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派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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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派服务合同 甲 方(客户): 乙 方(中通): 合同编号: 客户编码: 收派服务合同 甲方(客户): 乙方(中通): 合 同 编 号: 甲方结算相关信息: (一) 客户编码: (二)结算账号: ;结算起始日期: 年 月 日 (三)对账单发送方式: 电子邮箱 账单接收邮箱地址: @ (由甲方填写) 邮 寄 甲方联系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 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现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收派服务等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概述 1.1. 本合同为主合同,甲方可以选择不同的服务种类,并签署附件服务条款。主合同与附件服务条款不一致的,以附件服务条款为准;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 1. 2. 2.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或快递单约定的时间、地点把托寄物送到目的地,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托寄物在途信息供甲方了解。 2.2. 在乙方将托寄物交付给甲方指定的收件人之前,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中止派送、返还托寄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托寄物交给其他收件人,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2.3. 甲方托寄物品时,应如实申报托寄物内容、数量、声明价值等资料,准确、真实地填写乙方快递单之各项内容。甲方口述乙方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的,视为甲方委托乙方填写, 甲方应对填写后的信息予以审核校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 2.4. 甲方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装托寄物;没有国家、行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托寄物派送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如托寄物对包装、码放、保存等有特殊要求,甲方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因甲方包装不合格或未告知特殊要求,快件外包装完好但托寄物损坏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2.5. 甲方托寄物品时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托寄物的内容符合下列要求: 2.5.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属于禁止生产、销售、传播的物品,不属于禁止或限制寄递的违禁品、假冒伪劣产品; 2.5.2. 符合国家规定的或者与第三方约定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标准; 2.5.3. 托寄物不会造成收件人或其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也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2.6. 甲方托寄物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甲方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提交乙方,如因甲方未提供相应的手续证明文件而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7. 甲方应按照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结算费用,不得以双方存在其他纠纷为由拖延支付、拒绝支付或擅自扣除应付费用。 2.8. 如甲方为收件方,且甲方同意以月结方式支付到件费用的,甲方应在签收快件时填写客户编码,以便双方对账。必要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快件有关的证明资料和文件。 2.9. 甲方员工为甲方托寄物品或者接收物品的行为视为甲方行为,对甲方有法律约束力。甲方不能以未经公司盖章或指定代表签字为由,否认甲方员工代为托寄物品或者接收物品之行为。甲方应明确告知其员工有关本合同的各项内容,以促使其员工利用工作之便托寄、接收甲方物品或个人物品时,了解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 2.10. 因收件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如盗窃、抢劫、交通事故等)造成托寄物品毁损灭失、延误派送、无法派送的,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报警、证据保全、鉴定等)向该第三方索赔。 2.11. 如甲方托寄物品的所有权属于第三方(含收件人),则甲方应在交付托寄物前将托寄物途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赔偿标准等相关事宜明确告知第三方所有权人,在征得第三方所有权人同意后托寄物品。甲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使乙方免于遭受第三方所有权人提出的索赔或诉讼风险,如因第三方所有权人向乙方索赔或提起诉讼超过本合同及附件服务条款约定的赔偿标准的,甲方应就超出部分对乙方予以补偿。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2. 3. 3.1. 乙方按其公开承诺的服务内容及标准向甲方提供服务,负责将甲方托寄物及时、安全地送达收件人,如托寄物派送中出现收方拒收、延时收件等异常情况,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处理。 3.2. 乙方应对托寄物在途安全负责,如乙方过错导致托寄物丢失破损的,应按本合同及附件 服务条款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3.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及附件服务条款收取费用,并根据甲方选择的附加服务收取附加费用。乙方无审核托寄物实际价值的能力和义务。 3.4.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或出于安检的需要,乙方可以对托寄物开箱验视。如发现托寄物属于不予寄递范围或含有禁寄物品,乙方有权拒收或退回, 并有权收取所发生的费用。 3.5. 若甲方或其指定的付款人未付清费用的,乙方有权留置托寄物,留置期限为 3 个月(自欠款之日起计算),但托寄物性质不能留置的除外。留置期限届满,甲方或指定付款人仍未付清费用的,乙方可以变卖、拍卖留置物并优先受偿,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应优先支付乙方为行使留置权所支出的费用和保管费,再偿付拖欠乙方的费用;如有余额,可根据甲方的要求汇至甲方指定账户。乙方书面通知甲方配合乙方行使留置权的,通知发出后 7 日内甲方未书面答复乙方的,视为甲方同意乙方行使留置权的方案。乙方行使留置权,不影响乙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本合同享有的其他权益。 3.6. 根据现行法规政策或为了保证托寄物的安全,在收取或派送托寄物时,乙方可视情况核实甲方或其代理人的身份并要求其出具身份证明。 四、费用与结算 1. 2. 3. 4. 4.1. 甲方应付费用根据乙方结算周期内公开施行的收费标准(一般以乙方官方网站公布和更新的数据为准,但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和甲方实际发生的业务计算。甲乙双方约 定按□自然月或□非自然月(每月 日至次月 日)为周期进行结算,甲方承诺在 结算周期结束后 天内(即信用账期)向乙方支付结算费用。 4.2. 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乙方通过电子邮件/纸质/信息系统等书面形式按本合同约定的电子邮箱/邮寄地址向甲方提供上个周期的结算账单供甲方审核,甲方如对结算账单有异议,应自乙方送达结算账单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逾期不提出异议视为认同。如甲方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双方应在甲方提出异议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共同完成对相关费用的核对和确认。甲方应先予支付双方核对无异议的费用,乙方收取甲方支付的部分费用并不免除甲方继续支付剩余费用的责任。如乙方要求甲方在纸质结算账单上盖章确认并反馈的,甲方应予以配合。 4.3. 甲方可采取银行转账、支票、POS 机刷卡或现金等形式支付结算费用。甲方支付结算费用时,应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相关的规定操作。现金结算的,甲方应保留乙方指定收款人的签收记录。否则,甲方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甲方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付款的,应按双方以下银行账户信息付至乙方账户。一方银行账户信息 开 户 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变更的,应提前 3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甲方付款账户: 开 户 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乙方收款账户: 4.4. 关于额外费用的约定: 4.4.1. 甲方可作出不同的付款指示,但如果甲方指定的付款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与当票托寄物收派(含出入境)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往返派送费、仓储费、保价费、入仓费、税费等; 4.4.2. 如约定由收件人付费的,在收件人将托寄物签收之前,甲方可要求更改为由甲方付费,同时乙方有权每票加收更改付款方式附加服务费; 4.5. 乙方对甲方的退费或赔偿,在双方确认退费或赔偿金额后,经协商,甲方可以从下个周期应付费用中抵扣。 五、违约责任 1. 2. 3. 4. 5. 5.1. 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托寄物丢失、破损、延误的,乙方应按本合同附件《快递产品服务条款》的约定采取救济措施,向甲方进行赔偿,乙方赔偿金额不超过乙方收件时所能预见的损失金额。如甲方已按托寄物的实际价值或投保金额获得赔偿的,托寄物的所有权及其相应的索赔权利即应转移至乙方所有。 5.2.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费用的,甲方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拖欠费用金额 5‰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5.3. 因甲方托寄物质量缺陷或包装破损,致使其他托寄物品、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或造成人身伤亡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4. 因甲方托寄物属于或含有禁止或限制寄递物品而被查没、扣留或变更配送路线,导致其他托寄物时效延误或价值丧失,给乙方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5. 因甲方或其雇员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导致乙方及其关联公司被卷入的索赔事件或诉讼, 以及因此而使乙方遭受或承担不应有的损失、损害、花费及其他责任,甲方应当保证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免于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甲方应及时就上述索赔或诉讼进行抗辩,并充分补偿或赔偿乙方因甲方或其雇员的侵权或违约行为可能遭受的或有义务赔偿的相 应开支、费用及损失。 六、免责条款 1. 2. 3. 4. 5. 6. 6.1. 因下列原因造成托寄物延误、无法派送、丢失破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6.1.1. 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不可抗抗拒因素是指无法预测、无法控制或无法避免的客观因素或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泥石流、洪涝灾害、火灾等自然灾害;台风、暴雨雪、雾霾等恶劣天气;罢工、恐怖事件、意外交通事故、法规政策的修改、政府、司法机关的行为、决定或命令;抢劫、飞车抢夺等暴力犯罪; 6.1.2. 因托寄物的自然性质、内在缺陷或合理损耗造成的; 6.1.3. 因甲方、收件人的自身过错造成的。如甲方没有如实申报托寄物资料,甲方交付的托寄物属于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寄递或限制寄递的,收件人迟延受领托寄物等情形。 6.2. 基于托寄物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商业机会、商业价值等任何间接损失, 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合同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 1. 2. 3. 4. 5. 6. 7. 7.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前 30 日双方均未提出到期终止本合同的,本合同自动续期,每次续展一年,依此类推。 7.2.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 7.3.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7.3.1. 甲方无法定事由拖欠乙方全部或部分结算费用超过 15 日; 7.3.2. 甲方各项费用总和连续3 个月未达到 元/月,或寄件量连续3 个月未达到 票/月,但甲方主要选择临时性批量发件的除外; 7.3.3. 甲方存在其他严重影响乙方经营的行为。 7.4. 双方均可以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对方后解除本合同,但乙方已经为提供服务投入成本准备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支付的费用和产生的损失。 7.5. 本合同解除、终止后,甲方所有应付费用立即到期,甲方应立即全额支付给乙方。 八、关联客户 1. 2. 3. 4. 5. 6. 7. 8. 8.1. 乙方为甲方提供全国性快递收派服务,如甲方关联公司在乙方关联公司服务区域内产生 的相关费用的,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结算: 8.1.1. 独立结算,即由双方关联公司分别设置结算账号,并按各自实际发生的交易进行独立的费用结算; 8.1.2. 统一结算,即由乙方为甲方设置统一的结算账号,甲方关联公司委托乙方关联公司提供快递服务时,均在快递单上填写该关联公司的客户编码,相关费用均由甲方统一承担。 8.2. 针对上述甲乙双方关联公司发生交易的情形,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签订 合同,约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2.1. 由交易双方分别签订《收派服务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8.2.2. 出于合作的便利性,甲乙双方互相承诺,本合同内容同样适用于各方关联公司之间发生的业务,无需另行签订《收派服务合同》,但均遵照本合同执行。 8.3. 针对本合同 8.2.2 的情形,甲乙双方承诺作如下处理:在本合同后增加附件“甲方关联公司清单”,甲方各关联公司在附件中分别加盖印章后,意味着该关联公司承诺遵守《收派服务合同》,享有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应督促其关联公司及时加盖印章并遵照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另外,在实际交易中,如出现甲方关联公司(含日后新增的关联公司)拖欠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的费用及违约金的情形,甲方同意协助处理,并承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8.4. 为更好的为甲方提供服务,甲方授权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可以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甲方、甲方关联公司及其员工发送产品/业务介绍、推广促销等相关的信息。 8.5. 本合同所称的关联公司,指本合同任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任一方的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近亲属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九、其他 1. 2. 3. 4. 5. 6. 7. 8. 9. 9.1. 如甲方经营场所、名称及主体发生变更,甲方应提前 1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9.1.1. 如甲方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不在乙方服务区域内,则乙方不再为甲方提供月结服务, 甲方应在 2 个工作日内结清全部应付费用。费用结清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9.1.2. 如甲方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仍处于乙方的同一业务区域,由乙方对甲方相关资料进行更新后,可继续履行本合同; 9.1.3. 甲方如变更名称,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合同继续有效; 9.1.4. 甲方经营主体如发生分立、合并等变更,甲方需在 2 个工作日内结清全部应付款项, 同时本合同终止。变更后的主体如需继续与乙方合作,应与乙方另行签订合同。 9.2. 本合同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且双方未能达成补充约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按照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制定的服务标准执行(包括税务部门对于结算与发票提供、税率等的规定),没有行业标准的,参照相关行业的国际公约、国内外行业惯例执行。 9.3.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被法院或政府机构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则双方同意除无效条款外仍应执行本合同其它条款,部分有效条款在其可执行的范围内仍继续执行。本合同第五、六、八、九条的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继续有效。 9.4. 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不作为、没有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视为放弃该权利;而且,本合同任何一方单独或局部行使任何权利并不排除该方行使任何其它权利。 9.5.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在之前签订的其他合同与本合同条款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内容为准,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9.6. 本合同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予以解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7. 本合同一式 2 份,甲乙双方各执 1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快递、物流价格表 附件二:快递产品服务条款 附件三:协议客户信息登记表 (以下部分为签署内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代表: 签字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快递产品服务条款 一、风险提示与救济方式 双方均意识到:快递收派服务是通过集货混装所进行的多式联运方式,在“收件 —分类建包—中转—安检—空运(或陆运)—提货—中转—分拣—派送”等过程中,存在 某些非乙方可控制的挤压、冲撞等影响安全的因素。甲方同意根据托寄物的实际状况,积极采取分票寄递、保价等手段,使相应风险得到最大程度的降低。 乙方提供的基本快递收派服务,系依据托寄物的重量(而非托寄物的价值)收取基本费用,根据公平的原则,乙方的赔偿标准也以甲方所支付的费用(而非托寄物的价值) 作为基础。为弥补潜在风险所造成的损失,避免双方因损失赔偿产生争议及纠纷,双方就以下重要风险与救济方式明确如下: 如实声明托寄物价值:甲方寄递价值超过 2 万元的贵重物品的,应在向乙方交付托寄物时如实声明托寄物价值。甲方未声明托寄物价值的,乙方仅在所能预见的 2 万元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价:乙方提供的保价服务,系基于托寄物的价值(而非托寄物的重量)收取费用,并基于托寄物受损价值进行赔偿。如甲方认为乙方基于甲方支付的费用所进行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托寄物实际损失的,应根据托寄物的实际价值,选择等值保价服务,以足额弥补托寄物毁损、遗失后所造成的损失。 分票寄递:如果托寄物价值过高,且甲方不选择保价,超过乙方所能承受的风险范围,乙方有权拒收。甲方可以将托寄物拆分至价值 2 万元以内分别快递,以分散托寄物全部毁损、遗失的风险。 1.3 如因托寄物自身物理性质等原因,难以通过分票寄递和保价的方式得到足额救济的,请甲方自行选择亲自押运或其他更为稳妥的运输方式。 二、快递服务种类 甲方可通过乙方官方网站、服务热线、店内公示等渠道事先了解乙方公开承诺的服务内容及标准,并据此选择乙方提供的快递服务。本条款仅摘要双方应重点约定的内容。 因双方操作失误,选择不提供的增值服务类型的,乙方可以不提供双方误选的增值服务,并退还或免收甲方增值服务费用。 三、托寄物的毁损、灭失赔偿 乙方为甲方派送的国内快件(不包括香港件、台湾件、澳门件)提供保价服务, 由甲方根据托寄物的实际价值和赔偿要求,自行评估并选择。双方约定赔偿标准如下: 未保价托寄物赔偿标准:若因乙方过错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将免除本次运费;并在九倍运费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 保价托寄物赔偿标准:若因乙方过错造成托寄物全部毁损、灭失的,乙方将免除本次运费;并按照投保金额予以赔偿;托寄物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则乙方按投保金额和损失的比例赔偿。 双方就托寄物的声明价值、投保金额与实际价值达成如下共识:乙方收取的保价费用依照甲方对托寄物的投保金额为准。鉴于乙方无法对托寄物的实际价值进行核实,甲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托寄物的实际价值来申报投保金额。对于贵重物品,乙方提示甲方采取随身携带运送等更为安全的方式,或委托乙方提供专门针对高价值物品的快递服务。 托寄物的残值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残值折归甲方,则乙方在核定赔偿金额时将扣减残值相当的金额。 因乙方过错造成托寄物迟延派送的,乙方将免除本次费用,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款约定的快件赔偿标准仅适用于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内快件,国际快件和港澳台快件的赔偿标准以快件运单背面的契约条款的约定为准。 附件三:协议客户信息登记表: 帐户基本信息 公司全称 公司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主要产品 快递决策人/职务 快递决策人手机 主要寄件人 主要寄件人手机 结算基本信息 对帐人员姓名/职务 对帐人手机 财务联系人/职务 财务联系电话 财务电子邮箱 @ 银行帐号 银行名称 税务登记号 付款期限 天 帐期 自然月 一般付款日期* 当月 日前 帐单发送方式 上门派送 付款方式 □银行转帐 □现金 是否需要发票 □是 □否 是否为增值税一 □是 □否 般纳税人-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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