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电气管理规定2016修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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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电气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提高电气设备管理及运行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依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公司公司有关电气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电气专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电气设备是指发电、输电、配电、供电及用电设备。电气管理是指对电气设备及运行、继电保护、电气安全及现场、电气建构筑物的一切管理工作的总称。电力系统是指依据有关协议、产权维护范围划分确定的发、供、输、配和用电设备组成的系统。 第四条 电气管理,以供、用电为中心,依据电力系统“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电气管理机构,明确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和“三三二五”制(三票、三图、三定、五规程、五记录),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电气设备的技术、装备水平,满足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经济运行。 第五条 公司电力系统须通过有效的运行管理,实现下列要求: (一)电网结构力求安全稳定、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运行灵活。 (二)向各生产装置提供质量合格的电能。 (三)保护装置微机化、监控系统自动化、通信系统现代化。 第六条 做好电气设备的节能工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积极推广高效节能的电气设备及技术。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公司电气主管部门为机动设备处,其职责为: (一)负责贯彻上级部门电气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组织制定本公司电气管理规章、制度和细则,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或参加制定电力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负责新建、改扩建项目电气部分的设计审查,负责组织主要电气设备选型。 (四)审查电气设备的更新、报废计划。 (五)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做好电力系统综合自动化建设、电气设备信息化建设、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并结合生产中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攻关。 (六)组织开展电气设备创完好活动,并在此基础上抓好系统及主要设备的技术分析及技术鉴定工作。 (七)组织电气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八条 公司电气属地管理部门为运行保障部,其职责为:根据公司电力系统自身特点,结合公司生产对电力系统的具体要求,编制电气运行规程、电气事故处理规程和电力调度规程,并根据供电系统的变化及时修订,保证公司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实现公司生产的安全用电。 (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电气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组织制定本部门电气管理规章、制度和细则,并负责执行。 (二)负责全公司高、低压电气设备的日常巡检、运行、检修和维护工作。 (三)负责全公司高、低压电气系统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整定和计算工作。 (四)负责全公司标准化变配电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公司电气检修作业人员的日常培训工作。 第三章 电气设备运行与维护管理 第九条 依据电力系统运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电力系统的实际状况,正确制定供电系统运行方式,不断提高电力系统抗电压波动的能力。 第十条 加强电气微机监控系统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可靠运行,逐步实现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制定公司“三票”填写执行规定,并根据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二条 电气运行及维护人员应按电气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开展巡回检查,并做好相应巡检记录。 第十三条 为保证公司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电气设备的检修、试验应按照《电气设备检修规程》和电力行业现行《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进行。由于装置长周期运行不能按规定周期进行检修、试验的电气设备,公司运行保障部应组织对其运行状况进行技术评估。如经过评估确需按期检修、试验的电气设备,公司应创造条件安排检修、试验。评估结果应包括是否可以延长检修周期、试验周期,以及延期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设备主管部门电气负责人审查后,交由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清扫工作应结合现场污秽情况,制定合理的清扫周期。 第十四条 依据国家、行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有关电气管理工作的相关、规程、规定、规范及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编制各类电气设备(变压器、开关柜、电动机、电抗器、电容器、快速开关、变频器、软启动器、直流柜、调速系统、电力线路、UPS等)的运行、检修、试验等技术规程和管理规定,并根据设备变化状况及时修订。 第十五条 积极应用先进的在线监测、离线状态检测、故障诊断等新技术和新设备,如:红外测温仪、红外热像仪、轴承故障测试仪、振动测试仪、油色谱分析仪等。 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自身情况及电力系统的特点,实行分级管理,分别为:机动设备处(公司级)、运行保障部(二级单位)及其所属班组。 第十七条 电气设备运行管理严格执行“三三二五”制: 三票:操作票、工作票、临时用电票。 三图:一次系统图、二次原理图、电缆走向图。 三定:定期检修、定期试验、定期清扫。 五规程:电气运行规程、电气安全规程、电气事故处理规程、电气检修规程、电气试验规程。 五记录:电气运行记录、电气事故记录、电气设备缺陷记录、电气检修记录、电气试验记录。 第四章 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运行与维护 第一节 管理职责及范围 第十八条 继电保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运行保障部设专职继电保护管理人员,负责全公司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和专职管理工作,防止全公司供电系统保护装置误动、拒动和越级跳闸事故。 第十九条 公司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主要包括:变压器、电动机、电力电容器、母线、线路等设备的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备用设备及备用电源自投装置、快切装置、故障录波装置等其它保证系统安全的自动装置;连接控制与保护装置二次回路;完成数据采集和处理、遥控和通信等功能的监控装置。 第二节 基础资料 第二十条 继电保护基础资料: (一) 系统一次接线图、系统阻抗图、二次接线图、一次运行方式(最大和最小、正常和特殊运行方式)和二次保护配置方式,用电负荷状况。 (二) 被保护设备的说明书、基本性能和有关参数。 (三) 反映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和接地位置的有关资料。 (四) 保护装置说明书。微机保护原理图、故障检测手册、合格证、出厂试验报告、软件框图及有效软件版本说明、专用检验规程(调试大纲)等技术文件。 (五) 断路器的说明书,断路器的基本性能:其跳、合闸线圈的起动电压、电流;跳、合闸时间,动热稳定时间及其三相不同期时间;辅助接点、气压或液压闭锁接点的工作情况。 (六) 电流和电压互感器的变比、结线方式及安装位置,电流互感器的伏安特性。 (七) 直流电源方式(蓄电池、整流装置、电容储能跳闸等)、滤波性能及直流监视装置。 (八) 系统稳定计算结果及其对所管辖部分的具体要求。 (九) 系统继电保护配置图。 (十) 继电保护计算书、继电保护定值清单、继电保护定值通知单、继电保护定值变更通知单、继电保护整定原则、方案、继电保护定值回执单、微机保护程序文件。 (十一) 继电保护动作评价表。 (十二) 继电保护校验报告。 第三节 继电保护的定值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的继电保护整定规程。 第二十二条 结合电力系统发展变化,运行保障部应定期进行继电保护定值计算,统一考虑定值间的相互配合。每年由当地电力部门(咸阳供电局)提供系统最大和最小方式下的短路阻抗。整定继电保护定值应尽量考虑各种运行方式。当不能满足各种运行方式时,可不考虑特殊运行方式和重复故障,以正常运行方式计算保护定值。 第二十三条 计算保护定值必须有整定方案,整定方案(定值计算书)主要内容包括:整定原则、设备名称、型号、负荷情况、保护类型、阻抗参数图(110kV及以上系统计算所需的设备及线路参数,必须采用实际测试值)、计算公式及过程、系统主接线图和定值表,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点的安排,正常和特殊方式下的注意事项或规定事项,系统运行、保护配置及整定方面遗留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二十四条 保护定值执行单位接到通知单后,必须在通知单规定时间完成现场保护装置整定值的调整和更改,并及时回执,不得无故拖延和拒绝执行。如有特殊情况或对定值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定值下达部门陈述理由,并按定值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整定方案编制后,应经专人分步进行全面校核、审核,集体讨论,重要和复杂保护装置整定方案还需与机动设备处讨论,由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整定计算原始底稿需完整保存,以便日常运行或事故处理时查对。 第二十六条 继电保护整定以“继电保护整定值通知单”为依据。继电保护定值的执行要使用“继电保护整定值通知单”,该通知单上要有计算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方为有效,通知单上应注明复杂保护的二次接线简图、所适应的运行方式和要求完成的日期,定值通知单应编号并注明编发日期。 第二十七条 继电保护定值改变后应及时变更相关继电保护定值表等相关台帐。 第四节 保护装置检验及验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运行中或准备投入运行的保护装置应按电力行业《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DL/T 995)和有关检验规程进行定期检验和其他各种检验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根据保护装置运行情况,及生产装置停工检修情况,合理安排年度继电保护检验计划。 第三十条 检验工作中,须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及有关现行《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规定要求,并按符合设备实际安装情况的正确图纸进行现场检验工作;复杂的检验工作事先应制定实施方案及事故预案。 第三十一条 认真做好继电保护检验记录。工作结束时将检验结果及时填写试验报告,并由电气运行人员确认。结束后,应及时整理检验报告,并经试验人、审核人等签字确认。保护装置检验合格后应由继电保护检定人员加铅封或加密。 第三十二条 新安装的或更改的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前,应仔细检查并确认整定值符合定值通知单,保护装置接线准确、性能完好,电流互感器二次线圈(包括备用线圈)必须确认不得开路。 第三十三条 由于装置长周期运行确实无法按规定周期进行检验的电气设备,运行保障部应组织对其运行状况进行技术评估。如经过评估确需按期检验的电气设备,公司必须创造条件安排检验。 第三十四条 继电保护人员要对二次图纸进行校对,以保证二次图纸与现场实际一致。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扩建工程保护装置正式投运前,工程管理部必须要求相关单位向运行保障部提交有关资料:被保护设备的说明书和线路的设计资料、设备参数(包括实测参数)、图纸及说明书、保护装置的出厂检验报告、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检验报告、断路器的说明书、技术参数和试验报告等。 第三十六条 根据电压等级和负荷的重要程度建立分级验收规定,根据保护装置调试大纲及有关规程明确验收内容。所有保护装置均应在检验和整定完毕,按有关规程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入运行。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扩建工程中保护装置均应在检验和整定完毕,按有关规程及《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验收合格后,与一次设备同时投入运行。 第五节 保护装置的运行 第三十八条 运行保障部运行人员必须对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进行定期巡视。如发现异常,应及时汇报上级主管部门;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将保护装置停用,事后立即汇报。发现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存在缺陷及不正常情况,应作好记录,通知有关人员消除及处理。运行人员不得进入微机保护装置定值界面浏览。 第三十九条 在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上工作前,运行人员必须审查继电保护工作人员的工作票及其安全措施,凡可能引起保护装置误动作的一切工作,运行人员必须采取防止保护装置可能误动作的有效措施。 第四十条 对继电保护动作时的信号,必须经值班长与值班人员共同确认,准确记录后,方可复归,并按管辖范围的划分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四十一条 正常情况下,变电所的电压互感器和线路侧电压互感器(或电压抽取装置)不允许退出运行,必须退出运行时应充分考虑到其对保护装置的影响,并征得继电保护主管部门的同意,采取防范措施。 第四十二条 装有微机型保护装置、自动装置、监控装置的室内及邻近的电缆夹层不得使用无线通信设备,并且在保护室、电缆夹层门上必须有明显的禁用标志。 第四十三条 当保护装置发生动作后,运行保障部应组织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 第四十四条 运行保障部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实际生产情况,做好保护装置管理工作。 第五章 电力系统运行管理 第一节 电力系统调度管理 第四十五条 依据电力系统不可分割的特性,结合公司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依据电力系统“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公司电力系统特点及生产实际,暂由运行保障部实施公司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职能。制定、完善有关的运行规程、事故处理规程及电力调度规程。 第四十六条 根据系统容量、接线方式、管理体制等,建立健全调度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电力系统运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编制、执行本系统的运行方式。 (二) 对调度管辖设备进行操作管理。 (三) 参加编制、讨论、审核企公司电力系统发展规划。 (四) 参加管辖范围新建、改扩建工程用电设备设计方案审查、资料审查、工程验收及审核送电方案等全过程管理。 (五) 编制负荷平衡方案。 (六) 转达外系统的操作命令。 (七) 定期组织电力系统的反事故演习。 第四十八条 电力系统调度通讯是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迅速处理事故的主要工具,必须保证调度电话通畅,调度及管辖设备变电站必须配备录音电话。 第四十九条 电力系统远动监控系统是监视、控制电网运行的重要工具,必须保证遥测数据准确,遥信信号正确。 第二节 调度操作管理 第五十条 电力系统调度操作应严格执行所编制的《电力调度规程》。 第五十一条 调度操作应执行预告、命令、复诵、执行、汇报、确认的程序,并做好录音。 第五十二条 应做好接地线、接地刀闸的管理工作,确保操作安全。 第五十三条 应根据电网运行方式的变化,及时做好保护、安全自动装置、消弧、滤波、补偿电容等设备的投切。 第三节 供电质量管理 第五十四条 制订改善、提高系统供电质量的措施,做好频率、电压的调整工作。 第五十五条根据电网特点,确定电压监视控制点,按电压允许偏差值的有关规定,合理采取技术措施,如调整发电机无功、变压器调分接头、投切电容器、调整运行方式等,及时调整电网电压,确保供电电压符合有关标准。 第五十六条把谐波治理工作纳入系统正常运行管理,采取科学有效的技术措施,限制其量值,使其符合国标相关规定。 第四节 电力系统事故处理 第五十七条 凡为缩小事故范围,防止设备损坏和解救触电人员的一切操作,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方式改变、调电、限电、拉路等都称之为电力系统事故处理。 第五十八条 事故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迅速限制事故发展,消除事故根源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 (二) 尽快对已停电的线路恢复供电。 (三) 调整电力系统运行方式,恢复其正常。 第五十九条 事故处理的程序 (一) 事故处理时应正确迅速,冷静果断。现场值班人员应及时向调度及主管领导汇报。 (二) 调度根据事故现象,正确进行判断,采取处理措施,并汇报主管领导,通知生产部门。 (三) 重大系统事故,要组织有关人员讨论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 第六十条 运行保障部应制订《电力系统事故处理规程》,针对各种运行方式做好事故预案。 第五节 系统运行方式管理 第六十一条 运行保障部应依据电力系统运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电力系统的实际状况,正确制定系统运行方式。 第六十二条 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经济、灵活和保证供电质量的要求,制定系统正常运行方式、非正常运行方式。 第六十三条 根据有关保护的要求,并按照外系统的要求,正确制定系统接地方式。 第六十四条 为确保系统安全,应确定系统应禁止的运行方式。 第六节 继电保护运行管理 第六十五条 运行保障部应根据系统运行方式的变化,及时投停保护装置。 第六十六条 定值的更改和设置应严格按定值通知单执行;电力系统参数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校核调整继电保护定值,确保继电保护设置和定值配合的合理性。 第六十七条 电力设备不允许无保护运行,保护的检验应配合一次设备进行。 第六十八条 电力系统及重要负荷应装设故障录波装置,并确保正常完好。 第六章 变配电室管理 第一节 管理职责 第六十九条 运行保障部应制定变配电室管理制度及完好标准,并定期对变配电室完好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十条 负责变配电室的运行、维护、巡检、检修等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二节 基础资料管理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变配电室应具备下列图纸: 保存在配电室的图纸有: (一) 一次系统图。 (二) 直流系统图。 (三) 正常和事故照明接线图。 (四) 控制回路、继电保护、远动及自动装置二次原理图。 (五) 6kV及以上电力电缆走向图。 保存在管理部门的图纸有: (一) 变配电室平面布置图。 (二) 接地装置布置以及避雷针直击雷保护范围图。 (三) 消防设施(或系统)布置图(或系统图)。 第七十二条 变配电室应具备的技术资料: (一) 变配电室重要设备的数据、参数、资料(说明书),如开关柜、变压器、GIS装置及其附属设备、消弧线圈、电抗器、电容器、避雷器、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监控系统、UPS装置、变频器、整流励磁装置、直流柜、综合保护器、软启动装置等随机资料。 (二) 变配电室设备检修试验报告及检修记录,接地装置台账及测试记录。 (三) 变配电室设备台账。 (四) 变配电室继电保护动作记录、事故记录、运行(交接班)记录、设备隐患(缺陷)记录、巡检记录、安全学习记录、来站人员登记本等。 (五) 继电保护定值单、计算书。 第七十三条 变配电室图纸和技术资料的管理: (一) 变配电室图纸和技术资料应与实际相符,并绘制电子版以便及时修改,做到动态管理。 (二) 运行保障部应建立变配电室图纸和技术资料变动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变动有序、有据、有理。 第三节 变配电室运行管理 第七十四条 变配电室应有完善的运行及事故处理规程。 第七十五条 变配电室运行操作应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第七十六条 设备巡回检查应定时、定点、定人(岗)。 第七十七条 变配电室内电气设备保持完好(包括备用设备),各种配件及附件齐全完好,各种指示灯齐全,指示状态与设备状况相符,高低压盘标识清楚,无异常声音。变压器本体清洁,无渗漏油现象,无各种放电和异常声音,油位清晰可见,油色正常,接地良好。不完好设备应现场有标记,并记入相关设备隐患(缺陷)记录,确定整改时间及责任人。 第七十八条 电缆夹层和走廊内不准堆放杂物,要保持现场环境的整洁,电缆沟内无积水,与外界及变配电室等的连接处要有可靠的封堵,要有防窜油气、防腐蚀、防水、防火等各项安全措施。电缆要有标识牌,标识要正确无误。 第七十九条 变电所、配电室应做到管理规范,实现 “三全”、“四好”。 三全:电气图纸资料齐全,工具齐全,管理制度齐全。 四好:设备及其附件好,建构筑物设施好,防水、防火、防小动物、防可燃气体窜入措施好,环境卫生好。 第八十条 变配电室要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四节 安全用具管理 第八十一条 电气安全用具系指为防护发生触电或被电弧烧伤而采用的器具及专用工具。具体可分为:绝缘安全用具、验电器、护目镜、接地线、标示牌、高空作业安全用具及其他安全用具。 第八十二条 绝缘安全用具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外表有无裂纹、划痕、毛刺、孔洞、断裂等外伤,并检查表面是否清洁。使用后应正确保管,保管方法要求如下: (一) 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处所;绝缘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面接触。 (二) 绝缘手套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与其他工具仪表分别存放。 (三) 绝缘靴应存放在橱内,不应代替一般雨鞋使用。 第八十三条 验电器是检验电器设备是否有无电压的一种安全用具。高压验电器应存在防潮的匣内,并放在干燥的地方。 第八十四条 接地线是保证工作人员免遭触电伤害最有效的保护措施。接地线应分别编号,并存放在规定位置,放置位置编号应与接地线编号一致。要建立接地线使用登记本。 第八十五条 标示牌提醒工作人员注意安全施工及按规程进行操作。应保持表面清洁完整,放置在橱内。 第八十六条 高空作业安全用具主要包括升降板、梯子、脚扣、安全带、腰绳、安全帽、防坠器等。 第八十七条 对安全用具除了正确的使用、妥善保管外,还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周期和标准应遵守国家电网公司《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有关规定, 安全用具应分别编号,试验报告单应填写被试安全用具编号。 第五节 变配电室设备管理 第八十八条 变配电室设备应加强定期维护管理,保证设备完好。 第八十九条 变配电室开关设备应实行双重命名,名称和编号应统一、对应。 第九十条 变配电室非固定设备应定置定位管理。 第九十一条 变配电室设备检修和试验执行《电气设备检维修规程》和电力行业现行《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第九十二条 变配电室设备首次投用前,电气设备使用单位应有经审批后的相关规程,完善的图纸资料,并开展技术培训、反事故演练等工作。施工单位须向电气设备使用单位提交合格的设备试验报告、安装记录等;项目竣工后向电气设备使用单位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 第九十三条 变配电室应建立设备缺陷台帐,及时消除缺陷,对因条件不具备(如需停运设备、倒停主系统等)一时不能消除的缺陷,应制定防范措施。 第六节 高压电气设备“五防”管理 第九十四条 凡可能引起误操作的高压电气设备,均应装设防误装置,防误装置应能实现下述五个功能(简称“五防”): (一) 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 (二) 防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 (三) 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 (四) 防止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五) 防止误入带电间隔。 第九十五条 新投运的高压开关柜必须具有“五防”功能,性能和质量应符合防误装置的要求。对在用不具备“五防”功能的高压电气设备应抓紧改造或更新,并加强操作中的监护。 第九十六条 任何人不准擅自对运行中的防误装置解锁。如因装置缺陷或事故处理等确需解锁操作时,必须经上级同意,并作记录。事后应及时恢复正常状态。 第九十七条 防误装置所用电源应与设备的继电保护、控制回路的电源分开。 第九十八条 防误装置应做到防尘、防异物、防锈、不卡涩,户外的防误装置应有防水、防潮措施。 第七节 变配电室建筑设施管理 第九十九条 变配电室建构筑物设施应做到防水、防火、防小动物、防可燃气体窜入。 第一百条 电缆沟、电缆夹层应清洁无杂物,沟内无积水。 第一百零一条 变配电室内通风设施须保证完好。 第一百零二条 变配电室周围应清洁,无易燃易爆物品,四周应保持巡检路线和消防道路的畅通。 第一百零三条 新建的变配电室在投运前,必须对电缆沟口及其它孔、洞进行封堵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变配电室门窗应采用非燃材料,保持完好,关闭严密,窗户及通风口应装设防止小动物的护网,门应向外开启,并加设高度不少于50cm的防鼠板。 第一百零五条 因施工需要在变配电室墙开孔、洞和进行开关柜试验、检修作业时,施工中要及时采取防小动物进入的临时措施,施工结束所开孔、洞应及时封堵。 第一百零六条 重要装置的变配电室的运行环境温度以(25±5)℃为宜,达不到要求的应装设带有除湿功能的空调设备。 第一百零七条 变配电室应根据需要配备防洪防汛设施,并处于完好状态。雨季来临前,对可能积水的地下室、电缆沟、电缆隧道进行全面检查,做好防进水措施。 第八节 电气消防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或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消防标准、规范的要求,并经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对已经投运的设备,若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的应采取临时防火措施并限期整改。 第一百零九条 变电所内、外的消防通道、道路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现场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和其它物品。 第一百一十条 设备或场所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呼吸保护器。现场消防设施不得移作他用。 第一百一十一条 保持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或固定灭火装置完好,使其符合设计技术规定,并进行定期检验。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切断有关设备的电源,采取紧急隔停措施,拨打火警电话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严禁使用能导电的灭火剂进行灭火。旋转电机火灾时,应禁止使用干粉灭火器和干砂直接灭火。运行维护人员应掌握常用灭火器材使用方法。 第七章 电气安全与现场管理 第一节 接地装置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接地是为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重要措施,接地装置宜选用耐腐蚀性的材料。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下列电气设备的金属外构、架构及现行规范规定的所需接地的部分,需要进行接地: (一) 电机、变压器、开关及其他电气设备的底座和外壳。 (二)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金属门。 (三) 室内、外配线的金属管。 (四) 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如开关的操动机构等。 (五) 配电盘与控制操作台等的框架。 (六) 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七) 电缆接头盒的外壳及电缆的金属外皮。 (八) 架空线路的金属杆塔。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工业管道、储罐、料仓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第一百一十七条 接地装置的安全检查内容: (一) 检查接地线各联接点的接触是否良好,有无损伤、折断和腐蚀现象。 (二) 对含有重酸、碱、盐或金属矿岩等化学成份的土壤地带,应定期对接地装置的地下部分挖开地面进行检查,观察接地体腐蚀情况。 (三) 检查分析所测量的接地电阻值变化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 设备每次检修后,应检查接地线与电气设备及接地网的接触情况是否完好,如有松动脱落现象应及时补修。 第一百一十八条 接地装置的检查周期: (一) 变电所的接地网一般每年检查一次。 (二) 生产装置现场的接地线根据运行情况,每年一般应检查1~2次。 (三) 各种防雷装置的接地线检查(雷雨季前)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 对有腐蚀性土壤的接地装置,安装后应根据运行情况一般每5~10年挖开局部地面检查一次。 第二节 防爆电气设备管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根据防爆电气设备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规范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条 防爆电气设备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一百二十一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原则是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二) 根据爆炸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对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要求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 GB50058的规定。 (三) 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区域内爆炸性物质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两种以上爆炸性物质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来选用。 (四)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同时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二条 防爆电气设备的工程安装、监理与施工验收应遵循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百二十三条 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与维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规定执行,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一百二十四条 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按《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检修》和GB3836.13-1997《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十三部分规定执行。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人员应经过防爆电气设备知识的培训。 第三节 防过电压、防污闪 第一百二十五条雷害对生产和人身安全危害很大,设计和运行中应充分重视各种过电压对电气设备的危害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电子设备对过电压的承受能力很低,应有综合防护措施,如分流、均压、屏蔽、接地、保护(箝位)等,防止微电子设备遭感应雷击。 第一百二十七条 污闪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必须采取措施预防户外电力设备绝缘闪络事故发生,对污秽情况应加强监测分析。应定期清扫。 第一百二十八条 变电站户外绝缘瓷瓶及穿墙套管应采用大爬距防污秽型,泄漏比距满足污秽区等级的要求,避免由于污闪对系统造成影响。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于中性点不接地或经消弧线圈接地系统,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内部过电压。当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超过规程规定的允许值,应采用消弧线圈等技术措施。消弧线圈接地系统宜采用过补偿方式运行。过补偿电流大小应考虑相关的继电保护要求和有关设备的电容电流等因素,过补偿值应符合规程要求。 第一百三十条 应尽量避免谐振过电压运行方式和操作方式。系统中的电压互感器应选用在系统最高运行电压下,铁芯磁通不饱和特性好的互感器。 第一百三十一条 同一电压等级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应减少电压互感器中性点接地的数量,以免发生谐振。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为防止电压互感器铁磁谐振,宜在电压互感器中性点与地之间串接消谐装置,或采用其他专门的技术措施。 第一百三十三条 要正确选用避雷器,其额定电压和持续运行电压应符合规程要求。并定期对避雷器进行试验。 第四节 用电设备现场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供用电线路排列整齐,临时线路路径合理,符合安全要求,无乱扯、乱放现象。电缆桥架盖板齐全、锁扣包箍完好并紧固,对易腐蚀的桥架应定期防腐。腐蚀严重并已影响载荷的桥架及支臂,应及时更换。 第一百三十五条 现场照明设施齐全,布局合理,照度符合要求。 第一百三十六条 现场动力配电盘、检修配电箱,外观整洁,内部开关等元器件齐全。操作柱的启停开关、按钮、指示仪表齐全完好。正常情况下动力配电箱的门要关严。在防爆区域内的,要符合防爆的要求。 第一百三十七条 电动机及现场其他用电设备外观整洁、干净,铭牌齐全,接地完整,运转良好,噪音、振动等符合规范要求。 第一百三十八条 现场的安全警示标识明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负责编制及解释。 第一百四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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