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房地产公司购房合同补充协议网签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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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协议补充协议 特别提醒 为保证买受人充足理解协议条款,出卖人特提醒买受人在签订前,具体阅读并充足理解本协议及相关补充条款,附件等协议所有条款及内容,若有解释或说明规定,请买受人在签约时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将依法给予解释或说明.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出卖人:中山市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受人:张三 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批准订立以下条款,作为对该商品房的<<中山市商品买卖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修改和补充. 一,关于房屋的建筑层高(补充协议第三条) 协议第三条所列”层高”是指本协议项下商品房的卧室,客厅的层高,且该层高为上下两层之间的垂直距离,除卧室,客厅外的其他部位在符合规范前提下,局部高于或低于该层高. 对于协议第三条所列”层高”,买受人允许有正负10%的误差,在该误差范围内买受人不追究出卖人任何责任,也不午解除买卖协议,但该层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这之规定. 二,关于面积差异解决(变更协议第五条,当事人选择按协议第四条第二种方式计价的,不合用本条约定)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协议约定计价面积与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为准,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与协议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含误差,下同),双方批准按以下原则解决: 1.该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差异值为±0.6%以内(含0.6%)的,协议继续履行且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2.该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差异值超过±0.6%以上(不含0.6%)的,买受人不退房,协议继续履行,且差异值超过±0.6%以上(不含0.6%)的该部份套内建筑面积,双方批准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单价采用多退少补形式解决.〔差异值在±0.6%以内(含0.6%)的该部份套内建筑面积,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买受人批准届时在出卖人告知的期限内签订有关确认文献,若须补回房款价时,买受人应按告知期限补足,逾期按应付未付款天天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另由此导致的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面积差异比例=(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协议约定计价面积)X100%/协议约定计价面积 三,关于办理银行按揭(补充协议第六条) 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方式付款,买受人必须在签订本<<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协议>>的同时签署及提供按揭所需文献(如买受人申请的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则买受人须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的当天提供贷款所需数据,并签署公积金贷款申请书),缴交按揭申请所需的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如买受人违反上述约定,(包含不限于买受人出现未签署办理贷款所需数据,签署文献后未提交文献,未缴清费用等任一违约情况),逾期超过七天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协议,出卖人解除协议的,买受人已支付的房款(含定金)作为违约金归出卖人所有不予退回,且出卖人有权收回上述商品房另行出售,出售所得所有款项归出卖人所有;如出卖人不解除协议的,协议继续履行,但买受人自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买受人保证已对其自己的购买能力有足够的评估,并向出卖人表达其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在不能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购房价款或获得的按揭贷款局限性以支付购房款时,以钞票支付的方式一次性付清余下购房款,因此买受人承诺:若签订协议之后,买受人能否获得银行/公积金中心按揭贷款及申请银行/公积金中心按揭的年限,金额,利率以银行/公积金中心最终批复为准,且无论任何时期因政府调整金 融政策的因素,或者其它非出卖人的因素,导致买受人不能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购房价款或获得的按揭贷款局限性以支付购房款的,买受人必须在收到出卖人或代办按揭的有关单位告知之日起15日内变更付款方式并以钞票方式交清余下所有购房款,逾期出卖人有权立即解除协议,出卖人解除协议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30%的违约金,且出卖人有权收回上述商品房另行出售,出售所得所有款项归出卖人所有;如出卖人不解除协议的,协议继续履行,但买受人自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第21页 若因出卖人因素未能获银行/公积金中心审批而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批准解除本协议,出卖人仅需退回买受人已付房价款本金和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买受人其它损失不作补偿,补偿. 四,关于规划,设计变更(对协议第十条的修改) 该商品房预售后,出卖人不应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但该变更经规划部门批准及经设计单位批准的,视为合理变更.只有出卖人变更该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朝向,楼层,买受人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变更的30日内提出解除协议,逾期买受人丧失协议解除权.若由出卖人告知(含公示)该变更的,买受人在出卖人告知15天内未提出解除协议,买受人丧失解除权.假如买受人选择解除协议的,出卖人应在协议被解除且在国土部门办妥注销登记备案之日起60天内退回已付房价款,并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由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支付利息给买受人后,买受人批准不再向出卖人规定支付其已付购房有关费用,已供银行按揭利息,其它费用及补偿,补偿金.若该商品房为现房的,不合用本条的规定. 在不影响该项目总体功能规划指标的前提下,出卖人有权对项目平面布局进行局部调整.除非买受人因布局改变而遭受直接损失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政府行政命令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属于不可抗力.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经典名雅园”项目为分期开发,协议第十条所称的”该商品房项目”仅指该商品房所在期,出卖人保存对”经典名雅园”后期规划调整的权利. 五,关于商品房交付(补充协议第十一条) 买卖双方批准:买受人未收到交付告知的,则以协议约定交付期限届满当天为交付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买受人应于协议约定交付期限届满当天自行到出卖人处办理收楼手续,若买受人超过协议约定交楼期30天,仍未办理交收楼手续,则视同已进行验收交接,且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于买受人承担,并开始起计房屋的保修期及物业管理费,此外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该商品房在交付使用时只要符合<<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协议>>第八条约定的条件的,买受人应无条件收楼并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商品房保修期开始起算,假如该商品房有未妥之处或存在属工程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买受人有权规定修补,由出卖人按实情负责修补,保修或给予合理解决,买受人不得籍此拒绝收楼,买受人不得以该商品房有未妥善之处或存在属工程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收楼或拒绝办理交付手续或拒绝缴义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买受人不接受时,出卖人不承担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的逾期交楼责任. 六,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 1,本项目未计入分摊面积部分的配套建筑,涉及但不限于地下停车场(库/位),架空层等其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有权自行决定出售,出租,自用.出卖人保存的自用物业的产权,预留用地,均属出卖人所有. 2,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该商品房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若有差异,买卖双方不调整总房价款. 七,关于产权登记(补充协议第十四条) 1,产权登记期限,商品房实际交付时间早于协议约定的,以协议约定的时间为准起算办理产权登记的期限; 商品房实际交付时间晚于协议约定的,以实际交付的时间为准起算办理产权登记的期限. 2.若买受人批准委托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机构办理<<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时,买受人在出卖人将该商品房交付其使用时,有责任付清办理产权登记所需分户产权的测绘费,契税,印花税等办证税费,房价款,专项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及签订面积差异确认文献. 3,由于下列任一情况导致买受人不能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相应顺延办证期限: (1),买受人未按出卖人或相关部门告知的时间,逾期提供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所需的资料,缴交有关税费及相关费用; (2),买受人存在违章搭建等违规行为导致规划及综合验收不能通过;(3)买受人有未准时还款记录导致银行不移义商品房买卖协议/备案表影响出卖人办证的;(4),由于政府政策,法律法规改变或其它影响办证进度的政府行为; (5),因政策,规定变化等因素而需要买受人增长新的费用,资料或手续的,买受人未在出卖人告知指定的时间内补足的;(6),买受人未准时向银行偿还按揭贷款,导致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7),买受人未按协议约定付清所有购房款(含买人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部分房价款而出卖 第22页 人尚未实际收到该部分款项),违约金(若有),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基金及其它应付的款项的.(8),不可抗力.(9),属于买受人的其它因素导致其产权证迟延办理的; 4,房屋权属证书办妥后,买受人应在接到办理现房抵押登记手续告知之日起7日内, 办理现房抵押登记所需所有手续. 九,关于保修和质量争议解决(补充协议第十五条) 1.保修期限内,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本补充协议<<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所到项目的质量问题,可以书面告知出卖人,出卖人或物业管理公司应派员前往解决,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时给予保修服务,因买受人使用不妥或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妥装修等导致的质量问题及其它损失,一概由买受方承担责任.因自然灾害及社会因素等不可抗力导致的质量问题,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2.若买受人在约定交付期限届满时仍未缴付或少付专项维修资金,预付物业管理费的,出卖人或物业公司将对买受人保存通过涉及法律途径在内的一切手段进行追偿的权利,买受人不得因逾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而规定减免任何费用. 3,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保修期自本协议约定的交付之日起计算. 十,其它内容补充 1,(本条款仅合用于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方式付款)买受人选择按揭付款时,为保证买受人顺利获得银行按揭贷款,在商品房权属证书办妥并交付银行之前,由出卖人为买受人向按揭银行提供担保,作为买受人贷款之保证人.买受人未能履行其向银行应尽的义务(涉及但不限于拖欠银行的月供款)而导致出卖人作为担保负责人而承担担保责任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协议并规定买受人支付总房价款30%的违约金,且出卖人有权收回上述商品房另行出售,出售所得所有款项归出卖人所有. 2,若因买受人违约导致协议被解除,且协议被解除时买受人已收楼入住的,则买受人必肱在出卖人书面告知的限期内迁出,并将商品房完好交还出卖人,买受人室内已有的装修,设施等不可动财无偿归出卖人所有.如买受人故意损坏该商品房结构或装修设施,出卖人有权规定其恢复原状并承担费用.买受人逾期拒不交还商品房时,出卖人有权会同有关部门直接开门接受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买受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有权解除协议的,应在解除协议的条件成就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退房规定,否则,视为买受人放弃解除协议的权利,买受人在约定期间内行使协议解除权的,买受人配合办理本协议备案登记的注销,抵押登记注销及按揭协议解除等手续,出卖人前述各项手续办理完毕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款项(其中:尚欠的按揭款由出卖人直接向按揭银行支付),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应计算违约金或利息的,退款时一并计算. 4,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的任何告知(涉及但不限于收楼,提交XX交数据,缴交或补交费用,领取数据文献,变更规划设计等告知),出卖人均可使用如下任何方式之一告知买受人,且均为有效告知: (1),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告知.以出卖人将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递交邮寄机构(即取得邮寄机构的惧年回执)视为送达.买受人未收到交付告知的,以本协议约定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 (2),于该商品房本地重要媒体(如中山日报)刊登交付公告,以报纸刊登该公告视为送达. (3),电话/短信告知.送达的时间为买受人接到告知交付电话/短信的时间. 5,买受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已记载协议中,如买受人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告知出卖人及银行,否则导致的告知不能达成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6,出契证前该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费,买受人承诺批准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总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按标准计付,出契证后按产权登记面积计付,自出证日期次月起调整计收,之前已缴付的管理费双方批准不作调整,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由买受人承担;买卖人缴付的初次物业维修基金按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30元,且买受人应当在办理收楼手续前缴付,余下的维修基金由买受人按业主大会的决定缴纳. 7,出卖人以广告,售楼书,模型,示范单位(样板间)和其他宣传数据等方式展示的相关内容均为要约邀请,仅供买受人认购参考,不视为出卖人对本项目任何要约及承诺,亦不 构成相应购房协议的组成部份,且示范 第23页 单位(样板间)的装修,设备,设施及室内陈列的家具,装饰物品,电器等内容,均不包含在房价和交付范围之内,有关内容及交付标准均以协议及协议附件为准. 8,出卖人已对该商品房及其周边的所有设施,周边的情况及也许产生的影响向买受人作了具体的介绍和说明,出买人已告知买受人有关本项目规划设计的有关情况,且因比例或表现方法所限,部分附属物或构筑物也许未在平面图和模型上标示,双方批准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最终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买受人知悉因本项目规划设计规定,不排除在该商品房的周边或花园内有公共建(构)筑物或安装公用设施设备(涉及但不限于有给排水管,消防箱,沙井盖,柱,绿化,配电房,垃圾房,装饰建筑,消防控制中心,水泵房等),买受人批准无权以此为由拒绝收楼或退房索赔. 9,因协议需网上备案登记的,买受人确认在签定<<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协议>>时已认真核对该协议及其附件,如<<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协议>>签定后内容犯错的,所产生的一切终止协议的费用及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10.本项目楼宇顶层屋面花园,露台,平台的使用权买受人批准授权甲方指定相应单位享有,但该使用时不得改变其用途和外观,并须遵守社区物业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管理规则及议案.作为买受人,本人在签定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时,已清楚地知悉和理解前述规划,除甲方指定给归本人享有使用权的部分外,本人放弃本项目其它部分楼宇顶层屋面花园,露台,平台的使用权. 11,出卖人指定买受人享有□顶层屋面花园\□露台\□平台的使用权,该面积未计入本协议项下商品房计价面积,亦不立契.买受人在使用时不得改变其用途,并应遵守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制订的管理规则. 12.在”经典名雅园”项目最后一期竣工交付之前,出卖人有权在项目内(涉及但不限于外墙)进行该项目的广告宣传活动并无需向买受人支付费用,但以不影响已入住业主的正常生活为限. 13.买受人在此明确:买受人于签订协议时,其已知悉中山市地税局,财政局有关纳税申报及缴交契税的现行规定及政策,买受人承诺一定会在中山市地税局,财政局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及缴交契税;否则,如出现逾期 情况,有关罚款及法律责任均由买受人独自承担. 14.如由于买受人违约,导致出卖人解除协议或者向买受人追讨购房款,违约金或其它费用或者规定买受人承担其它违约责任的,出卖人有权规定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所有经济损失(涉及但不限于利息,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十一,关于解决争议的途径(补充协议第十八条) 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应通过平等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该商品房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十二,关于补充协议的效力(补充协议第二十条) 本补充协议为<<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协议>>不可分割之部分,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是买卖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买受人在签署本补充协议时对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清楚明折,并乐意按照本补充协议严格执行,若买卖协议与本补充协议有抵触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十三,本协议一式参份,自双方签署生效. 出卖人(签章):中山市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受买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中山市 签于: 中山市 第24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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