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法医新版细则.doc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人民检察院 法医 新版 细则
- 资源描述:
-
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 (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经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法医工作范围包含: (一)接收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其它机关或单位委托,就案件中包含人身伤亡现场进行勘验、检验,对尸体、活体及法医物证进行检验判定; (二)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移交法医学判定文书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三)为检察机关办案部门提供包含法医学问题技术帮助或技术咨询,依据办案需要参与法庭审理活动; (四)开展法医培训和学术交流,组织以应用为主法医学科研工作; (五)其它和法医相关工作。 第三条 法医人员应该遵照《中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相关判定人回避要求。 第四条 法医工作应该遵遵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应该遵照客观、公正、科学、独立、保密等基础标准。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一节 勘验、检验 第五条 法医在检察机关案件承接人员主持下参与勘验、检验。 第六条 法医参与勘验、检验关键任务是:进行尸体检验、活体检验,发觉和搜集痕迹、物证,为诉讼活动提供线索和证据。 第七条 法医勘验、检验应该如实反应现场情况,配合其它技术人员对尸体原始情况及周围痕迹、物品进行摄影、录像、制图固定。 第八条 复验、复查时应该制订预案,并尽可能在和原始现场相同条件下进行重新勘验检验或侦查试验。 必需时,能够帮助检察机关案件承接人员参与公安机关复验、复查或侦查试验。 第二节 尸体检验 第九条 尸体检验目标,是确定死亡原因、死亡方法,推断死亡时间、损伤时间及致伤物。 第十条 尸体检验范围包含: (一)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监所检察等部门办理案件中包含非正常死亡; (二)检察机关认为有必需进行补充判定或重新判定; (三)按摄影关要求接收其它司法机关委托,对案件中包含尸体进行检验。 第十一条 尸体检验应该由两名以上法医进行。 第十二条 尸体检验标准上应该在解剖室内进行。现场解剖,应该设置防护隔离设施。 尸体检验严禁有伤风化行为。包含少数民族尸体检验,应该尊重其民族风俗。 第十三条 尸体检验包含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尸体检验要全方面、系统,应该按相关技术规范提取相关脏器和组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验,提取胃内容物、脏器、组织、血液、尿液等进行毒物分析或其它检验。 上述检材应该留取一定数量,以备复验或重新判定。 第十四条 尸体检验应该进行摄影、录音录像。摄影和录音录像应该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未经办案部门同意,严禁其它人员摄影和录音录像。 第十五条 尸体检验应该形成全方面客观统计,尸体摄影应该完整,阳性发觉和关键阴性表现均应该完整反应,细目摄影应该有百分比尺。 第三节 活体检验 第十六条 活体检验关键是对被检人个人特征、损伤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精神状态和各器官、系统功效状态等进行检验、判定。包含: (一)查明个人特征,包含性别、年纪、血型及生理、病理特征,提取用于DNA检测生物检材等; (二)检验人身损伤情况,判定损伤程度,推断损伤性质、损伤时间、致伤工具、伤残程度等; (三)检验有没有性侵害、妊娠、分娩和性功效状态,帮助查明有没有性侵害犯罪方面问题; (四)查明人体有没有中毒症状和体征,检验体内是否有某种毒物,并测定其含量及判定入体路径等; (五)检验相关人精神状态,必需时配合精神病学教授判定是否存在显著精神异常表现。 第十七条 活体检验通常在法医活体检验室进行。依据办案需要,能够在医院、住处或监管场所等地进行。 活体检验应该由两名以上法医进行。 检验未成年人身体时,应该有其监护人在场;检验妇女身体时,应该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第十八条 活体检验时,案件承接人应该将被检人临床资料及相关材料送交法医判定人。包含临床医学专科问题,可聘用医学教授共同检验。 第四节 法医物证检验 第十九条 法医物证是指和案件相关人体组织器官一部分或其分泌物、排泄物等。 第二十条 法医物证检验关键内容: (一)血痕检验包含检验检材上是否有血及其种属,判定性别、血型、DNA基因分型、出血部位等; (二)毛发检验包含种属认定,确定其生长部位,脱落、损伤原因,有没有附着物,判定性别、血型和DNA基因分型等; (三)精斑检验包含认定是否精斑,判定血型和DNA基因分型等; (四)骨骼检验包含认定是否人骨,是一人骨还是多人骨,推断性别、年纪、身高和其它特征,判定骨骼损伤是生前还是死后形成和致伤工具等; (五)对其它人体生物检材检验。 第二十一条 法医物证检验步骤通常包含:肉眼检验、预备试验、确证试验、种属试验、个体识别和亲缘判定等。 第二十二条 法医物证提取、包装、送检和保管应该区分不一样种类检材,严格遵照相关要求进行。 第五节 技术性证据审查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性证据审查,是指含有法医判定资格人员,受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委托或指派,就案件中包含法医学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定,并提出审查意见专门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 (一)对案件定罪、量刑起关键作用法医学证据和其它证据之间存在显著矛盾且不能排除; (二)同一案件对同一法医学专门性问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一样判定意见,或对判定意见了解不一致;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异议,案件承接人认为应该审查; (四)死亡原因判定中包含伤病关系分析; (五)损伤检验判定意见和判定标准适用条款显著不相符; (六)对被判定人法定能力司法精神病判定意见存在疑问; (七)案件承接人认为有必需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 第二十五条 技术性证据审查内容包含: (一)检验判定材料是否全方面完整,委托受理是否符正当定程序,判定人是否含有专门知识和判定资格,判定机构是否在其执业范围内开展判定工作; (二)法医学检验判定检材、样本搜集、固定、保管等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检材、样本是否充足、可靠; (三)检验判定程序、方法、步骤及仪器选择是否科学规范,检验是否全方面细致; (四)判定意见依据是否科学客观,引用判定标准及条款是否合适,是否符合委托要求,有没有遗漏或需要补充判定; (五)审查保外就医罪犯所患疾病是否达成要求医学条件; (六)审查勘验检验笔录中包含法医学内容是否客观,有没有遗漏勘验检验项目和内容,和检验判定是否一致; (七)其它需要审查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审查完成后,应该制作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提出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六节 出 庭 第二十七条 接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法医判定人应该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应该立即向法庭书面说明理由。 依据案件承接部门要求,技术性证据审查人能够出庭就判定人作出判定意见提出意见。 第二十八条 法医判定人出庭前应该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熟悉判定意见; (二)向公诉人或其它出庭检察员了解该案进展情况及对判定意见异议; (三)针对出庭可能碰到问题,确定解答提要。 第二十九条 法医判定人出庭,应该携带必需材料,包含: (一)委托书或聘用书、受理检验判定记录表、送检材料照片或复印件、检验统计、判定文书; (二)反应相关物证、书证、勘验检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获取、制作过程相关材料; (三)和该判定意见相关学术著作和技术资料; (四)判定机构及判定人资格证实,能够反应判定人专门知识水平和能力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法医判定人出庭时,应该回复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据法定程序提出相关检验判定问题;对和检验判定无关问题,能够拒绝回复。 第三十一条 判定人、审查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其近亲属人身安全方面临危险,能够请求法律保护。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三十二条 法医接到委托后,应该听取送检人介绍案件情况,明确委托事项和要求,接收并查对送检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应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给予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法医学判定应该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完成。疑难复杂案件,取得委托单位同意,能够合适延长时间。需要进行毒物分析、组织病理学检验和其它特殊检验和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判定时限。 技术性证据审查应该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四条 法医学文书包含尸体检验统计、法医学判定书、法医学检验汇报、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法医学技术帮助工作说明等。制作法医学文书应该语言规范、内容完整、描述正确、论证严谨、意见客观。 第三十五条 法医学文书应该由承接人署名。法医学判定书和法医学检验汇报应该加盖“司法判定专用章”,同时附上判定机构和判定人资质证实。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应该加盖“技术性证据审查专用章”。 第三十六条 剩下检材标准上应该退回送检单位。送检单位放弃剩下检材,应该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法医工作结束后,应该将案件相关材料、病历资料和检验判定统计、图片或照片等,根据人民检察院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制卷归档。 第三十八条 法医学文书应该和回执单一并发出。案件承接部门在案件终止后,应该将法医工作所起到作用填写在回执单上,反馈检察技术部门。 对于重大、特殊、疑难案件,判定人能够适时回访,总结经验。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展开阅读全文
咨信网温馨提示: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人民检察院法医新版细则.doc



实名认证













自信AI助手
















微信客服
客服QQ
发送邮件
意见反馈



链接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30227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