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作业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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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和任务关键包含货币资金核实、往来结算、工资核实、货币资金收支监督等。 (一)货币资金收支和统计 出纳货币资金管理工作关键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日常货币资金收支业务办理;二是上述收支业务账务核实。 具体而言,本项工作内容关键包含以下六个方面: 1.做好现金收付核实 严格根据国家相关现金管理制度要求,依据稽核人员审核签章收付款凭证进行复核,办理款项收付。 2.做好银行存款收付核实 严格根据银行《支付结算措施》各项要求,根据审核无误收入和支出凭证进行复核,办理银行存款收付。 3.认真登记日志账,确保日清月结 依据已经办理完成收付款凭证,逐笔序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志账,并结出余额。银行存款账面余额立即和银行存款对账单查对,确保账证、账账、账实相符。常常和银行传输来对账单进行查对,月末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使账面余额和对账单上余额调整相符。对未达账款,要立即查询。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4.保管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 对现金和多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库存现金不得超出银行核定限额,超出部分要立即存入银行。不得以“白条”充抵现金,更不得任意挪用现金。假如发觉库存现金有短缺或盈余,应查明原因,依据情况分别处理。不得私下取走或补足现金,现金如有短缺,因本身原因造成,要负赔偿责任。对于单位保险柜密码、开户账号及取款密码等,不得泄露,更不能任意转交她人。 5.保管相关印章,登记注销支票 出纳人员所管印章必需妥善保管,严格根据要求用途使用。签发支票多种印章,不得全部交由出纳一人保管。通常而言,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主管保管。对于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必需严格管理,专设登记簿登记,认真办理领用注销手续。 6.复核收入凭证,办理销售结算 认真审查销售业务相关凭证,严格根据销售协议和银行结算制度,立即办理销售款项结算,催收销售货款。发生销售纠纷,货款被拒付时,要通知相关部门立即处理。 (二)结算往来 1.办理往来结算,建立清算制度 现金结算业务内容,关键包含:企业和内部核实单位和职员之间款项结算;企业和外部单位不能办理转账手续和个人之间款项结算;低于结算起点小额款项结算;依据要求可用于其它方面结算。对购销业务以外多种应付、暂收款项,要立即催收结算,应付、暂收款项,要抓紧清偿。对确实无法收回应收账款和无法支付应付账款,应查明原因,根据要求报经同意后处理。 2.管理企业备用金 实施备用金制度企业,要核定备用金定额,立即办理领用和报销手续,加强管理。对预借差旅费,要督促立即办理报销手续,收回余额,不得拖欠,不准挪用。建立其它往来款项清算手续制度。对购销业务以外暂收、暂付、应收、应付、备用金等债权债务及往来款项,要建立清算手续制度,加强管理立即清算。 3.核实其它往来款项,预防坏账损失 对购销业务以外各项往来款项,要根据单位和个人分户设置明细账,依据审核后记账凭证逐笔登记,并常常查对余额。年底要抄列清单,并向领导或相关部门汇报。 (三)工资核实 1.实施工资计划,监督工资使用 依据同意工资计划,会同劳感人事部门,严格根据要求掌握工资和奖金支付,分析工资计划实施情况。对于违反工资政策,滥发津贴、奖金,要给予阻止并向领导和相关部门汇报。 2.审核工资单据,发放工资奖金 依据实有职员人数、工资等级和工资标准,审核工资奖金计算表,办理代扣款项(包含计算个人所得税、住房基金、劳保基金、失业保险金等),计算实发工资。 3.负责工资核实,提供工资数据 根据工资总额组成和支付工资起源,进行明细核实。依据管理部门要求,编制相关工资总额报表。 (四)货币资金收支监督 货币资金收支过程中见面临很多消极原因,为了确保货币资金收支安全,必需对其实施有效监督。出纳监督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在维护财经纪律、实施会计制度工作权限内,果断抵制不正当收支和弄虚作假行为。出纳在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各项业务时,要严格根据财经法规进行,违反要求业务一律拒绝办理。随时检验和监督财经纪律实施情况,以确保出纳工作正当性、合理性,保护单位经济利益不受侵害。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财会字19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升会计工作水平,依据《中国会计法》相关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机关、个体工商户和其它组织会计基础工作,应该符合本规范要求。 第三条 各单位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要求,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实施会计法规制度,确保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和指导,经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验等方法,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停提升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置 第六条 各单位应该依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含有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应该在相关机构中配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置,应该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要求。 设置会计机构,应该配置会计机构责任人;在相关机构中配置专职会计人员,应该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任免,应该符合《中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要求。 第七条 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应该含有下列基础条件: (一)坚持标准,廉洁奉公; (二)含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一个关键方面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相关知识; (五)有较强组织能力; (六)身体情况能够适应本职员作要求。 第八条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置会计人员单位,应该依据《代理记帐管理暂行措施》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其它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第九条 大、中型企业、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应该依据法律和国家相关要求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含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要求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任命(聘用)、免职(解聘)依据《总会计师条例》和相关法律要求办理。 第十条 各单位应该依据会计业务需要配置持有会计证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该依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上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责任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实,工资核实,成本费用核实;财务结果核实,资金核实,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单位,能够依据需要设置对应工作岗位,也能够和其它工作岗位相结合。 第十二条 会计工作岗位,能够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标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应该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该含有必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参与会计业务培训。各单位应该合理安排会计人员培训,确保会计人员每十二个月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与培训。 第十五条 各单位领导人应该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标准,做出显著成绩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该给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机关任用会计人员应该实施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配偶亲关系。 第二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该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职业品质、严谨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升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该热爱本职员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该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应该根据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确保所提供会计信息正当、真实、正确、立即、完整。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该实事求是、客观公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该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利用掌握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升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该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除法律要求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单位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该定时检验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用专业职务、表彰奖励关键考评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职员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需将本人所经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二十六条 接替人员应该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未了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需立即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经济业务还未填制会计凭证,应该填制完成。 (二)还未登记帐目,应该登记完成,并在最终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它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施会计电算化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移交人员还应该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相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需有监交人负责监交。通常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需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查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依据会计帐簿相关统计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需和会计帐簿统计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需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需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需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和银行对帐单查对,如不一致,应该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调整相符,多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明细帐户余额要和总帐相关帐户余额查对相符;必需时,要抽查部分帐户余额,和实物查对相符,或和往来单位、个人查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票据、印章和其它实物等,必需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要对相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条 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需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情况等,向接替人员具体介绍。对需要移交遗留问题,应该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 交接完成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署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和需要说明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通常应该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 接替人员应该继续使用移交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统计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代理,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必需指定相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会计人员恢复工作,应该和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经单位领导人同意,可由移交人员委托她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该负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要求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撤销时,必需留有必需会计人员,会同相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相关要求办理。 第三十五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相关资料正当性、真实性负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会计核实 第一节会计核实通常要求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该根据《中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实,立即提供正当、真实、正确、完整会计信息。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发生下列事项,应该立即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实: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收付; (二)财物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计算; (六)财务结果计算和处理; (七)其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实事项。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会计核实应该以实际发生经济业务为依据,根据要求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确保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九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条 会计核实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单位,也能够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市,不过编制会计报表应该折算为人民币反应。 境外单位向中国相关部门编报会计报表,应该折算为人民币反应。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实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前提下,能够依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科目标设置和使用,应该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要求。 第四十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内容和要求必需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对外报送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要求。 第四十四条 实施会计电算化单位,对使用会计软件及其生成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要求,应该符合财政部相关会计电算化相关要求。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应该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措施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措施》要求进行。 实施会计电算化单位,相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该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会计统计文字应该使用汉字,少数民族自治地域能够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它外国经济组织也能够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二节 填制会计凭证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办理本规范第三十七条要求事项,必需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立即送交会计机构。 第四十八条 原始凭证基础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内容必需含有: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署名或盖章;接收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原始凭证,必需盖有填制单位公章;从个人取得原始凭证,必需有填制人员署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需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其指定人员署名或盖章。对外开出原始凭证,必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需相符。购置实物原始凭证,必需有验收证实。支付款项原始凭证。必需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收款证实。 (四)一式几联原始凭证,应该注明各联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发票和收据,必需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含有复写纸功效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该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留,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需有退货验收证实;退款时,必需取得对方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替换收据。 (六)职员公出借款凭据,必需附在记帐凭证以后。收回借款时,应该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上级相关部门同意经济业务,应该将同意文件作为原始凭怔附件:假如同意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该在凭证上注明同意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四十九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觉原始凭证有错误,应该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该加盖开出单位公章。 第五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依据审核无误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记帐凭证能够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也能够使用通用记帐凭证。 第五十一条 记帐凭证基础要求是: (一)记帐凭证内容必需含有: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署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该由出纳人员署名或盖章。 以自制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替换记帐凭证,也必需含有记帐凭证应有项目。 (二)填制记帐凭证时,应该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帐凭证,能够采取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记帐凭证能够依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依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能够依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一样内容和类别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四)除结帐和更正错误记帐凭证能够不附原始凭证外,其它记帐凭证必需附有原始凭证。假如一张原始凭证包含几张记帐凭证,能够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关键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它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编号或附原始凭证复印机。 一张复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多个单位共同负担,应该将其它单位负担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需含有原始凭证基础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署名或盖章、接收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五)假如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该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帐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觉填写错误时,能够用红字填写一张和原内容相同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假如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能够将正确数字和错误数字之间差额,另编一张调整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觉以前年度记帐凭证有错误,应该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记帐凭证。 (六)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该自金额栏最终一笔金额数字下空行处至累计数上空行处划线注销。 第五十二条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需清楚、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阿拉伯数字应该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该书写货币市种符号或货币名称简写和市种符号。币种符号和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市种符号,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二)全部以元为单位(其它货币种类为货币基础单位,下同)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元角分,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分位应该写“0”,不得用符号“——”替换。 (三)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替换,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在“元”或“角”字以后应该写“整”字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分字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四)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应该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和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五)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 中间连续有多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能够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 “0”,或数字中间连续有多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 能够只写一个“零”字,也能够不写“零”字。 第五十三条 实施会计电算化单位,对于机制记帐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正确无误。打印出机制记帐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签字。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会计凭证传输程序应该科学、合理,具体措施由各单位依据会计业务需要自行要求。 第五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应该立即传输,不得积压。 (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成后,应该根据分类和编号次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三)记帐凭证应该连同所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根据编号次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署名或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原始凭证,能够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多种经济协议、存出确保金收据和涉外文件等关键原始凭证,应该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相关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它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同意,能够复制。向外单位提供原始凭证复制件,应该在专设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署名或盖章。 (五)从外单位取得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该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证实,并注明原来凭证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假如确实无法取得证实,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具体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三节 登记会计帐簿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应该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帐簿包含总帐、明细帐、日志帐和其它辅助性帐簿。 第五十七条 现金日志帐和银行存款日志帐必需采取订本式帐簿。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其它方法替换日志帐。 第五十八条 实施会计电算化单位,用计算机打印会计帐簿必需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五十九条 启用会计帐簿时,应该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帐簿名称。在帐簿扉页上应该附启用表,内容包含:启用日期、帐簿页数、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帐人员或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该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署名或盖章。 启用订本式帐簿,应该从第一页到最终一页次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帐页,应该按帐户次序编号,并须定时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接实际使用帐页次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帐户名称和页次。 第六十条 会计人员应该依据审核无误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登记帐簿基础要求是: (一)登记会计帐簿时,应该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它相关资料逐项记入帐内;做到数字正确、摘要清楚、登记立即、字迹工整。 (二)登记完成后,要在记帐凭证上署名或盖章,并注明已经登帐符号,表示已经记帐。 (三)帐簿中书写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合适空格,不要写满格;通常应占格距二分之一。 (四)登记帐簿要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复写帐簿除外)或铅笔书写。 (五)下列情况,能够用红色墨水记帐: 1.根据红字冲帐记帐凭证,冲销错误统计; 2.在不设借贷等栏多栏式帐页中,登记降低数; 3.在三栏式帐户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面,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能够用红字登记其它会计统计。 (六)多种帐簿按页次次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假如发生跳行、隔页,应该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帐人员署名或盖章。 (七)凡需要结出余额帐户,结出余额后。应该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贷,’等字样。没有余额帐户,应该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Q”表示。 现金日志帐和银行存款日志帐必需逐日结出余额。 (八)每一帐页登记完成结转下页时,应该结出本页累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终一行和下页第一行相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能够将本页累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相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帐户,结计“过次页”本页累计数应该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未止发生额累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帐户,结计“过次页”本页累计数应该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未止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帐户,能够只将每页未余额结转次页。 第六十一条 实施会计电算化单位,总帐和明细帐应该定时打印。 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当日必需打印出现金日志帐和银行存款日志帐,并和库存现金查对无误。 第六十二条 帐簿统计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誊录,必需根据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一)登记帐簿时发生错误,应该将错误文字或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需使原有字迹仍可识别;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文字或数字,并由记帐入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数字,应该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部分。 (二)因为记帐凭证错误而使帐簿统计发生错误,应该按更正记帐凭证登记帐簿。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该定时对会计帐簿统计相关数字和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查对,确保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十二个月最少进行一次。 (一)帐证查对。查对会计帐簿统计和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帐方向是否相符。 (二)帐帐查对。查对不一样会计帐簿之间帐簿统计是否相符,包含:总帐相关帐户余额查对,总帐和明细帐查对,总帐和日志帐查对,会计部门财产物资明细帐和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相关明细帐查对等。 (三)帐实查对。查对会计帐簿统计和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含:现金日志帐帐面余额和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查对;银行存款日志帐帐面余额定时和银行对帐单相查对;多种财物明细帐帐面余额和财物实存数额相查对;多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和相关债务、债权单位或个人查对等。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应该根据要求定时结帐。 (一)结帐前,必需将本期内所发生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 (二)结帐时,应该结出每个帐户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应该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应该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12月末“本年累计”就是整年累计发生额。整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该通栏划双红线。年度终了结帐时,全部总帐帐户全部应该结出整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三)年度终了,要把各帐户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相关会计帐簿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四节 编制财务汇报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必需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定时编制财务汇报。 财务汇报包含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含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对外报送财务汇报应该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格式和要求编制。 单位内部使用财务汇报,其格式和要求由各单位自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 会计报表应该依据登记完整、查对无误会计帐簿统计和其它相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正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强令她人篡改会计报表相关数字。 第六十八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数字,应该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和上期会计报表之间相关数字应该相互衔接。假如不一样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标内容和核实方法有变更,应该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应该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第七十条 各单位应该根据国家要求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汇报。 对外报送财务汇报,应该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该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汇报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署名或盖章。 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汇报正当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依据法律和国家相关要求应该对财务汇报进行审计,则务汇报编制单位应该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汇报随同财务汇报根据要求期限报送相关部门。 第七十二条 假如发觉对外报送财务汇报有错误,应该立即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财务汇报外,并应同时通知接收财务汇报单位更正。错误较多,应该重新编报。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七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依据是: (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依据《中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措施或补充要求; (四)各单位依据《中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订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五)各单位内部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 第七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该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正当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同时,应该给予扣留,并立即向单位领导人汇报,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 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原始凭证,给予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七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有意毁灭会计帐簿或帐外设帐行为,应该阻止和纠正;阻止和纠正无效,应该向上级主管单位汇报,请求作出处理。 第七十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该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实施财产清查制度。发觉帐簿统计和实物、款项不符时,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应该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七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今编造、篡改财务汇报行为,应该阻止和纠正;阻止和纠正无效,应该向上级主管单位汇报,请求处理。 第七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该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财务收支,应该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要求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实财务收支,应该阻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财务收支。应该阻止和纠正;阻止和纠正无效,应该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单位领导人应该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负担责任。 (五)对违反国家统一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财务收支,不予阻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也应该负担责任。 (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财务收支,应该向主管单位或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汇报。 第八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经济活动,应该阻止和纠正;阻止和纠正无效,向单位领导人汇报,请求处理。 第八十一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该对单位制订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二条 各单位必需依据法律和国家相关要求接收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和相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八十三条 根据法律要求应该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单位,应该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和相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妥审计汇报。 第五章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八十四条 各单位应该依据《中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结合单位类型和内容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对应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八十五条 各单位制订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应该遵照下列标准: (一)应该实施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 (二)应该表现本单位生产经营、业务管理特点和要求。 (三)应该全方面规范本单位各项会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基础,确保会计工作有序进行。 (四)应该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和实施。 (五)应该定时检验实施情况。 (六)应该依据管理需要和实施中问题不停完善。 第八十六条 各单位应该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关键内容包含: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对会计工作领导职责;会计部门及其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职责、权限;会计部门和其它职能部门关系;会计核实组织形式等。 第八十七条 各单位应该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关键内容包含: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设置;备会计工作岗位职责和标准;各会计工作岗位人员和具体分工;会计工作岗位轮换措施;对各会计工作岗位考评措施。 第八十八条 各单位应该建立帐务处理程序制度。关键内容包含: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标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格式、审核要求和传输程序;会计核实方法;会计帐簿设置;编制会计报表种类和要求;单位会计指标体系。 第八十九条 各单位应该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关键内容包含:内部牵制制度标准;组织分工;出纳岗位职责和限制条件;相关岗位职责和权限。 第九十条 各单位应该建立稽核制度。关键内容包含:稽核工作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方法。 第九十一条 各单位应该建立原始统计管理制度。关键内容包含:原始-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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