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石化公司生产事故与应急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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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石化公司生产事故与应急管理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章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应急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兰州石化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事故与应急管理原则 (一) 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分级、回避”及“四不放过”的原则。 (二) 事故应急应坚持“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企地联动、快速反映,运转高效,常备不懈”的原则。 第四条 术语解释 (一) 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等事件。 (二) “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和事故责任者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三)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安全环保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及作业环境的缺陷。 (四) 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危害环境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隐患。 (五) 事故应急预案:又称应急救援计划,是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或灾害,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降低事故损失和预防事故扩大及规避次生事故的发生而预先制定的有关计划或方案。 第五条 本规定内容由公司安全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节 组织机构、部门职责 第六条 组织机构 (一) 公司及二级单位、直属单位、车间(站、队、所、中心)都必须成立事故应急领导组织机构,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行政正职担任,负责对各类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理的统一决策和指挥;副组长由分管安全生产的行政副职或其它业务副职、安全总监担任,协助组长负责对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处置抢险、上报、受伤害人员的救治、事故调查及处理、事故通报等工作; (二) 公司应急办公室设在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平时的应急准备、突发事件时接受报告,信息报送、组织联络应急状态下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主任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兼任。 (三) 公司与关联交易方、当地政府的应急处理抢险机构和单位建立互助互救关系,将关联交易方的有关单位和当地政府的应急处理抢险机构作为本单位应急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条 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职责 (一) 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及各二级单位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是公司事故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二) 负责组织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中毒窒息)、环境污染及重大职业危害等生产性经济情况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审查,配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工作; (三) 负责组织人身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以及有人身伤害的厂内铁路行车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四) 协助省市及上级部门对一般事故(A类)以上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 负责在每月25日前将所公司的事故信息报地方政府和股份公司公司。再报12月份事故信息时,同时将年度事故信息报地方政府和股份公司。 第八条 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一) 机动部门负责自然灾害、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审查,负责应急设备、设施的配备和维护,组织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下的设备抢修、抢险工作; (二) 负责组织设备事故、动力事故和无人身伤亡的铁路行车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三) 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清理和设备抢修工作。 (四) 在每月23日前将所分管的事故信息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在报12月份事故信息时,同时将年度事故信息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门。 第九条 生产管理部门职责 (一) 生产部门负责装置停电、停水、停汽、停风及其他生产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审查,负责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下的统一调度和联络,组织生产恢复等工作; (二) 负责组织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三) 负责组织生产装置事故后的工艺处理和生产恢复工作 (四) 在每月23日前将所分管的事故信息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在报12月份事故信息时,同时将年度事故信息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门。 第十条 采购部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各类突 发事件和紧急状况下救援物资的供应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质量部负责组织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 工程部负责组织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造成事故的领导(管理)人员的这人追究;人事部门负责对事故责任人员(操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给予相应的组织、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负责事故信息的对外发布,并会同人事部门、工会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室及二级单位厂长(经理)办公室负责集体上访、公共卫生或其他非生产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审查,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各类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对外的信息上报和披露。 第十六条 有媒体介入的事故由企业文化部门负责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协调。 第十七条 企管法规部门负责事故涉及的法律诉讼事宜的处理。 第三节 事故隐患管理 第十八条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的范围 (一) 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因素; (二) 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及环保设施隐患; (三) 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劳动工作环境。 第十九条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的评价及分级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项目按危害程度分为四级。即车间级、二级单位级、公司级、股份公司级。 (一) 车间级隐患:车间能解决的隐患,不论其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否严重以及车间不能解决的,但导致的风险后果是轻微的隐患。 (二) 二级单位级隐患:二级单位能解决的隐患,不论其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否严重以及二级单位不能解决,但导致的风险后果是一般的隐患。 (三) 公司级隐患:公司能解决的隐患,不论其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否严重以及公司解决不了,但导致的风险后果是较大的隐患或导致发生事故的隐患。 (四) 股份公司级隐患:公司解决不了,但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发生大事故的隐患。 第二十条 事故隐患的评价方法 事故隐患的评价可根据QHSE管理体系推广的LEC法、故障类型与影响分析、事故树分析法、矩阵法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事故隐患评价程序 (一) 评价管理小组 1、 事故隐患应由主管领导组织生产、机动、技术开发、安全环保部门和HSE内审员及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组成评价管理小组,进行隐患评价; 2、 评价小组成员应根据隐患内容,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深入现场实地考察,按照评价方法评级,编制事故隐患评价报告书,并在事故隐患台帐上登记。 (二) 事故隐患评价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隐患名称、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事故隐患等级、隐患整改措施、整改资金估算、整改前的预防措施等。 (三) 经二级单位评价的厂级以上事故隐患项目,有二级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设备、工程项目、技术开发、安全环保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评价,编制事故隐患评价报告书; (四) 股份公司级的隐患,由公司安全环保部门负责组织上报、申请立项,请求股份公司组织专家进行评价; (五) 生产过程中随时发现的隐患,按照隐患等级由公司、二级单位、车间负责人召集评价小组开展评价,对采取的整改措施,送交相关部门审核后,分类列入公司或分厂技措计划、大修更新计划、安错计划或事故隐患整改计划 第二十二条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管理、实施、验收 (一) 事故隐患的管理 1、 发现危及安全生产和人员生命安全的重大工艺、设备、装备或环境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排除,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立即停产停止使用。 2、 各单位对事故隐患要做到定治理期限、定治理负责人、定治理方案、定治理资金来源,做到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给分厂、分厂能解决的不推给公司、公司能解决的不推给股份公司; 3、 各级领导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要全面负责。 (二) 对已经确定或确定治理的事故隐患,车间、二级单位、公司的相关部门应实行跟踪管理,跟踪内容如下: 1、 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 监护人和监护责任的落实执行情况; 3、 紧急处理方案的教育情况; 4、 治理计划的执行情况; 5、 施工进度与质量; 6、 竣工验收后的管理情况; 7、 投用后的效果。 (三) 隐患治理的实施 1、 隐患治理的资金有设备的大修、更新费用、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费用、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简称保安基金)以及科研和技术开发费用等; 2、 凡列入隐患治理计划的项目,由隐患治理单位的应全面配合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工作,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进度完成计划; 3、 公司安全环保部门、二级单位安全环保科负责隐患治理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 (四)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验收 1、 二级单位、车间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竣工后,由所在单位的厂、车间组织生产、机动等有关部门组织试运行和考核、验收工作,其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决算等文件,由厂安全部门保留存档登记; 2、 公司及以上隐患整改完成后,由所在单位组织试运行和预验收,通过验收后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门,由安全环保部门组织进行考核和验收; 3、 股份公司级的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由所在单位组织试运行,通过验收后,由公司安全环保部门组织进行考核和预验收,并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文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报请股份公司公司组织验收; 4、 凡已投用的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装置及设备,自投用之日起纳入正常管理,制定有关制度,组织操作人员执行。 第四节 事故应急管理 第二十三条 突发安全事故分级与管理 (一) 突发安全事故分级 1、 一级事故:是指后果特别重大,且发生后可能持续一段时间,事故控制及其对生产、社会产生的影响依靠地区公司自身力量和当地救援力量不能控制,需要股份公司(包括专业公司)或相关方救援的事故; 2、 二级事故:是指后果重大或特别重大,且发生后可能持续一段时间,事故控制及其对生产、社会产生的影响依靠地区公司所属厂自身力量和当地救援力量不能控制,需要地区公司或相关方救援才能控制的事故; 3、 三级事故:是指地区公司所属厂(公司、院)或现场就能控制,不需要救援的事故。 (二) 公司组织对一、二、三级事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 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应组织对一级、二级、三级事故制定专项事故预案或现场处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车间(站)现场应针对装置、岗位制定岗位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程序。 第二十四条 应急管理范围 (一) 突发火灾、爆炸事故; (二) 突发重大人身伤亡(包括中毒、窒息); (三) 突发危险化学品物质泄漏; (四)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五) 突发紧急停车、停电、停水、停风、停汽、; (六) 突发特种设备及锅炉压力容器事故; (七) 突发交通事故; (八) 突发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洪涝灾害); (九)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二十五条 应急响应 (一) 各类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发生时,所在单位按照紧急预案,迅速有序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应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对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做出准确判断,确定是否需要上报到上一级单位或部门,需要上报时,所在单位应尽快将情况报告到上一级单位和部门; (二) 公司及二级单位办公室、生产调度部门、值班室接到下级部门的报告后,应做好记录,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报告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小组,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人员未到达指挥岗位时,由调度部门主任担任应急救援指挥部临时指挥,全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各级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小组成员接到报告后,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赶赴事发现场或指挥现场,确保将损失和社会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三) 对可能威胁到厂外居民(包括友邻单位人员)安全时,由应急指挥部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引导居民迅速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二十六条 在各类险情完全消除,人员、生产、财产完全脱险后,由应急救援总指挥下达解除应急状态的指令。 第二十七条 各类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应急行动结束后,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应急行动的过程和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写出评价报告,并对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进行整改,不断完善本单位的应急反应系统。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披露 (一) 公司及二级单位应充分考虑股份公司的整体社会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新闻媒体和社会对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失真报道和传播; (二) 在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单位应根据事态的情况,在保证外界人员人身安全的情况下,经过批准方可进入事发现场,有关事件的对外披露由公司确定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事件发生的单位负责人要及时向本单位职工公布事件情况,正确客观地回答提出的询问,避免职工因不了解情况,主观臆测地向外披露,造成外界报道之间的混乱; (三) 总经理办公室根据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和严重性,分析并请示有关领导,确定是否需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四) 对生产性事故及社会性突发事件,经请示总经理办公室报请股份公司同意后,确定对外进行信息披露与否以及对外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方式由公司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 15-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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