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业公司驻外人员管理办法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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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人员管理措施 制订单位:管理部 制订日期:4月1日 修订日期:8月7日 1.目 ﹕为明确规范驻外人员之权利义务和生活条约,特制订本措施。 2.适用范围﹕经企业核定为驻外人员者,其定义以下﹕ 2.1.长驻海外工作最少十二个月以上者。 2.1.轮调、短期出差人员。 3.权 责﹕ 3.1.驻外人员外调前应了解本措施所要求之权利和义务, 并需签字认可并遵守本措施。 3.2.本措施视为劳动契约之一部份,由台南大统营企业(以下简称总企业)总务课人事单位承接。 4内 容: 4.1.驻外人员职位归属: 4.2.1.驻外人员其监督权责为驻外单位最高主管。 4.2.2.驻外人员在海外之职位依当地之组织结构另冠头衔。 4.2.驻外人员薪资: 4.2.1.驻外人员薪资依总企业要求核发。 4.2.2.全部驻外人员不得支领加班费。 4.2.3.驻外人员年底奖金及调薪标准比照总企业同时段办理。 4.2.4.驻外人员或因公差而未能参与企业举行之旅游或活动者﹐皆发给同额代金。 4.2.5.驻外人员除享受原有之劳保福利外,并每人加保伍百万元之旅行平安 险,由总企业人事部门承接﹐并提供驻外人员平安险复印件。 4.2.6.总企业于/8/6公告,驻深圳厂台湾干部平日也享受意外险之保障,并将意外险制度改为二十四小时全部有意外险之方案,相关人员和保额说明以下:(以下保额为新台币) ‧1000万意外险加保资格:驻外副总级以上人员。 ‧520万意外险加保资格:驻外理级人员。 ‧420万意外险加保资格:驻外课级人员。 (以上团险除享受固定额度意外险外,还包含60万寿险,每次伤害医疗限额5万(需收据正本),住院日额1000元。) 4.3.驻外人员离职或复职: 4.3.1.驻外人员欲离职者﹐应于二个月前提出申请逐层呈核﹐并办理各项交接工作。 4.3.2.驻外人员欲申请复职重返总企业者﹐应于二个月前提出申请逐层呈核, 并办理各项交接工作。 4.3.3.驻外人员解除驻外人员身份后﹐于中国复职时﹐标准上应按中国原有职务复职。但总企业可依其在海外厂之表现加以晋升或依需要调派和其在海外厂职务查关之新职﹐个人不得有异议。 4.4.作息时间和门禁时间: 4.4.1.作息时间:按当地作息时间为准,天天工作8小时;并视当地需要一律配合加班。凡需离开厂区时,应向各群群主管口头报备核准。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为7:30 - 17:00。21:00 - 24:00 可依工作情况自由活动。(18:00-21:00为弹性加班时间) 周六:工作时间为7﹕30 - 17﹕00。17:00 - 02:00,可依工作情况自由活动。 4.4.2.门禁时间:(以进入厂区大门为准) 周一至周五及周日:门禁时间为24:00。 周六:门禁时间为02:00。 4.4.2.1.上项门禁之缓冲时间为10分钟,逾时未回厂者罚人民币1,500元。 4.4.2.2.外宿和门禁延时申请: 一‧因事需外宿或延长门禁时间者,需事先向各群群主管报备原因(若群主管不在,应向其它群主管报备),并填写「台籍干部请假(外宿、延长门禁)申请单」经各群主管核准后,应送至管理群群主管签核并由管理部存档立案。(最迟应于隔日下班之前完成核准手续) 二‧因公务(比如:接待客人、出差等。)需延长门禁时间,口头报备群主管核准即可。 4.5.请假/特休假/探视假: 4.5.1.请假/特休假: 4.5.1.1.驻外人员除有特殊情况外﹐请假均以年度之特休假为主。(年度特休假日数由总企业总务课人事单位核定,并知会派任地之管理部) 4.5.1.2.请假必需以填写「台籍干部请假(外宿、延长门禁)申请单」经各群主管核准后,应送至管理群群主管签核并由管理部存档立案。管理部并于每个月3日前传回总企业总务课人事单位,以利薪资之核实。 4.5.1.3.请假天数超出年度享受之特休假﹐应按总企业之请假要求办理。 4.5.1.4.驻外人员之特休假应于当年度休完,应休而未休之尤其假依劳基法要求视同弃权不发放代金。 4.5.2.探亲假: 4.5.2.1.驻外人员于派任地每满90天﹐得享受11天(含旅行时间)之探亲假。 4.5.2.2.驻外人员申请探亲假需填写「台籍干部探假申请单」经各群主管核准后,应送至管理群主管签核并由管理部存档立案和知会总企业总务课人事单位。(请假应于3日前完成核准手续) 4.5.2.3.探亲假申请需知会国贸课办理相关托带业务。 4.5.2.4.驻外人员于探亲假期间应至总企业述职一次,并至总企业人事单位办理相关业务。(因事无法至总企业述职应于请假单注明原因)。 4.5.2.5.依企业要求返国者﹐其交通费由企业支付。除特殊情况外﹐飞机以经济舱为标准。 4.5.2.6.驻外人员于往返途中﹐如有违反各国法令及民俗者应自行负担责任。 4.5.2.7.返台休假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应口头向群主管报备核准。返回驻地后需补填请假单作为请假依据。 4.5.2.8.驻外人员未驻满90天,非因公务需返台者﹐除符合劳基法第四十一条第六项丧假要求中:第一款父母﹑养父母﹑继父母﹑配偶丧亡者;第二款祖父母﹑外祖父母﹑儿女﹑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养父母或继父母丧亡者外﹐机票及其它费用均自行负责。 4.5.2.9.如因工作需要未休探亲假者﹐管理部应于每十二个月12月31日前将个人护照影印本送交至总企业总务课人事单位审核﹐该单位将会依据个人出入境资料,核发未休探亲假日数之薪资,并补助未返台之机票费﹐每趟可补助人民币2,500元整。 4.5.2.10.派外驻厂满十二个月可享受一位亲友来访机票,费用含:香港台湾往返机票、香港至深圳交通费及签证费等。) 4.5.2.11.于当地休探亲假者,可申报交通费用(含:机票、机场税、车费等),最高不得超出人民币2,500元整。 4.6.驻外人员管理规章﹐要求以下﹕ 4.6.1.驻外人员家中有紧急事故时﹐可通知总企业,总企业将派海外部人员专案处理。 4.6.2.不得收受厂商之贿款,经查属实者罚其贿款金额之100倍,并接收法律制裁不得有异议。 4.6.3.早会迟到罚人民币20元,缺席罚人民币200元。(因事无法参与需于开会前向群主管或会议主席报备。) 4.6.4.协力厂商至厂区洽公,用餐时以职员餐厅及台干餐厅用餐为标准。 4.6.5.大陆地域之协力厂商及同业须经群主管核准﹐方可进厂参观。台湾地域之协力厂商及同业须经董事长核准后﹐方可进厂参观。其它非企业人员一律不得带进厂内参观﹐违反者免职查办。 4.6.6.破坏企业声誉﹐泄露企业机密﹐打击职员士气等种种不法之言行举止﹐违反者依情节轻重按总企业要求惩处。 4.6.7.凡离厂外出者(含上班和下班时间)必需由向群主管报备﹐私自外出及知情不报者﹐每人罚款人民币300元。 4.6.8.凡离厂外出者﹐回厂时间不得晚于门禁时间﹐违反者罚款人民币1500元。因公务(比如:接待客人、出差等。)或有正当理由且提出申请者不在此限。 4.6.9.自由活动时间,各群应有台干(或代理台干)值班轮番留守,违反者一律罚款人民币1500元。 4.6.10.不可携带非婚姻关系之异性回厂夜宿﹐违反者免职查办。 4.6.11.除星期六晚上(18:00-02:00)及星期日(00:00之前)可在厂内玩牌外﹐其它时间均不可玩牌﹐违反者每人罚款人民币300元。上班时间玩牌者,一律开除。 4.6.12.不可恶意破坏公物或占为私用﹐违反者除照价赔偿外﹐加罚人民币300元。 4.6.13.不可殴打或欺侮大陆职员﹐违反者免职查办。 4.6.14.交谊厅严禁吸烟﹐违反者罚人民币10元。 4.6.15.驻外人员相互应精诚团结﹐不得打架﹐互殴﹐或欺侮同仁﹐先动手者经查属实免职查办。 4.6.16.团体绝对严禁有个人行为出现﹐违反者依情节轻重﹐按总企业要求办理惩处。 4.6.17.携眷赴任之人员,对于眷属之个人行为和安全应加以管制。因个人行为所造成之个人损伤或公物损坏应自行负责。 4.6.18.以上全部罚款一律充作台干福利基金,该基金由管理部经理管理。台干基金使用需经过各群群主管同意后,方可使用。 5.参考措施: 【深圳XX厂台干进出管制守则】 一‧目 ﹕为保护台籍干部之安全﹐特制订本措施。 二‧范 围﹕台籍干部出入门卫所管辖之大门口。 三‧权责单位﹕辖属管理部之门卫及其主管。 四‧内 容﹕ 1.大门保安对台干出入大门应具体统计其出入时间﹐并每日将统计册上呈管理部主管核阅。 2.大门保安如无据实统计者﹐一律免职查办。 3.管理部主管对违反门要求而无据实呈报﹐一律免职查不得有异议。 4.全部台干不得指使大门保安伪造进出时间,查经属实者一律免职查不得有异议。 本人 (署名)愿接收以上条文之约束﹐如有触犯愿接收处罚。 年 月 日 台籍干部请假(外宿、延长门禁)申请单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职员编号 签 章 单 位 部 课 姓 名 申请事由 申请事项:o请假 o外宿 o延长门禁 假 别:o尤其假 o事假 o病假 o其它: 事由说明: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1代理人 2群主管 3管理群 主管 4管理部 起 止 合 计 日 时 分 台籍干部探亲假申请单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职员编号 签 章 单 位 部 课 姓 名 备 注 请假日数:o11日 o 日。 超出11日假别:o尤其假 o事假 o病假 o其它: 说明事项: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1 代理人 2 群主管 3管理群 群主管 4 国贸课 5 管理部 起 止 合 计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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