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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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货企业监督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企业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企业监督管理,保护用户正当权益,推进期货市场建设,依据企业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设置期货企业,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期货企业应该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求,审慎经营,防范利益冲突,推行对用户诚信义务。 第四条 期货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它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企业资产或挪用用户资产,不得侵害期货企业、用户正当权益。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根据
2、自律规则对期货企业实施自律管理。期货确保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用户确保金安全实施监控。 第二章 设置、变更和业务终止 第六条 申请设置期货企业,除应该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要求条件外,还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含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人员不少于15人; (二)含有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第七条 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为法人或其它组织,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50%,不存在对财务情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其它风险; (三)没有较大数额到期未清偿债务; (四)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
3、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五)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方法; (六)近3年作为企业(含金融机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七)不存在中国证监会依据审慎监管标准认定其它不适合持有期货企业股权情形。 第八条 持有期货企业5%以上股权个人股东应该符合本措施第七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要求条件,且其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第九条 持有期货企业5%以上股权境外股东,除应该符合本措施第七条要求条件外,还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依其所在国家或地域法律设置、正当存续金融机构; (二)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地
4、域法律要求和监管机构要求; (三)所在国家或地域含有完善期货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其期货监管机构已和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监管合作关系; (四)期货企业外资持股百分比或拥有权益百分比,累计(包含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出中国期货业对外或对中国香港尤其行政区、澳门尤其行政区和台湾地域开放所作承诺。境外股东应该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正当取得人民币出资。 第十条 期货企业相关联关系股东持股百分比累计达成5%,持股百分比最高股东应该符合本措施第七条至第九条要求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期货企业,应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草案; (三)经营计划; (
5、四)提议人名单及其审计汇报或个人金融资产证实; (五)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和相关资格证实; (六)拟订期货业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实文件;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外资持有股权期货企业,应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并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汇登记、资本金账户开立和相关资金结购汇手续。 第十三条 根据本措施设置期货企业,能够依法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从事金融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应该取得对应业务资格。从事资产管理业
6、务,应该依法登记立案。期货企业经同意能够从事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业务。 第十四条 期货企业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连续符合要求标准; (二)含有健全企业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实施;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确保金安全存管监控要求; (四)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情况良好; (五)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统计,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情形; (六)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要求监管方法情形
7、; (七)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情形; (八)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但期货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百分比超出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责任人已不在企业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企业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可不受此限制; (九)控股股东净资产或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十)中国证监会依据审慎监管标准要求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 期货企业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加盖企业公章营业执照和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文
8、件; (四)申请日前2个月风险监管报表; (五)企业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汇报; (六)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运行情况汇报; (七)控股股东经含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最近一期财务汇报或个人金融资产证实;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九)若存在本措施第十四条第(八)项要求情形,还应提供期货企业住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整改验收合格意见书;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期货企业申请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和经同意其它业务条件,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要求。 第十七条 期货企业变更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一)变更控股股东、第一
9、大股东; (二)单个股东或相关联关系股东持股百分比增加到100%; (三)单个股东持股百分比或相关联关系股东累计持股百分比增加到5%以上,且包含境外股东。 除前款要求情形外,期货企业单个股东持股百分比或相关联关系股东累计持股百分比增加到5%以上,应该经期货企业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意。 第十八条 期货企业变更股权有本措施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拟变更股权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等情形; (二)期货企业和股东之间不存在交叉持股情形,期货企业不存在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财务支持情形; (三)包含股东符合本措施第七条至第十条要求条件。 第十九条 期货企业变更股权,有本措施第十七条
10、所列情形,应该提交下列相关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相关变更股权决议文件; (三)股权转让或变更出资协议,和有限责任企业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置权承诺书; (四)所包含股东基础情况汇报、变更后期货企业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和期货企业相关变更后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期货企业是否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财务支持情况说明; (五)所包含股东股东会、董事会或其它决议机构做出相关决议; (六)所包含股东审计汇报或个人金融资产证实;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材料。 期货企业单个境外股东持股百分比或相关联关系境外股东累计持股百分比增加到5%以上,还应该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11、一)境外股东章程、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和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地域相关监管机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境外机构出具相关其符合本措施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要求条件说明函。期货企业发生本措施第十七条要求情形以外股权变更,应该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下列书面材料: (一)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情况汇报; (二)股权受让方相关背景材料; (三)股权背景情况图; (四)股权变更相关文件; (五)企业章程、准予变更登记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材料。 第二十条 期货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
12、拟任法定代表人应该含有任职资格。期货企业应该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相关变更法定代表人决议文件;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证实;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期货企业变更住所,应该妥善处理用户资产,拟迁入住所和拟使用设施应该符合业务需要。期货企业在中国证监会不一样派出机构辖区变更住所,还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连续性经营规则; (二)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三)中国证监会依据审慎监管标准要求其它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期货企业变更住所,应该向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13、; (二)拟变更后住所全部权或使用权证实和相关消防合格证实材料; (三)用户资产处理情况汇报;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期货企业能够设置营业部、分企业等分支机构。 期货企业申请设置分支机构,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企业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要求并有效实施; (二)申请日前3个月符合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三)符合相关用户资产保护和期货确保金安全存管监控要求; (四)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近1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五)含有符合业务发展需要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六)中国证监会依据审慎监管标准要求其它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期货企业
14、申请设置分支机构,应该向企业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设置分支机构决议文件; (三)企业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汇报; (四)申请日前3个月风险监管报表; (五)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材料。 期货企业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该将申请材料同时抄报拟设置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期货企业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应该妥善处理用户资产,拟迁入营业场所和拟使用设施应该满足业务需要。 本措施所称期货企业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仅限于在中国证监会同一派出机构辖区内变更营业场所。 第二十六条 期货企业终止分支机构,应该先行妥善处理该
15、分支机构用户资产,结清分支机构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期货企业应该向分支机构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终止分支机构决议文件; (三)相关处理用户资产、结清分支机构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情况汇报;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材料。 第二十七条 期货企业申请设置、收购或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6个月符合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二)近2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三)含有完备境外机构管理制度,能够有效隔离风险; (四)拟设置、收购或参股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域期货监管机构已和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 (五)中国证
16、监会依据审慎监管标准要求其它条件。 第二十八条 期货企业申请设置、收购或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设置、收购或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决议文件; (三)申请日前6个月风险监管报表; (四)境外机构管理制度文本; (五)经含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前十二个月度财务汇报;申请日在下六个月,还应该提供经审计六个月度财务汇报;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材料。 第二十九条 期货企业申请设置、收购或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该根据外汇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办理外汇登记、相关资金划转和结购汇手续。 第三十条
17、 期货企业因遭遇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申请停业,应该妥善处理用户资产,清退或转移用户。期货企业恢复营业,应该符合期货企业连续性经营规则。停业期限届满后,期货企业未能恢复营业或不符合连续性经营规则,中国证监会能够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要求注销其期货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期货企业停业,应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停业决议文件; (三)相关处理用户资产、处理或清退用户情况汇报;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材料。 第三十二条 期货企业被撤销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应该妥善处理用户资产,结清期货业务;企业继续存续,应该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企业章程等工商变更登记,存
18、续企业不得继续以期货企业名义从事业务,其名称中不得有“期货”或近似字样。期货企业解散、破产,应该先行妥善处理用户资产,结清业务。 第三十三条 期货企业设置、变更、停业、解散、破产、被撤销期货业务许可或其分支机构设置、变更、终止,期货企业应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三十四条 期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许可证正本或副本遗失或灭失,期货企业应该在3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申明作废,并持登载申明向中国证监会重新申领。 第三章 企业治理 第三十五条 期货企业应该根据明晰职责、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标准,建立并完善企业治理。 第三十六条 期货企业和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19、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应该严格分开,独立经营,独立核实。未依法经期货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期货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任免期货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非法干预期货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期货企业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服务,不得降低风险管理要求。 第三十七条 持有期货企业5%以上股权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该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期货企业: (一)所持有期货企业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被强制实施; (二)质押所持有期货企业股权; (三)决定转让所持有期货企业股权; (四)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负担股东义务,可能造成期货企业治理重大缺点; (五)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有
20、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方法; (六)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七)变更名称; (八)合并、分立或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九)被采取停业整理、撤销、接管、托管等监管方法,或进入解散、破产、关闭程序; (十)其它可能影响期货企业股权变更或连续经营情形。 持有期货企业5%以上股权股东发生前款要求情形,期货企业应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期货企业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汇报。 期货企业实际控制人发生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列情形,期货企业应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汇报。 第三十八条 期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立即书面通知全体股东或进行
21、公告,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汇报: (一)企业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方法; (二)企业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三)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要求标准; (四)用户发生重大透支、穿仓,可能影响期货企业连续经营;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期货企业或用户利益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其它可能影响期货企业连续经营情形。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十七条要求监管方法或作出行政处罚,期货企业应该书面通知全体股东或进行公告。 第三十九条 期货
22、企业股东会应该根据企业法和企业章程,对职权范围内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股东会每十二个月应该最少召开一次会议。期货企业股东应该根据出资百分比或所持股份百分比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条 期货企业应该设置董事会,并根据企业法要求设置监事会或监事,切实保障监事会和监事对企业经营情况知情权。期货企业能够设置独立董事,期货企业独立董事不得在期货企业担任董事会以外职务,不得和本期货企业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定关系。 第四十一条 期货企业应该设首席风险官,对期货企业经营管理行为正当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验。首席风险官发觉涉嫌占用、挪用用户确保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可能发生风险,应该立即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
23、出机构和企业董事会汇报。期货企业拟解聘首席风险官,应该有正当理由,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汇报。 第四十二条 期货企业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四十三条 期货企业应该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及其职能,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不相容岗位应该分离。交易、结算、财务业务应该由不一样部门和人员分创办理。期货企业应该设置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管理和控制期货企业经营风险。期货企业应该设置合规审查部门或岗位,审查和稽核期货企业经营管理正当合规性。 第四十四条 期货企业应该对分支机构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和她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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