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假管理规定修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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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 员工请假管理规定 (修订版) 为规范员工请假管理,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XXX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具体情况,现将事假等请假事项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事假 员工因私事须由本人办理的,可请事假。事假可用员工本人当年年休假折抵。 (一)请事假手续 1.请事假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离开,如遇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可由本人先通过电话及短信等方式请假,并于事后尽快补办请假手续; 2.事假期满仍不能准时上班者,经批准可申请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者,按旷工解决。 (二)事假审批权限 1.员工请事假,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 2.部门内设机构干部请事假报部门经理审批,各部门正副职请事假报部门分管领导及XX公司经理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 XX公司副经理请事假报经理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4. XX公司经理请事假报XXXX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批准可不按事假记录,并将证明随考勤表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1.凭子女学校、幼儿园告知参与家长会的,经各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不按事假记录,根据距离公司远近给假半天或1天; 2.员工本人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拆迁,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且必须由员工本人在家照顾的,给假1天; 3、根据有关部门规定并出具证明,欢送子女应征入伍,给假1天。 (四)事假工资 1.员工每季度请事假2天以内(含2天)的,经各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不扣发当月正常劳动应得工资,但出勤情况应与年终经济效益奖金挂钩。事假不能按季度累计,需每月随考勤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 员工每季度请事假2天以上(不含2天)的,事假扣除日工资的100%,事假扣除额为:(正常劳动应得工资÷21.75天)×请假天数,15天以上(不含15天)的,只发其基础工资; 3.事假最小单位为0.5个工作日; 4.事假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30个(含)工作日。 第二条 病假 员工因病治疗,可休病假。病假可用员工本人当年年休假折抵。(一)请病假手续 1.员工在工作日看病应及时请假,如不能事先请假须通过电话、短信或委托别人代为请假,因急诊不能事先请假,须有医院急诊证明; 2.员工请病假3日以上(不含3日),需将医院诊断证明及医药处方复印件报至所在部门,并随考勤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请病假程序 1.各部门员工请病假报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各部门将员工病假情况随考勤报备人力资源部; 2.部门内设机构干部请病假报部门经理审批,各部门正副职请病假报部门分管领导及XX公司经理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XX公司副经理请病假报经理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4.XX公司经理请病假报XXXX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三)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进入医疗时,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及开具的病休证明,报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病假工资 1.员工当月累计病假3天以上(不含3天)的,天天扣除额为(正常劳动应得工资÷21.75天)×20%,病休1个月以上的,只发其基础工资; 2. 病休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的,病假工资按其本人基础工资的80%计发。如病假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按当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3.员工进入医疗期,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发; 4.病假最小单位为0.5个工作日。 第三条 婚假 (一)员工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年龄登记结婚,享受婚假3天。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长假期7天; (二)员工休婚假原则上应安排连续休假并自结婚登记日期起一年内休完,如因工作因素无法在规定期间内安排休假需延后的,应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三)员工休婚假需提前报所在部门批准后,将结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四)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四条 生育假 (一)产假 1.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女员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增长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长产假15天; 2. 女员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另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 3.女员工除享受产假、生育奖励假外,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再增长假期1至3个月。 (二)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三)女员工怀孕8个月以后,天天可工作7个小时直至分娩为止,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天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育一个婴儿天天增长一小时,时间安排由本人与所在部门商定。在职女员工休哺乳假时间可根据XX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四)休产假需提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产假结束后需到人力资源部销假; (五)产假期间,员工工资由北京市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延长产假期间只发本人基础工资。 第五条 丧假 (一)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及养父母)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5天丧假。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可另行给予假; (二)员工请丧假需报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丧假结束后需到人力资源部销假; (三)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六条 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经公司注册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享受工伤假。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旷工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解决: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者;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者; 3.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未请假的,为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未请假的,为旷工1天; 4.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本人规定调动工作,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尚未办理手续不上班者。 (二)旷工处罚 1.经济处罚:员工旷工半天扣发当天正常劳动应得工资,旷工1天以上(含1天)3天以下(不含3天)扣发当月岗位工资,旷工3天以上(含3天)扣发当月正常劳动应得工资; 2.旷工处分:员工旷工3天以下的所在部门应给予书面警告处分,一年内累计旷工3天以上(含3天)属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协议。 第八条 员工请假需填写《请假审批表》,应根据请假类别按审批程序报所相应负责人审批。如员工提供虚假证明,经公司查实后,公司有权与之解除劳动协议,给单位导致损失的,由其本人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条 以上假期计算时,病假、产假、陪产假、工伤假均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事假、婚假、丧假不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XX有限公司员工请假管理规定(修订版》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XXXX有限公司员工请假管理规定》同时废除,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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