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模板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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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上市企业收购管理措施(9月28日 证监会令第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企业收购活动,促进证券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保护投资者正当权益,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依据企业法、证券法及其它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制订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所称上市企业收购,是指收购人经过在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企业股份达成一定百分比、经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其它正当路径控制一个上市企业股份达成一定程度,造成其取得或可能取得对该企业实际控制权行为。第三条收购人能够经过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法进行上市企业收购,取得对一个上市企业实际控制权。收购人进行上市企业收购,应该遵守本措施要
2、求收购规则,并根据本措施要求立即推行汇报、公告义务。第四条上市企业收购活动应该遵照公开、公平、公正标准,相关当事人应该老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第五条上市企业收购活动相关当事人所汇报、公告信息,必需真实、正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重大遗漏。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企业收购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或进行其它欺诈活动。第六条上市企业收购能够采取现金、依法能够转让证券和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支付方法进行。第七条收购人不得利用上市企业收购损害被收购企业及其股东正当权益。严禁不含有实际履约能力收购人进行上市企业收购,被收购企业不得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第八条上市企业控股股东和其它
3、实际控制人对其所控制上市企业及该企业其它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收购人对其所收购上市企业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并应该就其承诺具体事项提供充足有效推行确保。第九条上市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任职上市企业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被收购企业在收购期间有更换董事或董事辞任情形,企业应该说明原因,并做出公告。第十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企业收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中国证监会给予职责及其业务规则,对上市企业收购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中国证监会能够设置由专业人士组成专门委员会,就具体交易事项是否组成上市企业收购、当事人应该怎样推行相关义
4、务、具体交易事项是否影响被收购企业连续上市地位和其它相关实体、程序事宜提出意见。第二章协议收购规则第十二条以协议收购方法进行上市企业收购,收购人应该在达成收购协议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企业收购汇报书,同时抄报上市企业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企业,并对上市企业收购汇报书摘要做出提醒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收到上市企业收购汇报书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收购人能够公告上市企业收购汇报书,推行收购协议。第十三条以协议收购方法进行上市企业收购,收购人所持有、控制一个上市企业股份达成该企业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十时,继续增持股份或增加控制,应该以要约收购方法向该企业全部股东发出收购其所
5、持有全部股份要约;符合本措施第四章要求情形,收购人能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取得豁免,能够以协议收购方法进行。第十四条以协议收购方法进行上市企业收购,收购人拟持有、控制一个上市企业股份超出该企业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十,应该以要约收购方法向该企业全部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全部股份要约;符合本措施第四章要求情形,收购人能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取得豁免,能够以协议收购方法进行。第十五条被收购企业收到收购人通知后,其董事会应该立即就收购可能对企业产生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在参与形成董事会意见同时还应该单独发表意见。被收购企业董事会认为有必需,能够为企业聘用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被收购企业董
6、事会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和专业机构意见一并给予公告。管理层、职员进行上市企业收购,被收购企业独立董事应该就收购可能对企业产生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应该要求企业聘用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咨询意见和独立董事意见一并给予公告。财务顾问费用由被收购企业负担。第十六条包含国家授权机构持有股份转让,或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股份转让,协议收购相关当事人应该在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推行收购协议。第十七条协议收购相关当事人应该根据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和要求,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未根据要求推行汇报、公告义务或未根据要求提出申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股份转
7、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第十八条以协议收购方法进行上市企业收购,相关当事人应该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拟转让股票,并将用于支付现金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银行账户。第十九条以协议收购方法转让一个上市企业挂牌交易股票,造成受让人取得或可能取得对该企业实际控制权,应该根据以下程序办理:(一)公告上市企业收购汇报书后,相关当事人应该委托证券企业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接收委托证券企业应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拟收购部分暂停交易和临时保管;给予暂停交易和临时保管,应该做出公告;证券交易所能够依据证券市场管理需要,做出被收购企业挂牌交易股票暂停交易决定;(二)受让人应该在提出股份转让
8、申请次日,就转让协议事宜和接收委托证券企业名称做出公告,并通知该上市企业;(三)证券交易所在收到股份转让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所申请股份转让做出给予确定或不予确定决定;(四)证券交易所对所申请股份转让给予确定,由接收委托证券企业代表转让双方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受让人在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二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证券交易所不予确定,接收委托证券企业应该在收到证券交易所通知当日,将不予确定决定通知转让双方和被收购企业,并代表转让双方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除对该部分股票临时保管;出让人应该在得悉不予确定决定后二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五)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由接收
9、委托证券企业代表受让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除该部分股票临时保管,受让人在提出解除保管申请后二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该部分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恢复交易。第二十条上市企业控股股东和其它实际控制人在转让其对一个上市企业实际控制权时,未清偿其对企业负债,未解除企业为其负债提供担保,或存在其损害企业利益其它情形,被收购企业董事会应该为企业聘用审计机构就相关事项进行专题核查并出具核查汇报,要求该控股股东和其它实际控制人提出切实可行处理方案,被收购企业董事会、独立董事应该就其处理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分别发表意见。被收购企业应该将核查汇报、处理方案和董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一并给予公告。前款控股股东和其它实际控制人拒不
10、提出处理方案,董事会、独立董事应该采取充足有效法律方法维护企业利益。第二十一条经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同意,上市企业股东经过公开征集方法出让其所持有上市企业股份,应该委托证券企业代为办理,具体程序和要求实施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第二十二条收购人经过国有股权行政划转、法院裁决、继承、赠和等正当路径持有、控制一个上市企业股份,造成其取得或可能取得对一个上市企业实际控制权,根据本章要求办理。第三章要约收购规则第二十三条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企业股份达成该企业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十时,应该在该事实发生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企业收购汇报书,同时抄报上市企业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
11、知被收购企业,并做出公告。未根据本措施要求推行汇报、公告义务,收购人不得继续增持股份或增加控制。前款收购人继续增持股份或增加控制,应该以要约收购方法向该企业全部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全部股份要约;符合本措施第四章要求,能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前款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企业股份达成该企业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十之前,已经汇报、公告过上市企业收购汇报书,能够仅就此次汇报书和前次汇报书不一样部分做出汇报、公告。第二十四条 持有、控制一个上市企业股份低于该企业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十收购人,以要约收购方法增持该上市企业股份,其预定收购股份百分比不得低于百分之五,预定收购完成后所持有、控制股份百分比不得超出百
12、分之三十;拟超出,应该向该企业全部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全部股份要约;符合本措施第四章要求,能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第二十五条以要约收购方法进行上市企业收购,收购人应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汇报书,同时抄报上市企业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企业,并对要约收购汇报书摘要做出提醒性公告。证券交易所能够依据证券市场管理需要,做出被收购企业挂牌交易股票暂停交易决定。第二十六条要约收购汇报书应该载明下列事项:(一)收购人名称、住所;(二)收购人相关收购决定;(三)被收购上市企业名称;(四)收购目标;(五)收购股份具体名称和预定收购股份数额;(六)收购期限、收购价格;(七)收购
13、所需资金额及资金确保;(八)报送要约收购汇报书时所持有被收购企业股份数占该上市企业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比;(九)收购完成后后续计划;(十)中国证监会要求载明其它事项。第二十七条收购人应该在要约收购汇报书中说明有没有将被收购企业终止上市意图;有终止上市意图,应该在要约收购汇报书显著位置做出尤其提醒。收购人应该在要约收购汇报书中说明收购完成后,被收购企业股权分布发生改变是否影响该企业连续上市地位;造成影响,应该就维持企业连续上市地位提出具体方案。第二十八条收购人应该聘用律师对其要约收购汇报书内容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收购人应该聘用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对收购人实际履约能力做出
14、评判。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应该给予公告。第二十九条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汇报书后,在发出收购要约前申请取消收购计划,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企业进行收购。第三十条中国证监会在收到要约收购汇报书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收购人能够公告其收购要约文件;提出异议,收购人应该就相关事项做出修改或补充。收购人修改、补充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间。第三十一条被收购企业董事会应该为企业聘用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分析被收购企业财务情况,就收购要约条件是否公平合理、收购可能对企业产生影响等事宜提出专业意见,并给予公告。管理层、职员进行上市企业收购,被收购企业独立董事应
15、该为企业聘用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分析被收购企业财务情况,就收购要约条件是否公平合理、收购可能对企业产生影响等事宜提出专业意见,并给予公告。财务顾问费用由被收购企业负担。第三十二条被收购企业董事会应该在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后十日内,将被收购企业董事会汇报书和独立财务顾问专业意见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同时抄报上市企业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并给予公告。被收购企业董事会汇报书应该就是否接收收购要约向股东提出提议,被收购企业独立董事应该单独发表意见,一并给予公告。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做出重大更改,被收购企业董事会应该就要约条件更改情况报送补充汇报书,独立董事应该发表补充意见,一并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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