购价格提出了专门要求(第八条)。经过集约化、公开化、竞争性管理标准具体表现,实现采购管理节省资金、提升效能、预防腐败价值取向。 4、提升、明确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起招点 现行《措施》实施细则将货物招标(包含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起招点定为人民币30万元,符合当初集团企业采购工作实际。不过十三年后,这一标准显著和采购工作实践存在一定距离。起招点过低,又未对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具体适用条件加以区分,首先会造成采购效率低下问题,首先也会增强采购人规避公开招标内在驱动,违反了规章制度制订初衷。草案将货物公开招标起招点提升到50万元,首次明确要求服务公开招标起招点也是50万元,同时规范了邀请招标条件(第十五条),宽严相济,顺应实际提升门槛,也堵死了制度漏洞。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单位提出能够参考《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将货物和服务起招点提升到200万。我们认为,政府采购有多年实践,配套工作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制订和工作机制建设对应也很完善,采购规模也比企业大,整体情况和集团企业有较大差异,所以未采纳该意见。 5、为未能进场交易工程项目提供路径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措施》要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和国有企业机关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建设工程,达成法定招标规模标准,应该在市或区统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各单位均反应,在机场建设过程中,因为种种客观或原因,有时会出现符合上述要求,但未能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工程项目。 对此,草案对这类项目根据严管严控要求,要求了特殊工作程序:首先应和政府部门主动沟通并保留沟通统计,再提交各单位领导集体决议程序审议,审议经过建设工程项目,依法自行组织公开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二条)。另外,我们还在重大采购项目开标评标录音录像条款(第二十六条)、职能监督条款(第三十九条)中要求对这类项目开标评标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关键监督。这些要求既考虑了工程项目标实际情况,又从事前、事中和事后步骤将其置于有效监管之下。 6、加强采购活动监督力度 对采购活动中监督检验和违法违纪处理,草案要求各级采购归口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应该定时或不定时开展采购监督检验,同时关键明确了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在采购活动全过程有了解情况、提出提议权限(第三十八至四十条)。 另外,草案还对重大采购项目开标评标录音录像和采购协议变更作了尤其要求:明确要求属于重大采购项目(范围已界定),开标、评标过程应进行同时录音录像,所录制音像资料将作为调查处理采购活动相关问题证据(第二十六条);明确要求采购协议发生重大改变(范围已界定)须经过本单位“三重一大”程序审批经过(第三十三条)。 7、为制度正式施行留出准备期 因为草案和现行制度区分较大,对应工作机制建立和配套制度完善全部需要准备时间,下级单位也需要一定适应转换期,为确保规章制度严厉性和可操作性,《采购管理措施》施行日期确定为10月1日。从草案经过审议到《采购管理措施》正式施行,集团企业各级相关管理部门有时间进行充足准备。 8、其它修订内容 草案参考《政府采购法》要求,对招标等多种采购实施方法及其适用条件和采购程序,全部做了标准规范(第十四至三十四条);草案还对采购供给商异议和投诉处理主体和处理程序,做了明确要求(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条)。-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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