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专项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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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改制职员安置方案所包含关键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职员安置问题是现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个关键和难点。职员安置方案制订也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成功是否。下面,笔者试从七个方面叙述制订国有企业改制职员安置方案时所包含关键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对改制企业职员情况定位及安置措施因为中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国有企业尤其是历史悠久老国有企业内部职员劳动关系极为复杂。1986年中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施劳动协议制暂行要求,国有企业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协议制。伴随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不停深入,国有企业职员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再就业中心又
2、被统一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替换。所以,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肯定存在着多种复杂企业和职员劳动情况,只有理清这些关系,依据不一样具体情况制订不一样安置方法才能真正顺利、稳妥地安置企业每一位职员。下面,笔者将就通常会碰到多个情况和处理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1. 和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协议关系在岗职员:企业有权依据本身改制实际需要,和这部分职员变更劳动协议关系或解除劳动协议关系。若企业欲和这部分职员解除劳动关系,通常做法及法律依据为:(1) 和职员解除劳动协议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26条第3款:“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改制企业能够解除劳动协议,不过应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
3、)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工作;(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三)劳动协议签订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原劳动协议无法推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协议达成协议。”* 劳动部相关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推行劳动协议问题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2条:“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和职员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协议达成一致意见,能够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要求办理。”(2) 按工作年限,每满十二个月根据该职员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赔偿,如该职员月平均工资低于
4、企业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赔偿金;如该职员月平均工资超出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按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根据上述措施实施)。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法计算: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和职员解除劳动协议前12个月全部在岗职员月平均工资。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法计算:a. 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根据十二个月标准进行赔偿(比如,工作0.3年按1年计算,工作4.3年按5年计算)。b. 对从其它国有单位(包含国家机关、机关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职员,其在国有单位工龄计入改制企业工作年限。*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
5、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劳动关系处理措施通知(劳社部发23号)第1条第5款:“(五)企业解除劳动协议计发经济赔偿金,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协议经济赔偿措施(劳部发1994481号)要求,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十二个月发给相当于30天工资经济赔偿金,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按十二个月标准发给经济赔偿金。对从其它国有单位(包含国家机关、机关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职员,其在国有单位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经济赔偿金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协议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员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员
6、月平均工资超出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根据上述措施实施。”* 劳动部相关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协议经济赔偿措施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8条:“第八条 劳动协议签订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原劳动协议无法推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协议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协议,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十二个月发给相当于30天工资经济赔偿金。”2. 和企业保持劳动协议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职员企业有权依据本身改制实际需要,和这部分职员变更劳动协议关系或解除劳动协议关系。若企业欲和这部分职员解除劳动关系,通常做
7、法及法律依据为:(1) 改制企业和职员解除劳动协议关系。(2) 按工作年限,每满十二个月根据该职员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赔偿,如该职员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赔偿金;如该职员月平均工资超出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按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根据上述措施实施)。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法计算: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和职员解除劳动协议前12个月全部在岗职员月平均工资。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法计算:a. 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根据十二个月标准进行赔偿(比如,工作0.3年按1年计算,工作4.3年按5年计算)。b. 对从其它国
8、有单位(包含国家机关、机关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职员,其在国有单位工龄计入改制企业工作年限。* 法律依据:(和在岗职员相同)3. 和企业保持劳动协议关系,但已签署专题待岗协议职员企业有权依据本身改制实际需要,和这部分职员变更劳动协议关系或解除劳动协议关系。若企业欲和这部分职员解除劳动关系,通常做法及法律依据为:(1) 改制企业和职员解除劳动协议关系和相关待岗专题协议。(2) 职员待岗前在改制企业实际工作每满十二个月根据改制时企业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赔偿,待岗后每满十二个月根据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参考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印发相关理顺和规范改制企
9、业和劳动者劳动关系意见通知(津劳局1999230号)第四条第(七)项:“(七)符合本意见要求人员(不含成批成建制转入合资合作企业人员和因私出国违反要求超期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含有代理社会保险职能职业介绍机构,而且原单位应该给和经济赔偿。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每满十二个月发给30天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赔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改制企业,原单位发给30天全市企业职员月平均工资标准赔偿金。”* 劳动部相关印发相关落实实施中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8项:“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
10、当地政府相关要求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能够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员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与生育保险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4. 符合国家内部退岗(养)条件职员:这种情况关键是指,依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员安置要求(1993年国务院令第111号公布),职员距退休年纪不到五年,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同意,能够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员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施退休费用统筹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员应该根据相关要求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职员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成国家要求退休年纪时,根据要求办
11、理退休手续。职员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和其以前工龄合并计算。(1) 如在改制企业改制前,职员已和企业签署相关内部退岗(养)专题协议,通常由改制后改制企业继续推行原专题协议,但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要求最低生活费标准。改制企业不和职员办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2) 如在改制企业改制时,职员已符合距法定退休年纪5年以内条件,但未和企业签署相关内部退岗(养)专题协议,职员通常能够向改制企业提出实施内部退岗申请,经改制企业和职员协商一致后能够实施内部退岗,并签署相关专题协议。实施内部退岗职员,改制企业每个月按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要求最低生活费标准)
12、,以企业所在地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至达成法定退休年纪办理退休。* 法律依据:* 相关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劳动关系处理措施(劳社部发23号)第一条第(六)款:“一、相关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纪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职员,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经和职员协商一致,能够实施内部退养。职员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通常由原主体企业继续推行和职员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推行原内部退养协议,应该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国有企业富余职员安置要求(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第九条 职员距退休年
13、纪不到五年,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同意,能够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员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施退休费用统筹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员应该根据相关要求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职员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成国家要求退休年纪时,根据要求办理退休手续。职员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和其以前工龄合并计算。”(3) 改制企业依据全部实施内退职员所享受内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纪前退岗生活费及应该由改制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包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改制企业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法律依据:* 参考相关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理相关问题通知(国资发产
14、权9号)第二条第(三)款:“(三)预留因改制分流实施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预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依据相关要求确定,最高不超出按所在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措施核定数额。社会保险费按内退前基数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原主体企业对预留费用应制订切实可行管理措施,进行专题管理,确保内部退养人员费用按时、足额支付。中央企业应依据21号文件要求,将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协议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赔偿金标准、总额及资金起源)、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员一次性缴付社会保险费和预留内部退养人员费用等,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立案,并按相关批复文件要求进行支付和预留。”5. 和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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