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股权激励专项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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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拟 股权 激励 专项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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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方案 ----------虚拟股份(干股)激励 第一章 总则 1.1 股权激励方案目标 第一条 股权激励方案目标 1.1股权激励方案目标 (一)深入使营销管理团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挂钩,确保营销管理团体营销管理及决议符合股东长远利益,激励她们为企业发明长久价值并追求企业连续发展; (二)吸引和保留关键人才。 1.2 股权激励方案实施标准 第二条 股权激励方案遵照以下标准: (一)公开、公平、公正标准; (二)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标准,即个人长远利益和企业长远利益及价值增加相联络,收益和风险共担; (三)近期内不改变原有股权结构。 第二章 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和管理机构 2.1 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和法务部设置 第三条 企业设置法务部作为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 法务部会对董事长负责,向董事长及股东大会汇报工作。 2.2 法务部职责 第五条 法务部在股权激励方面关键工作: (一)制订股权激励方案具体条款,包含激励对象、实施方法等; (二)定时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在发生重大事件时能够变更或终止股权激励方案。 第三章 股权激励方案内容 3.1 股权激励对象 第六条 股权激励对象为企业营销管理团体,包含: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 3.2 股权激励方法 第七条 虚拟股份(干股): (一)本方案中所称虚拟股份(干股)指企业授予激励对象一个"虚拟"股份,激励对象能够据此享受一定数量分红权,但没有全部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虚拟股份发放不会影响企业总资本和全部权结构。 3.3 股份授予频率及期限 第八条 虚拟股权分红权激励期限 (一)、虚拟股份在每届经营班子组成时授予一次,以后每十二个月能够依据营销管理团体职数改变给予调整。 (二)、虚拟股权分红权激励期限 本通知书所述之分红权激励自1月1日起实施,标准上为长久有效,企业董事会有权每十二个月就该激励进行评定,并依据企业实际发展情况秉承共赢标准进行优化和调整,上述可能调整由企业颁发正式通知为准。 3.4 股份总额度数量: 第九条 虚拟股份:企业给营销管理团体股权10%。 3.5 满足以下考评条件才能够取得虚拟股权 第十条 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考评要求 1)全部营销管理团体每十二个月年度完成总销售营业额总计1500万人民币以上(含1500万人民币)。 2)企业净利润约30%以上(含30%)。 3)销售额以每十二个月年度计算,不得跨年累加销售额。 第十一条 对总监考评要求: 1)其负责团体每十二个月年度完成销售营业额总计300万人民币以上(含300万人民币)。 2)销售营业额净利润约30%以上(含30%)。 3)销售额以每十二个月年度计算,不得跨年累加销售额。 3.6 虚拟股权分红方法 第十二条 虚拟股份中各管理层等级分配百分比: 1)若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级符合本方案第十条款,则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级总共享受50%虚拟股份分红权,其中总经理享受30%虚拟股份分红权,副总经理等级总共享受20%虚拟股份分红权,不然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不得享受对应虚拟股份及分红权。 2)若总监等级完成本方案第十一条款,则总监等级总共享受50%虚拟股份分红权,满足条件总监分红按业绩名次百分比分配分红利润,不然总监不得享受对应虚拟股份及分红权。 第十三条 按企业章程中要求利润分配方法进行,年前由企业财务部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 各个管理层等级取得虚拟股权分三次阶段性分红: 1、当年度年前10个工作日分配当年给各个管理层享受虚拟股份分红50%,第二年8月10日分配上年各个管理层享受虚拟股份分红30%,第三年5月1日分配剩下各个管理层享受20%分红.(注:当年满足条件能够取得虚拟股权时,企业在当年年度已计算出虚拟股权分红总额)。 第十五条 年度净利润计算方法 (一)年度净利润=销售收入-销售成本-费用-全部税费 其中: 销售收入:指本销售部销售额 成本:为销售部购进产品进货成本 费用:包含本销售部经营所包含到房租,装修费用,水电,回扣,物流,资金占用费用和其它经营所需全部相关费用。 第四章 持有股份权利和义务 4.1 持有虚拟股份权利 第十六条 持有虚拟股份人员享受权利以下: (一)分红权:已经确定授予营销管理团体虚拟股份产生分红归个人全部; (二)表决权:无表决权; (三)转让权:无转让权和继承权 4.2 持有虚拟股份义务 第十七条 持有虚拟股份义务 1)严禁从事有损于企业利益一切活动,包含同业竞争行为,一旦发觉则企业应收回所授予虚拟股份,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它责任。 2)激励对象符合企业考评要求, 不得渎职,渎职或严重违反企业章程、规章制度及其它有损企业利益行为。 3) 激励对象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判定刑事责任。 4) 激励对象不得在任职期间,有受贿、挪用、贪污偷窃、泄漏企业商业秘密、严重损害企业声誉和利益等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 5)不得采取短期行为虚报业绩、进行虚假会计统计。 6)激励对象若主动离职,按自动放弃取得虚拟股权资格。 第五章 股份退出 5.1 退出条件 第十八条 退出条件 (一)正常离职:从离职之日起所授予虚拟股份自动丧失; (二)退休:从退休之日起所授予虚拟股份自动丧失; (三)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同退休处理。 第十九条 强制退出条件。当营销管理团体发生以下情况,企业应强制收回所授予正常退出条件。当营销管理团体发生以下情况,企业应收回所授予虚拟股拟股份: (一)自动离职:从确定之日起30天后,所授予虚拟股份及分红权自动丧失; (二)解聘:从解聘之日起,所授予虚拟股份自动丧失。 5.2遗留分红问题处理 第二十条 因为虚拟股份分红时间是三次阶段性分红,故各营销管理层符合考评要求前提下,三次阶段性分红期间激励对象违反本方案第十六条情形,企业有权取消激励对象目前分红阶段享受虚拟股份和分红权。 第二十一条 对于符合强制退出条件,不再享受任何分红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股权激励方案实施时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改变时, 可由法务部提议变更激励约束条件甚至终止该方案, 并报董事长同意, 可能情况改变包含如 下: (一)市场环境发生不可估计重大改变,严重影响企业经营; (二)因不可抗力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三)国家政策重大改变影响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基础; (四)其它董事长认为重大改变。 第二十三条 股权激励方案实施,不组成企业对激励对象聘用期限承诺,企业对激励对象聘用关系仍按企业和激励对象签署劳动协议实施。 第二十四条 激励对象在取得虚拟股份后,企业出具《XXXXXXX虚拟股份(干股)持有凭证》,一式二份,分别由企业和持股人保留。如有损坏或丢失,经企业核实后可补发新证,同时期股持有些人需手书原持有卡作废申明两份,并签字,该申明分别在企业长久备档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由企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若有任何条款和现行或未来法律条款相冲突,以法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自董事长经过之日起实施。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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