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航务管理局基建工程施工监理现场评价办法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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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名称:关于印发长江航务管理局基建工程施工监理现场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机关:长江航务管理局发布文号:长航基2004275号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时 效 性:有效正文内容:关于印发长江航务管理局基建工程施工监理现场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局直属、局机关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长江干线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的监管,进一步规范监理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交通部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经多次座谈、调研,并充分征求各建设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意见,我局制定了长江航务管理局基建工程施工监理现场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2、2004年6月30日长江航务管理局基建工程施工监理现场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干线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的监管,进一步规范监理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现场检查评价办法(试行)(交质监总2002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长航局建设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航局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现场评价。长航局在建工程项目,必须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施工监理现场评价。第三条 长江航务管理局基建工程施工监理现场评价,是长江干线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誉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评价结果将作为监理单位资质考核和信誉业绩的重
3、要参考依据。第四条 施工监理现场评价应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评价的基本依据是国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以及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第五条 长江航务管理局基建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监管,长江航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长航质监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 评价工作第六条 施工监理现场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单位投标承诺或履行施工监理合同情况、组织机构设置、现场监理人员和设备配置;工程进度、质量、投资控制;规章制度及档案资料管理,监理人员业务水平和履行职责情况及廉政、职业道德等。评价工作应鼓励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监理工作中
4、,提出协调施工、优化施工措施和实施方案的建议。第七条 监理单位确定后、应尽早将投标承诺或施工监理合同载明的工程监理部人员及各阶段用人计划报建设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在报批项目开工报告时一并报我局核备,并应填写长江航务管理局基建工程现场监理部人员岗位登记表(见附件1)。第八条 施工监理现场评价工作采取自查(建设单位组织)和抽查(长航局组织)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单位完成施工监理现场评价自查工作后,将自查结果按附件2、3要求填好附表一式两份,报长航局基建航道管理处和长航质监站核备。长航质监站根据建设项目实施、监理工作等情况,结合自查结果,会同有关建设(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价小组,对相关建设项目自
5、查评价进行抽查。第九条 现场抽查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查看工地现场及现场监理机构驻地情况; 听取项目监理单位情况汇报; 查阅有关文件、档案等资料; 听取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意见; 根据长江航务管理局基建工程施工监理现场检查评价表(详附件2)和建设单位评价意见表(详附件3)的内容进行核查; 评价小组讨论长江航务管理局基建工程施工监理现场检查评价表评分结果,并形成综合评价意见(详附件4); 监理单位交换意见; 第十条 评价等级分为优良(100分以上)、合格(80-99)和不合格(79分以下)三个等级。发生涉及工程机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事故的工程施工监理工作不得评为优良,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工
6、程施工监理工作不得评为合格。评价结果在长航系统内通报,必要时可在报刊和长航局政府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布。第三章 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投标承诺或施工监理合同要求,确保工程现场监理人员投入力量,防止现场监理人员在不同项目中违规流动及驻地时间不足。长航局将核查工程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监理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其中项目总监及总监代表监理资质证书原件交长航质监站保管,保管期发给保管回执单(详附件5),在监理的工程主体完工后(停、缓建除外)退回原件。保管回执单将作为监理人员的从业业绩凭证。第十二条 项目监理人员必须按计划进驻现场并开展工作,做好出勤考核记录。监理人员不能按计划进退场时,必须事前书面
7、报建设单位同意并将人员变更情况报我局备案。第十三条 项目总监必须保证在工程现场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兼职。如确需要兼职,只允许从事两个类似工程或同一地区工程的监理工作,兼职情况必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长航局核备。第十四条 在长航局组织的评价中三年内评价结果连续两次达到优良等级的监理单位(有多个工程监理部同时接受评价的监理单位,应有不少于80%的工程监理部获优良等级),建设单位可将其作为同类工程监理直接发包或投标优先邀请单位。在长航局组织的评价中获优良等级的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工程监理部、项目总监和成绩突出的监理人员,给予适当奖励。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限期整改,
8、经整改达到合格要求后,可继续在长江水运建设市场从事监理工作;对于经整改仍未达到合格要求的,长航局将通报资质管理部门。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以虚假、欺诈等手段违规承担工程项目、不履行投标承诺或施工监理合同,监理人员管理不严、严重失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质量事故或损失的,建设单位应依法终止工程监理合同和追究相应责任,并将有关情况报告长航局。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长江航务管理局基建航道管理处会同长航质监站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行,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1、 长江航务管理局基建工程项目现场监理部人员岗位登记表;2、长江航务管理局基建工程施工监理现场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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