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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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正当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依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要求》(电监市场〔〕42号),结合西北电力系统实际情况,特制订《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本细则适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已并网运行,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发电厂运行管理。地域电网内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考本实施细则实施。新建机组标准上以经过满负荷性能试验作为纳入本细则考评、赔偿管理起溯节点。具体实施是依据西北能监局下发相关该发电机组转商运认定文件,并以此为时间节点倒溯3个月进行考评、赔偿,且在倒溯这3个月内只对“非计划停运”进行专题考评,并将考评结果纳入转商运文件下达当月实施。 第三条 本细则各条款要求违规情况,未经尤其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发,非发电企业责任引发不予考评,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根据本细则相关章节条款处理。 第四条 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根据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考评,考评结果报能源监管机构同意后实施。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相关规程、要求。 第七条 并网发电厂包含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相关安全管理要求。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项每个月考评。 第八条 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上发电厂必需配置同时向量测量单元(PMU);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且接入总装机容量超出40MW风电场,其升压站必需配置PMU装置。应配置而未配置PMU装置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月考评。(光伏) 第九条 并网发电厂应落实对应调度机构制订反事故方法。对包含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反事故方法,并网发电厂应和相关调度机构共同制订对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对于因本身原因未按期完成整改,逾期按30分/月考评。 第十条 并网发电厂应根据西北电网预防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统一布署,主动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应制订可靠完善保厂用电方法、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并按相关调度机构要求按期报送。报送采取定时和不定时相结合方法,其中:定时方法是指并网发电厂应在每十二个月12月20日前向所属调度机构报送本厂保厂用电方法、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不定时方法是指当某个并网发电厂保厂用电方法、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发生改变时应立即进行更正报送(注:不定时报送方法不能替换定时报送方法)。不管是定时报送还是不定时报送,每发生一次漏报、迟报现象均扣5分。调度机构指定黑开启电厂同时还须报送黑开启方案。能源监管机构会同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保厂用电方法、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黑开启方案制订和落实情况进行检验,对于未制订事故处理预案(含保厂用电方法、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黑开启方案)并网发电厂,按20分/次考评,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项考评;并网发电厂应定时依据方案开展反事故演练,还应依据相关调度机构要求参与电网联合反事故演练,以提升并网发电厂对事故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对于无故不参与电网联合反事故演练并网发电厂,按30分/次考评。 第十一条 并网发电企业应按要求参与厂网联席会议,参与相关调度机构召开相关专业工作会议。不按要求参与,按30分/次考评。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后,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要求》(电监会4号令)等相关要求立即向对应调度机构汇报事故情况,不然按15分/次考评。瞒报、谎报者,按30分/次考评。 第十三条修改格式 并网发电厂应按要求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已运行电厂应根据《西北区域在役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计划》要求完成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因电厂原因未完成,每逾期一天考评10分。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发电机组在并网前,并网发电厂应立即和相关电网企业签定《并网调度协议》。《并网调度协议》由并网发电厂和相关电网企业依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标准,参考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签署,未签署并网调度协议者不许可并网运行。 第十五条 电网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参考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购售电协议(示范文本)》,按要求签署《购售电协议》。 第十六条 各级调度机构和并网发电厂应根据《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要求》、《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要求》(电监会13号令、14号令)要求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 并网发电厂应按各级调度机构相关要求报送安全运行相关信息(包含机组可调出力、电煤储量、设备参数等内容),对于发电企业不立即报送或报送虚假信息,按每项5分/次考评。 并网发电厂应按各级调度机构相关要求报送电网运行相关信息及报表(包含电力电量数据、机组可调出力、电煤供给信息、设备技术参数、供热量、分机组电量、水情信息、风资源情况、风(光)功率估计、联络通讯录、机组运行时间等内容),对于发电企业不报按每项10分/次,迟报、错报、漏报每项5分/次考评。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根据调度机构《持证上岗管理措施》要求,由持有各级调度机构颁发《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人员方可和调度员进行业务联络。若发生未持有上岗证书人员进行调度业务联络情况,每次扣50分。每个电厂(含风电、光伏)最少需配置5名持有所属调度机构颁发《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运行值班人员,每厂(场)每少1人扣10分/月。 并网发电厂须在每三个月最终一个工作日17:00前向所属调度机构上报主管持证上岗管理工作领导、专责名单及联络方法、在岗已取得《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人员名单、已取得《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运行值班人员变岗和调离人员名单、申请参与持证上岗考试人员名单、持证两年半以上未参与抽考人员名单及申请对证书重新审核人员名单,对于逾期不报单位,每次扣30分。 持证上岗考试或抽考中存在作弊现象,按违反调度纪律行为处理,每次扣60分。 第十七条 并网发电厂应根据《西北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开展发电机组转商业运行工作,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按相关要求在90日内未取得商转意见书,每逾期一天根据0.1分/兆瓦考评。 第十八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相关调度机构指挥,快速、正确实施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拖延实施。接收调度指令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实施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应立即向公布调度指令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汇报并说明理由,由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实施或撤销。对于无故延缓实施调度指令、违反和拒不实施调度指令并网发电厂,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将给通报,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关责任,并按60分/次考评。包含争议,可随即向能源监管机构申诉。 第十九条 并网发电厂开停机操作、电气操作应按摄影关调度规程和要求实施,操作不符合要求要求按30分/次考评。对于未经调度机构同意,私自开、停机,根据100分/次考评;未经同意私自变更调度机构调管设备状态,根据80分/次考评;在调度机构调管设备上私自进行工作,根据60分/次考评。 第二十条 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情况进行统计和考评。依据需要停运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以下3类: 第1类为机组直接跳闸,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20分/10万千瓦考评; 第2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需在提出申请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退出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10分/10万千瓦考评; 第3类为提出申请二十四小时以后退出停运,或超出计划停运期限延长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5分/10万千瓦考评。 机组非计划停运期间,按发电机容量×0.25分/10万千瓦×小时考评,考评最大累计时限为72小时。对设备缺点造成机组停运时间超出二十四小时,应立即向对应调度机构提出转检修申请,不然按20分/次考评。 备用机组未按调度要求时间并网情况也纳入非计划停运考评, 其中火电超要求时间2小时-4小时,按机组容量×5分/10万千瓦考评,超要求时间4小时以上,按机组容量×8分/10万千瓦考评。水电超要求时间10-15分钟,按机组容量×5分/10万千瓦考评,超要求时间15分钟以上,按机组容量×8分/10万千瓦考评。 各级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能够同意并网发电厂机组利用负荷低谷(低谷时段定义为:23:00—7:00)进行消缺,该机组停运不计作非计划停运。但工期超出计划时,超出消缺时间双倍计入非计划停运时间。 当风电场因本身原因造成风机大面积脱网,一次脱网总容量超出该风电场装机30%,比照同容量火电机组1类非停考评对于风电新能源脱网等考评期望合适降低,扶持新能源(新能源对环境污染、资源消耗极小,属于朝阳产业,事物发展、成熟需要时间来处理目前面临技术问题,火电发展在环境保护技术上吃亏较大(比如脱销技术,当年全套进口德国优异技术,现在已不适应,考评较大。这个学费最终由亩一个企业承),所以在政策范围内扶持一点,给新能源、新技术一个补考机会。 。 在电力电量担心时期,火电机组缺煤停机比照第3类非停考评,缺煤停机期间,按发电机容量×0.1分/10万千瓦×小时考评,考评时限按实际停运时间处理。 对于发电企业按缺煤原因申报非计划停运,若经查实属于非缺煤原因造成,则不仅追溯按一类非计划停运考评,同时将参考本细则第十二条款,按谎报事故情况处理,再追加考评30分。 机组在正常停机备用后开启过程(从并网至机组带至最低技术出力期间)中发生非计划停运事件,标准上可免考评一次。若再发生第二次及更多非计划停运情况,则按要求纳入考评。 (参考华北网:机组在检修后开启过程(从并网至机组带至最低技术出力期间)中发生非计划停运事件,标准上可免考评两次。若再发生第三次及更多非计划停运情况,则按要求纳入考评。) 稳控装置正确动作,造成并网运行机组被切除情况免于非停考评。 第二十一条 除已列入关停计划机组外,并网发电厂单机2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20MW及以上、全厂容量50MW及以上水电机组或水电厂应含有AGC功效,在投入商业运行前应和调度机构EMS系统进行联调,满足电网对机组调整要求。对不含有AGC功效,要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未完成整改,按50分/月考评。(15分/月) 机组AGC参数发生改变后,发电企业应主动进行相关设备改造升级,发电企业应主动进行相关设备改造升级。 并在相关调度机构配合下完成AGC试验和测试,未按期完成AGC试验和测试,按10分/次考评。在调度机构下达限期试验及测试书面通知后,逾期不能完成者,按10分/月考评。 加装AGC设备并网发电厂应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私自退出并网机组AGC功效,不然按15分/次考评,因设备原因退出机组AGC功效,按5分/次考评。 调度机构对电厂和机组AGC可用率、调整速率、响应时间进行对应考评,相关技术标准以下: (一)可用率 含有AGC功效机组其性能应达成国家相关标准且AGC可用率要达成98%以上。 AGC可用率=(AGC可用小时数/机组并网小时数) × 100%。对于全厂成组投入电厂,AGC可用率=(AGC可用小时数/全月日历小时数) × 100%。 (二)调整速率 对于AGC机组调整速度进行考评。 调整速率=[Abs(目标出力-目前出力)/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目标出力达成时间-命令下发时间)]× 100%(单位:机组调整容量占额定有功功率百分比/分钟) 对于水电机组:实际速率应大于每分钟50%; 对于火电机组:直吹式制粉系统汽包炉火电机组为机组额定有功功率1.5%;带中间储仓式制粉系统火电机组为机组额定有功功率2.0%;循环流化床机组和燃用特殊煤种(如煤矸石电厂)火电机组为机组额定有功功率1.0%;超临界定压运行直流炉机组为机组额定有功功率2.0%,其它类型直流炉机组为机组额定有功功率1.5%;燃气机组为机组额定有功功率20%。 (参考华北网增加机组类型。原条款:实际速率应大于每分钟2%。) (三)响应时间 AGC响应时间,从调度机构下达AGC命令算起,到AGC机组开始实施命令止,采取直吹式制粉系统火电机组AGC响应时间≤60(120)秒;采取中储式制粉系统火电机组AGC响应时间≤40秒;水电机组AGC响应时间≤10秒。 考评标准以下: (一)并网机组AGC月可用率应达成98%(90%),达不到要求按可用率缺额每个百分点每个月考评10(6)分/10万千瓦,全厂成组投入AGC,AGC月可用率按全厂统计。 (二)AGC机组调整容量标准上应满足从最小技术出力到额定出力范围,AGC机组实际调整容量若达不到要求,每差机组额定容量1%,按5分/月考评。 (删掉了提前一周上报对应调度机构立案。) (三)对AGC机组调整速率进行考评。 对于水电机组:速率低于50%,每低5个百分点按15分/月考评; 对于火电机组:每低机组标准0.2个百分点按15分/月考评。 调度机构对AGC机组调整速率进行不定时抽查,对不合格机组进行考评,并令其定时整改。如不按期整改按10分/月考评。 (四)AGC机组响应时间必需达成要求要求,达不到要求按未达成要求次数每次考评5分。 第二十二条 升压站高压侧母线(或变压器高压侧)为电网电压控制点并网发电厂必需含有和调度机构自动电压控制(AVC)接口,不具此接口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20分/月考评。加装AVC设备并网发电厂应确保其正常运行,不满足相关要求要求,每发觉一次,按10分/次考评,运行中不得私自退出并网机组AVC功效,不然按30分/次考评。 第二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机组必需含有一次调频功效。 并网发电厂机组一次调频人工死区、转速不等率和一次调频投入最大调整负荷限幅、调速系统迟缓率、响应速度等应满足《西北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要求》技术要求。以上参数不符合要求者,限期进行技术改造,逾期不能完成者,按20分/月考评。 并网运行机组应投入一次调频功效,且一次调频投退信号必需接入对应调度机构自动化系统,并网发电厂不得私自退出机组一次调频功效,不然按60分/次考评。 一次调频月投运率应达成100%,机组一次调频月投运率=(一次调频月投运时间/机组月并网时间)×100%。 对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考评内容,包含投入情况及相关性能。 (一)一次调频月投运率每低于100%一个百分点,每个月考评3分/10万千瓦。 (二)EMS系统对机组一次调频性能进行统计,不定时抽查,对不满足以下要求根据15分/项考评。对已经明确正在进行一次调频整改机组抽查时不反复扣分。 具体参数以下: 1、电液型汽轮机调整控制系统火电机组和燃机死区控制在±0.033Hz内;机械、液压调整控制系统火电机组和燃机死区控制在±0.10Hz内;水电机组死区控制在±0.05Hz内。 2、转速不等率Kc 火电机组和燃机为小于4% ~ 5%,水电机组小于3%。 3、最大负荷限幅为机组额定出力6%。 4、当电网频率改变超出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机组响应时间应为15秒。在电网频率改变超出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开始45秒内,机组实际出力和机组响应目标偏差平均值应在机组额定有功出力±3%内。 第二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实施相关调度机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AGC、AVC、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相关系统参数管理要求。并网发电厂应按相关调度机构要求书面提供设备(装置)参数,并对所提供设备(装置)参数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设备(装置)参数整定值应按摄影关调度机构下达整定值实施。并网发电厂改变设备(装置)状态和参数前,应经相关调度机构同意。对于私自改变设备(装置)状态和参数并网发电厂,调度机构应立即令其更正并给通报,按20分/次考评。 在系统接线或运行方法发生改变时,或其它需要情况下,发电企业内部和电网有配合关系继电保护和安全稳控装置,应按相关调度机构要求立即更改保护定值及运行状态。无故延期者,按3分/天考评。造成电网事故者,除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按60分/次考评。 第二十五条 调度机构依据电网和并网发电厂实际情况,根据公平标准,安全、经济安排并网发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备用。并网发电厂应根据调度机构调度值班人员指令实施。 发电机组无功调整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发电企业应严格实施对应调度机构下达月度调度计划中无功电压曲线;无调整能力时,应立即向对应调度机构当值调度员汇报,调度员将要求周围厂站帮助进行电压调整;若仍无法满足无功电压曲线要求,应向对应调度机构当值调度员提出免考评申请,经核实后可免于考评。若长久存在电压调整方面困难,相关发电企业应立即书面汇报,并主动采取方法处理。 (二)发电企业考评点母线电压值在对应电压曲线上下限范围内为合格点,母线电压超出许可范围点记为不合格点。对应调度机构EMS系统每15分钟采集发电厂母线电压,以判定该考评点电压是否合格。电压曲线合格率计算方法以下: 电压合格率=(D总点数-D不合格点)/D总点数 (三)发电企业同时含有两个电压等级需要考评时,按调管范围纳入对应调度机构电压考评范围进行考评;发电企业同时含有两个电压等级且全部归同一个调度机构考评,其考评分值按两个电压等级各自考评值平均值计算。 对机组无功进行以下考评: 发电企业月度电压曲线合格率750kV及330kV以100%为基准,220kV以99.90%为基准,110kV以99.80%为基准,每降低0.1个百分点,考评9分。 第二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实施调度机构下达日发电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和运行方法安排。调度机构依据电网情况需要修改并网发电厂发电曲线时,应提前15分钟通知并网发电厂。 火电发电企业应严格实施调度机构下达96点日发电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当EMS系统采样电厂实际发电出力和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值偏差超出±2%时,视为不合格,计入月度偏差绝对值积分电量,偏差超出±5%时,超出部分将取绝对值后乘以3后计入月度偏差绝对值积分电量。考评以月度偏差绝对值积分电量为依据,按2分/万千瓦时考评。 下列情况,经调度机构同意可免于考评: 1、 发电企业AGC功效参与电网频率和联络线调整期间; 2、 火电机组启停期间; 3、 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造成无法跟踪发电计划曲线时,只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评,免于发电计划曲线考评或按调度员修正后曲线实施。 4、 当出现系统事故等紧急情况,机组根据调度指令紧急调整出力时。 5、 新投产发电机组在连续满负荷运行试验结束之前试运期间。 6、 其它特殊情况。 (备注去掉了:新机组试运期间。电力电量紧缺时期正偏差,和调峰困难时负荷高峰期间正偏差、负荷低峰期间负偏差,一次调频正常动作造成偏差。) 第二十七条 全部并网发电厂有义务共同维护电网频率和电压合格,确保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并网发电厂应在调度机构指挥下,按要求进行发电机组进相试验,进相深度应满足电网安全运行需要,不满足要求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月考评。 并网发电厂发电机组自动励磁调整装置低励限制、强励功效应正常投运。并网发电厂不得私自退出发电机组自动励磁调整装置或低励限制、强励功效。不然按10分/项(6分)每次考评。 第二十八条 并网发电厂应参与电力系统调峰,机组调峰能力应达成以下标准: (一)为确保电网安全调峰,供热火电机组在供热期间按政府相关部门认定调峰能力参与调峰,不足部分纳入调峰能力考评范围。在非供热期,和一般燃煤机组负担相同调峰义务。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机组在电网安全和供热受到影响时,应经过购置辅助服务等方法合适参与调峰。 (二)非供热燃煤火电机组,额定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调峰能力应达成额定容量50%及以上、额定容量30万千瓦以下调峰能力应达成额定容量45%及以上。 (三)燃气机组和水电机组调峰能力应达成额定容量100%。 对机组调峰进行以下考评: 发电企业应按调度机构要求立即、正确、完整申报本企业每台机组次日最大、最小可调出力96点曲线。 1、电厂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可调出力上限或下限,假如出现机组申报出力上限低于机组铭牌出力上限或机组申报出力下限高于机组基础调峰能力下限情况,即认定为机组基础调峰能力下降。在机组基础调峰能力下降期间,天天考评电量按降低调峰电量考评1分/1万千瓦时。[注:为原标准3倍] 降低调峰电量计算:W1 = 其中:W1为降低调峰电量; 式中:为机组铭牌出力上限(MW); 为机组申报出力上限(MW); 为机组调峰能力下限(MW); 为机组申报出力下限(MW); i为1~96个时间段; T为时间段划分(15min)。 2、假如电厂实际上不能按其所上报调峰能力提供基础调峰时,则当日考评电量为:天天考评电量按降低调峰电量考评2分/1万千瓦时。【注:为原标准8.8倍】 降低调峰电量计算:W1 = 其中:W1为降低调峰电量; 式中:为机组申报出力上限(MW); 为机组实际出力上限(MW); 为机组申报调峰能力下限(MW); 为机组实际出力下限(MW); i为1~96个时间段; T为时间段划分(15min)。 【修改参考华北标准。原条款:机组达不到调峰能力要求解释:对于确因设备原因(比如户二属于设计问题造成GGH\除雾器堵塞机组不能达成调峰要求遭受重大考评,损失很大)达不到出力要求。对这类电厂如实上报设备缺点应合适降低考评。参考华北、华中区域:对如实上报考评时按和铭牌出力相差天天时间为1小时,虚假上报考评时按和调令相差天天考评二十四小时),激励如实上报,也便于调度提前安排运行方。不然蒙混过关。 发电企业应提前向对应调度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调度机构许可后,可按其申请调整发电计划曲线,并按降低调峰电量考评20分/10万千瓦时。 降低调峰电量计算:W1 = ( P0 - P1 )× T 其中:W1为降低调峰电量;P1为实际调峰容量;P0为基础调峰容量;T为时间常数(按天天6小时计)。】 第二十九条 被确定为黑开启电源发电企业,每十二个月元月15日前相关发电企业应将上年度黑开启电源运行维护、技术人员培训等情况报送能源监管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能源监管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每十二个月对黑开启相关设施和技术人员培训情况进行检验。提供黑开启并网发电机组,在电网需要提供黑开启服务时必需按要求实现自开启。 对黑开启电源进行以下考评: (一)电力调度机构确定为黑开启发电厂,因电厂本身原因不能提供黑开启时,电厂应立即汇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并按10分/月考评(6)。 (二)电力调度机构检验时发觉电厂不含有黑开启能力,而电厂没有汇报电力调度机构,按每次100分考评(90)。 (三)电力调度机构在系统发生事故或其它紧急情况需要确定为黑开启发电厂提供黑开启服务,而电厂没能提供该服务,按每次600分考评。 第三十条 风电场应含有有功功率调整能力,必需配置有功功率控制系统,接收并自动实施电力调度机构远方发送有功功率控制信号,确保风电场最大有功功率值不超出电力调度机构给定范围。不具此项功效者,按30分/每个月考评(18)。同时风电场应根据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控制有功功率改变值,要求月均10min最大功率改变不超出装机容量33%,月均1min最大功率改变不超出装机容量10%,不然根据超出额度每个百分点10分/月考评(9),功率改变仅考评风电功率上升阶段改变,因风速改变造成风电功率下降速率过快不予考评。 第三十一条 风电场公共并网点必需配置合适容量无功赔偿装置,用于调整风电场、公共并网点及送出线路电压,无故不根据设计要求安装无功赔偿装置者,按30分/每个月考评。无功赔偿装置必需根据电力调度机构调度指令进行操作,不得私自投退,不然按10分/次考评;装置月整体可用率应达成90%,达不到要求按可用率缺额每个百分点每个月考评6分。 无功赔偿装置可用率按以下公式计算: 无功赔偿装置可用率=(装置可用小时数/升压站带电小时数) × 100% 第三十二条 风电场应含有无功功率调整能力,依据电力调度机构指令,经过其无功电压控制系统自动调整整个风电场发出(或吸收)无功功率,根据调度机构要求实现对并网点电压控制。若不满足要求者,按30分/每个月(18)考评。 第三十三条 总装机容量达4万千瓦以上风电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含有风电功率估计功效,不含有此功效者,需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30分/每个月考评。风电场应按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报送日前及超短期(4小时)风电功率估计曲线,电力调度机构根据风功率估计误差对风电场进行考评。 日前风功率估计月均方根误差应小于20%,若未达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按全场装机容量×6分/10万千瓦考评;若达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按全场装机容量×2分/10万千瓦奖励。 超短期(4小时前)风功率估计月均方根误差应小于15%,若未达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按全场容量×6分/10万千瓦考评;若达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按全场装机容量×2分/10万千瓦奖励。 均方根误差计算公式为: 其中,为第i时刻实际功率,为第i时刻估计功率,Cap为平均开机容量,n为估计遍历时刻数。日前估计月均方根误差为月内各日估计均方根误差平均值;超短期估计月均方根误差经过以下方法取得:首先经过当日超短估计次数和各点均方根误差计算得出当日均方根误差,其次经过月内各日超短期估计均方根误差取得超短期估计月均方根误差。 考虑到风电场建设周期,风电场自第一台风电机组并网发电起,6个月内免于考评,自第7个月开始实施本项考评。 第四章 检修管理 第三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838-)及区域内对应调度机构《电网发电设备检修管理措施》《电力系统调度规程》要求,向调度机构提出年度、月度、周、日检修申请,并根据调度机构下达年度、月度、周、日检修计划严格实施。并网发电厂应根据调度机构同意检修工期按时保质地完成检修任务。 不按时编制年度、月度检修计划和三年滚动计划者,按30分/次考评;年度机组A、B、C检修计划标准上在年内调整可免考评一次,超出一次者按10分/次考评。月度检修计划上报后,要求调整检修计划并对电网运行造成影响者,按10分/次考评;不按时提出计划检修申请,按10(6)分/次考评;申请内容不正确造成检修方法安排不妥,按20(9)分/次考评;因电厂原因取消已同意工作,且对电网运行及检修安排造成影响,按10分/次考评。 第三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外送输变电设备和发电机组检修应尽可能同时进行。 第三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涉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及通信等二次设备检修管理应按摄影应调度机构调度规程和相关要求实施。发电机组及相关二次设备检修应尽可能和并网发电厂一次设备检修相配合,标准上不应影响一次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 并网发电厂需变更检修计划,包含无法按时开工、延长检修工期、增加检修工作项目等,应根据调度规程和相关要求实施。调度机构视电网运行情况和其它并网发电厂检修计划统筹安排,无法调整检修计划时,应立即通知并网发电厂,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八条 调度机构依据电网运行情况须变更并网发电厂检修计划,包含发电厂检修计划无法按期开工、中止检修工作等,根据调度规程和相关要求实施。调度机构应将调整情况立即通知并网发电厂。 第五章 技术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调度机构根据能源监管机构要求和相关要求,对并网发电厂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并网发电厂包含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应纳入调度机构运行管理,其技术性能和参数应达成国家及行业相关要求和安全性评价要求,其技术规范应满足接入电网要求。设备参数管理应按调度机构相关要求实施。其选择、配置和定值等应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不满足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月考评。 第四十一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含发电机组包含机网协调保护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包含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含发电机组包含机网协调保护设计选型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相关规程、要求,应和电网侧设备相匹配,上述设备选型结果应报调度机构立案。 2、并网发电厂包含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含发电机组包含机网协调保护运行管理、定值管理、检验管理、装置管理应根据调度规程实施。 3、并网发电厂应严格实施国家及相关部门颁布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方法。 4、对因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原因造成电网事故及电网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等情况,相关调度机构应按调度管辖范围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分析,制订反事故方法,并监督实施。 5、并网发电厂应按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和相关要求开展继电保护专业技术监督工作。对发觉重大问题立即上报相关调度机构并进行整改。 6、并网发电厂应主动配合电网经营企业进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改造,对抵达更换年限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应立即更换。设备更新改造应相互配合,确保双方设备协调一致。 7、并网发电厂应按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要求定时向相关调度机构汇报本单位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情况,并按评价规程定时向相关调度机构汇报继电保护动作报表情况。 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以下考评: 1、并网发电厂关键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0分/10万千瓦考评;造成电网事故,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0分/10万千瓦考评。发电机组保护包含厂用等保护动作正确动作,造成机组跳闸,只在机组非计划停运中考评。 2、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未正确投运,造成电网事故扩大或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越级动作,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30分/10万千瓦考评。 3、并网发电厂不能提供完整故障录波数据影响电网事故调查,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5分/10万千瓦考评。 4、并网发电厂在二十四小时内,未消除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设备缺点,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考评。超出二十四小时,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天天考评。 5、系统安全自动装置正确动作,造成相关机组减出力或跳闸,由全部电厂分摊赔偿。不正确动作,由责任方负担赔偿。 第四十二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配置及运行应满足调度机构相关规程和要求。 2、并网发电厂至所属各级调度机构应设置两个及以上独立通信传输通道。 3、并网发电厂应按调度机构要求完成调度管辖范围内通信设备缺点处理及重大问题整改。 4、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通信事故时,应按对应调度机构通信设备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和抢修。事故处理完成后,并网发电厂应立即提交事故处理汇报。 5、因并网发电厂通信责任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通道和调度电话中止时,对应调度机构应按通信设备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并网发电厂应按事故处理预案在调度机构指挥下立即恢复正常。 6、因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异常造成电网安全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时,并网发电厂应在调度机构指挥下立即恢复通信设备正常运行。 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以下考评: 1、并网发电厂和调度机构通信有直接关联通信设施进行操作,必需按相关通信电路检修要求提前向调度机构申报,并得到许可。未经许可私自操作,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0分/10万千瓦考评。 2、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故障,引发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拒动,造成电网事故,或造成电网事故处理时间延长、事故范围扩大,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0分/10万千瓦考评。 3、并网发电厂通信电路非计划停用,造成远跳及过电压保护、远方切机(切负荷)装置由双通道改为单通道,时间超出二十四小时,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5分/10万千瓦考评。超出48小时,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天天考评。 4、并网发电厂通信出现下列情形,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考评。 (1)影响电网调度和发供电设备运行操作; (2)造成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但未造成电网事故或未影响电网事故处理; (3)造成任何一条调度电话、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数据网信息等通信通道连续停运时间4小时以上; (4)造成电网和并网发电厂通信电路全部中止时; (5)并网发电厂通信光缆连续故障时间超出二十四小时; (6)并网发电厂内通信电源全部中止; (7)并网发电厂内录音设备失灵,影响电网事故分析。 第四十三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设计、选型应符合相关规程要求,采取成熟可靠产品,并报调度机构立案。其接口和传输规约必需满足自动化主站系统要求。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必需是经过含有国家级检测资质质检机构检验合格或相关调度机构认可测试机构测试合格产品。 2、并网发电厂应满足《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及《发电厂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方案》(电监安全[]34号)要求,确保并网发电厂二次系统安全。 3、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运行应遵照调度规程和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等规程、要求要求。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应能立即、正确、可靠反应并网发电厂运行状态和运行工况。 4、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至调度主站应含有两个以上可用独立路由通信通道。电厂端接入远动信息应满足调度机构对接入信息要求。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标准上应采取发电厂直流系统所提供直流或逆变交流供电。并网发电厂应在发电机组出口及网厂计量关口点按调度机构要求安装关口电能表和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关口电能计量信息应接入相关电网关口电能计量系统。 5、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事故或故障时,应按对应调度机构自动化设备运行管理规程进行处理和抢修。事故处理完成后,并网发电厂应立即提交事故处理汇报。 6、并网发电厂应配合相关电网经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按要求进行自动化设备改造,调度机构应督促并网发电厂按期完成调度管辖范围内相关电厂自动化设备整改工作。 7、并网发电厂机组监控系统或DCS系统应立即、可靠地实施所属调度机构自动化主站下发AGC/AVC指令,同时应含有可靠技术方法,对接收AGC/AVC指令进行安全校核,拒绝实施超出机组或电厂要求范围等异常指令。 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以下考评: 1、并网发电厂应向调度机构正确、实时传送要求调度自动化信息。对信息量传输不完整,限期整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每项天天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5分/10万千瓦考评。 2、并网发电厂处于安全区Ⅰ、Ⅱ业务系统安全防护应满足国家相关要求和对应调度机构具体要求。如调度机构检验发觉并网发电厂不满足要求或私自改变网络结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5分/10万千瓦考评。如因为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调度机构业务系统被病毒或黑客攻击、网络异常,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0分/10万千瓦考评。如造成电网事故,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0分/10万千瓦考评。 3、并网发电厂未经许可,私自退出或检修调度机构管辖自动化设备,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0分/10万千瓦考评。 4、并网发电厂远程终端装置、计算机监控系统、关口计量装置考评: (1)事-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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